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表在朝阳区施工在哪里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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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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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施工属于贵公司的一大特点,对于这种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号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号《》以及国税函[2010]39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于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税函[号《》。&&& 国税函[号在延续前述文件政策的基础上又做了如下新的规定:&&&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上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不构成分支机构,尽管由总机构统一,但要在项目所在地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可以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一条很重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税款将会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的预缴税款。例如,贵公司2010年5月累计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设在A省项目部收入累计700万元,1-5月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则在A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在贵公司总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1.4=23.6万元。&&&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年度内汇总计算预缴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此种情况如前例所示。&&&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需注意的是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例如贵公司在甲省设立有分公司A,分公司A在甲省乙市设立有项目部B,则项目部B经营业务收入当先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A收入中,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办法计算。&&&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该条计算办法汇总了前述两种情况,例如:贵公司在甲省设立有分公司A,在乙省设立项目部B,贵公司2010年5月累计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乙省项目部B收入累计700万元,1-5月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则在乙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累计尚需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1.4=23.6万元,这23.60万元就需要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进行预缴分配计算,在甲省分公司A所在地预缴23.60*5%=11.80万元,在总公司所在地预缴11.80万元。&&&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延用上例,2010年度汇算清缴在总机构进行,当年度亏损100万元,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20万元,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税款10万元,乙省项目部预缴税款5万元,应当退税35万元,这35万元就只能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办理抵扣手续了。&&& 四、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领域普遍存在挂靠施工,一般都是以有资质单位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挂靠单位以有资质单位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一样要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接受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另外该条所要求的&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对于挂靠单位就要引起重视,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账务核算应当与总机构一致,既可以汇总核算,也可以按照项目核算,对于会计处理无影响,但要保存好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六、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题不仅存在于跨省施工,在本省跨市施工同样存在税源征收管理的问题,贵公司也要注意当地的政策规定。&&& 七、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也就是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日后的项目实际经营收入追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日前的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不适用该政策,仍应在总机构汇算清缴。【】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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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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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局通告2016年第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的通告
  使用说明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承揽业务前,可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也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下载,自行使用A4纸打印。手册各项内容可选择以电子方式填写。
  一、适用范围
  手册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主要供在青岛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登记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
  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领取手册后,应及时填写基本信息。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填写应根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登记信息填写,与税务机关的系统信息保持一致。
  (二)“施工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法定代表人”“机构所在地”“驻青办公地址”“驻青负责人”“驻青财务负责人”“驻青办税人员”及移动电话据实填写。
  (四)“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统一编码”填写施工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登记时统一赋予的信用编码。
  (五)“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应详细填写,具体到所在省、市、区(县)三级:“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填写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六)“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项目部”填写“是”或“否”,不得为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填写“是”或“否”,不得为空。
  三、《工程项目信息》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青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后,需按照工程项目分别填写《工程项目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甲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甲方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总包项目甲方填写工程发包方名称,分包项目甲方填写总包方名称。
  2.“施工单位名称”填写施工方单位名称。
  3.“项目联系人”“移动电话”填写施工单位项目联系人和移动电话。
  4.“项目编号”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可以不填写。
  5.“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
  6.“项目类别”按照“房屋建筑类”“水利工程类”“人防工程类”“市政工程类”“交通建设类”和“其他”选择填写。
  7.“合同总额”填写项目合同总金额。
  8.“项目地址”填写建设项目地址。
  9.“项目承发包交易主管部门盖章”,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项目信息内容进行确认;对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对项目信息内容进行确认。
  (二)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
  1.“施工单位名称”填写施工方单位名称。
  2.“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施工方纳税人识别号。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填写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并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报验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根据项目实际,填写“是”或“否”。
  5.“缴纳增值税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的预缴增值税合计金额。
  6.“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务机关”填写建筑服务项目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务机关。
  7.“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预缴所得税合计金额。
  8.“缴纳其他税费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缴纳其他税费合计金额,其他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9.“缴纳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金额。
  10.“主管国税机关盖章”,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自行填写的涉及国税部门的税款合计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11.“主管地税机关盖章”,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自行填写的涉及地税部门的税款合计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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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预缴)税款后,应以电子方式分工程项目填写《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由施工单位留存备查。
  (一)“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开工日期”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填写合同约定的建筑服务项目竣工日期。
  (二)“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或“否”:“中标(合同)金额”填写签订建筑服务项目合同金额。
  (三)“申报的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扣除的分包款”均按照含税金额填写:“增值税预征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填写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填写3%。
  (四)“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填写分包方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号码。开具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五)“预缴增值税”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预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号码。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统一填写为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号码。
  (七)“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回企业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或小规模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
  (八)“小计”由纳税人在青岛市完成建筑施工项目后填写,小计金额等于本工程项目多次申报相加的总数。
  五、《外地入青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使用说明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指南,按照指南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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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号);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六)《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七)《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
  二、纳税人范围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岛市内提供建筑服务
  三、政策要点
  (一)计税方式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为11%,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4.纳税人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发票开具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办理流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二)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
  2.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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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值税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预缴税款计算方式
3.注意事项
  (1)建筑企业凭营业税发票扣除分包款的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可以在2016年7月申报期前办理完毕相关预缴手续。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无余额,暂不需要预缴税款,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缴纳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等文件的规定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
  对青岛市内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代开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提供);
  (2)税收缴款凭证;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提供如下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代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或接受建筑服务方)对所建筑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内容应包括: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申请代开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接受建筑劳务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付款方(或接受建筑服务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出具时间等。
  (3)税收缴款凭证(起征点以下的不需要提供);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已签注核销意见);
  (2)提供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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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方一直在朝阳区交税,现在西城区干一个项目,税务局说让他办个临时税务登记证,把税交到西城来,没有文件说明必须把税交西城,原税务局又不同意在两边都交税,这该怎么办?
协调了,没办法。
朝阳房屋交税用预约的,这个肯定的。
1、收到工程款后,在月末要提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纳税申报
(1)如果你单位属于网上申报方式,下月10号前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2)如果你单...
明摆着要宰你,弄不好还带别人来一起吃你。
告诉她,如果喜欢就见一面,不喜欢,就算,一开始这样不太合适。
她就是抓住你不好意思拒绝,好面子这一点,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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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支机构应该在哪里交纳增值税
问:某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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