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正常能做到开票金额的千分多少??

近十年来,我国制造业持续快速发展,总体规模大幅提升,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不仅对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成为支撑世界经济的重要力量。你绝对想不到,中国制造有这么多“世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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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09:10:4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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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季报,需要填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填写的时候,这三项是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等于利润总额吗?
那所得税季报的那个报表所需要填写的,就不是对应的,是按照利润表里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填写是吗
于,09:52:46补充问题
好的,谢谢老师
于,09:55:53补充问题
官方答疑老师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不是 的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等
会计实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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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直播课()企业所得税稽查(中华税网转载)
 企业所得税稽查
  本专题主要讲授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及稽查案例分析,依据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新法颁布后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
  讲课提纲:
  企业所得税稽查
  一、营业收入的稽查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稽查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稽查
  二、营业外收入的稽查
  三、营业成本的稽查
  (一)工资费用(二)材料费用(三)生产成本(四)销售成本
  四、营业外支出的稽查
  五、期间费用及营业税金的稽查
  六、税收优惠的稽查
  七、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稽查
  讲课内容:
  一、营业收入的稽查
  检查营业收入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相关分析法,对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和分析,掌握纳税人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的变化,以及利润的实现有无异常,从中发现各个项目金额和结构存在的问题,再有针对性地检查明细账。&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要的经营性的业务收入,企业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销货退回、折扣和折让应记入借方,期末时将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进行利润核算,期末该科目无余额。&
  企业在主营业务收入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1.产品发出,不及时开具发票,将购货方的收到条(提货单)或欠条等凭据单独存放,等款项收回时再开发票做收入,延迟税款入库时间。
  2.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长期挂“预收账款”账户,在产品发出时也不结转销售。
  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到而未及时收到款项时,不结转销售。
  4.销售副产品、残次品、展览品、自制半成品等,挂往来账不做收入。
  5.受托加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挂往来账不做收入或将自产产品转为委托加工产品,少报收入。
  6.销货退回冲减销售收入的手续不全。
  7.隐瞒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8.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转移收入或利润。
  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检查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通过本年与以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率”的对比分析,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较大的,结合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对应资产负债表中和收入有关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项目,分析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比收入构成项目的增减变化,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取得、退回、结转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检查的突破口。
  针对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检查方法主要有:
  1.审查入账时间
  检查时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记账时间与凭证相对照,与仓库保管账的产品发出时间、产成品出库单对照,并与合同、协议核实,确定入账的时间记录是否正确。例如,在确定产品销售入账时间时,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回执联”上的日期为准;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应以货物的发出时间为准;《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不论是否实际收取货款,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的实现等等。凡是记账时间与之不符的,均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2.审查销售发票
  首先确定“主营业务收入”中所计列的收入是否包括了全部开票的销售收入。其次,通过发票的存根联检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以及型号等内容,并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产成品发出的数量进行核对,发现数量不相符的情况时,进一步追查产成品去向,核实是否存在隐瞒收入问题。
  3.审查“现金”、“银行存款”账
  一般说来,“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对应的账户是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首先,大体浏览一下日记账的内容摘要,了解企业的主要业务收支情况,对那些内容摘要模糊不清、刮擦涂改以及摘要空白的记录,抽查部分记账凭证,看是否存在问题。其次,对于对应其他账户的情况应认真核查其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属转移销售收入的问题。如果与“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对应的账户,既有“主营业务收入”,又涉及往来账、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等,应进一步查实是否属于价外收入,是否存在随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收入未记销售的问题。
  必要时还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核实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情况查清。
  4.审查往来账户
  应重点审查长期挂账、只增不减的往来账项。检查时,结合原始凭证的检查,通过核实往来账户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有无转移销售收入、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分解,仅将其中一部分记入销售账户,另外一部分记入
“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情况,例如,某厂在产品销售旺季提高产品价格,加价部分不开发票,销售产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应付款”账户,转移、分解销售额。有无销售副产品、残次品、展览品、自制半成品不做收入问题。;有无将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各项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挂往来账,隐瞒收入;有无隐瞒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5.审查“生产成本”账户
  一般说来,“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应与“产成品”账户借方对应(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与“原材料”账户、“自制半成品”账户对应),如果“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直接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就会导致“生产成本”贷方转出数额大于“产成品”账户借方的转入数额,则可能存在完工产品不转库存,直接从车间提货不记销售收入的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原始凭证,并对照“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以查清事实真相。
  6.审查“产成品”账户,核实产品的去向,发现未申报收入问题。将
“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明细账和仓库保管账相核对,落实各种存货的仓库出库凭证、开票时间、数量、金额、去向等,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查实企业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副产品、下角料等是否有隐匿收入的情况。
  7.核实各种费用的消耗定额、单位成本各项目之间的配比系数,确认某一时期、某一项目的比例关系,对比例异常变动的项目,运用控制计算法等方法,查明是否存在成本、收入均不入账,体外循环的问题。
  8.审查受托加工业务
  首先将“原材料”明细账和“生产成本”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付款的原始凭证对照,看接受加工业务有无从本企业直接领用原材料的行为;看企业有无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都应按销售自制产品核算收入。
  其次,将“原材料”明细账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结合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查明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的去向,看销售的原材料卖给了哪个单位或个人,是谁支付的原材料款项;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加工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看企业为哪个单位或个人加工了产品,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委托加工的对象是一致的,就有可能是假委托加工业务;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其他应付款的对象是一致的,则有可能隐瞒了部分收入,都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例:税务人员在对某机械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将一批库存原材料卖给张某,收取价款60 000元及增值税10
200元,然后根据张某的要求,为其加工一专用设备,另外收取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10530元。
  企业的会计核算为
  销售材料时: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 200
  收取加工费用:
  借:现金            10 530
    贷:其他应付款——张某     10 530(原始凭证为向张某借款的借条)
  该企业通过虚假借款的方式,隐瞒了收取的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按税法规定,该企业为张某加工的设备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应按销售自制产品核算收入。
  9.审查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折让
  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折让,可作为当期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主要应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销货退回,一方面应核对“产成品”账户借方,有无因销售退回而入库的产成品;另一方面,要验证退回产品的运输、入库单证和要求退货单位的理由及有关信函或文件。如果没有,应注意是否为虚报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是买方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与合同不符,进而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折让的事项。检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
账户借方的销售折让 账面记录与买方要求折让的函件、凭单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重点审查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真实性、正确性。
  10.审查销售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检查其销售价格和购货单位,看有无价格偏低或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问题。
  对关联企业销售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一般是通过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主营业务收人”等会计科目,核实企业对关联企业的销售业务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首先,确定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通常可通过核对与“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载额来确认。&
  其次,确认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转让定价。一般应审查有关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必要时也可进一步检查企业提供这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利润情况。
  最后,审查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是否合理。首先应检查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在确认所选用的方法恰当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检查该方法的具体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计算错误。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检查
  其他业务收入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收入等。
  1.检查材料销售收入
  核对“原材料”账户贷方的对应关系,在正常情况下,与之相对应的是“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账户的借方,当“原材料”账户贷方的对应账户是“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材料”、“固定资产”等其他账户时,则应予以查清其材料销售问题。例如,当借方是“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账户时,可能是企业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未记其他业务收入,应进一步核实确认。
  检查加工合同或协议,核实加工余料、边角料的处理情况。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
  例: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节省的材料未作收入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某厂承接一笔来料加工业务。根据合同,委托方需提供材料1000吨,当时,市场价为3600元/吨,加工期为3个月。7月底,该厂将加工完毕的产品交付给委托方,并结束此项加工业务。2009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厂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发现,上述来料加工业务中,实际耗用材料980吨,所节余的20吨材料按合同规定归受托方所有,但该厂没有按规定入账。该厂2008年应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5%。
  处理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应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应作为收入处理,调增计税所得额7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厂限期缴纳所得税18000元,并处以不申报税款1倍的罚款。
  该企业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            72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 000
  2.检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首先,通过明细账及代销合同、协议调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该种业务,手续费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挂往来账问题。其次,检查外购商品,对于那些平进平出的商品,特别要注意是否收取了手续费。最后,根据代销合同、代销清单核实收入的入账时间有无拖后、迟延。
  3.检查包装物出租收入及其他收入
  出租、出借包装物都是企业为销售产品而设立的服务项目。出租包装物是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来补偿出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支。出借一般不收取租金,其出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支,以产品销售收入补偿。但不论是出租还是出借,一般都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
  如租赁期超过1年以上,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检查时,首先应通过“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账户贷方看相关财产的去向,并结合租赁合同、协议掌握出租财产的回收期限,进一步核实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情况。有无将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不作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往来账户长期挂账,或作应付福利费和盈余公积处理。同时,还要注意企业以租代售,隐瞒财产销售的问题。
  其次,审阅“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明细账,看收到押金日期至检查时的间隔时间是否超过了回收期限,凡超过规定期限的押金做收入处理。同时还要检查其借方发生额,看有无将到期应没收的押金挪作了他用。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检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视同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首先应通过调查、询问来了解企业产品是否会存在视同销售的可能,比如,服装厂、食品厂等生活用品企业就会存在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可能。其次,检查“产成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账户,结合原始凭证审查其去向;或者通过它们的对应账户,如“长期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账款”
“销售费用”、
“营业费用”等账户的审查,看是否存在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再次,检查“资本公积”账户,并结合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核实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了非货币性资产收益,也有的企业将该收益隐瞒在“其他应付款”账户。
  【稽查案例1】大华食品有限公司隐瞒收入案例
  (一)基本情况
  大华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主要经营范围为食品的加工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07年申报实现应税销售额97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3.1%,利润总额19.7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5万元;2008年申报实现应税销售额2464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94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3.8%,利润总额-392,592元。
  (二)基本案情
  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大华食品有限公司采用设置两套账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158,226,603.36元,占其实际销售收入的79%,少缴增值税26,854,004.99元,占其应交增值税税的94%。
  (三)稽查经过
  1.调账遇阻,积极应对。在2009年宏观税负分析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市国税局对所辖企业的滞留票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大华食品有限公司从2007年5月到2009年3月间,共有滞留票73份,金额5,46万元,税额93万元。在纳税人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情况下,该企业有近百万的滞留税款不进行申报抵扣,与常理不符。从事宏观税负调查分析的国税人员通过税收管理员了解到,大华食品公司租用市某公司的生产厂房,设立了6条生产流水线,聘用职工300多人,表明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但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生产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异。
  综合以上情况,市国税局初步认定大华食品公司有偷税嫌疑,决定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实施重点检查。
  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检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同步实施、分头调账的工作方案:检查人员分为三组,第一组到财务部门调取会计资料,第二组深入车间和仓库查看生产记录和库存情况,第三组到销售部调取销售资料,遇到情况随时通报,及时应对。
  日,检查人员前往该公司调取2007年、2008年的账簿凭证资料。在财务部,当检查人员向财务人员说明来意后,一名财务人员扭头看了一下身边正在运行的计算机,这一举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在检查人员查阅该计算机上的有关涉税信息时,发现机内记载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与申报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正当检查人员进一步审阅机内数据时,突然停电,这种不正常举动加大了检查人员的怀疑。为保证涉税数据不被转移和删除,检查人员称要将计算机主机调往与该公司同一大院的烟草公司继续查阅,但公司负责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坚持要求该公司相关当事人陪同,将计算机主机调往烟草公司继续查阅。在查阅过程中,电又停了,查阅工作再次受阻。两次断电是正常还是巧合,检查人员的疑虑越来越重。联想到前面的一系列不正常举动,意识到是企业从中作梗,有意阻挠。为确保取得机内的有关涉税数据,检查人员遂将计算机主机依法查封,调回了市国税局。
  2.内查外调,真相现形。通过对记录真实生产经营状况的电子数据信息与原始的销售日报表、货物发运凭证等资料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大华食品公司申报的销售额与计算机内记载的企业经营、财务核算等数据信息存在巨大差异,表明该纳税人有重大偷税嫌疑,存在利用设置“两套账”进行偷税的问题。
  为此,检查人员对下一步的检查工作进行了细化:一是根据企业每日开具的发运单、销售日报表等,对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货物发运情况逐一进行了统计、汇总;二是对货款结算、会计核算、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了落实;三是到辖区内与大华食品公司有供货关系的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核实了有关业务的具体情况,依法取得了相关证据资料;四是对公司有关财务人员依法进行询问,以取得证人证言。
  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该纳税人只好承认了自2007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经营至2009年3月,通过外购货物不索取发票或未全额索取发票、销售货物后款项直接划转总部等手段,设置真假两套账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3.铁证如山,水落石出
  (1)对发运凭证与销售日报等销售数据的汇总与大华食品公司实际申报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检查人员整理统计的数据与纳税人内部报表(内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审定表等)数据存在明显不符,如:该企业2008年内部报表实现应税销售额134,113,899元(含税),企业实际申报24,643,562元,两者相差109,470,337元。
  (2)购进环节故意不索取或未全部索取专用发票。从检查人员对与该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相关单位的调查情况看,大华食品公司存在购进货物故意未全部索取或不索取专用发票现象。如对本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落实发现:2007年10月至2009年3月,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共为该食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合计金额3,890,957.35元,税额661,462.75元,该食品有限公司只索取了其中的22份。
  (3)货款结算主要通过其总部予以收付,为偷税提供便利。从货款结算收付情况来看,只有极少部分货款是由该公司用现金形式支付,公司零售少量的产品也由当地公司用现金方式收取货款,绝大部分货款都通过总部直接与相关业务单位进行结算。从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与企业实际货款结算内容来看,该食品有限公司的资金运营受总公司统一调配,为其有计划的偷逃税款提供了条件。
  (4)依法询问,获取真实会计资料信息。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证实了该公司未全额申报销售收入、真实会计核算资料已送往集团总部的有关事实。在种种铁证面前,企业负责人见已无法掩藏,只好于日将相关涉税资料送至市国税局稽查局。
  (四)处理处罚结果
  市国税局依法对大华食品有限公司追缴增值26,854,004.99元,企业所得税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案件启示
  1.注重查前分析,明确检查思路。该案是在对企业滞留票进行核查分析时发现的,这就要求检查人员在今后的检查工作中,要注重查前分析,认真结合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数据以及日常调查了解到的有关信息,进行细微的查前论证分析。同时,要强化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三者之间的对比分析,注意找出其中的异常信息,以明确检查目标,实施重点检查。
  2.注重调账方式,搞好保密工作。对一些查前认定存在偷税嫌疑的涉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要尽量采取突击调账的方法,并做好调账前的保密工作,明确调账过程中各部位检查人员的工作分工,力争调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第一手资料。为保证有关涉税数据资料不被转移或销毁,对纳税人突击调账时,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采取分头调账、同步进行的方式,特别是企业财务核算资料、财务(销售、供应等部门)计算机数据、仓库保管、销售部门等数据资料尽可能同步调取,避免纳税人各部门间互相串通,导致检查工作的被动。
  3.加大对疑点问题的调查取证力度,不能轻信纳税人的辩解。对与案件有关的疑点线索,检查人员一定要注意深挖细究,并注重对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任何一个存在偷税问题的纳税人都会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掩饰或逃避税务机关的打击,甚至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来谋划偷税策略,如高税负策略,以蒙蔽税务机关。当前,有些税务机关特别注重对税负偏低纳税人的检查,对一些税负正常或较高的纳税人则一般不予检查,从而形成检查误区,使部分纳税人混水摸鱼,逃脱打击。
  4.要善于分析滞留票信息,为案件查处拓宽渠道。例如本案检查中发现的该纳税人接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只索取抵扣了22份,大部分发票未索取,避免了包装物数量与产品数量的不对应。这就提示我们在检查中,应注意搜集、分析纳税人主要生产原料、包装物的购入、领用信息,必要时根据已掌握的主要物料生产提供途径,对生产厂家进行外调核实。通过完整的生产耗用物料数据与账面记载的物料耗用对比,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5.加大对滞留票较多的纳税人的检查,减少纳税人利用滞留票进行账外经营的可能。就本案来看,该纳税人从开始经营就筹划好了如何逃避税务机关的打击,采取资金划转、调高增值税税负、收入额与购进发票额配比调整、管理人员频繁调换等诸多手段,对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了一一策划。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稽查查处力度,对偷逃税纳税人实施针对性打击与查处,切实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稽查案例2】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移利润案例
  (一)基本情况
  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知情人举报,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为调低报关出口价格,偷税漏税,并正在转移公司财产,希望税务部门马上进行查处。市国税局稽查局领导迅速召开会议,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以及近几年的纳税情况、收入变化情况、举报线索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该单位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可能性极大,迅速派人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取证。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
主要生产建筑用金属制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100%出口,主要销往包括日本投资方的日本市场,
2002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经过检查,2008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
少缴增值税元、企业所得税元。
  (二)稽查经过
  检查人员进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搬家。经了解,该公司在XX市又注册了另外一家外资企业,正准备将机器、设备等物品搬往该地。检查人员在调取其账簿资料时,发现部分出口资料已随微机事先转移到了XX市。为迅速取得有关材料,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继续在该公司检查,另一路赶到XX市,从微机中提取了该公司的部分出口资料。
  经检查人员对上述资料的检查,发现其内部电脑保存着自行设计的发票,记录了该公司出口商品的数量、单价等,属于其内部核算资料,但在检查人员对资料进行统计核对时,发现每份相同编号的自制发票却有两份,且价格不同。经与账簿资料核对,发现一份与日本某公司电传的文书(合同)价格一致,明显高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报关出口价格,与销售给其他公司的报关出口价格大致相同;另一份记录的价格与真正的出口发票价格一致,但大部分低于成本价,大致相当于销售给其他公司的报关出口价格的60%。结合举报内容和检查人员的案前分析,检查人员怀疑该公司的部分出口价格是假的,从而达到少做收入,偷缴税款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解释说,分别记录两种价格,只是为了比较销售给日本投资方与销售给日本其他公司之间实现的利润差别。
  为什么同样的产品销售给不同的对象会有两种价格?上述价格的制定是否合理?针对上述疑问,检查人员重点对其账簿资料的销售收入与生产成本配比情况进行了核对,经过对其自制产品成本价格、外购产成品成本价格、销售给无关联关系企业的销售单价以及销售给日本本社的销售价格等方面的比对,发现该公司销售给日本投资方的产品价格远远低于其生产成本。
  根据查账发现的上述问题,检查人员制定了与该公司进行正面接触的方案。为防止该公司人员在举证约谈时统一口径,检查人员在制定了具体的约谈提纲后,分别同时对该公司日方经理、车间主任、以及业务部人员进行了约谈,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重点就其销售给日本本社产品价格偏低的主要原因展开询问。
  日方经理的解释是:销售给日本本社的产品单价过低,主要是因为该类产品因存在品牌因素,该公司每年应向日本本社缴纳排号费、会费等,但由于上述费用已由其日本本社承担,因此对销售给日本本社的上述商品就以相应抵减上述费用的形式结算;另外就是该类产品分质量等次,质量优等的销售给日本别的其他公司,质量次的产品销售给日本本社,也会产生差价。再者存在两种价格,还包括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索赔,因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向国外付汇手续繁琐,故将销售给本社价格压低,抵顶了应给予对方的赔偿。在对该公司车间主任以及业务部人员的询问中,上述人员没有提到相关应向日本本社交纳费用的问题,同时证明该公司销售产品不分等次,销售给日本本社和其他公司产品完全一样,
不分类发货。
  鉴于有关人员对产品销售价格不同的原因做出的解释自相矛盾,同时该公司也提供不出其向日本本社缴纳排号费、会费等的依据,更没有与销售商品质量认定、补偿有关的协定等证明文书,证明该公司财务上的销售价格是虚假的,其真正的价格是电传的文书(合同)价格,也就是另外一张发票所开具的价格。鉴于以上证据,最终企业法人承认存在违法行为,并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经统计,该企业2008年度实现收入元,企业申报元,少做收入共元。
  (三)处理处罚结果
  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市国税局依法做出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处以偷税额1倍罚款,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
  (四)案件启示
  目前部分企业经营的红红火火而账面屡屡亏损,却“长亏不倒”,还有部分企业不断的追加投资,从该案例可以看出,造成上述反常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此类外资企业利用高进低出的方式,将形成的利润转移到国外关联企业。作为税务机关,一方面应在日常税收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预约定价”等反避税制度,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同时对长亏不倒的外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打击此类偷税行为,进一步净化税收环境。
  该案件之所以能成功查处,其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针对举报疑点反应迅速。鉴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国税稽查部门迅速安排人员进行检查,避免了“人去楼空”;二是取证工作随机应变。检查人员在部分涉税资料已转移的情况下,立即到外地进行取证,避免了相关材料的损毁丢失;
  三是检查落实方法得当。针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检查人员采取了分头同时调查落实的方式各个击破,杜绝了涉案人员串供情况的出现,提高了工作效率,并最终使案情水落石出。
  稽查案例3:某外资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某市国税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某眼镜店经营了两年多,在国内生产销售隐形眼镜,数额较大,存在严重的偷税问题”。于是,市国税局交由下属稽查局进行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举报内容,稽查人员通过CTAIS系统进行查询,证实被举报的“某眼镜店”是某光学制造有限公司。这是一家由韩国某株式会社投资成立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日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韩某,注册资本200万美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隐形眼镜的加工销售业务,产品主要外销。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申报收入一直为零,从未领用过发票。根据上述情况及举报线索反映的其销售数额巨大的反差,稽查人员判断其有账外经营的疑点,研究确定了如下工作思路:一是到企业广泛搜集资料,包括各环节的电子、纸质资料,搜寻其账外经营的资料;二是注重询问技巧,询问公司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生产情况;三是根据线索,从客户入手开展外围调查取证。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企业账册,发现异常情况
  在检查该公司账务资料时,稽查人员发现企业账簿极不健全,形同流水账,只简单记载着各项费用支出,且款项收付不合常理。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毫无不景气迹象但账面亏损严重,且公司近3年的费用支出,始终都从老板个人处借款支付。在这家拥有100多人的公司往来账中反映“其他应付款—韩某”的贷方发生额400余万元,加上已经投资的200万美元,说明公司已经投入20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来维持现状,这些情况极为反常。
  随着调查的深入,对税务机关的疑问,公司仅主动承认其有20万元的出口收入未入账,并解释原因是公司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但否认有内销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存在。
  2.检查原材料消耗的账面情况,发现疑点
  据了解,生产隐形眼镜的主要材料是干凝胶,其包装物是玻璃瓶,每生产一片隐形眼镜需要一片干凝胶,并存放在一只玻璃瓶中。公司账簿中记载,自生产以来共购进130万片干凝胶和140万只玻璃瓶。稽查人员发现,干凝胶的消耗账实不符,公司账面显示出口20万片、废品74万片、生产流水线及库存10.5万片,但还有25.5万片账面没有记载;另外玻璃瓶也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购进
140万只玻璃瓶,其中库存20万只、出口20万只、报废10万只及产成品和流水线上10.5万只,还有79.5万只玻璃瓶账面无记载。对稽查人员的询问,企业人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3.发现下游客户资料及供货情况,找到有价值的线索
  在公司企业财务室,稽查人员发现了该公司下游客户明细表,包括上海、成都等全国各地的20余家。此外,还发现了该公司发货给下游客户的大宗快递费用单据,上面注明的邮递内容均是箱子多少只。公司解释说,下游客户只是公司刚开拓的国内市场,尚无销售发生;发出的商品是为了“客户铺货”,即公司给客户的隐形眼镜只当样品使用,不是销售,所以没有收入。
  4.针对疑点外调取证,取得突破
  为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稽查人员选取了供货量大的上海一批外地客户进行外调取证。到达上海后,稽查人员先以眼镜代理商的名义到某光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某眼镜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在多家展示柜中均有被查的该公司的产品。稽查人员假称要开一家该隐形眼镜销售代理点,上海分公司的推销员很热情的招呼稽查人员,说总公司在韩国,生产基地在国内A市,销售网络遍布北京、上海等全国大中城市,隐形眼镜货源充足,都是从A市通过快递公司运过来。稽查人员将这一切情况都进行了照相、录音,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随后,稽查人员来到当地税务局,在该局有关人员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再次来到上海分公司和某眼镜公司取证。这时,发现柜上所有某光学制造有限公司的眼镜都不见了,并且电脑等物品都已转移。公司人员一反常态拒不承认销售被查公司产品的事实。稽查人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该公司的碎纸篓里,发现了一张2007年1月份的进货汇总表,有其汇款给某光学制造有限公司30万元的记录。同时,稽查人员拿出谈话录音和照片予以佐证,在事实面前,两家公司不得不交出与某光学制造有限公司交易的“往来明细表”等涉税资料,稽查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
  5.突击询问,公司人员承认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在稽查人员反复宣讲法律政策并耐心说服教育下,涉案人员陆续交代了他们各自的工作流程和一些有价值数据。韩某也承认了有隐匿收入偷税的情况,并供认所有隐匿的收入都存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卡上,再以借款的名义从该卡上用以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随后在稽查人员陪同下,回到公司提供出了所有发货“往来明细表”、相关银行卡资金流动情况和其他有关重要资料,稽查人员连夜进行了汇总分析,查清了隐匿收入的数据情况并依法提取了证据。至此,该公司采取将销售款存在个人银行卡的手段隐匿收入的偷税案被成功查获。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
  某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利用销售货物对方不索要发票的有利条件,采用销售货物不入账的方法,隐匿其销售收入,同时将其所有销售收入都存入了法定代表人韩某个人银行卡,再由韩某以个人的名义“借”给公司,用于维持其正常经营。某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少列应税销售收入110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5万元(2006年度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做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
  二、营业外收入的稽查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检查营业外收入,主要审查应属营业外收入的项目,有无不及时转账,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账户的情况;有无将营业外收入直接转入企业税后利润,甚至作账外处理或直接抵付非法支出的情况。检查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入手。
  (一)检查往来结算账户的账面记录,如果其他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或“其他应收款”账户出现贷方余额又长期未作处理,应及时转入本年利润和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检查收入凭证,看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有无计入其他账户的问题,遇有这种情况,应及时转人“本年利润”账户中核算。
  (三)检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对原始凭证,看是否将应税补贴收入,记入上述科目,是否存在专款专用资金改变用途的情况。通过“资本公积”账户及其对应账户核实收入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将资本公积中的收益额调整到收入总额中。
  (四)从账户的对应关系,检查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从“盈余公积”账户贷方发生额检查有无将营业外收入列入税后利润的情况;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审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从“无形资产”账户,审查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收益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若发现有问题,应认真查阅会计凭证,查明问题,并调整有关账务,同时调增应税所得额。
  (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查了解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情况,必要时,核对银行对账单,防止企业将政府补助在账外处理。财税[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检查时注意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并入了收入总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稽查案例1】北海某有限公司补贴收入不申报纳税案例
  (一)基本情况
  北海某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发电及冶金焦的生产销售,注册资本8,500万元。该公司日办理税务登记,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28,000,000元。
  2009年7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稽查力量在对区域内20户企业的统一检查中,将北海某有限公司列入检查计划,实施调账检查。经检查确认,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4.4万元。
  (二)稽查经过
  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首先查阅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初步掌握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对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的分析,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财务核算相对健全,能够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而且税负状况正常,如果单纯就账查账可能很难发现问题,必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开展检查,企业的投资规模庞大,在建设中的各种费用归集分摊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在投资建设中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补贴收入,是否及时入账等问题。
  2009年7月,检查组对该公司实施了实地调账检查。在调账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既定的工作思路,分成两个调取资料小组,一个小组负责调取财务部的相关资料,调取了2008年账簿凭证,对财务部电脑记载资料进行了复制;另一个小组负责调取供应、销售等部门的相关资料,注重对原料购进、货物发出等原始资料的审核,并结合对有关开票员、发货员、货物流向、内部控制制度的现场了解,调取了过磅单、产品销售发货单、销售结算单、发货结算统计台账等原始资料,为检查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基础。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5#凭证,收取北海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场地道路建设费10.6万元,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0.6万元。
  2.检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2008年6月处理一台设备,将处理净收益67000元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应调增计税所得额67000元
  3.2008年销售废渣、废料未申报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合计186000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86000元
  4.2008年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放工资奖金7,00万元(已扣除住房补贴697万元),未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直接发放的临时工工资55万元、误餐补贴64万元、补发2004年工资年终奖等66万元,共计885万元。经核实,企业虚列职工人数,多扣除工资3,00万元,年度纳税已调增56万元,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4万元。
  5.2008年职工福利费超过扣除限额27万元,职工教育经费超限额28万元,提取工会经费27000元,未取得上交工会组织的专用收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7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7.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4.4万元。
  (三)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已查实的违法事实,经北海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为不申报纳税,追缴税款84.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84.4万元。
  (四)案件启示
  对财务核算健全企业的检查不能忽视。透过该案的检查,我们发现该公司财务核算比较健全,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高,账面核算、纳税申报均比较规范,检查人员在最初的一周时间里几乎没有发现问题,但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最终发现了补贴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废料收入、以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该类企业的检查,不能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时检查人员必须切实提高财务会计和税收知识,增强检查规范企业的能力。
  三、营业成本的稽查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性。成本费用的检查先从企业的会计报表--利润表入手,主要分析“主营业务成本”项目,计算“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增减变化率”、“同行业成本率对比率”三个指标,对企业的主要业务成本增减变化情况与同行业同一指标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疑点。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分析和相关财务指标比对,进一步审核分析现金流量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应付账款”等项目,对没有支付现金但已列入成本的存货应向前延伸检查其购货合同协议、购货发票、装运及入库凭证来证实其真实性。实际检查过程中要紧密结合企业会计报表中异常的数据变化,把握成本费用的三个关键点:第一,成本费用包含的范围、金额是否准确,成本费用的划分原则应用是否得当;第二,分析各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百分比和成本费用结构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要查明原因;第三,分析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增减变动的情况,判断主营业务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排查税前扣除项目存在的疑点,确定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的突破点。
  营业成本的检查是成本费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工资费用、材料费用、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方面的检查。
  (一)工资费用的检查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费用的检查包括人员组成、工资总额组成、工资分配的检查。
  1.人员组成的检查
  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检查时,应根据企业的人事统计报表、职工花名册、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原始资料,查明职工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注意有无将非本企业人员工资在工资成本中列支,有无虚列本企业人员,导致虚列工资的问题。
  有的企业聘用或解雇人员等情况经常发生,企业人员不够稳定,加之工资结算和人员管理不严密,借此机会伪造工资结算表,虚列工资,扩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这类问题在工资数额上反映为月度之间工资总额波动大,成本项目中工资费用的增减数额多。检查时,应将各月工资总额及利润升降变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日常税务管理活动中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认真核对企业人员花名册和工资结算明细账,审查“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及其对应账户,以查证落实有无上述问题存在。
  2.工资总额组成的检查
  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检查时,根据“应付工资”账户的借方,核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工资结算表),注意那些不属工资总额的支出是否列入了工资总额。
  3.工资分配的检查
  企业在月份内发生的全部工资,包括生产部门工人工资、管理部门人员工资、非生产各部门人员工资以及编外人员和长期病休人员的工资等。凡是属于本月的工资,不论当月是否领取,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应按照工资的用途,通过“工资分配表”分配计入当月生产成本费用等有关科目。工资分配的检查就是查核工资的分配是否按其实际用途进行分配,是否符合税收、会计规定,有无不应列为生产成本费用的工资而记入成本费用之中。检查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检查福利部门人员工资的分配情况
  企业的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不得记入成本费用。检查时,可先查核“应付福利费”账户借方发生额,看有无上述人员的工资列支记载。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支出,就有可能记入了生产成本费用。再进一步检查“工资结算表”和“工资分配表”,查明这部分人员工资结算和分配情况,根据查核的数额,对记入生产成本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应予以调整。另外,对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等人员应结合人员组成的检查,进一步核实工资分配情况。
  (2)检查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人员工资的分配情况
  企业基本建设和专项工程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在其各自有关来源的基建资金渠道和在建工程中开支。检查时,首先应当查清这些部门是否抽调了在册职工,如果有这种情况,再审查有关科目,查明借入人员工资的列支情况。
  (二)材料费用的检查
  材料费用核算是否正确,对产品的制造成本,企业的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对材料费用的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材料的核算一般通过“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等账户进行。检查时,应对这些账户的明细分类账进行检查,检查各种材料的收入、发出、结存三个环节,检查各环节的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
  1.收入材料的检查
  工业企业材料的增加,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外购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加工材料、投资或捐赠转入的材料。检查时,除了对各种收入材料分别从数量、单价、金额等方面进行检查外,还应对收入材料管理范围进行检查。
  (1)收入材料管理范围的检查
  收入材料管理范围,是指不属于生产用材料管理范围的物资不应列入材料管理,不得以购代耗。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将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劳动资料化整为零,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入账,有的企业以购代耗,将外购的材料不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这样处理既影响企业成本核算及财务成果的形成,也违背了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所以,在对收入材料检查之前:首先必须准确界定材料管理的范围,特别对材料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更要重点检查。检查时,应以“低值易耗品”、
“制造费用”等明细账为中心,结合购货发票的经济业务,从物资的品名、性能、规格、计量单位、单价、用途等方面加以分析,判断是否有将固定资产误作材料核算。还应检查购入材料有无办理入库、出库手续。查明有无以购代耗的情况。
  (2)外购材料的检查
  ①外购材料成本的检查
  外购材料采购成本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生产成本中材料费用列支的正确与否。因此,材料费用检查必须从外购材料采购成本的检查开始。
  外购材料实际采购成本包括:材料的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及缴纳的税金。对外购材料实际采购成本的检查,主要检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有无多计或少计材料采购成本的情况。
  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外购材料是通过“材料采购”账户进行核算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总分类账及其明细分类账全部采用计划价格核算,其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核算。检查时,应以“材料采购”账户借方发生额作为重点,结合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予以查证。在实际税务检查中,必须注意各种不同的错误表现形式,运用恰当的检查方法将问题查实。归纳起来,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构材料采购业务。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伪造或虚开购货发票,虚列材料采购业务。这不仅直接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应纳增值税额,而且还虚增了材料采购成本,导致影响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及利润的正确核算。如果虚报的材料通过财产清查以盘亏报损的理由核销,就会直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每次购入材料的原始凭证及实物要进行核对,及时发现此类问题。
  B.有无将工程物资的购置费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工程物资的一切购置费用均应通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得挤占材料采购成本。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将工程物资作为生产用材料进行核算;也有的将其运杂费等费用记入材料采购成本或期间费用。这一方面虚增了材料成本或期间费用,影响会计利润,另一方面使工程物资采购成本偏低,从而使在建工程成本核算不实。
  检查时,应以“材料采购”账户为中心,对照所附原始凭证记载的物资品名、数量等项目进行分析,看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C.有无将材料采购费用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采购费用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都是材料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将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仅造成材料采购成本失真,增加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减少了当期应实现的利润。当材料发生意外损失时,还会将推迟实现的利润转变为现实的损失。也就是说,由于上述错误引起对税收的相对影响额会随着材料的意外损失而转变为绝对影响额。对这类问题应注重检查。
  检查时,应从审查原始凭证入手,看材料采购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外购材料的原始凭证一般应有发票、运杂费收据、银行或往来结算凭证、材料以及验收入库凭证等,如果发现只有购料发票而无运杂费等凭证时,则应进一步审查相应的“管理费用”明细账的有关项目,查证有无上述问题的存在。
  D.有无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计入材料采购成本。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标准之内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其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就会随着材料的消耗而对税收产生影响。
  检查时,采取账证结合的办法,审查材料采购原始凭证中有无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凭据。如果已构成材料采购成本,应据实进行调整。
  E.有无不结转已验收入库的材料节约差异。企业在采用计划价格核算库存材料时,应正确核算购进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当实际采购成本大于计划成本时,就是超支差,形成借方差异,反之为节约差,形成贷方差异。有的企业只结转超支差异,而不结转节约差异,造成虚增耗用材料成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期利润。
  检查时可将“材料采购”期末结存的总账余额与其明细账相核对,凡不相符的,则要逐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问题。
  F.有无虚增材料成本。这种情况主要是估价入账材料核算错误,估价入账材料在次月初应用而不用红字予以冲销,这样就会产生如下影响:一是当收到发票凭据或付款后又重复入账,造成材料虚亏和无主应付账款的形成;二是收到凭据付款后直接冲减应付账款,将价差长期挂在往来账上,造成库存材料成本虚增。不论是重复入账还是直接冲减应付账款,最终都将导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时,应以“原材料”账户为中心,审查估价入账的材料次月初是否用红字冲销;如果没有冲销,再看有无采购材料数量和采购成本与之相同或接近的采购业务。如有,应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查证是否存在重复列支的问题。另外,对“应付账款”明细账的余额要认真审查,查明余额形成的原因。
  ②外购材料数量的检查
  外购材料在数量上出现差错,同样会造成产品成本失真,而影响到企业应税所得额。因此,在检查外购材料采购成本的同时,还必须对外购材料数量进行检查。检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A.有无将超定额损耗作为合理损耗,擅自核减采购数量,提高外购材料单位成本。对外购材料的超定额损耗,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属于应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的,不得将损耗计入材料成本。而有的企业对不合理的损耗直接列入材料成本,也有的企业对应索赔的短缺损耗不核减材料采购成本,当收到赔偿款时,直接挂往来账户,从而提高材料采购成本。对于这类问题,检查时,主要是将有疑点的外购材料数量进行核对。一是将发票与入库单上的数量相核对,看是否一致;二是入库单所列数量与入账数量是否一致;三是将发票、入库单或入账数量与实物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查看不合理损耗材料采购成本处理是否正确。
  B.有无凭证与账册计量单位不同,或记账时前后数字颠例,小变大,大变小造成多计或少记材料数量。检查时,应将原始凭证与有关账簿进行核对,看入账数量是否正确。
  ③外购材料原始凭证的检查
  外购材料应有购买发票,如果原始凭证仅为自制的出库单和领料单,而未取得发票,应做估价入库处理,而不能直接作入库和出库处理,更不能记入成本,对此,应进一步审核外购材料的真实性。
  ④在途材料的检查
  在途材料是指材料尚在运输途中,即单到料未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不入账,待材料收到验收入库后再入账,也有的企业可能按采购材料票据上的买价和采购费用入账。这样,在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如果发现材料升溢或超定额损耗,就应对入账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调整。
  检查时,如果发现有材料短缺或升溢情况,应认真核定材料采购成本,将短缺或升溢材料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在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材料的企业,还应对“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中的有关数字进行调整,使材料采购成本的核算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3)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①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组成的检查
  “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是用来专门核算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该账户是按实际价格进行核算的。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一般包括三项内容,即发出被加工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委托加工的费用以及运杂费等。这三个项目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差错,均影响加工材料成本的正确性。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有无将非生产部门耗用的材料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B.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是否按规定结转了材料成本差异,有无多转借差或少转贷差,从而造成材料实际成本增加。对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可以“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为中心,结合“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账户的贷方有关数字进行检查,同时调阅“发料单”从发料部门、材料品种、数量等方面进行检查。
  C.有无将加工费及运杂费直接记入成本费用。在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中,如果没有加工费支出项目,应注意是否将加工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直接列生产成本。是否有以余料或加工成品抵付加工费的情况。凡是委托异地加工单位加工的材料,如果没有运杂费的发生,就应注意是否将其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
  ②委托加工发出材料和收回材料成本差异的检查
  “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是按实际成本核算的,所以,企业库存材料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那么,在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应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又要将实际成本转化为计划成本。如果发出与收回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发生差错,不仅影响“委托加工材料”账户记录的真实性,而且会造成“材料成本差异”核算发生差错,影响差异的分摊,最终影响到企业生产成本及利润。所以,检查时,应注意有无发出被加工材料时,不结转差异,而只以计划价格直接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收回时却不计算差异,按计划价格贷记“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从而差异长期留在该账户内。这样的问题对委托加工业务较频繁的企业应重点检查。检查时应将“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及相关原材料明细账同时对照检查。
  ③委托加工材料收回数量的检查
  对于这方面问题的检查,主要检查收回的数量有无短缺。有的企业往往发出材料数量多,收回加工材料数量少,且相差悬殊。对此,可先按合同规定的单位消耗定额测定应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数量,然后将其结果与实际收回数量核对,如果不一致,应再进一步追查其去向,看是否有从事账外出售或非生产部门直接领用等问题。应收回委托加工材料数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应收回委托加工材料数量=(发出加工材料数量-加工剩余材料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位消耗定额
  (4)自制材料的检查
  如果企业自制材料较多,应按其加工改制材料名称设置成本计算单,单独核算其实际加工成本。自制材料加工成本应包括耗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材料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以及加工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其他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自制材料成本也是材料成本的检查内容。
  ①对自制材料成本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A.耗用原材料成本是否正确,有无将非生产项目耗用材料计入了自制材料成本。检查时,应以“生产成本——自制材料”明细账为中心,结合“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账户开展检查。如发现疑点,再调阅领料单等原始凭证,查证是否有上述问题的存在。
  B.自制材料应分摊的共同费用是否正确,有无将应由自制材料承担的费用不予分摊,而挤占同期产品生产成本的问题。检查时,应以“生产成本——自制材料”账户为中心,结合费用分配表进行检查,以证实自制材料是否分摊共同费用以及分摊的费用额是否正确。
  ②对自制材料数量的检查,应按单位消耗定额测算出应收回自制材料数量,然后再与入库单上记载的验收入库数量或与实物进行核对,凡相差较多的,一定要查明去向。应收回自制材料的测算公式如下:应收回自制材料数量=加工改制领用原材料数量&单位消耗定额。
  (5)其他方式取得材料的检查
  企业除了外购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和自制材料以外,还有可能接受外单位的投资、捐赠并以材料作为投资资本和捐赠实物而增加企业的材料。对于这方面情况的检查,注意以材料作为投资条件的,其材料的作价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有无人为抬高材料价格,扩大生产成本减少利润的情况。尤其是关联企业有的通过这种手段转移利润进行偷税,以减轻税收负担。检查时,对于投入或捐赠转入材料的单价应与市场同期同类材料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作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整。检查过程中,应检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原材料”等有关账户贷方发生额,并详细审查原始凭证。
  2.发出材料的检查
  工业企业的发出材料,除了少部分用于委托加工、非生产耗用和转让销售以外,绝大部分都是生产耗用。因此,发出材料的检查应以生产耗用为主,重点检查发料的计价、计量和用途等方面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工业企业发出材料,不管是哪个部门领用,用途如何,都要通过“原材料”等各类材料明细账贷方反映。按计划价格核算的,还要通过“材料成本差异”有关明细账户核算。因此,发出材料的检查,应以“原材料”明细账户为中心,调阅会计凭证,查看“耗用材料汇总分配表”、“材料成本差异计算分配表”,必要时可查阅领料单等原始单据,审查发料计价、计量有无错误,正确划分材料用途,从而检查生产耗用材料数量、金额是否正确。
  (1)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因为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结果不同,有时相差很悬殊。因此,为了保持各月间会计核算资料的可比性,遵循会计准则中的“一贯性”原则,不得随意改变计价方法。
  ①采用实际价格核算发出材料成本的检查
  A.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为权数,用期初结存材料成本和本期入库材料成本之和除以期初结存材料数量和本期入库材料数量之和,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来确定本期领用或发出材料成本的计价方法。其特点是,本期发出材料的平均单位成本与期末结存材料的平均单位成本应当一致。检查时,若二者存在差异,则说明企业核算发出材料成本不实。一般地说,当发出材料单位成本大于结存材料单位成本,是多转发出材料成本;反之,则为少转发出材料成本。
  由于工业企业材料品种繁多,不可能对每种材料都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将重点放在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或主要材料方面。如果发现发出材料单位成本与结存材料单位成本不一致,就应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准确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再乘以发出材料数量,确定应结转发出材料成本。实际转出的材料成本大于应转出材料成本的差额,就是多转发出材料成本金额;反之,为少转发出材料成本金额。
  B.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在每批材料收入以后,均要根据库存材料的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发出材料时,以结存材料的平均单位成本乘以发出材料的数量即为发出材料应转出的材料成本。其特点是:每批发出材料的单位成本应与该批材料发出前的库存材料单位成本一致,若不一致,则说明发出材料成本与期末结存材料成本不实。就应重新计算本月内各平均单位成本和每次发料成本,计算出多转或少转发料成本。
  C.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收到的材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并按收入材料时间顺序确定发料的单位成本。单位成本乘以发出材料数量,即为发出材料成本。其特点是:期末结存材料成本,是由最近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所组成。当期末材料结存数量小于最后一次购进材料数量时,其结存材料单位成本就应是最后一次购进材料的单位成本。当期末材料结存数量大于最后一次购进材料数量时,其结存材料单位成本一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应从后往前依次类推。检查时,应逐笔核实每次发料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对于多转或少转的材料成本,应进行调整。
  ②采用计划价格核算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对采用计划价格核算发出材料成本的企业,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的检查。首先核对月终分配前材料成本差异额核算是否正确,其次检查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计算是否正确,最后检查生产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即三步核查法。
  A.核实月终分配前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材料成本差异是材料实际采购成本与计划成本而形成的差异额。有的企业不按规定核算,千方百计推迟实现和隐瞒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将节约差异额长期挂在“材料采购”账户不结转;二是将节约差异额转入“应付款”类账户挂账;三是虚转超支差异额。为了保证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和本期发出材料成本核算的正确,必须对采购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等环节的材料成本差异核算及账务处理情况逐笔进行检查核对,落实月终分配前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B.核实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
  在查核材料成本差异额的基础上,核实企业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的计算是否准确,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检查时,可根据计算公式重新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额)&(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100%
  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出现错误,其原因:一是企业不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期差异分配率,而是人为确定分配率;二是将节约差异额作为超支差异,使计算结果出现错误;三是取数有错误等。
  C.核实差异额的分配是否正确
  生产耗用材料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额是否正确,直接影响生产成本是否正确。除上述由于差异额和差异率核算错误影响差异额的正确分配外,在差异额分配环节还应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在材料分类核算差异的情况下,将其中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另一些材料的节约差异全部留下来;有的企业时而按比例分摊差异,时而按定额分摊差异等。检查时可按公式计算出准确的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然后计算出应结转的材料成本差异分配额,并与本月实际结转的材料成本差异分配额核对,看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再进一步检查多转或少转的差异额,以及对生产成本的影响。也可采用汇总倒求计算检查法,核实期末差异账户结存额来确定发料分摊额是否正确。计算公式为:
  期末结存材料应留差异额=期末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期末材料成本差异率
  多转材料成本差异额=期末结存材料应留差异额-差异账户期末结存数
  此外,还要对照“发出材料汇总表”和“材料成本差异计算分配表”,看在建工程和福利部门等非生产项目耗用材料有无不分摊或少分摊差异而挤占生产成本的情况。
  (2)发出材料计量的检查
  发出材料计量是否准确,直接影响生产成本。因此,对发出材料计量的检查,也是检查发出材料成本的重要环节。检查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
  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就是以本期单位产品耗料数量与定额耗料数量对比或与上期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对比,分析其实际耗料数量是否正常。如出入过大,说明领用数可能有问题,应进一步核实。
  ②应耗材料分析法,是按单位产品应耗材料数量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实际数量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耗材料数量=(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数量)&单位产品耗料定额
  按照公式计算的本期应耗材料数量与本期实际耗料数量对比,扣除废品耗料数量,二者应基本一致。如果出入过大,说明耗料不实,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③应出产品分析法
  应出产品分析法是按耗用材料测算出应出产品数量与实际完工产品数量对比,看是否基本一致。如应出产品数量比实际完工产品数量相差较多,则可能有虚增耗料或产品计量不实的问题,应进一步检查。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出产品数量=本期耗用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定额
  实出产品数量=本期投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数量
  (3)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
  对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主要是看有无非生产用料计入生产成本问题,出售材料成本结转是否正确,有无虚报耗料的情况。检查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领发料凭证是否注明了用途。对没有注明用途的领发料凭证,均应查清是生产用、生活福利领用还是在建工程领用。
  ②虽然注明了用途,有无领用与本企业产品生产无直接关系的材料,有无领用与领用部门无关的材料。如服装厂大量领用金属材料,后勤部门领用生产用材料等情况,如果有这类情况就应进一步查实。
  ③注意多用途材料的耗用。某些材料既可用于生产,又可用于生活、在建工程等。如机械行业的金属材料、木制品行业的木材等。对这些材料发生大量耗用的情况时,可根据各种定额,测算有无将生活福利和基建用料记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检查时应注意检查“发出材料汇总表”、“发料凭证”和“原材料”等账户,认真审查材料的去向及其账务处理情况。
  3.周转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购入、发出和结存的检查,与材料检查基本相同,按现行制度规定,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可采用
“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
摊销。对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检查,应根据其特点及不同的摊销方法,结合入库、出库、保管等原始凭证进行。
  其一,审查有无将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错按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处理。正确划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界限,是低值易耗品检查的首要环节。检查时应首先掌握好二者之间的划分标准,然后结合发票等原始凭证对照“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从其品名、性能、单价、用途等方面加以分析、判断,看有无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的问题。
  其二,审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残料处理是否正确。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如果有利用的残料价值,就应一方面及时收库,一方面冲减生产成本,并且残料估价要合理。而有的企业将残料不估价入账或估价偏低,影响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其三,有无重复摊销包装物价值。有的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购货方将包装物丢失或损坏无法退回,销货方将已摊销的包装物损耗价值重复列支,造成费用虚增。
  其四,在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时,审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材料成本差异计算与结转是否正确。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时将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差异转入生产成本,检查时应注意有无多计超支差异而不计或少计节约差异的情况。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应在报废时按其摊销的价值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检查时,应注意有无在领用时误按领用价值结转差异的情况。
  4.期末库存材料的检查
  在实际税务检查工作中,期末库存材料成本的检查与发出材料成本的检查是同时进行的。在一般情况下,发出材料成本计算结转错误必然导致库存材料成本错误,或者说,库存材料成本不正确,发出材料成本也一定是错误的。因此,检查期末库存材料成本是否正确,是核实本期材料费用的重要一环。
  检查期末库存材料主要是落实库存材料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正确。一般应根据“材料明细账”和“材料盘点表”的记载逐项对照检查,看账表是否一致。同时,还应深入车间、仓库了解材料库存及盘点情况,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1)审查期末库存材料数量
  从工业企业来看,材料品种繁多,检查时,不可能对每种材料都进行检查,但对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和主要材料以及账面数字反映异常的材料应进行重点审查。主要方法如下:
  ①实地重点抽盘。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由于生产耗用量较大,入库、出库业务较频繁,要彻底检查材料账存数量是否正确,必须进行实地盘点,查清材料溢余或短缺数量及原因,并按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②账面红字数量分析
  材料明细账结存数量一般应为蓝字,如果出现红字,则为异常情况。对于红字数量应作具体分析,看哪些原因导致发生红字数量,从而多转了生产成本,哪些情况没有多转生产成本。在实际工作中,材料品种、规格相近的账户之间串户时有发生,可检查原始凭证予以证实。
  (2)期末库存材料金额的检查
  在对材料结存数量审查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审查结存材料单价与结存材料成本金额,以确定企业多转或少转材料耗用成本金额是否正确。
  ①单价分析。
  期末结存材料单价是否合理,应视不同的发出材料计价方法而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大多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确定发料成本。在采用这种计价方法的情况下,结存材料单价与发出材料单价应该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是多转或少转发出材料成本,结存材料出现少留或多留成本的情况。多转或少转发出材料成本的计算公式:
  库存材料应存金额=库存材料数量&该项材料加权平均单价
  多转或少转耗料成本=库存材料应存金额-该项材料账面金额
  当计算结果为零时,说明结转发出材料成本正确;当计算结果为正数时,说明多转了发出材料成本;当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说明少转了发出材料成本。
  ②红字金额分析
  在核实库存材料数量的前提下,凡账面材料结存数量是蓝字,结存金额出现红字或没有金额,如果不是记账造成的差错,则属于多结转耗用材料成本。
  A.材料明细账户账面结存数量为蓝字,金额为红字时,可按下列公式求得多转耗料成本金额:多转耗料成本=账存数量或实存数量&结存材料单价+账存红字金额
  例:某厂某月末,A种材料明细账账面结存4吨,经盘点实存6吨,结存单价为400元/吨,结存红字金额为1000元。经检查计算,该种材料结存单价应为500元/吨。多转耗料成本=6&500+(元)
  B.材料明细账户账面结存蓝字数量,结存金额为零时,可按下列公式求得多转耗料成本金额:
  多转耗料成本=账存材料数量&结存材料单价
  C.材料明细账户账面结存有红字数量和红字金额的,在排除货到单未到、借入材料未入账以及材料串户等不属多转成本的几种情况,材料账面结存的红字金额即属多转耗料成本。如果仓库存有库存实物,则应按盘点的实存数量计算多转材料成本。其多转耗料数量与金额的计算公式:
  多转耗料数量=实际盘点数量+账面结存红字数量
  多转耗料成本=实际盘点数量&正确的材料单价+账面结存红字金额
  例:某厂某月末B种材料账面结存红字数量400千克,红字金额1000元。经过实地盘点,该种材料实际库存数量为200千克。经检查,该种材料月末结存单价为4元/千克。
  多转耗料数量=400+200=600(千克)
  多转耗料成本=200&4+(元)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若材料账户账面结存栏内只有金额,没有数量,一般情况下为平时少转材料成本造成的,也应查证落实,据情处理。
  (3)材料盘点的检查
  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是财产清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一般都有定期盘点制度。由于种种原因,每次盘点的结果,总会有材料盘盈或盘亏的现象。但也确有部分企业因盘点不认真或错记盘存表发生盘点错误的现象,或有意把盘盈、盘亏材料隐瞒下来,不作账务处理。对于采用实地盘存制的小型企业,在材料盘点上打“埋伏”,是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法之一。
  ①对采用“实地盘存制”企业的检查
  采用“实地盘存制”的企业,平时只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到月末,对材料等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实地盘点所确定的实存数,倒挤出本月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减少数=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期末实际结存数。采用这种方法,工作简单,工作量少,但是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没有严密的手续,不便于监督,倒挤出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中成分复杂,除去正常的耗用外,可能还有毁损和丢失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但实际工作中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对这样的企业,可采取以下办法:一是要掌握盘点的原始记录;二是对原材料、主要材料和贵重材料重点抽查复盘。检查时注意以下情况:
  盘点表汇总时有无错误。如有无漏盘仓库、漏盘项目、或数字汇总错误;
  有无账外材料、借出材料、尚未作销售处理的出售材料、发出委托加工材料、车间存料、自制材料漏盘的情况。
  ②对采用“永续盘存制(账面盘存制)”企业的检查
  “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入有关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由于账簿中记录的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都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登记的,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采用“永续盘存制”,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对采用这种方法的企业,除应注意漏盘外,还应对盘盈、盘亏的处理进行检查。注意有无以下情况:
  有无只就盘亏入账,盘盈不入账或将盘盈转入“材料成本差异”或挂往来账户等情况;
  有无未经批准,处理材料盘亏列营业外支出的情况;
  有无将不应由企业负担的损失、短缺材料记入成本费用的情况。
  检查时,除应掌握盘存底表并进行审核外,还应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有关明细账,对照“材料盘盈盘亏报告表”和“材料库存盘点表”进行检查核实,如有不符之处,应作进一步的检查。
  【稽查案例】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列材料虚增成本偷税案例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8年,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推行稽查精细化管理,实施了案源调查立案程序创新工程。在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稽查局成立调查组,采用依据行业特点结合分析比对征管信息、外围摸底以及分析企业自查情况等调查模式,对销售收入超亿元、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作为调查对象之一的某钢材生产企业系重点税源户,前几年均未纳入地税部门稽查范围,该单位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负担率0.6%。该地区该行业案源指标库中企业所得税负担率警戒线为1%的根据立案程序的提示,选案部门判定该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偏低,该局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将该企业列为分级分类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钢材生产企业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合金板材和不锈钢的制造、加工以及钢材的销售。该单位2007年度销售收入30000万元,利润总额529万元,缴纳各类税款合计495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80万元。该单位同时开设一家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二者作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频繁。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人员先期与案件调查人员多次进行沟通,精心准备检查预案。考虑到该单位在收入、成本方面可能存在问题,仅靠检查财务资料难以取得突破,决定按企业生产销售的流程,兵分四路,同时进驻企业实施突击检查,全面调取企业的各项纳税资料,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重点检查该单位成本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⒈实地调查取证
  稽查人员按照检查预案实施突击检查,四个小组同时进入该企业的董事长办公室、财务科、生产车间和销售科、仓库保管部门。在董事长办公室,稽查人员向该单位董事长讲明来意,并听取其介绍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在财务科,稽查人员调取了企业2007年度各类报表、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获取了其多个开户银行的名称及账号。在生产车间和销售科,稽查人员了解到企业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并对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分品种、规格及数量进行实物盘点,掌握了企业当前时点各类产品的准确数据,同时调取企业销售部门的销售日报表和月度销售台账及所有产品的出库单据,稽查人员还将销售科电脑中汇总统计的企业2007年度的销售数据全部拷贝,进行打印,并由企业当场签字确认。同时,稽查人员在现场制作笔录,进一步固定电子证据。在仓库保管部门,稽查人员在第一时间隔断了仓库会计与外部的联系,成功调取了原材料、产成品的相关账册和入库、出库单据以及月度、年度盘点表。
  上述调账工作基本完成后,稽查人员按照事先拟好的询问提纲,立即分别对企业财务科长、销售科长、仓库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销售、仓库、财务诸环节在核算上的衔接情况。
  2.检查原材料成本
  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总体分析后发现,该单位2007年度上半年的利润水平明显低于下半年,稽查人员由此认为该单位在成本核算上有重大嫌疑,决定将成本核算的第一道环节—原材料核算作为检查的首个重点。
  该单位的原材料主要是两大类,即带钢和卷板,其材料主要供应商有20多家。稽查人员兵分两路开展内查外调,一路外调供货单位,一路实地检查企业仓库的原材料,并与账面核算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外调结果证实,供货单位2007年度供应该企业的原材料数,远远小于该企业的账面入库数,外调结果与账面比对发现原材料虚假入库线索。同时,该单位2007年度账面反映全年外购原材料31945万元,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5430万元,而该单位向国税局申报的“增值税明细表”中“进项税额”为5099万元,差额331万元,换算成相应原材料金额为1947万元。通过账表(账与纳税申报表)比对分析,发现入库原材料数额异常。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抽取了企业2007年度1月份的凭证,逐笔核对记录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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