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算货币资金的期末余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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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资金流转 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收付的会计处理探讨
【摘要】如今电子商务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并蓬勃发展,它们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其他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着该用什么账户进行核算的问题。而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也无相关要求。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 电子商务 会计科目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电商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2005年,虽然国外已经存在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但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先提出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他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个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它应该是独立于消费客户与销售商家的的单独营运商。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与它对接,此外,它还与各大银行签约,进一步建立更加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为电子商务的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一个资金收付的中转平台。在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收付的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来说有什么存在性质?是资产还是负债?此外,在这个支付系统里,支付转移资金的延迟造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业务与会计账务处理不同步,且资金没有及时地从付款方转移到收款方时,出现资金沉淀时,这笔资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特点-以支付宝为例   1.实时充值。企业客户对支付宝用银行卡进行充值时,首先需要绑定银行卡,银行卡的开户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与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公司名字以及组织机构代码一定要相同,以企业所属并登记的银行卡内资金充值。这时的充值是实时到账的,即当银行卡内的资金减少后,支付宝内余额实时增加相应金额。   2.实时付款。在用支付宝进行付款时,当确认付款输入支付密码后,支付宝余额立即减少。若付款对象为支付宝账户,则此账款是实时到账的。若付款对象为银行卡,则在2小时内到账,到账若不成功,此款项退回原支付宝账户,并在交易记录中有退回纪录。   3.延时提现。对支付宝平台内资金进行提现到银行卡时,输入密码确认提现后,不同银行有不同的业务处理时间,但预估都大于2小时,在24小时内.提现若不成功,资金会返回原支付宝账号。   二、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收账款科目的设立目的-以ASOS中国为例   ASOS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设置账户名称为“应收账款“的账户,根据支付平台不同设置不同的二级明细科目。如支付宝,则设置账户为“应收账款-支付宝”。对于在平台内资金可能产生的利息,还应设置“应收账款-支付宝-利息”对有可能收到的利息进行核算。对于提现时可能出现的提现失败状况(即资金沉淀),设置“应收账款-支付宝-提现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设立目的与核算范围-以当当网、魅力惠为例   在实务操作中应设置的账户名称为“其他货币资金“的账户,根据支付平台不同设置不同的二级明细科目。如支付宝,设置账户为“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对于在平台内资金可能产生的利息,还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利息”对有可能收到的利息进行核算。   (三)作为预付账款的会计处理-以NEXT中国为例   NEXT与其他企业间利用支付宝付款业务较少,发生时也时金额确定的交易,此外,不存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的业务(除充值与付款不成功的退款)。对职工的报销利用支付宝付款,其金额也可以确定。其形式与预付账款类似。   设置的账户名称为“预付账款”的账户,根据支付平台不同设置不同的二级明细科目。如支付宝,则设置账户为“预付账款-支付宝”。对于在平台内资金可能产生的利息,还应设置“预付账款-支付宝-利息”对有可能收到的利息进行核算。对于提现时可能出现的提现失败状况,设置“预付账款-支付宝-提现资金”   三、不同处理方法的优劣比较   作为应收账款核算,其核算简单,灵活性强,平台内资金活动自由、余额自由支配,缺点在于不符合应收账款定义、坏账风险并非不存在,不计提坏账不具有谨慎型、计提坏账坏账比例难以确定。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其符合其他货币资金定义,灵活性强,资金支配自由,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有待商榷,货币资金可能存在由于管理不当而发生的风险。作为预付账款核算,账户易于管理、货币资金更加安全,不足之处灵活性较差,不适用于发生业务频繁的企业,不符合预付账款定义。   四、新科目的假设   (一)使用新科目的优势   首先,使用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特点设计的新科目来对此项资金进行管理,从定义上与资金安全性上来说都更贴合管理的目标不同企业还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加设科目以便对此项资金进行更好的管理。   其次,目前网上购物盛行,个体客户更加青睐于使用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的支付。此外,许多企业间的收付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从原本单一的银行间结转变化至今,可以使用无跨行手续费的支付宝进行企业间收付。可以说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既是群众的行为改变,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未来收付的新主流平台,且省去企业收款时的跨行手续费,无论是对其他企业或是对个体客户。这种如今已经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在企业会计处理中,使用一个新的科目来进行管理,也是电子商务企业乃至其他行业企业的未来趋势。   最后,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收付时,以支付宝为例,除账号外,有支付密码与登录密码,这两个独立密码有利于会计出纳的工作。会计知道登录密码,在登陆账户以后,会计可以向对方付款,此时会有一笔等待付款的通知,然后出纳输入支付密码,由此付款成功。提现时也是如此。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待付资金立即付款成功,也就缩短了会计的记账、入账时间。并且相比传统银行支付方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管理可以更加及时的知道资金收付情况。   (二)第三发平台资金账户概述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资金流转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一个虚拟账户。企业按照指定程序在网上注册后,即可拥有企业专属的虚拟账户。企业可以以属于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依托,通过此账户进行充值、提现、转账、查询等。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账户的定义为:除银行存款与现金外,存放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具体包括在支付宝、财付通、PayPal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其账户性质为资产类账户。   (三)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企业通过设置“第三方平台资金-支付宝”等科目,核算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的资金充值、付款、收款、转账等一系列资金转移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往往为资金雄厚有可靠背景的公司,资金无法收回的概率较小,但是在提现时,由于体现时间2小时到两天不等,也可能存在提不成功现象,且有时需要打电话向支付宝客服了解资金去向。所以增设“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资金”科目。此外,对于一些企业将支付宝内余额存入余额宝后产生的利息,若存在这种情况增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利息”科目。   2.后续处理。若ASOS在所有发生的业务中均使用新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付款业务――用支付宝资金付16名实习生工资19250元。在使用以应收账款账户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支付宝余额 19,250   贷:银行存款 19,25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9,250   贷: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支付宝余额 19,250   (2)收款业务――ASOS在收取日至4月19日网站销售货到付款,由顺丰代收的资金元。顺丰转入ASOS的支付宝账户,会计处理如下:   借: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支付宝-余额 108,764.30   贷:应收账款-顺丰-货到付款 108,764.30   (3)提现业务――ASOS在日至4月29日每日提现150,000元到银行卡。每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支付宝-提现资金 150,000   贷:应收账款-支付宝 150,000   确认银行卡收到资金后,   借: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余额 150,000   贷: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支付宝-提现资金 150,000   (四)相关建议   1.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于到银行现场办理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加有效率且成本更低。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基本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也正是因此,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合理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使企业的资金流转更加便捷、高效。   2.企业也应当关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企业带来便捷的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当第三章支付平台资金出现明显破产、倒闭等信号时,应及时将资金转出,以免造成企业损失。   3.为更好管理在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且出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的重要性,企业应当针对此项资金新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核算。若企业无法设立新科目对此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此时不建议使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来进行核算管理。因为在当中“应付账款-支付宝”“预付账款-支付宝”与产品购销、提供劳务无关。建议使用其他货币资金对此项进行核算。同时要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情况与信誉。   4.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的资质鉴定。以更加严格的审核标准批准这类公司的成立。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成立时提高其保证金、成立资金限制、提出此类公司持证上岗,对相应证书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其是否一直有安全资金链、充裕资金来源,以保证资金安全。   六、结论   由于现行实务中的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符等问题,出于会计谨慎型与可靠性,根据分析与对现行实务中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核算实践,设计一种专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专门会计科目、账户势在必行。也顺应了目前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趋势。   使用“第三方平台资金”专用账户的方法,不仅符合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运转特点,在所有很多更有利于对此项资金的管理、更能保障资金安全、更加符合会计信息的谨慎性。除此之外,还克服了现行实务中的处理方法的缺憾。其中对利息、沉淀资金的处理也更加明确清晰。   在现行相关会计法规中没有明确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的相关规定。新设科目虽合理且适用,考虑到实务中的可行性,若无法新设单独会计科目,将此项资金纳入其他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更为合理的。   此外第三方支付业务、支付商地位属于其他金融服务业,在支付中是否与金融机构有一样的资质有待商榷。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相关监管法规欠缺、第三方支付存在虚假付款、沉淀资金处理不明、资金短期套利等安全问题。明确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提高门槛,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消费这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用户和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法规,严惩逃税、欺诈等行为。但在这些法规并没有建立健全时,企业应当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实时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业的资讯,频繁且大量使用的公司更是应该关注。在有明显行业危机或是企业危机时,应立即转移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产。除此之外,企业也应该针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行资金收付与管理的特性,建立新账户或是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以便管理企业资金。   参考文献   [1]陈如同.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核算:以支付宝为例[J].财会月刊,-67.   [2]孙?h?[,杨超,廖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探讨[J].财务与会计,-43.   作者简介:刘学,日,男,汉族,江苏宿迁,审计硕士研究生在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政府审计;邹明嘉,女,汉族,云南省昭通,1993年8月,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审计专硕在读,研究方向:政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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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新规》解读
现在支付宝、微信支付大行其道,大家对这些支付方式也并不陌生,随着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盛行,问题也随之而来,日前,央行就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下文是对它的解读。
  从今日起,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行。如果您的支付宝、微信支付实名程度较低,那么该账户余额额度每年仅有1000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办法》解读内容,欢迎查看。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问: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Ⅰ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问: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三是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自身及特约商户均不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并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是资金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要求支付机构对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设置单日累计限额,并对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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