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副营级转业职干部转业到国企享受副科级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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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黄岛区营职军转干部待遇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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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黄岛区营职军转干部待遇不公的问题 [已回复]
匿名网友   11:47
尊敬的姜书记:您好!我们是青岛市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03年以来一百多名事业编的营职军转干部。2003年至2013年,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军转安置办法是“一刀切”,即:营以下(含营职)军转干部一律定为事业编制。2016年3月份,我们发现我区的营职军转干部在待遇上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我们的档案中没有正科、副科级干部任免表。二、虽然是正科级、副科级的工资待遇,但是黄岛区人社局不承认我们是正科、副科级干部,三、正营职、副营职军转干部不能竞聘高一级的工作岗位。这些做法是不依法行政的表现,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中第二十九条的“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的规定。我们几次向黄岛区人社局、青岛市人社局反映这种不合理的作法,但这些部门一直没有给我们合理的、满意的回复。我们通过信访、网络向青岛市委领导反映问题,可是青岛市委领导的回复避重就轻、含糊其辞。我们认为:当年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组织部,在军转干部行政编制的使用上,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组织部门有严重的问题!现在现在黄岛区人社局又再错上加错。所以,我们要向省委领导反映这些情况,希望省委领导能够主持公道,查清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在军转干部安置上存在的问题,纠正不严格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而是另搞一套“土办法”的错误,对有关不负责任的领导严厉问责。为了维护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此提出以下诉求:1、要求黄岛区委、区政府对当年“一刀切”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负责,公开2003年以来军转干部安置中的编制分配情况,解决现在对军转干部降级使用的问题。2、要求黄岛区委、区政府落实军转安置政策,为军转干部统一下达明确级别的文件。补发正科、副科级干部任免表,放入档案。承认我们的正科、副科级干部身份。3、允许符合年限条件的副营职军转干部竞争正科级岗位,正营职军转干部竞争副处级岗位。&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山东留言办理   20:54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青岛市黄岛区人社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今年以来,原青岛开发区部分安置到事业单位的营职军转干部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其编制及职级问题。针对所反映的问题,黄岛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并请示上级部门,及时按政策进行了答复,并于日、7月7日、7月28日分别召集部分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详细介绍了有关政策,对参会者提出的具体问题给予详细的解答。网友如有疑问可到黄岛区人社局咨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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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闻网2016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政策
& 2016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政策
2016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政策
  很多军人退役后都会选择转业,那么2016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有什么样的政策规定?YJBYS小编为大家盘点详情如下,欢迎查看!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政策  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政策性非常强。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对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执行的是国发[2008]8号文件,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1)分配到机关的  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3)分配到企业单位的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职级及与军队职务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为:厅(司)长对应巡视员,副厅(司)长对应副巡视员,处(县)长对应调研员,副处(县)长对应副调研员,科(乡)长对应主任科员,副科(乡)长对应副主任科员。公务员的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个,每个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如国家级正职为一级,国家级副职二至四级,县处级正职十二至十八级,县处级副职十四至二十级,等等,每一个级别又分为若干个档次。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一般五年晋升一个级别,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不同的级别档次有不同的工资标准。  国发[2008]8号文件中,有“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和“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表述。那么哪些是相对应的职务等级和相当待遇的职务呢?一般来说,地方的正厅(局)级对应部队的正师职、技术6级,副厅(局)级对应副师职、技术七级,正处(县)级对应正团职、技术八级,副处(县)级对应副团职、技术九级,正科级对应正营职、技术10级,副科级对应副营职、技术11级,科员对应连职和技术12级以下职级。在职务等级相对应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人员一般只是同期参加工作、同期提职、相同的教育程度等。  不同性质单位的工资构成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的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基本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津贴主要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计人员津贴、警衔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人员补贴等,女职工还有卫生用品补助费等。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有待将来的配套法规做出具体规定。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各地工资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地方津贴、补贴上面,在经济发达、财力充足的地区,津补贴在工资中占的比例较大;而一些财力匮乏的地区,津补贴的数目很小,但这大体和各地消费水平相适应。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目前,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 10个等级,1到10级分别对应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7个等级、中级3个等级、初级3个等级。岗位工资主要由岗位等级来定,岗位越高,该项工资就越高;薪级工资则与工作年限直接挂钩,工作时间越长,工资就越高。绩效工资的分配由国家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引导,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企业  企业拥有分配自主权,分配形式呈多样化,由于企业单位的行业性质不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和模式不同,其工资制度和标准差异较大。如有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有的实行计件工资,还有的是年薪制。就是同一个企业,其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工资构成也不同。目前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基本工资(保底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的分配形式。  关于军转干部的工资套改问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  军转干部的工资套改,主要是指基本工资的套改。依照国发[2008]8号文件的规定,转业到机关(含参公单位)的军转干部,其职务工资除原在部队担任师团职领导职务的外,其他均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如副团职参谋、干事、助理员和技术9级干部,按副调研员确定职务工资,正营职按主任科员确定职务工资,以此类推。级别工资的套改相对要复杂一些,目前是以2006年7月为截止点,先根据当时的学历、任职时间和套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级别档次,再根据此后的职务变动情况和五年晋升一次级别、两年晋升一个档次进行滚动,直到转业当年。在津贴、补贴方面,不同的职务等级有不同的标准,军转干部按照地方同职务等级人员的标准执行,如副营职干部,执行副主任科员津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  转业到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中的岗位工资部分,按文件规定,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照职务对应关系直接套改,如正团职(技术8级)套5级,副团职(技术9级)套6级,正营职(技术10级)套7级,以此类推;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参照同级别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技术岗位等级。薪级工资部分的套改办法和公务员的级别工资类似,按着国家规定执行。除了基本工资之外,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分配办法。目前,许多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是按照现工作岗位确定,新进军转干部一般安排在普通职员的岗位,拿普通职员的绩效工资,与原在部队担任的职务没有关联,军转干部对此意见较大,但这个做法并不违背文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的精神。  企业  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一般按照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确定基本工资,即“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按所在企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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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副营转业安置在政府部门机关任副主任科员,按规定副主任科员提主任科员年限是三年,请问部队担任副营的年限是否计算在内,有相关政策规定吗?能提供下相应文件吗?谢谢
09-11-30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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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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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同时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1级相当于行政8级;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规定以1类地区为基准,每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北京属6类地区、上海属8类地区、西宁属11类地区。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大致为正部3~5级;副部5~8级;正局8~10 级;副局9~12级,等等。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时机构设置还没有后来那样严格明确,有些单位,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应为正部级,该校10级、11级的中层干部也为数不少。再如笔者访问的一位老同志,行政10级,是当时中宣部科学处副处长(处长于光远),而文艺处处长丁玲是7级。 工资制度建国以来,我国工资制度经历过三次重大改革。新中国建立之初,实行的是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制度。来自各个解放区的干部原来实行供给制的继续实行供给制;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原来实行工资制的干部实行工资制,而且工资形式多样。国家从1951年着手建立工资制度,经过多年努力,到1956年正式形成统一规范的工资制度,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干部,实行统一规定的地区工资标准和生活费补贴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实行不同产业工资标准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共设30级,根据德才和资历,将担任各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归入不同的级别,定什么级拿什么工资。这种工资制度经过多次调整,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原来的工资制度难以适应,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改革将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工资由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国有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其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办法,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这次改革对于促进政企分开,理顺工资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带有管理高度集中、政府与事业单位不分等计划经济的特征,平均主义严重、工资不能正常增长等问题仍没得到解决,1993年再次对工资制度进行了大的改革。1993 年的改革总结和吸收1956年和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了新的工资制度和运行机制:第一,重新构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国家机关实行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同时,建立了新的津贴制度。第二,建立了正常的增资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将从以往不定期调资的办法,进入有计划、有秩序正常增长的轨道。第三,确定了制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原则,并开始建立工资平衡比较制度。第四,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赋予地方一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第五,把一部分福利性补贴逐步纳入工资,调整了工资收入结构,使公务员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增加了透明度。工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工资形式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所谓职级工资制,就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年功和实际贡献确定工资标准。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制构成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内容。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每一职务对应若干工资档次,职务层次高的,对应的工资档次少一些;职务层次低的,对应的工资档次多一些,以利于初、中级公务员晋升工资的需要。目前,职务工资标准的档次分别设计为3~8档。今后,根据需要,职务工资标准的档次还可以适当延伸。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根据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长短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体现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公务员共15级。级别和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上下职务对应的级别有所交叉。一个级别对应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按照工作年限的长短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确定级别工资。设置级别工资,主要是基于三个考虑:一是全国机关中科级职务以下的人员占92%以上,由于机关领导职数有限,尤其是在基层,受机构规格的限制,相当一部分人员难以晋升职务。设置级别工资后,可以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避免大家都去争职务,有利于解决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带来的滥提职务和机构随意升格等弊端。二是考虑到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承担的责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设置级别工资可以反映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上述差别,有利于克服工资“平台”问题,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三是考虑到同军队的军衔制、公安部门的警衔制衔接起来,以便于干部的交流和管理。基础工资的职能主要是保障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基础工资标准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的,并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紧密相联,在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时,国家将适当调整基础工资的标准。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其基础工资数额都相同。工龄工资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建立工龄工资,有利于协调公务员的职务、贡献与资历三者之间的关系。工龄工资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计发,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相应增加,一直到离退休的当年为止。工龄工资标准,也将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上述工资制度是全国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各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各职务层次的工作人员均执行这一制度。2.津贴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在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差异较大。从自然条件看,东部地区人口密集,交通方便,科技、文化、教育相对发达,气候温和,湿润多雨,土地肥沃;西部地区气候干燥,沙漠戈壁,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东西南北气温差别很大,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大兴安岭地区冬季气温可降至-30度以下,南海诸岛冬季仍可达22度至25度。从经济发展情况看,改革开放以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改革较快,内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较慢。1993年gnp增长率最高的为25.7%,而最低的黑龙江为5.8%,两者相差19.9个百分点。上海与贵州人均gnp之比,1990年为 7.3倍,1993年为9.4倍,1994年达9.9倍。不仅各省市之间存在较大经济差距,同一省区内也存在明显的地区差距。1992年广东省最富的珠海市与最穷的和平县人均gnp之比为34.3倍。显然,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其劳动艰辛程度差别较大,生活费支出也不一样,工资分配必须体现这一特点。1956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全国建立了统一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以体现不同地区间工资差异。当时主要是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的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对少数物价和生活费用特别高、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区,除执行11类地区工资标准外,另按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加发生活费补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巩固国防和各民族的团结,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工资区类别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由于工资往往是能上不能下,职工从工资类别高的地区调到工资类别低的地区,工资很难降下来,造成工资管理方面的混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普遍实行了“工效挂钩”,继续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不能使先富起来的地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时跟进企业工资的变化。1993年工资改革时,采取办法是,基本工资制度全国统一,即都执行职级工资制度,地区差别、岗位差别,通过建立津贴来体现。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现行津贴包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地区津贴;另一类是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又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两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体现了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地区附加津贴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中央财政支出,地区附加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政策,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运用地方财力支出。地区津贴制度与工资区类别制度不同,它独立于工资标准之外,单独体现地区间的差异,并且通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将自然地理环境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的差异分离开来进行体现,这样做,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统一性,有利于体现和实施平衡比较的原则。同时,公务员在哪个地区工作就享受哪个地区的地区津贴,因工作调动或干部交流离开所在地区后就不再享受该地区的地区津贴,这样,便于人员交流,方法也简便易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岗位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公务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公务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考虑到在不同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其工作条件差异较大,因此,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岗位津贴。公务员在该岗位工作时,领取相应的岗位津贴,调离该岗位后,该岗位津贴即行取消。目前,实行的岗位津贴主要有: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需要新建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3.奖金制度奖金是对劳动者超过定额劳动或做出显著成绩的物质鼓励,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曾将奖金作为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或平均发放,或按职务分档发放。新工资制度对奖金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奖金不再作为工资构成部分,也不再是每月按人头或按职务平均发放,而是同年度考核和工作实绩结合起来,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成绩为称职以上的公务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国家按公务员当年12月标准工资总额给各机关拨付奖金。4.晋级增资途径公务员正常晋级增资的途径有四个:(1)晋升职务工资。公务员职务晋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原任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公务员在现任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称职及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2)晋升级别工资。公务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副部长及以上公务员,任职超过5年的,可以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的级别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因年度考核晋升级别的公务员,均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3)增加工龄工资。公务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一直到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计发。(4)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工资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各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工资标准。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后,如遇特殊情况,国家财政十分困难时,可以决定暂时冻结工资。5.工资水平所谓工资水平,可以理解为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按不同的范围,可将工资水平划分为全国、地方、行业、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工作特点和职业类别,可划分为各种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按劳动者本身的条件,可划分为不同年龄组、不同文化或不同性别人员的工资水平。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合理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对公务员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对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对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为此,我们建立了平衡比较制度。所谓平衡比较制度,就是国家定期对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并以企业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来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在企业工作的职务、学历、资历等相当的人员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样,既体现了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使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之间大体保持同工同酬,同时又通过间接引进市场机制,使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增加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持一个恰当的关系。我国公务员最高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倍数,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21∶1,由于多种原因,现行工资制度为6.1∶1。现行国家机关最高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倍数显然偏小。从国外的情况看,最高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倍数大多在10倍以上。如1986年,日本相当于副部长的公务员的最高工资标准为月薪10 490日元,办事员最低工资标准为927日元,前者为后者的11.4倍。1989年,泰国副部长的最高工资标准为月薪26 000铢,办事员最低工资标准为月薪2 100铢,前者为后者的12.4倍。上述工资制度也适应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党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实行上述工资制度。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5种不同的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管理及增资方式也不同于政府机关。
科级就是干部级别一般机关职员分为实习生,转正后为科员、主任科员(不设科的处)或科员、科长(设科),再往上,副处、正处、副局、正局、副布、正部
派出所长是哪个级别
企业比较乱,一个企业一个情况别管它,只问挣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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