老年人一半房产为什么不能房产怎么立遗嘱有效

你以为让老人立遗嘱就能得到房产吗?没那么简单!
近二三十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很多中国人都逐渐成了有产阶级。而中国家庭当前普遍都是以房产作为最主要的资产。因此,有很多的故事发生于房产在婚姻生变或继承时带来的纠纷中。
今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据广州日报报导,徐强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
日,徐强手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几乎一样,均写着“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强日”。
老人去世后,保姆李某霞拿着徐强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强的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强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
徐强的女儿徐丽(化名)认为,日徐强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连续出具三份遗嘱与常理不符。
她认为,徐强从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徐强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不是徐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还有证人称,日徐强立下口头遗嘱,称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儿实际出资,因此留给女儿徐丽。徐强的后人还拿出一家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证实日至日李某霞在该公司兼职小时工。当时徐强已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因此保姆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徐强终生的表述。
徐强的后人申请对徐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经鉴定,徐强于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结合徐强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日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徐强在2008年5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徐强于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遗嘱确系老人生前亲笔所立,然而保姆并未能够如其所愿,获得房产。这是为什么?
首先,子女等继承人之外的人,能否有资格获得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只要确定遗嘱有效,保姆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仍然有权获得老人的遗赠。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本案中,法官就是根据老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做出了遗嘱无效的判决。而在当前关于继承方面的纠纷中,很多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发生的。因此,立了遗嘱,不能保证这份遗嘱生效的话,不但起不到按老人生前意愿划分财产的作用,还会为未来出现纠纷留下极大隐患。
那么,怎么才能保证遗嘱生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所有的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要想最大可能保证遗嘱生效,就只能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规避继承法第二十二条中绝大部分遗嘱不生效的问题。
但是,一方面公证遗嘱要收费,另一方面公证处也不是什么遗嘱公证的申请都接的。像这种将财产遗赠保姆的,很多公证处就未必会协助办理。如果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公证的方式立下遗嘱,就只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看起来很简单。但是自书遗嘱未来的麻烦也最多。面对其他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提出的相关质疑,想顺顺当当的获得诉讼胜利,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故此,为了保证未来不出问题,能公证的遗嘱,还是公证为好。而且,尽可能早立遗嘱,因为就算未来要改变主意,还是可以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中的规定,以后来的遗嘱去推翻之前的遗嘱。
在传承规划中,通过遗嘱,可以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金额、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指定遗嘱执行人。这种方式相当灵活。
但是,遗嘱不是万能的。遗嘱继承无法实现对继承人的支出约束,可能造成被继承财产被快速挥霍;遗嘱继承将面临巨额遗产税的财务负担;也无法实现家庭财富与企业资产的有效分离。这意味着,单凭遗嘱,很难达到传承规划要求的高效性。而遗嘱继承也可能会发生纠纷,主要是遗嘱本身可能存在争议,主要涉及遗嘱法律效力问题、遗嘱真伪等方面。考虑到还有继承权公证等麻烦事,单凭遗嘱也很难实现传承规划要求的便利性。
因此,遗嘱作为整个传承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还需辅以其他工具进行。此外,立遗嘱的过程比较专业,需要对于继承法和实务有深入了解,一般需选择专业人士辅助进行。
类似保姆要求分雇主财产这种奇葩事情将来只会越来越多。全面规划自身传承方面的需求,令身后事仍然在自己掌握之中,这在未来将是每个中产以上家庭必须要做的事情。理财师也有必要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相应的提示,并且寻找合作的律师,共同协助客户进行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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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女引子女对簿公堂
  郑州一位老人生前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女儿,并且在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老人去世后,他的二女儿认为遗嘱无效,并将其他姊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父亲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还她继承权。昨天,东方今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理之后判决,二女儿对房产中的3.56平方米享有继承权。
  □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
  【事件】
  父亲立遗嘱房产给小女儿
  郑州市民卫红(化名)共4个姐妹,她排行老二。卫红说,1993年,她们的父亲老卫(化名)和母亲购买了父亲单位分的一套住房,面积68.27平方米。同年10月28日,父母交纳房款3943元。1995年元旦,母亲去世,未对遗产进行分割。
  2001年房改,单位在计算了老卫夫妻俩共39年工龄折扣的情况下,老卫补交了3608元房款(共交房款7551元),办理了房产证。
  2004年,老卫和单位签署协议,将原来的房子置换了一套面积74.93平方米的房子。新房同样折算了老卫夫妻俩的工龄,老卫再补交736.6元房款,并办了房产证。
  日,老卫立下遗嘱:房产为其个人房产,在其死亡后由小女儿四妹继承。老卫还在郑州市某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
  卫红认为遗嘱不是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遂把大姐、三妹、四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父亲所立的遗嘱无效。
  【焦点】
  房产属父亲个人还是父母两人?
  四妹认为,这房子是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分的,虽然当时计算了母亲的工龄,但不是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不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公证程序合法有效,遗嘱中提到的房产是父亲的个人房产,父亲将房产给我完全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四妹说,1993年买房时所交的3943元房款全都是她拿出来的,其中她还向三姐借了2000元。卫红的大姐和三妹都认可四妹的说法。
  【法院】
  老卫不享有房子100%的产权
  法院调取了老卫在公证处做遗嘱公证时的光碟,通过光碟可以看出老卫立遗嘱时精神正常、神志清醒、语言表达清晰。
  法院查明,卫红姐妹所说的买房时间、交钱及在公证处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女儿四妹等全部属实。不过,法院认为,老卫对涉案的一套房产并不享有100%的产权。
  【判决】
  二女儿对3.56平方米有继承权
  法院认为,老卫在1993年购房时所交的3943元房款中,有一半也就是1971.5元属于老卫妻子交纳的购房款。老卫置换后的房屋面积74.93平方米,经计算,1971.5元在74.93平方米面积中所占的份额为17.82平方米【1971.5÷()×74.93=17.82】。
  法院认为,此17.82平方米应属于老卫妻子的遗产,应该由老卫及老卫的4个女儿继承。
  老卫妻子没有留下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均分,即每人可继承3.56平方米。也就是说,老卫可以处理的房屋面积为60.67平方米。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老卫对上述房屋中14.26平方米无处分权,此部分由卫红等4姐妹继承。
  据此,法院判决,老卫所立遗嘱中,对房屋60.67平方米的处分有效,对另外14.26平方米处分无效,卫红对其中3.56平方米享有继承权。
  以案说法
  不管立哪种遗嘱
  只能分配自己的财产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须水法庭副庭长王斌说,在各类遗嘱中,按效力排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王斌说,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通常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重大利害关系,其中一人代书,另外一名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录音遗嘱也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王斌还说,口头遗嘱的效力最低,法律规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再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当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遗嘱、内容又有抵触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王斌说,如果立遗嘱人是文盲,还应提交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但不管是哪种遗嘱,遗嘱人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而无权处置别人的财产。
(原标题:老人立公证遗嘱处理房产 引得四姊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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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爹爹今年86岁,老伴在一年前因病过世,现在一人独居在之前的房子里。多年以来,爹爹的大女儿一直未能在父母身边尽做女儿的责任,老人既生气又无奈,便想立下遗嘱,不给大女儿留任何财产。
  据徐爹爹说,她有三个女儿,二女儿和小女儿都能时常来探望老人家。但是长久以来,大女儿没有联系过两老,两老也不知道大女儿在哪里,做什么。直到去年,徐爹爹的老伴患了癌症离世,爹爹才下决心要把这个不孝女儿“揪出来”。
  通过朋友,徐爹爹联系了女儿退休前的单位,几经周折,终于获得了大女儿的住址。谁知当大女儿得知母亲过世的消息,非但没能前来参加葬礼,还把通知的亲戚轰出了门。徐爹爹十分震怒,于是立下遗嘱,把不动产都分给二女儿和小女儿,“不给不孝的大女儿一分钱”。
  针对徐爹爹提出的问题,汉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高桂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虽然该规定是针对法定继承规定的,但同样可以将该法律精神贯穿至遗嘱继承之中,只要遗嘱继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当认为徐爹爹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不给其大女儿遗留财产,但是如果其大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话,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徐爹爹的老伴已于去年过世,那么现在徐爹爹居住的房子有一部分应当属于其老伴的遗产,如果其老伴没有留下遗嘱,那么首先应当根据法定继承,确认其大女儿对该房屋是否享有继承份额,否则徐爹爹针对整套房子订立下的遗嘱可能会超出自己的所有权部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关于怎样才能减少因遗嘱产生的纠纷,高庭长建议,可以联系三个女儿,带好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遗嘱等文件,前往地区所在司法局进行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相较其他遗嘱形式在证据效力上要强,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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