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家拆除公司的人员拆除经验和理论知识丰富比较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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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被政府强制拆除,我们员工有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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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被政府强制拆除,我们员工有补偿款吗?
浙江 杭州 余杭区发表时间: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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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人员贪污现象不容小觑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丁国锋 葛东升 磊茜
  9月7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房产中介从业人员王桂荣,被送往南通监狱服刑。今年8月,王桂荣因与房屋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勾结,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2010年至2011年间,王桂荣采用伪造赠与合同、违规分户、产权置换等手段,将多套安置房以市场价格倒卖给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34万余元。
  据了解,从2011年起,主要用来解决城镇拆迁家庭住房问题的限价商品住房,统一纳入江苏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而这却成为一些人大肆敛财的“良机”。以泰州市海陵区为例,2012年以来,海陵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的19起房屋征收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的房屋拆迁公司人员就达13人之多,占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8%。
  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海陵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在办理房屋征收领域系列案件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犯罪主要存在于动迁议价环节,并呈现犯罪主体均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单一而隐蔽、窝串案现象突出三大特点。
  据介绍,由于作为拆迁人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公司实施拆迁,通过委托方式赋予被委托人员一定的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的职权和职责,使得房屋拆迁公司人员在客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性的管理、经营活动基本相同,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检察官发现,在查办的这些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约而同地采用了“违规分户后再产权置换”的方式,将获取的限价安置房以市场价出售后,再按照安置房政府定价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户,最后侵吞私分两者之间的差价,这种犯罪手法具有较高单一性、隐秘性。
  此外,由于拆迁工作时间紧迫、关系复杂,拆迁公司承担了大量的具体事务,其工作人员也就掌握了征地拆迁工作最直接的权力,这些人工作内容简单,职责虽单一却重大,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内部职责分工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
  四个漏洞诱发犯罪
  “拆迁现场大大小小的事基本是我们几个人说了算。”海陵区长达房屋拆迁公司总经理黄鸿清接受讯问时说。
  据了解,虽然泰州市、海陵区两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利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补偿方式的可选择性,规避程序设计,包办确权、分户等事项,大包大揽,为腐败提供了条件。
  检察官分析,四大漏洞给利用政策疯狂敛财提供可乘之机:“拆迁办”、“指挥部”及工作组等临时机构疏于管理;被拆迁住户实际参与拆迁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无法实现外部有效监督,尤其是被拆迁人为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明知违规操作,却帮助隐瞒,甚至参与其中;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设计中,行政权力过于突出,而没有充分体现监督程序的重要性,致使监督难于发挥作用,加上拆迁完成后就无法查验,因此无法进行事后监督,驱使一些拆迁工作人员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由于许多监督流于形式,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权责划分不明”,不仅赋予了拆迁公司较大权力,还没有工作流程、相关监管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内容笼统。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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