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物品处理制度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效性探析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效性探析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规定,多少类交易或行为,作为可以交易行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应选D200.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希望【好评】)
是啊`要是弄这些可疑物品`连带号都不行了`再这样下去征服`倒闭咯
当然最好是不要买了,除非你认识卖家。赃物是可以找回的哦,到时候花了钱没买到东西就哭死了
双F就是双防,物防魔防型
其实问题很简单,你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1)找中介
  现在有名的好像只有“暗月”(作广告干什么~~)
  你也可找一些...
(1)是。列入”长期待摊费用”,二级科目是“装修费”
(2)你要综合考虑是否合算,你们的装修费用是否可以拿到增值税发票,如果拿得到的话,直接记入当期费用的话可...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高增安;(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031);摘要: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的实施存在监管当;作者简介:高增安,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Anti-MoneyLaunderingSusp;Abstract:Theanti-moneyla;Keywords:anti-moneylaund;2007年将是中
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 610031)
摘要: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的实施存在监管当局与被监管者的目标冲突、金融机构认识不一、报告的边际信息价值随报告数量增加而递减、制度安排缺乏成本效益性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制度假定忽略了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合作矛盾,掩饰了看似合法的非法交易的存在,高估了金融机构对客户行为的控制能力和监管与披露对洗钱活动的抑制作用。要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金融机构与当局进行实质性合作。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金融机构;自卫性报告
作者简介:高增安,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Anti-Money Laundering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Regime: A Review
Abstract: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AML)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regime is found defective in the objective conflict between the authorities and the regulated parties, different attitudes hel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s), diminishing marginal value of reports due to defensive filings, and regulations lack of cost effectiveness. These problems are caused by its endogenous assumptions that neglect the collaborative conflict between the authorities and FIs, disguise the existence of illegal transactions looking legitimate apparently, and overestimate FIs’ control over their clients and the prevention of regulation and disclosure on money laundering activities. FIs’ material collaboration with the authorities must be guaranteed through motivation-constraint systems.
Key words: anti-money laundering (AML); suspicious tr financial institution (FI); defensive filing
2007年将是中国反洗钱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自3月1日起实施,4种大额交易和48种可疑交易被明确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从此,商业银行类、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如何借鉴外国的经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体系,是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拟述评发达国家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简称报告制度,SAR)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成因,并就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反洗钱工作有所启迪。
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同时要求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以便基于柔性规则的主观判断与超过预设阀值的客观报告相结合,更好地适应非程序化的反洗钱决策的需要。发达国家的反洗钱报告制度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1)不报告,(2)自由报告与强制报告相结合,(3)强制报告,并呈现出报告主体增多、报告范围扩大、识别技术进步、立法不断完善等特点。
但是,报告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对洗钱犯罪产生预期的显著抑制效果,问题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目标冲突
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典型的反洗钱报告错误有两种:一是错误肯定(False Positive,FP),即把非洗钱行为误作洗钱行为上报;二是错误否定(False Negative,FN),也就是漏报洗钱行为(见表1)。作为委托方的监管当局代表政府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维护宏观金融形势的稳定,因而金融情报机构(FIU)和执法部门(LEA)都尽量少犯FP错误。但是,作为代理人的金融机构是“经济人”,这决定了他们在面临不按规定提交报告
就会受到惩处的威胁时选择尽量少犯FN错误(Canhoto and Backhouse,2005),以最大限度化解被罚款的风险和可能的信誉损失。于是,双方的利益矛盾外化为目标上的冲突:当局要的是报告质量,金融机构求的是报告数量;当局认为报告只是手段,金融机构感觉报告就是目的;当局的意图是反洗钱,金融机构的动机是规避罚金和商誉损失。因此,反洗钱报告的形式意义大于其实质意义。
表1 反洗钱报告类型
根据有关规定,即使金融机构在无意之间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也要因为没有尽到客户尽职调查之责而受到惩处。但是,交通、电信等服务行业同样为众多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什么没有哪一家服务提供商或者交通工具制造商被指控参与犯罪并因此而被处罚?这对金融机构是否有失公允呢?
另外,2003年对伦敦30家银行反洗钱报告主管(MLRO)的一项调查发现:只有27%的被访者肯定反洗钱制度的价值,相信它对预防洗钱犯罪有一定的作用;33%持否定态度,认为银行花了大量的时间做无用功,却无助于减少洗钱犯罪;其他40%认为,报告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只对社会公众有利,而于银行无益,也不会减少洗钱活动(Webb,2004)[24]。另外,大银行(1,000人以上)比中小银行更积极地反洗钱,中小银行总体上认为反洗钱与他们的关系不大。
三、金融机构自卫性报告心理盛行
金融机构从Abbey National PLC、Northern Bank Ltd.等一系列处罚案(Harvey,2004)
中看到,提交报告比切实反洗钱更重要。于是,面对当局的罚款威慑,金融机构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决定了他们的占优策略为“拿不准就报”、“报比不报好”、“多报比少报好”,而不论所上报的交易或者行为可疑与否。这种以牺牲反洗钱报告的情报价值来规避私人潜在的经济和信誉损失、置个体利益于公众利益之上的做法,直接违背了反洗钱制度之初衷。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早在2004年底就提醒当局警惕这种现象(Paltrow,2005)
,可金融机构的自卫性报告心理依然恶性膨胀。 四、“狼来了”效应显著
随着报告数量的增多,报告的边际信息价值递减,因而起诉、定罪和罚没效应不明显。例如,在美国,自从1986年规定洗钱为不法行为以来,每年被判处洗钱罪的人不到1,000名,没收的资金只占洗钱金额的1%;从1987年到1995年,金融机构共提交7,700万份现金交易报告,但据此提起的诉讼只有3,000件(起诉率为1/2.5万),最终仅裁决580人有洗钱罪,定罪人数不足报告份数的1/10万(Rahn,2002)[20];截止日,储蓄机构、货币服务机构、赌场和纸牌俱乐部、证券与期货业分别提交了2,473,064份、1,165,804份、25,137份、25,137份可疑行为报告,2006年上半年报告数量与2005年同比分别增长
了11%、52%、14%、18%(见表2)。在英国,2002年可疑行为报告数量比2001年增长了105.32%,但起诉案件只上升了40.66%,追回的资金仅增长了58.73%;相反,起诉率(起诉数量与SAR报告总数之比)由0.58%跌至0.40%,定罪率(定罪占起诉的比例)也从41.2%降到33.6%(见表3)。澳大利亚尽管金融市场比较小,但可疑交易报告数目是英国的4.5倍(Maylam,2002)[15]。在荷兰,国家披露局(National Disclosure Office)2001年收到76,085份异常交易报告,比上年增长59%(Ping,2005)。
据《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26],2005年,各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可疑报告数为227.23万笔,是2004年的11.23倍,但初步确认的可疑交易报告笔数只是上年的5.65倍。2005年,该中心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仅占报告总数的0.02%,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外币8.32亿元美元、交易6万余笔、账户3,906个;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向执法部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41份,占可疑线索的7.69%,涉及人民币259.59亿元/外币0.49亿美元、交易1万余笔、账户582个;公安部接受线索13份,约占移送线索的1/3,涉及人民币203.84亿元/外币0.18亿美元、交易约7,000笔、账户299个;最后,公安部门立案9件,其中1件已移送起诉,4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报告数量激增,客观上是由于(1)报告主体从银行扩大到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再到非金融性机构的金融性活动从业者,(2)报告范围从现金延伸到其他可兑换货币工具,(3)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新的识别技术的应用,发现了以前未发现的疑点,(4)举报者受到了更好的法律保护;主观上则是源于报告主体认知上的不确定性和心理上的自御。最终,金融情报机构无法及时分析堆积如山的报告,执法部门也难以掌握最新的洗钱动态,反洗钱工作因此限于对交易历史的分析,而缺少对即时数据的处理和对未来趋势的预测。
五、报告制度缺乏成本效益性
据PricewaterhouseCoopers(2003)估计,英国银行业(不含六大银行)、资本市场、保险与投资管理行业遵守反洗钱报告制度的年均成本分别为3,900万~4,210万英镑、4,680万~4,750万英镑、2,180万~2,190万英镑,六大银行的遵守成本则高达6,002万英镑,但每年没收的资金不过2,000万英镑(Reuter and Truman,2005)[21]。在美国,判定一项洗钱罪的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合计超过1,000万美元(Rahn,2002)[20]。粗略估计,美国政府、金融机构、公众每年承担的反洗钱成本高达70亿美元,但没收的洗钱犯罪收入不足10亿美元(Reuter and Truman,2005)[21]。正是巨额的遵守成本和保守客户秘密与提供犯罪证据之间的矛盾影响了金融机构对现行反洗钱报告制度的态度。
表2 美国年度可疑行为报告数量
资料来源:根据The SAR Activity Review, By the Numbers, Issue 7, Nov 2006整理。
表3 英国披露与起诉、定罪数量一览()
单位:百万英镑
资料来源:根据Harvey(2005)和KPMG(2003)
原因分析: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的假定缺陷
一、假定1: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充分合作
现行反洗钱制度假定:信用和金融机构及其经理、雇员与反洗钱部门充分合作,主动通知这些部门任何可视为洗钱迹象的事实;一旦得知存款资金可能源自犯罪,就自动采取拒绝协助、断绝与客户的关系、关闭或冻结账户等适当措施,并主动向当局报告(1988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但是,金融机构是否主动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报告能力,二是报告意愿。
报告能力又决定于“知”和“信”。“知”是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具体表现为知道、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1)资金系非法所得,(2)行为人隐藏或掩饰不法收益,(3)行为人逃避银行保密法或其他金融报告制度的监管,(4)资金流动没有经济的或者明显合法的目的,(5)行为人利用金融机构来便利犯罪活动。“信”是金融机构的诚实信用以及相应采取的报告行为。当局希望,其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会利用自己特定的信息资本优势为净化金融环境服务。但事实上,有信无知的金融机构不可能提供有价值的情报,知情不报者无异于洗钱者的同僚,既无知又失信者根本上就是洗钱的天堂。因此,只有“知”“信”兼备的金融机构才是当局理想的代理人,也只有他们才会在发现疑点时即向当局报告(表4)。那些无端被卷入洗钱之中的银行,往往都是因为对客户行为的失察与无知所致。
报告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本”和“利”。金融机构的报告成本(也叫遵守成本)包括为报告而进行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有形成本)、在客户心目中的信誉损失以及客户关系管理和信贷资金管理受到的影响(无形成本)。报告成本是孕育规避风险的根源。报告成本上升,制度的可接受性下降,行为也可能随激励结构的变化而改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报告收益主要表现为不遵守规定的损失的期望值和遵守规定的潜在信息收益,前者表现为罚金(直接成本)、声誉损失及赢利能力的削弱(间接成本)、客户流失(机会成本),
后者体现为基于对客户的更全面了解而更好地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在本利权衡之余,理性的金融机构只与当局进行“选择性合作”,这就与“充分合作”的假定相去甚远,从而注定了他们之间的“合作矛盾”(Masciandaro and Filotto,2001) [13]。当金融机构发现防范经营风险的投入甚至超过了风险本身的损失而现行反洗钱政策又不能有效提高其激励水平时,他们就开始怀疑“远在天边、近在眼前”的预期收益的价值,进而确定其占优策略为尽少投入,甚至基于竞争优势的考虑而不投入(只要不至于被罚款)。这样,公共地的悲剧得以重演,搭便车的行为禁而不止。金融机构不再把自己看作是维护整个系统诚信机制的利益相关者(Baity,2000),而是只干活不拿钱的警察。
另外,“保守客户秘密”是金融机构极其重要的一份战略性资产。但是,以“了解你的客户”(KYC)为基石的欧洲反洗钱模式,要求金融机构报告与客户身份不符的可疑交易数据,这直接威胁到该资产的安全性,因而构成了金融机构与当局的又一个合作矛盾。Gill and Taylor(2004)发现,金融机构广泛支持规范化管理,但对KYC的具体操作颇有微词:35.1%的被访者认为当局过分看重KYC的功效;58.2%认为KYC会导致客户丢失;40%以上的人认为KYC会使客户减少业务量;28.3%的人认为即使是老客户也难以满足KYC的有关要求。因此,倘若金融机构的“理性”表现为无视当局的规定而追求私人利益,作为事前控制的KYC制度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表4 金融机构的知信状况与报告能力
二、假定2:非法交易与合法交易是可以分开的 反洗钱报告制度假定,惯常的交易模式是合法的,异常的交易模式则是可疑的甚至是非法的。在《沃尔夫斯贝格集团反洗钱原则》中,“异常”和“可疑”是同义词,包括“与资料档案不符的账户交易或其他活动、超过某一具体金额的现金交易、偶然交易等”。但是,洗钱模式很少(如果有的话)是由单一的个人、企业、账户或者交易表现出来的;相反,它应该是现实中众多客体长期、共同行为特征的表示(Goldberg,1995)。Gao(2006)指出,交易模式具有连续统一体的特征(见图1);“异常”相对于“惯常”而言,是就行为习惯或业务模式而论;“可疑”意味着涉嫌违规或者违法,是对交易非法性的初始主观猜测,而不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判断。美国、中国、加拿大和荷兰、菲律宾分别使用“可疑行为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异常交易报告”、“掩饰交易报告”。可见,“异常”的和被“掩饰”的交易均可以看作是“可疑”的,而且不论是交易还是其他非交易的行为,只要报告人知道、怀疑或有理由怀疑,就可以向当局报告。然而,非法交易常常与合法交易交织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Hampton,1996)[9]。更多的时候,看似合法交易中的非法成分更具有欺骗性。
三、假定3:洗钱主要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机构有能力控制客户行为 长期以来,反洗钱监控的重点都放在银行,其中的逻辑是:(1)洗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2)洗钱总会留下蛛丝马迹,(3)银行对客户拥有特定的信息优势,凭借其掌握的“内部消息”就可以洞察这些异常情况。因此,当局相信,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当他们的代理人、负责收集和报告洗钱线索是有效的(Filotto and Masciandaro,2000)[5]。于是,以银行为首的金融领域成了反洗钱的主战场。
其实,洗钱的手段和花钱的方式一样多。清洗过的资金真正进入银行的只是很小一部分,大多数却被投资到了有巨大现金流的业务或“空壳”公司,或者用于高档消费,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和兑换所转移到境外(Harvey,2005)[10]。在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地方,洗钱尤为容易,甚至根本就不需要洗钱。据英国国家犯罪情报总署(NCIS,2003)[16]估计,英国每年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中学教育、54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 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  保存制度 C.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5 D. 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4....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 6 D、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 8页 免费 反洗钱培训之三:大额和... 10页 免费 反洗钱领域大额与可疑信... 20页 免费 关于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 3页 免费喜...  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将( )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 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完整留存通知客户更新资料的工作记录√ 2、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下列属于可疑交易行为的有:()ABCD A、客户短期内将资金分散存入、集中转出或...2 (2)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3)金融...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 ABCD ) A:是...A: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机构,并配备人员 B:...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后得知,该客户的 可疑交易行为经调查排除了其涉嫌洗钱的嫌疑,...风险等级分类、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制度 B....  识别 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记录保存制度、可疑报告交易 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60、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 报告管理办法》中“频繁”仅指交易行为...  了解可疑交易的特征,加强工作人 员对洗钱行为的判断...有效的管理和交流以及开辟畅通的信 息反馈和报告渠道...√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权威性,任何人不...第2页/共6页
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关于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异常交易的合理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以下简称异常交易),是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有效识别可疑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这些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交易报告量不是唯一合规标准或最主要合规标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不断改进反洗钱监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策略,逐步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三、关于风险较高业务的监测分析问题
对于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足以重现交易的要求,采取安全保密的措施,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职责所需的数据资料。
第2页/共6页
寻找更多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可疑物品处理制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