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值班24小时休息36小时轮换制怎样修年休假国家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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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课件(PP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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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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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工时制 年休假 休息休假-111-工时休假
休息休假相关知识汇总3、处理工时休假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目前,处理工时、休假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劳动法》第四章。(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5)《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6)原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66号)。(7)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8)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9)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
(10)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1999、9、18)。4、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定时工作时间又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5、如何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为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劳动法》第37条对计件工资制度专门作了规定,即: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6、什么是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1)标准工作时间。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法定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174号令),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实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2)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特指对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及其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条件下的职工实行的: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工作和从事有严重毒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作业的职工,每个工作日要少于8小时;②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③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④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小时。(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有《劳动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7、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珠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9、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该种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3种:(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1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1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允许日超8小时?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日、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12、工时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遇有整月休息应如何计算?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1、2月份刚好完成了季总时的工作,第3个月整月休息。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工时计算方法应为:(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13、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对工作时间如何把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法,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3级以上(含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14、什么是加班加点?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加班加点均属延长工作时间的范畴。15、实行加班加点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应掌握的原则主要是:(1)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6、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第41、42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冀劳[1995]14号)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属于(1)、(3)、(4)、(5)、(6)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可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7、经过什么程序批准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第41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冀劳[1995]14号),用人单位确需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加点。18、加班加点争议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当协商不一致时,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对此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企业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决定;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企业撤销该决定,职工也有权拒绝执行该决定。19、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加班时间?根据《劳动法》第36、38、40、41条的规定,劳动者是享有休息权利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0、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是否违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依据《劳动法》第90、91条和劳动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21、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安排补休。22、用人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3、《劳动法》第42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特指什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解释:《劳动法》第42条第3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即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4种其他情形:(1)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24、银行系统哪些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70号)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1)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管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正副职)、计算机和自动柜员机维护人员、机房综合主控人员、守库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②保卫人员、押运人员、司机、水电安装及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及其他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③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人员、中国建设银行的对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
(2)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信用卡授权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25、法定休假日和节假日是否同一概念?对《劳动法》第51条中所提到的"法定休假日"的概念,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有明确的解释:"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年休假。"按照这一解释,法定休假日除包括法定节日休假和年休假以外,还应包括《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所规定的探亲休假。由此可知法定休假日与节假日不是同一概念,前者涵义广,后者包含在前者之中。
对"休假日"的理解,应当按上述规定去理解,不能将"休"与"假"分开理解为"休息日"和"假日";对"节假日"的理解,也应按上述规定理解为节日休假,不能将"节"与"假"分开理解为"节日"和"假日"。总之"休假日"和"节假日"分别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应正确、全面理解。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第87号令)第18条中提到的节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节日休假。26、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哪些内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日休息、工作间隙休息、探亲假休息、年休假休息的时间等。(1)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日休息时间。(2)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在1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按现行规定实行周五工作制,一般情况下每周休息两天。(3)节日休息。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劳动法》第40条和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4)工作间隙休息。是指职工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5)探亲假休息。是指职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虽未对此作规定,但国务院1981年3月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有较全面的规定。(6)年休假休息。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目前在国务院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仍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执行。28、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3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29、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放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4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30、教师节等纪念日放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5条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31、节日恰逢休息日如何处理?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6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2、部分公民放假期间职工工作如何计发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给予明确答复,即: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33、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精神,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有探望父母待遇。34、哪些人员或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探亲规定〉实施细则》(冀政[1981]88号)规定,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后可享受。实行熟练期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30天,或与父母团聚20天的,则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4年1次的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其往返路费可以按规定给予报销。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则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5、职工受刑事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81]冀劳险字第14号),可按以下情况掌握:(1)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被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续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2)在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其配偶或子女具备探亲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前去探望。(3)职工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36、职工探亲假期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探亲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为20天。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37、职工探亲期间工资和路费如何发给?根据国务院《探亲规定》(国发[1981]36号)和河北省《实施细则》(冀政[1981]88号)等文件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副食补贴、粮(煤)贴、取暖补贴均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38、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是否实行?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对是否仍实行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即:《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39、职工因探亲假及其待遇发生争议,劳动仲裁依据哪些法规处理?职工因探亲假及其待遇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在规定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目前,处理该类争议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1]88号)。(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探亲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4)原河北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81]冀劳险字第14号)。就业准入制度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从业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确定实施的范围是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步骤和总体目标并结合部分职业的特点、要求确定的。某些职业(专业)由于其技术性、专业性强而约定俗成地很早就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电工、锅炉工等。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行各业规范化的发展,一些原没有规定的职业也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例如当前的一些白领职业: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物流及物业等,最终目标是绝大多数职业岗位上的从业者都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学识何谓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许多国家都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国家制度推行。我国对于职业人员的评价大体分为三部分:一是人事部与相关部委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职称考试,如经济师、会计师等。二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最初被称为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针对的主要对象是生产、经营中操作岗位的人员,三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有关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如国家旅游总局组织的“导游员上岗证书”考试,中国经贸委商业技师协会开展的全国营销员、物流经理培训认证等。具体到从业人员资格的限定上,有两种不同的要求,一是执业资格,属强制性的,即从业人员开业、独立经营和从事经纪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一般是指对社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和安全有重要法律影响的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的医生。这些职业的执业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二是职业资格,即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条件。可以说,任何职业活动都存在资格起点和职业水平的差异,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一般是由社会认可和接受,并不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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