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装运后,是先开立汇票还是签发提单由谁签发

商业发票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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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列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也是进出口报关交税的总说明。商业发票是一笔业务的全面反映,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金额、包装等,同时也是办理不可缺少的文件,因此商业发票是全套出口的核心,在单据制作过程中,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商业发票缮制。
商业发票内容
1、卖方栏目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名称和地址的全称。一般名称和地址要分行打。
2、买方栏目又称发票的收货人或抬头人。当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商业发票必须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跟单托收业务,发票上的收货人应根据合同所列买方或指定名称缮制,并列明详细地址。
3、发票号码。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编制,一方面便于出口商的查寻,同时又代表了全套单据的号码和某批货物,所以,在缮制时不能遗漏。如缮制时的号码就是按发票号码填写。
4、发票日期。发票的出票日期,信用证方式一般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装运日期之前,或至少在交单或有效期之前。
5、信用证号码。按信用证填写。
6、信用证日期。按信用证填写。
7、开证行。填写信用证的开证行。
8、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上所列的一致,须在发票上列明,若一笔交易有几个合同号码,都应打在发票上。
9、合同日期。为订立合同的时间。
10、起运地。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所列明的一致。
11、目的地。按信用证填写,同时要注意目的地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有重名的目的地后面要加打国别。
12、运输工具。在得到海运公司或运输代理的配载通知后,按其配载内容列明运输工具和航次。
13、唛头。凡是信用证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的唛头相一致。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的,则按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唛头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
14、商品名称及规格。必须与合同和信用证一致。如果信用证方式下制单,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发票的品名不能超出信用证的内容。
(2)货名不能遗漏和随便减缩。如果来证货物名称写的详细具体,应照抄。
(3)要正确缮制中文和外文品名。
(4)来证品名开错时,如果是实质性问题,应及时修改。如果是次要问题,可采用照抄并加注括号的办法,但严格来说,这也是不符,最好还是修改信用证。
(5)来证所要求的规格必须在单据上充分体现出来。
15、数量或重量既要与实际装运货物相符,又要符合信用证规定。以件数计算价格的商品,发票要列明件数;以重量计算价格的,必须列出重量。如果货品规格较多,每种商品应打明小计数量,最后表示出总数量。
16、价格术语要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制,有时含了佣金,有时不含佣金。
17、和总值是发票的重点,特别要注意发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发票的货币要与信用证相一致。
18、出具人和签章。一般发票必须经出口商正式签字盖章才有效,并注意式使用的图章和签字与其他单据的签章相一致。如果对方国家要求手签时,要注意各国的习惯。
商业发票作用
商业发票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1)可供进口商了解和掌握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
(2)作为记账,,海关统计和报关纳税的依据;
(3)出口商凭以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作为报关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
(4)在不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另外,一旦发生时,发票可以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等。
商业发票形式
商业发票没有统一规定的格式,每个出具商业发票的单位都有自己的发票格式。虽然格式各有不同,但是,商业发票填制的项目大同小异。一般来说,商业发票应该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商业发票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该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这部分一般都是以印刷的项目,后面留有的空格须填写。
商业发票文本部分
发票的文本主要包括唛头,,货物数量,规格,,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商业发票结文部分
发票的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的结文还包括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手签,有时也用手签代替手签。
商业发票主要内容
(一)、发票编号(Invoice No. …)由各公司统一编号。
发票作为中心,其他票据的号码均可与此号码相一致,如:号码、出口号码及附属单据号码等一般均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地点及日期(Place & Date)
出票地址和日期通常在发票右上角联在一起。
1、出票地址应为信用证规定的所在地,通常是所在地;
2、在全套中,发票是签发日最早的单据。它只要不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不迟于的签发日期即可。
(三)、合同号(S/C No.)
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上列明的一致,一笔交易牵涉几个合同的,应在发票上表示出来。
(四)、信用证号(L/C No.)
当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填写信用证号码。若信用证没有要求在发票上标明信用证号码,此项可以不填。当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时,此项不填。
(五)、收货人/抬头人(Consignee)
此栏前通常印有“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等。
抬头人即买方名称,应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严格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即将信用证的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填入此栏。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申请人名字则用付款人。总之,按信用证缮制。
例如:信用证申请人为ABC Co.Ltd., New York,但又规定Invoice to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 XYZ Co.Ltd., New York,则发票的抬头打后者。
(六)、起运及目的地(From…To…)
起讫地要填上货物自装运地(港)至目的地(港)的地名,有转运情况应予以表示。这些内容应与上的相关部分一致。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则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Qingdao To New York. U.S.A. W/T Shanghai
(七)、唛头及件数(Marks and Numbers)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1)客户名称缩写(如不用客户名称,可以由发票号码/合同号码/订单号码代替);
(2)目的港;
(3)件数。
注意事项:1、如果无唛头,可以打上N/M(No mark);
2、发票中的唛头应与上的唛头相一致;
3、如果来证规定唛头,可按照来证缮制。
(八)、数量及货物描述(Quantity and Description)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发票对货物描述应严格与信用证的描述一致。如属托收方式的,发票对货物的描述内容可参照合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填制。
货物描述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四个主要条款: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包装条款、详见合约(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出现已在合约中订明的内容)。
例如: 2,500 Doz Gloves, Article No. FS23, Packed in 12 Bags, as per contract No.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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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来证在有关货物内容引导词的引导下,还包括其他不属于这一类的内容,如有关价格、装运等条款。在时,应把这些内容分别填写在合适的和栏目中。
信用证引导货物内容的词或词组主要有:
3、 Descri
4、 Covering th
5、 Covering V
6、 Shipment of goods.
填写数量及货物描述时应该注意:
1、缮制发票时,数量必须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数量,做到一致。尤其当信用证只给定界限时,例如:“Not Exceed 20000M/T,Minus 5% Quantity Allowance.”在这样的条件下需要注明实际装运数量。
2、如果信用证规定或者实际业务需要,一批货物要分制几套,则每套单据应缮制一份发票,各发票的货物数量之和应等于该批货物的总货物数量。
3、如果信用证允许,又规定了一定的增减幅度,则每批货物应该按照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
4、按《No.500》规定:“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字样,允许增减10%;,即使数字前没有“约”字样,也允许增减5%;但以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则不适用。
5、对成交商品规格较多的,信用证常规定:“AS PER S/C NO. …”,时须分别详列各种规格和。
6、当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如托收)时,货物内容应与合同内容一致。
(九)、单价(Unit price)
单价包括、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和四部分,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则应与信用证一致。发票金额应与金额相同,且不能超过信用证总金额。
在商业发票正中下方,通常印有“有错当查”(E&O.E.),即“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错误和遗漏除外),表示发票的制作者在发票一旦出现差错时,可以纠正的意思。
例如:USD60 PER SET FOB DALIAN
注意事项:1、发票的必须与信用证上的单价完全一致;
2、一定要写明货币名称、计量单位;
3、是关系到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费用负担问题,同时也是的依据,应正确缮制。
(十)、总值(Amount)
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货物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1、实际时,来证要求在发票中扣除佣金,则必须扣除。折扣与佣金的处理方法相同,例如:来证要求“From Each Invoice 8 Percent Commission Must Be Deducted”,且总额为“USD20000.00 FOBC8 OSLO”,则填在价格栏中的金额的计算如下:
FOBC8 OSLO USD20000.00
—C8 1600.00
FOB  OSLO  USD18400.00
有时证内无扣除佣金规定,但金额正好是减佣后的净额,发票应显示减佣,否则发票金额超证。
有时合同规定佣金,但来证金额内未扣除,而且证内也未提及佣金事宜,则发票不宜显示,等贷款收回后另行汇给买方。
另外,在CFR和CIF价格条件下,佣金一般应按扣除运费和之后的FOB价格计算。
2、有时,来证要求在成交价格为CIF时,分别列出运费、保险费,并显示FOB的价格,时可按照如下格式填写。
例如: TOTAL FOB VALUE $20000.00
FREIGHT $1200.00
INSURANCE $900.00
TOTALCIFVALUE  $22100.00
如来证上有过分苛刻的要求,可要求对方修改条款。
(十一)、声明文句
信用证要求在发票内特别加列船名、、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声明文句,制单时必须一一详列。常用的声明字句有:
1、 证明所到货物与合同或订单所列货物相符。
如: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named have been supplied in conformity with Order No. 123.
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与第123号合同相符。
2、 证明原产地。
如: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bove mentioned goods are of Korean Origin.
或者: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named herein are of Korean Origin.
兹证明所列货物系韩国产。
3、 证明不装载于或停靠限制的船只或港口。
如: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mentioned in this invoice have not been shipped on board of any vessel flying Japanese flag or due to call at any Japanese port.
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不装载悬挂日本国旗或驶靠任何日本港口的船只。
4、 证明货真价实。
如:We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in all respects true and correct both as regards to the price an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referred herein.
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在价格和品质规格各方面均真实无误。
5、 证明已经航邮有关。
如: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wo copies of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have been airmailed direct to applicant immediate after shipment.
兹证明发票、各两份,已于装运后立即直接航邮开证人。
(十二)、出单人签名或盖章
商业发票只能由信用证中规定的出具。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果用影印、电脑处理或者复写方法制作出来的发票,应该在作为正本的发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的字样,并且由出单人签字。
“UCP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不必签字,但有时来证规定发票需要手签的,则不能盖胶皮签字章,必须手签。对墨西哥、阿根廷出口商品,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也必须手签。
商业发票注意事项
1、在实际业务中,常常出现一张发票中有多种的货物内容,要求在缮制发票时,格式整齐。每一货号的货物内容和总数排列有序,应该做到横排是每一货号的货物内容,竖排是各货号货物内容的总和。
例如来证要求如下:
APPLICANT:xxx
BENEFICIARY:CHINA NATIONALTEXTILE IMPORT & EXPORT CORP
COTTON CLOTHING
120 PCS ART 2300/11 AT xxx USD 50.00
200 PCS ART 2351/12 AT xxx USD 62.00
100 PCS ART 5424/02 AT xxx USD 45.00
300 PCS ART 7412/05 AT xxx USD 55.00
350 PCS ART 6251/09 AT xxx USD 60.00
150 PCS ART 1546/02 AT xxx USD 45.00
CARTONS TO BE MARKED WITH STYLE NUMBER, SIZE AND QUANTITIES. TERMS OF DELIVERY: CFR C8 GOTEBORG AWEDEN
上述有关货物内容包括6个、、数量不完全相同的货物。发票中的唛头应该与、保持严格一致,如果无唛头,就填上“N/M”。
CHINA NATIONALTEXTILE IMPORT & EXPORT CORP
No.:568451FH
DATE:5/4/2005
CONTRACT:545-24
FROM:DALIAN TO:GOTEBORG, AWEDEN W/T HONGKONG
SHIPPING MARKS QUANTITIES&DESCRIPTIONS  UNIT PRICE  AMOUNT
STYLE NO. 3512 COTTON CLOTHING  CFR C8 GOTEBORG
GOTEBORG PERPC
QUANTITIES
PCS USD 50.00 USD 6 000.00
PCS USD 62.00  USD 12 400.00
PCS USD 45.00 USD 4 500.00
PCS USD 55.00  USD 16 500.00
PCS USD 60.00  USD 21 000.00
PCS USD 45.00 USD 6 750.00
--------------------------- -----------------
1 220 PCS USD 67 150.00
LESS C8 USD 5 372.00
TOTAL USD 61 778.00
CHINA NATIONALTEXTILE IMPORT & EXPORT CORP.
商业发票条款示例
信用证商业发票条款示例:
1)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2) Beneficiary’s 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five folds.
3) Commercial Invoice in 8 copies price CIF Bangkok showing FOB value, freight charges and insurance premium separately.
商业发票鉴别真假
1、审查发票版式。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票版式,如果发现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报销的,应查清原因,看是否存在问题。要看发票印制是否清晰,有无错漏,辨明真伪。
2、审查发票笔迹。看发票台照、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迹。
3、审查发票复写。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看一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的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4、审查发票填写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如果发票各联次填写的字迹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问题。
5、审查发票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的时间、台照、单价、数量、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写的类别名称——生产用品、办公用品、交电、百货、日杂、土产,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是现金还是转账支票,都可能存在问题。
6、审查发票经销范围。如家电维修部、加工门市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煤炭,显然存在问题。
7、审查发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8、审查发票台照写的购货单位同实际收货单位、付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9、审查同一供货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是否使用了不同单位的发票。
10、审查发票号码。看同一单位的发票,是否多次在某单位,而其发票号码却顺序相联,时间颠倒。
商业发票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发票并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放发票领购簿。
对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借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直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附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苹果/安卓/wp
积分 6746, 距离下一级还需 3434 积分
权限: 自定义头衔, 签名中使用图片, 隐身, 设置帖子权限, 设置回复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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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 签名中使用代码
购买后可立即获得
权限: 隐身
道具: 金钱卡, 彩虹炫, 雷达卡, 热点灯, 涂鸦板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试卷一  一、单选(15题,每题1分)   1.影响国际经济传递的因素不包括()  A.一国的开放程度  B.双边贸易关系  C.自然条件  D.各国经济政策  答案:C  解析:识记性知识。  2.由于国外成本的下降,我国某种钢材的进口数量出现突发性大幅度增加,使我国的钢材生产商大受损失。为合法保护我国厂商,我国可引用世界贸易组织的  A.反补贴规定  B.反倾销规定  C.国民待遇规定  D.保障措施规定  答案:D  解析:保障措施是指某一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3.成都进口一批货物,从日本东京空运至成都,日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成都,日方办理出关手续,中方办理进关手续。按以上交易条件,应选用的贸易术语是()  A.DEQ成都  B.CIP成都  C.DDP成都  D.DDU成都  答案:D  解析:熟悉各贸易术语的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4.对卖方而言,以下最好的支付方式是()  A.信用证  B.即期付款交单  C.远期付款交单  D.承兑交单  答案:A  解析:卖方要取得货款,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以下三种是商业信用,因此通过信用证收回货款的风险最小。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B.根据国际商会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无需再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如果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所交付的单据不合格,则应由第二受益人对买方负责  C.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日,我出口公司于8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于8月30日向议付行提交全套合格的单据、根据国际商会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应予以议付  D.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答案:D。  解析:信用证应规定“交单期”,即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按《UCP500》规定,银行有权拒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所以选项A和C不对。在有关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问题上,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所以选项B不对。  6.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FR神户每公吨350美元向日商报盘出售农产品。日商要求改报CIF价(按加一成投保水渍险,保险费率为0.8%),则保险金额为()。  A.3(美元)  B.350(美元)  C.353(美元)  D.388(美元)  答案:D。  解析:此题涉及到相关术语的计算转换。CIF价=CFR价/(1一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可以得到,CIF价格为350/(1-10%×0.8%)=353。保险金额=CIF价格×(1十加成率)=353×(1+10%)=388  7.指示提单要求提单的“收货人”栏内()  A.留空不填  B.填写“凭指示”  C.填写收货人名称  D.填写付款银行名称  答案:B  解析: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这种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给他人提货。  8.一家美国企业和一家英国企业共同出资在中国设立了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在中国被称为()  A.中外合资企业  B.中外合作企业  C.独资企业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C  解析:ABD都必须有中方参与在内。  9.以下关于分公司、子公司和联络办事处的差别,说法错误的是()。  A.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和联络办事处都不是法人  B.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在东道国开展业务,联络办事处不可以  C.子公司和分公司都要向东道国交纳所得税,联络办事处不用交所得税  D.子公司和分公司都被视为东道国企业。  答案:D  解析:D:只有子公司被视为东道国企业。  10.在许可证贸易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排它许可中,许可方在被许可方的区域享有技术,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等  B.独占许可中,许可方在被许可方的区域享有技术,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等,但不可在该区域内将上述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  C.普通许可中,许可方在被许可方的特定区域仍享有技术,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等,并可将该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D.分许可中,被许可方可将其所得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使用  答案:B  解析: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该地区仍享有上述权利,及将上述权利转让给该地区第三者的权利。  排他许可——许可方虽然在该地域内仍享有上述权利,但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给该地区的第三者享用。  独占许可——许可方不仅不能在该地域内将上述权利转让给第三者,就连许可方自己在该地域内也丧失了上述权利。  11.以下不属于国际避税的刺激因素是()  占款年数本金金额应付本金利费额租金  2.8  69.44  .0866.08  62.72  9.36  应付总额50.4330.4  七、案例分析(3题,第1题6分,2,3题5分)  对下面有关案例的解答进行选择并说明自己的理由。  1.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  (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因为整船货物只受到部分损失,因此是部分海损,因为货损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  2.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以致卖方不能按时收回货款。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如你是这批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3.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商定共同出资在中国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商定该家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请问:依照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多少万美元?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几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答:根据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因此,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同时还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因此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试卷二  一、单选(15题,每题1分)  1.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是指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  A.关税和所得税  B.增值税和所得税  C.消费税和关税  D.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D  解析: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出口产品应退税种应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选D  2.在加工装配业务中,来料、来件的所有权属于()  A.国外委托方,成品的所有权属于承接加工方  B.国外委托方,成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外委托方  C.承接加工方,成品的所有权属于承接加工方  D.承接加工方,成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外委托方  答案:B  解析:来料、来件加工业务承接加工方只赚取工缴费,它不是货物买卖,不需承担销售风险,进料加工业务的加工方还需自费盈亏,承担销售风险。  3.在下列贷款方式中,属于援助性的是()  A.政府贷款  B.银团贷款  C.出口信贷  D.抵押贷款  答案:A  解析:政府贷款的定义为一国政府利用其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开发援助性质的、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优惠性贷款。  4.卖方在货物交付运输前不必预先通知买方交运时间的贸易术语是()  A.FOB  B.CFR  C.CPT  D.DDU  答案:D  解析:DDU贸易术语是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贸易术语,既然运输及其途中风险由卖方负责,那么卖方在货物交付运输前不必预先通知买方交运时间。  5.对买方而言,最好的支付方式为()  A.信用证  B.即期付款交单  C.远期付款交单  D.承兑交单  答案:D  解析:对买方而言,采用承兑交单的方式,只须在汇票上承兑无需付款就能获得提单,承担的风险最小,也无需占款。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发出后,发盘人可以随时将其撤销  B.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在受盘人可以未表示接受之前可撤销  C.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D.一项接受,可以由受盘人做出,也可由发盘人做出  答案:A。  解析:关于发盘能否撤销,《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①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发盘人就不可以撤销其发盘,否则,有可能给受盘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撤销发盘不是随时都可以的。选项B和C都很容易通过讲座看出是正确的选项。关于接受,一般是由受盘人做出,对于发盘人作出的接受,一般是在逾期接受的情况下。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可以看出,此时的接受是由发盘人作出的。  7.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200美元CIF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美元。  A.119.9  B.120  C.1199  D.1200  答案:C  解析:由CFR与CIF术语的换算关系可以得到:CFR价=CIF价×(1一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200×(1-10%×0.8%)=1199  8.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企业要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优势,除了()  A.所有权优势  B.外部化优势  C.内部化优势  D.区位优势  答案:B  解析: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企业要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  9.以下关于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比较说法错误的是()。  A.封闭型基金的风险较大,开放型基金的风险较小;  B.开放型基金一般将资金用于短线投资,封闭型基金则可以将资金都用于长线投资;  C.封闭型投资基金在基金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赎回资金,开放型基金不能赎回资金  D.开放型投资基金和封闭型投资基金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答案:C  解析:封闭型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赎回其资金,只能在到期后赎回或在基金上市后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而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赎回,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10.以下对国际发展援助的认识正确的是()  A.其它官方资金中的赠与成分可以不低于25%;  B.联合国发展系统多以优惠贷款方式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援助;  C.多边援助在国际发展援助中占主导地位;  D.官方发展援助的赠与成分是根据贷款利率、偿还期、宽限期、收益率等计算出来的一种衡量贷款优惠程度的终合性指标;  答案:D  解析:A:其它官方资金中的赠与成分也应不低于25%;B:联合国发展系统多以赠款方式提供无偿技术援助;国际金融机构及其它多边机构多以优惠贷款方式提供财政援助;C:双边援助占对外援助的主导地位;  11.以下关于发明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每期租金=[(1+折现率)租赁期数]÷[(1+折现率)租赁期数-1]×租赁资产的概算成本×折现率=[(1+6%)8]÷[(1+6%)8-1]×800,000×6%=128,828.75(元)  (4)若租赁率为20%,则以租赁率法计算的每期租金应为多少?  每期租金=租赁资产的概算成本×[(1+租赁率)÷租期]=800,000×[(1+20%)÷8]=120,000(元)  3.我外贸公司出口商品20公吨,每公吨300美元CFR卡拉奇,每公吨运费52美元,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为人民币18000元,试计算该商品的换汇成本与出口商品盈亏率。(按1美元=8.10元人民币计算)  解: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外汇)=(1×8.10)÷300×20=4.404元/美元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300×20×8.10-1×8.10)/(1×8.10)         =83.92%  七、案例分析(3题,第1题6分,2、3题5分)  对下面有关案例进行解答并说明自己的理由。  1.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第(1)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第(2)理由也不成立,《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第(3)个理由成立,《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止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样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3.中国某公司在非洲的埃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包了一个水电工程项目,为了施工需要,该公司从北欧的瑞典购买了三台起重设备,在向业主递交了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之后将该三台起重设备运进了埃及,中国公司在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将该三台起重设备卖给了当地工程承包公司。该中国公司凭销售证明向业主索要其原先开具的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遭到了业主的拒绝,问:业主拒绝退回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业主才能将保函退给承包商?  答: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是银行应按承包商的请求开给业主的一种担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之后,将临时进口的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运出工程所在国,或在永久留下这些设备时照章纳税的一种经济担保文件。因为中国公司在工程竣工后,起重设备没有按保函规定运出工程所在国却卖给了当地工程承包公司,因此业主拒绝退回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中国公司在将起重设备运出工程所在国并取得海关出示的证明之后便可索回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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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案例分析题1.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简述理由.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 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2. 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迳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3.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效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答:(1)合同规定的装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信用证已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有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是不应该的.5. 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名义作为买方签订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国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我国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理由是什么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付款.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6.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l)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7.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另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8. 甲公司向了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9.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答:(1)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2)理由: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10.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共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说明理由.答: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 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渍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 分析: 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该贸易货栈自己承担。 案例2.国内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我方果断拒赔,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支付的货款。几点启示:(1)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案例3&& 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案情简介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出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1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拿大方面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进出口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是船到加拿大时已经是11月25日,便引用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运到魁北克时已经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多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进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中共损失36万加元。分析1.进口方实际上将装运合同变为到达合同。2.我业务员对进口国家港口的自然地理状况未进行仔细调查,以至陷入对方所设陷阱。案例4 &真假CIF合同争议案案情简介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产品。合同定有两项特殊条款:第一,1996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到英国某港口,D公司应于当年8月底以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往H公司,H公司保证运货船只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第二,如果运载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需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虽然定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然属于CIF合同。因为第一、该合同是按CIF贸易术语签订的,而且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的性质;第二、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第三、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INCOTERMS1990》的解释,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这就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与H公司的成交意是图不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经过H公司统一认识并与D公司协商,该合同最后修改了前述两项特殊条款,而且顺利履约。分析1.增加该两项条款,进口方已把实际交货作为付款条件。改变合同性质。2.我方风险已扩大。案例5& CFR合同卖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案情简介某市一家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家进出口商签订一份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D/P即期。货物于1997年1月8日上行装“长生轮”完毕,当天因办理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工作较忙,忘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等到九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法国商人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报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长生轮”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国商人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遇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货运单据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理由是,进口商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国商人是我方的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诉困难并表示歉意以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担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在值得吸取。分析1.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及时通知。2.卖方在FOB CFR贸易术语成交,且支付为托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案例6&& CFR条件下非正常风险争议案案情简介1.一份CFR合同,A公司卖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小麦属于卖给B公司。受载船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已经全部灭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2.一份出口CFR英国港口的农产品合同,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为准。当货物抵运英国港口时,港口的检疫当局发现该批货物有大量虫卵和活虫,严重违反港口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被扣留当天夜间,货物因火灾被焚毁。此时,这项风险损失该归属谁呢?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分析1.责任风险划分: = 1 \* GB3 ①货物已清楚地分开。          = 2 \* GB3 ②或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该3000吨小麦不属此范围。2.应属卖方。卖方已属根本违约,买方有权主张退货或撤消合同。案例7& 对美国FOBVessel的含义理解不透致损案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既期信用证并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多主于二月二十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0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话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成交条件,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是《90通则》中已有规定”。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90通则》粉,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一九四一年修正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我方歉难按《90通则》办理,速复”。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分析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0修正本》与《90通则》对FOB的解释有大相径庭之处。2.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成交条件。案例8& 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案情简介我西北某市出口公司1997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使用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定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货物着火,焚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处公司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本商人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十五天。分析应吸取的教训1.在滚装、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用FAC、CPT和CIP3种贸易术语。2.本案该出口公司应采用FCA对外成交。案例9& CIF合同下处理客户保险索赔案案情简介我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进口商品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我方果断拒绝,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分析CIF合同中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CIF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复习思考题1.某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2.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3.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陶瓷。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4.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5.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6.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 商品品质标准确定不适致损案 [案情简介]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分析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但为了把生意做活,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由于同一商品,各国所订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民间性的行业所订的标准)因各年的版本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品质,不仅要弄清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要弄清楚不同年限版本的标准的内容。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被动局面。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案例2 商品数量严重溢装受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25吨,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装于1,500箱子,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此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装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亦按24.9吨计算,白送5,100千克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00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造成我方损失。 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进口货物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上例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工作中各个环节没有衔接好。首先,业务人员成交这笔业务后,给加工部门下达的加工通知单中,没有明确规定每箱只装16.6千克,加工部门收到加工通知单后,仍按常规每箱装了20千克驴肉。其次,在出口货物报关、装船时,有关环节没有将每箱净重和箱数相乘,仅凭申报的重量24.9吨办理有关手续,而不知实际上已经装出了30吨货物,多装的驴肉白白送给了对方。 出口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应加强单证、单货的复核工作。凡是装货要求特殊时,应该重点提出,以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杜绝差错产生。 案例3 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案[案情简介] 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分析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近年来这方面的要求愈来愈严。有的内容规定十分繁杂,不仅容量或净重要标明公制或英制,还要注明配方、来源国、使用说明、保证期限等,甚至罐型、瓶型也有统一标准。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这些管理条例一方面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消费者的需要。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案例4商品品质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出口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技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并签发了品质合格证书。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虽然商品检验局出具品质合格证书,但是货物的品质却与样品差距很大,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降价。于是,德国公司请某德国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根据这一检验,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磅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仍坚持原来的理由拒绝赔偿。德国公司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因为农产品是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将留存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国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分析&1.&& 我出口公司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规定应理解为既凭样又凭规格。&2.&& 买方有权将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并保留异议索赔权。&3.&& 我方将留存的复样丢失。&案例5 货物品质严重差错导致损失&案情简介&某年春天,我国出口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在交货时,错误地将工业用的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船后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此时,结汇单据已经由银行汇出。为了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只得一方面到邮政局将意气截回,另一方面及时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于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物截留,虽然避免了一次严重损失,但是出口公司损失惨重。&分析&1.&& 品质与合同产生不符&2.&& 业务员工作上严重疏忽&案例6 品质条款订立不明确导致损失&案情简介&& 某年6月,我方出口公司出口黎巴嫩巧克力300箱,合同没有定“湿度”指标。货物到达贝鲁特后,进口商反应经过他们国家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我方出口的商品巧克力“湿度”为2.7%,超过当局规定的1.6%,不可能在市场销售,必须运出国境,否则就地销毁。我国驻该国的商务参赞也证实了此事。&分析&1.&& 品质条款应订立的明确具体。&2.&& 我方所交货物并不违反合同条款。&3.&& 对有潜力的市场及老客户应灵活掌握。&案例7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绝收货&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是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经买方验收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分析&1.&& 应查明短重的原因。&2.&& 如我方违约,应分清违约的类型。&3.&& 买方对欲退回货物应有保全货物的义务。&案例8&& 商品数量严重溢装受损案&案情简介&某年,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25吨,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该装于1500箱子,每一箱净重16.6千克。如果按照规定,总重量应该为24.9吨,剩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到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一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这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是在所有的单据上都注明装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照24.9吨计算,白送5100千克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偷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过我方解释,才没有深究。但多装的5100千克驴肉,不再退回,也不补付货款,造成我方损失。&分析&1.&& 多装货物使进口商有偷税漏税嫌疑&2.&& 多装也使出口方造成损失。&案例9& 出口罐头规格不符被退货&案情简介&某出口公司与外国买方订立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却装运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到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要求撤销合同。最后我方出口公司同意退货。&分析&1.&& 多装货物使进口商有偷税漏税嫌疑&2.&& 多装也使出口方造成损失。&规格不符也有可能使买方市场造成被动。&案例10&& 包装不当未引起重视受损案&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向法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少数包装因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现象。由于我方公司未能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结果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以致引起自然火灾。事后我公司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遭到法国公司的拒绝。&分析&1.&& 买方不能向卖方提出全额赔偿。&2.&& 买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案例11包装与合同不符致损案&案情简介&某年我方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方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然使用原来只有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换包装和贴头,后来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自知理亏只好认赔。&分析&2.&& 使用合同规定的包装,一是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二是方便消费者。&3.&& 使用英法贴头,因为是输往加拿大的。&4.&& 我方未按此要求做,实际上视为违反合同。&复习思考题&1.蒙古某轻工进出口公司与天津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飞鸽”牌自行车5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鹰”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2.国内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5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了600万吨,对多装的5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3.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允许分批装运、转船引起的损失案 [案情简介]1991年7月,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某工厂与美国某公司就进口乳胶制品生产线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新港;合同金额:USDl,276.000.00;交货期为1992年7月31日以前,一批交货,不允许转船;支付为10%货款电汇预付,80%即期信用证,10%尾款汇付。1992年6月,外方要求推迟交货4个月,并要求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经反复洽商,用户坚持接受外方要求并指示外贸公司改证,取消合同中的设备预验收条款(进口合同签订时写明代理公司,故用户单方面对外表示接受有效)。无奈之下,我外贸公司同意修改合同,同时对信用证条款作了相应修改。1992年11月18日,卖方完成最后一批交货,并议付了信用证款项,然而由于转船接货衔接失误等原因,最后一批货物直至1993年5月初才运抵工厂。商检结果表明,外方所交货物有严重的零件短少。1993年7月始双方技术人员开始安装,又不断发现设备有多处设计制造缺陷和错误。由于安装中大量的改造、修补工作,致使原订3个月的安装工程历时5个多月,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才勉强完成,但整个生产线仍不能正常运行。经对外方所交货物进行分析,可看到其所提供的设备只有少部分系美国设计制造,而大部分则是购买新加坡、马来西亚的二手设备翻新的,整条生产线是拼凑而成,故缺陷、错误问题百出。1993年12月至1994年6月,我方不断与外方联系要求其予以技术上的支持,但效果甚微。我方于是要求其予以经济补偿,反复交涉未果。1994年11月,我方正式将此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年10月仲裁委在北京就此案开庭审理,并于10月25日作出中间裁决,限期外方自负费用派出人员并提供原料与我方共同完成设备的调试运行,但外方拒不执行。1996年6月14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外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计USD350,330.00;RMB394,559.00元。至此,我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已逾人民币千万元。不仅如此,还由于项目两年多的拖延,使此项目的产品失去了市场机会,使我方失去了巨大的预期市场利润。后虽经我单方努力使设备投入生产运行,但产品质量指标仍达不到合同要求,产品已失去竞争力,而企业此时已不堪重负,濒临破产。分析本案导致我方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接受外方分批装运、允许转船的要求;放弃了我方赴制造现场进行预验收的权利,结果给外方造成以次充好拼凑设备的机会,我方却无从发现,给安装工程留下隐患。转船又引起到货延迟,交接货衔接困难,不仅造成了我方的仓储、滞报费用损失,而且严重地延误了整个工程的进程。成套设备(生产线)进口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金额大,货物技术含量高,执行周期较长,即项目投资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因此,按期顺利投产是收回投资取得利益的基本保障。故对谈判、签约及执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尽量作到心中有数,并力争强化我方对项目进程的可控制性。在成套设备(生产线)进口项目中如能作好以下几点,则可避免上述案例中所发生的风险损失。1.在谈判时力争以FOB价格成交。在FOB价格条件下,货物承运人由我方委托。一方面,通过承运人我方可随时掌握货物交运情况,利于整个工程进度的安排。另一方面,我们可选择有能力的承运人负责海陆全程运输,从而避免运输衔接失误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2.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分批装运会给外方造成作弊的可乘之机,并可能使我方失去对设备在制造厂家进行预验收的条件,给后续工作留下难以弥补的设备质量问题。允许分批装运减少了外方的仓储费用,但却造成了我方运输、进口报关、商检、卫检等手续及仓储费用的增加。允许转船则会造成到货交接的困难,引起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发生货损时,索赔工作也会由于转船而变得更加困难。故在合同商订及执行中切不可允许分批装运、转船。3.认真对待设备预验收条款及执行。成套设备(生产线)进口合同中,标的多为技术含量较高的专用设备,在技术性能上大多根据我方的不同要求而专门设计制造,很多部件的设计制造都是全新的,发生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错误在所难免。这些缺陷、错误,以及零部件的短少,可在设备预验收的安装、试运行中及时发现,即可在现场进行改造、修整。这样就提高了交货质量,并为到货后的安装、调试工作扫清了障碍,保证设备(生产线)项目的顺利完成。因此对设备专用性较强的进口合同,应坚持签订对设备在制造场所进行试运转的预验收条款并切实执行。当然预验收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生产线上关键部分进行,辅助装置及非关键部位的运行,验收则可根据外方现场条件酌情处理。另外,若时间衔接安排适当,预验收工作还可起到监装的作用,避免象征性交货的风险损失。&案例2&& 倒签提单构成侵仅争议案&案情简介&1995年8月7日,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商)与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科称三井会社)签订了进口310吨聚丙烯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CIF厦门,总价款24.8万美元,起运港为日本主要港口,目的港为厦门,装运期1995年9月。根据合同,三井会社负责订舱,A商则向厦门农行申请开立了以三井会社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5年10月15日的即期信用证。9月25日,三井会社传真A商,要求修改信用证装船期。因A商已就该批进口货物与H公司签订了转售合同,故在征得H公司同意后,通过了厦门农行将信用证装运期修改为不迟于1995年10月30日,有效期相应修改为1995年11月15日。&1995年10月10日,三井会社传真A商,称已安装排“安涛江”轮承运货物,预计该轮于10月27日或28日驶离日本神户,约11月2日到达厦门。“安涛江”轮系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所属往返于厦门神户之间的定期班轮,因风浪影响了船期,该轮第89航次与1995年10月30日从厦门起锚,11月6日抵达神户,11月7日装货完毕,转第90航次。但B公司在日本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A商进口货物已装上“安涛江”轮的612号提单的装船时间却为1995年10月31日。倒填7天的结果使该提单的装船期与信用证规定在表面上吻合起来。&1995年11月10日,“安涛江”轮抵厦门港。厦门外代随即通知A商。根据该轮到港时间,A商初步确定B公司倒签了提单,便于11月12日和26日两次传真三井会社,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基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50美元,以赔偿这一侵权行为给A商造成的损失,否则拒收货物。三井会社对A商的要求迟迟不予答复,却于1995年11月14日向日本东海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1995年11月25日,单据寄到厦门农行。A商和厦门农行均发现发票和包装单上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号,此外还有个别字母有误。这时三井会社仍未对A商的交涉做出反应。为稳妥起见,A商以单证不符为由要求厦门农行拒收付货款。11月30日,厦门农行将不符点电告日本东海银行。12月9日,该行将更改后的单据寄到厦门。因此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厦门农行表示不予接受。1996年1月15日和18日,三井会社用电传回复A商,对倒签提单一事予以否认,催促商付款提货。与此同时,日本东海银行也对“不符点”提出反驳,认为该“不符点”不影响单据效力,不能构成拒付等,要求厦门农行按照国际惯例立即付款。厦门农行经研究,认为日本东海银行的观点成立,遂于1996年2月14日将货款付出,同时扣划了A商在该行的外汇存款。&厦门农行付款后,三井会社停止了与A商就此事所进行的接触。此时由于货物入境已逾三个月仍未申报,海关有权依法提取变卖。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A商于1996年3月9日凭副本提单加其公司保函去厦门外代换取了小提单,4月27日办完报关等手续,4月25日将货物提离港区。在此期间,A商去厦门农行补办了付款手续,赎出了正本提单。&1996年4月8日,A商提起诉讼,请求厦门海事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其货款损失24.8万美元及其利息;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并赔偿A商因提货而支付的费用。B公司辨称A商对其没有诉权,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在此情况下,A商为减少损失而决定销售货物。但由于这一时期价格下跌,故仅得货款人民币(下同)比其原定公司的成交额少3.5万多元。A商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要求判令B公司赔偿其货物销售损失及其利息;赔偿其支付的海关滞报金和货物在码头的费用及仓租费用等约40万元。&B公司认为:了公司是在船舶遇恶劣天气,耽误了船期的情况下,接受三井会社的保函后倒签提单的,并非与之恶意串通。根据该票货物的提单条款,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A商尚未取得正本提单,也就无货物所有权而言,因此B公司与A商不存在契约关系,上述倒签提单并未构成对A商侵权。即使考虑到日本神户至厦门是短航程运输,且厦门外代已同意A商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这一事实,A商诉称的各项损失也与公司无关,因为A商在得知倒签提单后并未向B公司提出索赔,而是依据买卖关系直接与三井会社交涉,且在主张拒收和要求降价间犹豫不决,拖至1996年4月17日始报关提货,而此时B公司的运输责任早已终止,也不可能再就此事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因此,A商销售货物的差价损失完全是拖延货所致;该批货物滞留厦门港过长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缴纳的海关保证金、货物仓租费等也同样是因为A商处置不当造成的;A商与厦门H公司就该批货物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则是因为该合同与其进口合同不能相互衔接所致,与B公司无关。&此案最终通过海事法院判决解决。依据民法通则和参照国际惯例,法院判决B公司出具的单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并赔偿A商的各项损失近50万元,使此案行以解决。&分析&1.&& A商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运输合同(H公司已将B/L背书转让)。&2.&& A商的损失是B公司倒签提单造成的,A商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3.&& 倒签B/L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一种欺骗行为。&4.&& A商有及时提货,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案例3& 分批装运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通过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办事处通知国际贸易公司。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车港口至敦港。”&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了80吨,于4月份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吨,均顺利收回货款。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70.500吨。国际贸易公司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其余不足之数。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又装了64.100吨。国际贸易公司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二套提单:一套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提单,其货量为70.500吨;另一套在烟台于5月20日签发提单,其货量为64.100吨。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收单据。其不符点如下:&“1.我信用证规定5月份应装运140吨,不许分批装运。你方在5月20日于青岛港装了70.500吨;于5月28日又在烟台港装了64.100吨,不符全信用证要求不许分装运的规定。&2.我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运140吨,你方5月份装运总量才134.600吨,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以上不符点经联系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请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开证行提出上述意见的同时,国际贸易公司也接到乔治公司来电称:&“第***号合同项下的花生仁,5月份交货额不足,造成我实际用户停工待料,损失***美元。你方应赔我方的损失,否则我无法付款。”&国际贸易公司对乔治公司的上述索赔意见提出如下反驳:&“你*日电悉。关于所谓短交货问题,我们认为5月份实交134.600吨,而信用证规定5月份交货额为140吨,实交占规定数量96.14%,只短交了3.86%。根据我们第**号合同规定:‘Seller to have the option of delivering 5% more or less on the contract quantity.’(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比合同的数量增减5%)我5月份仅少交3.86%,未超过5%,这是你我双方所共同签订合同允许的,因此我方并不违反合同规定。请你按时付款。”&上述反驳意见向乔治公司提出后,事隔一个多月仍未得到对方答复,却又接到开证行的来电称:&“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单证不符,多是未见答复对单据的处理意见。我行已再三联系开证申请人,对方仍坚持不接受单据。速告单据的处理意见。”&国际贸易公司经研究向开证行作如下答复:&“对***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方所谓不符点,我们认为:&1.我们虽然在青岛港装了70.500吨,又在烟台港装了64.100吨,但它们是装在同一艘船上,到目的港时收货人可以两批货同时一起卸货,一起收到134.600吨(70.500吨加64.100吨)。所以不应认为是分批装运。&2.信用证规定总货量500吨分5个月装运。由于船舱容量、包装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每批货量不能完全按照原数装运,即应有一定增减幅度。而且我们合同也规定货量允许有5%的增减。是否短交以最后能否达到总量500吨来衡量。&综上所述,我们单据不存在与证不符的情况,你行应按时接受单据,立即付款。”开证行对国际贸易公司的答复仍持不同的见解,又提出如下意见:&“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你却分批装运:于5月20日在青岛港装了70.500吨,又在烟台港装了64.100吨。我行不管你实际货到目地港能否在同一条船上装卸,分了两次装运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根据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银行不管实际货物如何,只管单据和信用证相符。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你分两批在两个港装,就是不符信用证规定。&至于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运140吨,你仅装134.600吨,短装5.400吨。即使合同规定允许有5%的增减,只是买卖双方贸易合同规定,与我银行无关,我银行也不受其约束。根据UCP500第3条的规定:“就性质而言,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互相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索尝或抗辩的制约。”&你方认为“是否短交应以最后能否达到总数量500吨来衡量”。但我信用证已明确限定5月份必须装140号,不许分批装运,则只能以是否达到5月份装运140吨来衡量,不足140吨就是构成短交。&根据规定上述情况,你方单据仍然是单证不符,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故无法付款。”&分析&1.国际贸易公司对L/C项下开证行负第一性责任不明确&2.国际贸易公司对于何为分批装运不清楚。&3.国际贸易公司对于短装理解不清。&复习思考题&1.我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对新加坡出口5,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港、天津新港各装2,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2.我国对新加坡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肥,合同规定1—3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别无它字样。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3.我国向俄罗斯出口茶叶9,0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7月份开始,连续每月3,000箱”,问:我方于7月份装3000箱,8月份没装,9月份装3,000箱,10月份装3,000箱,可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1& 货运船舶搁浅构成共同海损案&案情简介&某年10月2日,中国籍船舶“金山”轮在科威特舒艾巴港装满化肥8600吨,离港驶往中国大连港。10月14日到达斯里兰卡的科伦坡港时,主机出现故障,停泊于港内进行修理。16日故障排除,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当时“金山”轮吃水21尺5寸,17日准备启锚但由于航道水位太低,不宜安全航行,于是只得等待航道水位上升。18日上午8时35分,在下政府的信号台发出航道水位上升到21尺7寸的信号后,该轮按照引航员的命令起锚,沿航道驶离港口。约9时20分,该轮驶进K-93号浮鼓上时,发生搁浅。搁浅地点的航道宽度约150英尺2英寸至22英尺3英寸,船中间深度为22英尺。该轮开始是搁浅在泥底上,靠近航道左边有一点水底。该轮的主机立即停车,抛出双锚。由于该轮搁浅在船头和船尾,而中间没有搁浅,货物也都装在中间,所以船体很可能会扭曲变形,船体板存在着断裂的危险。如果由于裂缝的原因会使船严重漏水。为了脱浅继续航行,就必须减载,卸下货物。于是,“金山”轮卸下化肥3000吨,并从上午11时55分至12到10分开车全速后退,试图脱浅,因为当时船长认为水位已经上涨,足以使该轮漂浮起来,但是这种企图未能成功。11日下午2时15分至3时又两次动车,仍未能脱浅。最后在一艘拖轮的协助下才终于脱浅。&“金山”轮脱浅后,只得返回科伦坡港内,把货卸下,进坞修理。修理后发现其右舷前部有17块舷板或多或少严重凸凹,铆钉和铆接处开裂;整个船底板上大约有5000个铆钉脱落、漏水。左右两舷双层底的水泥从前到后全部裂开脱落,左舷被损坏的船体板处的肋骨,船底板和两舷之间,程度不同地翘起、变形、铆钉脱落,第一舱外沿的铆钉处漏水,而且该轮主机和舵也受到严重的损坏。该轮于10月23日修理完毕后,驶回大连港,船长宣布共同海损。&分析&共同海损应具备五个条件:&1.共同海损应发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2.船、货和其他财产所遭遇的共同危险必须真实地存在&3.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有效的。&
21. 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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