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不到半年,所在果园转包合同要拆迁,该合同算不算数

签订了拆迁合同,合同执行了一半,现不执行了,我该怎么办?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合川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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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合川区政府
来信内容:
签订了拆迁合同,合同执行了一半,现不执行了,我该怎么办?
你好,市长大人:
为了合川工业园区的需要,2013年某乡政府、企业与我签订了用地房屋拆迁合同,后按合同执行,我配合某乡政府对房屋进行了拆迁,后头的房屋补偿并未完成。现去找某政府的办事人员,他们说,原来的政府适用错误,应予纠正,就是说补偿变低了,房屋补偿也大打折扣。
我为作老百姓不理解,就想问问,签订的合同执行完不?就算政策错误,不是我要拆迁,是政府找我签协议,就算合同签订错了,房子拆了,错也是政府的错,纠错也是你们内部事宜,与我无关。我想即使签合同错了,你们纠错也是你们对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不能殃及无罪老百姓。
合川的发展很精彩,被拆迁的老百姓很无奈!我的家园被推平,我的泪水已哭干。
我只问原来的合同不执行,我该怎么办?纠错本无过,我的权益也应保证!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收悉,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合川区政府高度重视,庚即责成大石街道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大石街道调查核实,合川化工园项目建设自2010年4月启动以来,对涉及的拆迁安置户已全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补偿款项。2016年4月,按照合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对涉及大石街道、渭沱镇的拆迁安置户进行一并还房。因该项目建设时间跨度过长、安置人员变动、征地安置补偿政策调整等,本次还房涉及拆迁安置户的应改签协议,对所有已签协议必须进行审核。经审核,刘某(刘**)户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房屋产权确认适用政策不当,应严格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相应政策改签协议。
日,化工园协建组对刘某(刘**)户进行约谈,并就具体的安置补偿安置进行协商。后来又多次与刘某(刘**)户沟通情况,并向其多次解释相关政策、提出建议安置补偿方案。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的来信,以上处理回复,如有疑问,您还可以直接和我们联系:。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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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承包到期,安合同书上到期乙方和甲方共同协商作价,不但...
用户:mmtk***
| 江西-上饶 | 发布: 08:48:36
果园承包到期,安合同书上到期乙方和甲方共同协商作价,不但没有共同协商作价。
还私自把果树铲除,不但没有赔偿,还说的处处有理,我70多岁的外婆到镇政府说理,说因为这事有好多天没吃饭,"他还气势凶凶地说你没吃饭管我什么事。"把我的外婆气到了医院。我向你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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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2000年秋季获得了大丰收,但李明不懂得销售的途径和方法,在农村的集市销售量又很小,便于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款时结算,李刚根据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准确向李刚送货。8月24日,李刚就开始积极活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入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在9月底的——次供货中,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发霉腐烂。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车不熟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开到水沟里,造成重大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刚为找买主所垫付的费用,李刚可否让李明偿还?
(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则李刚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4)对于因李刚未及时报告需求量而给李明造成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
(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水果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水果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则李明可否直接请求水果市场付款?为什么?
(7)假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解放路市场,解放路市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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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2000年秋季获得了大丰收,但李明不懂得销售的途径和方法,在农村的集市销售量又很小,便于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款时结算,李刚根据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准确向李刚送货。8月24日,李刚就开始积极活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入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在9月底的——次供货中,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发霉腐烂。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车不熟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开到水沟里,造成重大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刚为找买主所垫付的费用,李刚可否让李明偿还?
(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则李刚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4)对于因李刚未及时报告需求量而给李明造成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
(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水果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水果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则李明可否直接请求水果市场付款?为什么?
(7)假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解放路市场,解放路市场应当如何处理?
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2000年秋季获得了大丰收,但李明不懂得销售的途径和方法,在农村的集市销售量又很小,便于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款时结算,李刚根据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准确向李刚送货。8月24日,李刚就开始积极活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入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在9月底的——次供货中,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发霉腐烂。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车不熟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开到水沟里,造成重大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刚为找买主所垫付的费用,李刚可否让李明偿还?
(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则李刚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4)对于因李刚未及时报告需求量而给李明造成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
(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水果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水果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则李明可否直接请求水果市场付款?为什么?
(7)假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解放路市场,解放路市场应当如何处理?
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
(1)李刚可以要求李明支付1000元费用及利息。《合同法》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在本案中,李明为了寻找买主支出了1000元费用,该费用属于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因此,李刚可以要求李明支付该1000元费用及利息。
(2)由于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李刚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所以依该条规定,李刚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但若给李明造成损失时,其应当赔偿李明的损失。 (3)该利益应当归李明所有。《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包括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从委托人处接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从第三人处收取的财产。本案中,李刚从第三人处因该买卖合同取得的所有财产,都应依上列《合同法》之规定,归属于李明。
(4)李刚与李明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李刚没有及时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因此应承担其给李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明、李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李刚办理好委托事项后,李明将提取5%的货款作为报酬,表明李明、李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后由于李刚的过失(疏于提前通知水果市场的需求量)导致多发水果腐烂变质,李刚对李明损失应看作是由于李刚的过错而给李明造成的,李刚因此应负赔偿责任。
(5)应当由李刚和李二共同承担责任。
《合同法》规定: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列规定和有关理论,李刚虽然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但他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为李明的利益转委托的,因而是合法的。但是他将委托事务委任给明知驾车技术不熟的弟弟处理,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被选任人负责。李二明知自己驾车技术不熟,还接受委托,因而有过错,因此其当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6)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李刚以自己的名义在李明授权范围内与水果市场签订合同,水果市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刚与李明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明和水果市场,所以李明可以直接请求水果市场交付货款。《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本案中,李刚以自己的名义在李明授权的范围内与水果市场签订合同,水果市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明、李刚之间的代理关系,所以该合同直接约束水果市场和李明。故李明可以直接请求市场交付货款。
(7)水果市场可以选择李明或李刚作为相对人要求其承担其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本题所述情况下,李刚应当向水果市场披露李明,水果市场也就可以选择李明或李刚作为相对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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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要注意这些 否则吃大亏!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买房这个问题相信许多人都要面对。对于这个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之一,许多细节万万不能马虎。尤其是现在居高不下的时候,买套房得投进不少人力财力,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对待。 很多朋友说在买房的时候不清楚买房流程,上很多专有名词看的也是云里雾里的,最重要的是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也不甚了解,金融之家小编特意整理了下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刚需族有所帮助。 买房签合同流程: 购房者——购房者交(拿收据)——下载合同,双方进行签合同,购房者交首付——开发商将首付款打到房产局的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下载备案单并打印备过案的合同——通知购房者再次签订备案合同——开发商将备案合同送到房产局审核盖章——办理相关。 买房有关的专有名词解释: 1、""&"" 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先确认的"五证","两书"是齐全的,那"五证"和"两书"有什么作用呢? 房地产开发商在卖房之前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的各种手续,也就是说,只有这群手续都齐备了,他才有资格卖房。 "五证"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使用证》、《》,"两书"是指:《住房质量保证书》和《》,可不要小看这几个证书,只有合法进入市场的住宅房,产权才会受到国家保护。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 2、定金?订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俗称保证金。如果开发商毁约,是要双倍返还的。 而订金则带有预付款性质,没有担保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订金通常发生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这时候,付订金意味着你拥有对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较后你买了这套房子,订金作为总房款的一部分;否则,不管是哪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还。 除了定金和订金。的时候还会出现"金"和"诚意金"。 "认筹金"是指开发商正式销售前让购房者缴纳的费用,缴纳了"认筹金"之后,你不仅可以获得一定折扣的**,还可以优先购买房屋,一般用来解决开发商的资金问题。但是,亲们,认筹金是违法地。 诚意金与认筹金类似,都是通过收取一定金额的钱,向买房的人承诺一定的**,并以此确定购房者的先后顺序,但是,诚意金更相当于一种营销手段。同样,诚意金也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到法律保护。 3、各种面积的含义 有一个公式: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墙体面积以及阳台面积;公摊建筑面积自然就是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了。 有些开发商为吸引更多客户,会在宣传页上标有。赠送面积:顾名思义,赠送面积就免费的面积。但请大家切记: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是很有可能把这部分钱平摊到单价中的;一些含大量赠送面积的户型,往往内部格局并不好;一些赠送的面积是开发商"偷来的",这些面积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4、各种税的解释 首先来解释一下最近比较受关注的。房产税是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财产税,一般是房款总额的1.5%。 房地产则是指因、房地产产权变动、转移等而对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一般是总房款的0.05%。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 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 较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2、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检查开发商是否具有上述所介绍的"五证"和"两书"。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3、注意合同文本中的内容 (1)购房者应谨防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2)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3)要明确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 (4)明确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5)明确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罚金等。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外,还要填上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期房要约定资讯条件和时限 所谓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转移即产权。 6、注意“不可抗力”的界定 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本来这一条款是合理的,但是现在有的开发商却对此条进行了延伸,扩张。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是违背法律原则的。 7、签约时要注意问题 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所以购房者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8、签约时明确事项 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尚不健全,房产买卖双方责任确实不好界定,但购房人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利;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确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保证入住后水、电、气供应,保安、、公用设施、邮政、通讯等项服务到位,并按规定收取。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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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因此,营业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缴纳营业税。&&&&&001号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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