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级别达不到级别我能跟公司终至合同吗

【仲裁案例】企业不能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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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张某应聘进入本市一家民营企业,在铸件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企业与张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
  2014年8月下旬,张某在工作时不慎因工负伤。2014年9月中旬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2015年3初张某身体恢复后上班,同年4月下旬,张某收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即向企业人事部门提出,自己因工负伤五级,企业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企业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庭在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合同到期,但企业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因为劳动合同期满,所以企业与其终止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能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期满,并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由此可见,企业是不能擅自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的,即使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张某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但仍不能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终止合同的决定,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明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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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残疾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终止?
信息来源:南京工伤律师&&&&&作者:南京工伤律师&&&&发表日期: 20:43:18
&&&南京工伤律师: 李晖于2009年到某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自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2011年6月,李晖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晖要求保留与某厂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厂支付工伤待遇。某厂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李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厂应当保留与李晖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发给伤残津贴。某厂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厂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被告因工伤残后,已经不能适应原告工作岗位的需要。原告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不同意保留劳动关系。&&& .被告李晖辩称,被告因工受伤,被鉴定为6级伤残。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由原告发给伤残津贴。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因伤残级别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旅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签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墓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墓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厂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本案中,被告因工受伤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由工伤保险墓金支付相当于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也要保留劳动关系,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只有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职工本人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既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原告因劳动合同期满和不能为被告安排适当工作,而主张终止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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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坛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退休终止劳动合同 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时间: 22:39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sunwilliam 点击: 次
王某是昆山市某加工企业职工,2011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根据王某工伤等级为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后因王某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王某是昆山市某加工企业职工,2011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根据王某工伤等级为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后因王某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日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王某退休后以劳动合同已终止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公司答复王某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能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基金支付,不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拒绝了王某的要求。那么公司的答复是否正确,王某退休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两金呢?&
律师评析:公司的答复是正确的,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即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误解。
首先,职工因退休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主张享受两金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肋金;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则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下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案例中的王某是九级伤残,因退休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期满终止,也不属于因解除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所以王某不能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待遇。另外,《工伤保险条例》已被修改,根据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由企业承担,故案例中公司关于不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答复也是正确的。
其次,案例中的退休职工王某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其合理原因。
1、虽然因退休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王某不能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是根据昆山地区相关政策,王某在退休后因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依然可以报销,权利可以得到保障,只是与一次性领取医疗补助金的方式不同而已。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设立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再就业的情形下给予工伤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工伤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再就业和因为工伤影响再就业,所以不享受就业补助金也符合情理。
(责任编辑:sun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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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时多次发生工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伤待遇如何发放?&|&nbsp作者:王俊芳&|&nbsp更新日期:&|&浏览()人次&|&&|&&]  咨询:去年,我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下夜班路上不慎摔伤,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今年4月,该销售人员在整理货物时被置于高处的铁具砸到腿部,经鉴定评为九级伤残。这位销售人员今年年底劳动合同到期。请问我公司该如何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你公司在该职工合同到期时应按就高伤残级别支付其伤残待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
  第十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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