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用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补当驾驶员吗?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退休返聘人员能否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下面yjbys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相关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
  【案情再现】
  刘成是重庆某区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2001年4月,年满60周岁的刘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2005年9月,刘成应聘到本市一家私营企业,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刘成是已退休人员,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刘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刘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刘成的情况虽然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是由于他是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刘成不服,向重庆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劳动关系就是一个付出劳动,一个接受劳动,双方形成的关系。通常我们讲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很广,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不是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因此判断一种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首先应该看该关系的主体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双方主体是否适格。
  关于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一个不太明确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一下退休返聘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这也是本案的关键。依据我国现有的规定,男性劳动者60周岁就是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用的是&应该退休&,而不是&可以退休&,说明男性工人只要年满60周岁,退休就是他的义务而不是权利。
  根据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已退休的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本案中,张卫华是退休返聘人员,早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与该私营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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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能否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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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离退休人员能当职工代表吗?
离退休人员能当职工代表吗?
.cn 日09: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年来,各地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离退休人员是否具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资格问题认识不一致,不仅影响了部分离退休人员的情绪,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那么,离退休人员究竟能不能当职工代表?
  我们知道,职工代表是企事业职工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代
表广大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单位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职工。什么样的人可以当选职工代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也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由此可见,当选的职工代表必须是“职工”,也就是说具备职工身份是有资格当选职工代表的必备条件。
  那么,“职工”含义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2003年4月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国家统计局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中就“职工”一词也作出界定:“全部职工应包括固定职工、合同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可以看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目前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而不包括已与企事业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离开工作岗位的离退休人员。
  此外,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职工”应尽义务的要求中也可以看出,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原劳动部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中也指出:“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离退休人员已与原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的问题,既然不能履行职工的义务,离退休人员自然也就不能享受职工的权利了。
  总之,从“职工”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离退休人员不具备当选或选举职工代表的资格。
  更何况,离退休人员是指劳动者因为年老或因工致残、因病致残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法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养老或休息的人员。我国宪法对退休问题作出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2003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也就是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发放工作已从原单位转为实行由社会保险经?旎拱词弊愣罘⒎牛嗽币平怀鞘薪值篮蜕缜敌惺舻毓芾怼S纱丝梢钥闯觯胪诵萑嗽币淹牙朐笫乱档ノ唬呦蛄松缁幔辉偈窃ノ坏闹肮ぃ虼耍魑胪诵萑嗽币簿筒痪弑傅毖≈肮ご淼淖矢窳恕?
  当然,考虑到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职工与国家、职工与企业所形成的特殊关系,使得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原单位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慎重。笔者认为,原单位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某些具体问题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部分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大会应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当然,列席会议的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从以上分析来看,离退休人员不能当职工代表,但是作为可依据的有关职工民主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一些相关规定和要求也分散在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因此在具体操作时难度很大。经过多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上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制定一部民主管理法的时机已基本具备,我们热切地盼望这部法律早日出台,使其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冯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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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奕杉
  【案情】
  陈某出生于日,其已经在2011年办理了退休手续。陈某自认为身体状况良好,重新应聘了一家公司做门卫工作。2012年7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8级。用人单位以陈某属于退休工人,与公司并未签订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陈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陈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
  陈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评析】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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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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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的处理  对于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企业工作中受伤,应不能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辞退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不具备合法劳动就业能力的人,其不具备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就不能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是《劳动法》和《工伤条例》调整的对象。
  若其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又被企业返聘工作中受伤,也不能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等八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之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应由聘用单位参照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职工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分情况处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综上,在判断是否适用工伤待遇申请,要根据劳动者的自身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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