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后 上班 误工费住了,公司给报了费用,误工费应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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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能算工伤吗?
8:28:22 来源: 作者:佚名
&&& 案例咨询:我爸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受伤在医院,请问这是工伤吧,应该怎么做?听医生说需要养一百天,之后还不能做重活,请问这期间的误工费谁付,还有以后需要赔偿吗?
&&&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是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骆晨律师解答:权利人要求按工伤主张权利,可得到支持,可向有法人资质的施工企业,要求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给付误工费以及其他法定工伤赔偿项目费用。
&&&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是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骆晨律师提醒:以后是否需赔偿,还要看是否有后期必要治疗的鉴定结论作支持。
文章录入:刘恋&&&&责任编辑: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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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受伤,住院费用,伙食费,误工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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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司工作受伤,住院费用,伙食费,误工费是否公司全全负责在线律师回答:需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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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栏目导航  今年4月份,从河南来荣成打工的腰某,在荣成市某建筑公司工地干活时发生了意外,导致其内脏器官损伤,肠破裂。虽然在住院期间的费用已由建筑公司交了,但是,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生活费等至今没有着落。腰某的儿子明祥无奈之下向本报反映了此事。
  今年3月份,年过六旬的腰某来到荣成市某建筑公司的一处工地干活。4月28日上午,腰某在推着一辆满载石子的小推车上料时,不慎翻了车,车把碰伤了他的下腹部,他当即被送进了医院。经过诊断,腰某的腹内脏器损伤,肠破裂,后经过26天的住院治疗康复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经全由建筑公司交纳了,对于腰某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生活费等,该建筑公司也曾答应支付,但是7个多月过去了,这笔费用还是没有着落。
  12月11日上午,笔者联系了该建筑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他说,腰某是在工地上干活时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他们会根据腰某的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2日下午,腰某的儿子通过电话告诉笔者,在笔者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之后,公司负责人主动找他进行了协商。他们已经与公司达成了协议:公司将在近日支付腰某各项补偿款共计5000元。
  13日,腰某的儿子再次反映说,公司跟他们的协议有变动,公司方表示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他父亲操作不当,扣除违规操作的罚款等费用后,只答应支付各种赔偿款2000元。对于公司给出的这个数目,明祥表示难以接受。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的车立勇律师认为,如果腰某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有伤残情况,还可以做工伤伤残鉴定,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么公司对其因操作不当而进行处罚的行为是不妥当的。
  明祥告诉笔者,目前他父亲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威海晚报实习生王志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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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职工在线 陕西工人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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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  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今年63岁,在一工地打工。上周,在施工过程中,我的脚崴了一下,倒在地上后,刚好磕到左耳。后经医院鉴定,已构成残疾。由于我是经别人介绍来的,期间没有签劳动合同,之前工资都是工程干完之后一并发放。老板也没有给我缴纳任何保险。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职工王文王文同志:  您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法律实践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的应该退休,所以您与施工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您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百事通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可向建筑公司索赔- 钟如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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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可向建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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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系被告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被告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的施工。2011年10月份,被告刘某通过被告孙某联系包括被告孙某、原告王某及案外人陈、吴四人为楼房内部粉刷,由工地技术人员安排该四人具体施工内粉地点,并对粉刷质量进行把关。2012年3月3日,原告王某因施工需要到另一座未完工的大楼上找凳子,在扛凳子下楼时,掉进该楼一楼楼梯口一未封盖的深坑内而摔伤。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刘某提供的与被告孙某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孙某所持有的该合同的签订日期系由2012年改为2011年,有原告王某被摔伤后补签之嫌,被告刘某所提供的该份合同不能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即使该份合同系被告刘某与被告孙某在施工前所签订,依据所签订合同的内容亦不能认定被告刘某所代表的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与被告孙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且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施工时间、处所、施工进度、施工要求均非被告孙某所控制,而是由被告刘某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具体安排。因此,应当认定原告王某、被告孙某及案外人孙克波、吴西文四人系被告刘某代表建筑第二项目部雇佣的为其承建的鼎玉华居17号楼从事内粉施工的工作人员。原告王某在为被告刘某所负责的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提供劳务时身体遭受损害,应当由被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系被告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的负责人,且该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原告王某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建筑公司负担。原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建筑公司的民事责任。原告王某受伤后,在到临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前,曾先后到临沭县骨科医院及临沭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在此期间,被告刘某分数次通过被告孙某支付了医疗费15400元,对于该两处的治疗费用支出可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依据治疗费用单据另行结算。
判决:一、被告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049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61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362元,被告建筑公司负担3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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