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08年退伍义务兵有补贴

我是07年底的退伍军人,现在想回甘肃老家搞畜牧养殖,政府有啥补贴吗?-我想回甘肃老家发展但是不知道现在在老家做什么好 _星空游玩网
我是07年底的退伍军人,现在想回甘肃老家搞畜牧养殖,政府有啥补贴吗?
我是07年底的退伍军人,现在想回甘肃老家搞畜牧养殖,政府有啥补贴吗?
政府对菜篮子工程的项目都有补助的,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的饲养,都有补贴政策,另外对新技术饲养和粪污无害化哗沪糕疚蕹狡革挟宫锚处理都有一定的补贴政策,不过补贴一般来说是针对大型养殖场的,如果资金不够,可以走养殖合作社的路线,相关政策文件,你可以去当地政府网站上去看看。
政府对菜篮子工程的项目都有补助的,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的饲养,都有补贴政策,另外对新技术饲养和粪污无害化哗沪糕疚蕹狡革挟宫锚处理都有一定的补贴政策,不过补贴一般来说是针对大型养殖场的,如果资金不够,可以走养殖合作社的路线,相关政策文件,你可以去当地政府网站上去看看。
根据你的规模和养殖内容,有些是有补贴的。很多没有,有也并不多的,如果以有没有补贴作为你从事养殖的起动因素,往往哗沪糕疚蕹狡革挟宫锚是错误的。如果大家都以有无补贴为标准,那不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了?建议认真考察项目,考虑所有因素,要有损失预估和止损方案,这样才不至于盲目上马。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07年底退伍。高中学历,在法院工作三年了(法警),现在想考律师我下一步怎么做?……
先取得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就有可能成为律师(急)求助~我们是07年底和08年底退伍的西安城镇兵,为了工作想写一封工作诉求信给现在所工作的公司老...……
求助信 尊敬的董事长: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阅读此信!我们都是这个国有企业公司的职工子弟,0...你好我想问下我07年当的兵09年底退的伍现在还能领取退伍费吗……
退伍费都是在退伍的时候直接发放给退伍战士的,你的退伍费早在退伍时已经领取过了,现在再也没有退伍费可以...我是07年河南籍退伍军人,当兵十年,现在重庆工作公司买保险如何算起走。……
军龄算工龄,视同缴纳。公司工作缴纳社保,累计计算退休金。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我想再回部队!请问怎麼做?……
我想再回部队!请问怎麼做?我们部队有这样的先例,我是义务退的!请问我现在... ...我是07年退伍军人,回来后才发现安置卡在外县,不是本县的,直到现在本县不肯审批也不安置工作,3年的……
3年?你一期提前退伍了?再有安置卡是外县的你就找一下当时给办入伍手续的武装部。我是一名即将退伍的兵 我想回去搞养殖 请问政府对我们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我是一名即将退伍的兵 我想回去搞养殖 请问政府对我们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我是...我是2007年底入伍2009年底退伍的义务兵我能领取几次大概多钱的优待金?……
楼主 本来每一个月都可以在民政局领一次的 但民政局为了方便自己的工作所以年末领一次 也有可能退伍后补...我是退伍军人,07年退伍09年4月拿到介绍信被分配到某乡政府上班,10年7月才让我上班,到现在也没发...……
哦,可不好办。那你也要坚持。 去当地武装部问问 再到劳动局去说说。我是10年年底的退伍军人,家在哈尔滨,马上要去事业单位上班了,但是听说事业编制现在改革,请问,……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10年退伍11年在某事业单位签的劳动合同,.....知道日报...2017年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有多少
2017年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有多少
编辑:王列灿
  导读: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就跟随yjbys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网!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号文
  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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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399529" data-title="2017年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有多少" data-image="">我两年义务兵11年退伍民政局补贴他老是拖怎么办?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或找上一级民政局,信访办都可以
补助!我们陕西每年每人是六千,地方不同,也有差异!
军人退役费的具体内容
军人退役费是指军人退出现役后国家给予军人的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大体可分为经常性生活费与一次性补助费两类。军人退役费一般由国家最...
参加工作后,如果是较大的企业一般都是由企业保管档案,较小的企业则往往是交由劳动部门代管。
如果是机关或事业单位,则由人事局管理。正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档案由组织...
带安置卡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选择只能二选一,要么自主择业,要么要求安置。
这事各地不同,也不知你是义务兵还是士官,农村还是城市的,你可以去当地复退军人安置办.民政可能是已经为你安排单位了,就不能算自谋职业了.具体工作是分配单位的事,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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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导读: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 ......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
  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这是党领导下全国军民的伟大创举,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特有政治优势。新形势下加强双拥工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热情,集聚各方力量支持强军建设,保障国泰民安。
  要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统筹经济发展和巩固国防,探索建立平时服务与战时支前军地协调机制,优先保证军事用地,优先修建国防道路,协助完善战备、医疗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优势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要积极协调解决好部队官兵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是拓宽&后路&,拿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全力保障退役军人安置,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要适当多接收一些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是巩固&后院&,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抚恤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做好军属随调随迁、安置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三是扶持&后代&,政府、社会和学校要更多关心军人子女教育,落实好现有优待政策,在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就近入学、随父母调动转学等方面提供支持,尤其要对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子女给予特殊照顾。同时,要充分发挥军队优势,大力支援经济社会建设。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积极参与交通、通信等重大项目建设和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培育壮大新动能,继续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队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政策]《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或者聘用。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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