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套房卖入职两家公司违法吗违法吗

开发商“一房二卖”判了刑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7版: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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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判了刑
&&&&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开发商为了能让房子卖出更好的价钱,或者为了套取资金,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几卖的现象时有发生。该怎样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以往的判例往往是责令卖方退钱或者赔钱了事,日前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的一个开发商却因“一房二卖”而获刑。&&&&&一房二卖&&&&&今年48岁的尹青松是海安县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4年9月,尹青松以896万元拍得海安县一块3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因资金不足,无法缴纳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尹青松动起了歪脑筋。2004年9月至年间,他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优惠购房为条件,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资金365万元。然而,这与近9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相比,还有500余万元的资金缺口无法填上。由于没有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2006年1月,海安县国土部门依法收回了这块出让的土地,并没收了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55万元土地竞买保证金。&&&&&面对整天上门讨债、逼债的债主,尹青松先是“玩失踪”,然后又做起了“一房二卖”的生意。他刻意隐瞒房屋已销售并交付使用的事实,先后两次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将公司开发的几套营业用房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谢某等人。当购房者拿着公司提供的钥匙准备搬入新房时,方知房子早已另有主人。&&&&&日,尹青松在北京一出租房内被警方抓获。&&&&&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2010年5月,海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一房两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控方认为,尹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运用“一房二卖”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尹青松的辩护人则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房二卖”属民事欺诈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海安县法院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被告旺发房地产公司因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尹青松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尹青松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对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罚金18万元。&&&&&11月11日,记者从海安县法院获悉,一审宣判后,尹青松在规定期间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法官细释判决依据&&&&&此案的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解释了“一房二卖”罪与非罪的区别。&&&&&主审法官指出,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仅仅为了在比较中获取更高额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应当在民事纠纷范围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房二卖不存在上升为刑事犯罪的可能。&&&&&那么,如何甄别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呢?&&&&&主审法官解释说,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己有。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的对方财物等;一些行为人在违约后虽然表示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却编造种种借口加以搪塞,甚至干脆携款潜逃,这些行为均不能认定其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实际行动。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房二卖取得两笔以上房款后,开发商逃匿的,是合同诈骗最显著的特征。&&&&&“结合本案分析,一是尹青松明知向两受害人推销的营业用房已销售给他人,无法履行合同,仍以欺诈手段,向他们出售。二是尹所属房地产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三是尹携款外逃,根本无履行合同意愿。因此,尹青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主审法官说。&&&&&相关专家提醒,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立即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这样,既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还可以在出现争议时取得房屋的优先权。开发商一房多卖,应属于多个同类违法行为
& & &开发商将同一个房号出卖给多人的行为,或者同时将多个房号出卖给多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几个违法行为,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出卖的次数可作为量罚的情节考虑,即从轻或从重的情节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多个同类的违法行为,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予以处罚。
两种认识都有一定道理。例如,小偷偷东西,可能偷了多次,但处罚时一般是按一个盗窃罪处罚的,偷东西的多少,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这符合第一种意见的观点。不过,从立法的目的,从发挥行政处罚的预防功能,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和法律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限额罚款)考虑,认定为多个同类违法行为,实施“数罪并罚”比较合理。否则,将一套商品房出卖多人和将100套商品房出卖多人的法律责任就会相差无几(法定处罚是2到3万元,即便考虑违法情节不同,最多也只差1万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遏制该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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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然而一些购房者却因为开发商的一些“套路”,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不得不走上维权的道路,让购房者非常糟心。近日,江南区法院吴圩法庭判决了了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交钱却无法进行房屋预售登记的案件。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开发商需返还3名购房者已付购房款,并支付一倍赔偿。那么购房在购房的过程中,开发商的哪些“套路”需要看清楚呢?认购定金难退还消协认为认购定金是一些开发商“圈钱”的一个圈套。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之类的格式合同,并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数量不少的定金,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签订协议前,开发商往往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使消费者在不了解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就交纳了具有惩罚性的定金,一旦有变很难要回定金。延期交房不担责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的表述,而对“不可抗力”没有明确的解释,购房人一般都容易忽略这一点。一旦发生问题,开发商却常把什么因素都归结于“不可抗力”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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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二卖怎么办?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
来源:法邦网 日 09:47
案情介绍:商品房一房二卖怎么办
福建省福州市一市民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无法交房,该市民遂将其告上法院。最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翠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鸣公司)退还购房款27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元。
4月间,翠鸣公司与福建凯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翠鸣公司将某酒店部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凯乐公司施工。随后,双方又订立购房协议,约定凯乐公司向翠鸣公司购买两单元房屋,并在工程量达到购房款时,由翠鸣公司于7日内将房产登记给凯乐公司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
6月间,凯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将其中一单元房屋产权登记为林心。7月间,翠鸣公司向林心出具一份收取27万元购房款收据。此后,林心多次要求翠鸣公司交房,翠鸣公司拒绝交房。该单元房产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林某于6月将翠鸣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并按购房款的一倍赔偿损失。
经一审二审,福州中院最终认为,翠鸣公司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已构成欺诈。据此,该院判决,翠鸣公司退还林心购房款27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元。
律师说法:开发商一房二卖属欺诈行为
在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市场,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运用各种手段欺诈购房者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此高额的惩罚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判例,是一种运用法律来劫富济贫的义举,不应提倡。其实不然,在以诚信为基石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原本不应以法律之严苛去干预契约的自由,但凡触及法律底线或违反公平正义,那法律也绝不会袖手旁观,法律不会分辨贫富高低,法律永远站在正义与良知这边。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也日益高涨,与之相伴的是高涨的房价。开发商为了获取更高的房屋出售价格,一房二卖乃至一房多卖的情形已屡见不鲜,纠纷不断,很多购房者为此而闹上法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发生此类纠纷最好求助于专业律师,即使闹至法庭律师也会帮您采证以及代理案件。
[责任编辑:杨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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