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会大厦表决通过的新《外汇法》有哪些变化?

《财经》记者 林靖
日本希望从会计准则、语言、并购法律等多方面加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度,重塑东京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日,日本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FSA)公布了《强化金融资本市场竞争力计划》(下称&竞争力计划&)。该计划由日本金融厅根据《2007年经济财政改革基本方针》的要求制定,目的在于通过大幅放宽对证券交易所、基金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日本资本市场在亚洲的竞争力。
  新公布的&竞争力计划&,包含了约60项&松绑&措施,并将于2008年3月提交日本国会审议。这项方案,将成为日本自1996年实行金融业&事后监管&政策以来,动作最大的金融改革措施。
出版日期:日
本文见《金融实务》 2008年第2期
「渐进式开放」
  东京目前仍是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但在过去的20年中,其地位一直在下滑。由于日本过时的法规制度和高额税赋,国际投资者纷纷将业务转移至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监管较松的亚洲金融中心。
  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之后,长期持续的经济不景气,导致日本出现战后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动荡,东京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受到严峻挑战,对实体经济形成巨大的消极影响。在资本市场发展已经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改革缺乏竞争力的银行体系,使其更加适应世界金融一体化的要求,提高银行机构的创新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理能力等问题,应当说是酿成日本近年来金融动荡的重要因素。
  二战以后,日本采取的是全方位、有限制、渐进的开放模式,这一开放模式对于日元向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体制平稳过渡发挥了积极作用。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的资本市场开放都称得上成功,经济波动不大,而且为实行大额存款利率自由化、建立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金融创新活动奠定了基础。
  日本在实现资本项目下日元可兑换之后,虽然在资本市场开放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但实际上在证券交易市场准入、金融商品开放方面,保留了许多排外性&规制&,内外资本交易仍然实行事前报告、认可制度,对国内金融机构采取了&护卫舰&式的保护政策,造成日本金融市场相对封闭。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资本市场新的发展趋势,迫使发达国家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模式、体系、范围、内容等实行一系列重大变革。发达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也呈现出逐步放松的趋势。
  1996年,日本政府宣布以自由、公平、全球化为原则,提出《金融体系的改革&&面向2001年东京市场的新生》,对金融体系实施根本改革,也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anese Version of Big Bang)。其目标涵盖了整个金融体制,力争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准入。
  随着改革的深入,日本资本市场的管制进一步放松。在证券市场方面,有许多跟进英美变革,旨在&搞活市场&放松监管的举措。主要有:大幅度放宽限制、提高市场透明度、采用世界通用标准。取消分业限制,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而且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多种义务;准许外国券商、银行进入日本资本市场;实现证券交易手续费自由化;2001年之前废除证券交易税;废止交易所集中义务,强化店头登记市场机能,允许私设交易系统。
  日本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主干大崎贞和对《财经金融实务》记者表示,日本金融体系改革及随后的制度改革,使得日本金融资本市场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自由化。从国际上来看,并没有太落后的地方。但是,从国际金融交易来看,都基本上使用的是英语、英美法律、英美会计制度。由此,日语和日本法构成了自然的壁垒。
「重塑金融中心」
  &竞争力计划&中明确了四大支柱:一是金融资本市场的信赖与活力,通过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以确保市场的公正性、透明性,增强市场的多样性和便利性;二是促进金融服务业活力与竞争的商业环境,建立能够提供高品质和多样服务,并能满足时代需求的竞争环境;三是建立更好的监管环境,通过改善监管当局的行政手法,提高监管的效率、有效性和透明程度;四是完善市场环境,确保专业化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城市基础设施。
  计划内容包括,改革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防火墙制度、允许上市公司用英语提交信息披露文件、设立可同时交易股票和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所等。改革或废止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界管理层和员工兼职的限制,缓和对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共享非公开信息(企业客户)的限制等。
  &竞争力计划&将降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以使金融集团、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更紧密地合作、共享客户信息。计划还允许不同金融产品的交易所彼此合作甚至并购。通过简化交易所之间的合作程序,日本金融厅希望证券交易所能成为金融产品的&一站式&采购中心,从而吸引投资者。
  日本政府一直把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当做其主要目标之一,也希望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对冲基金进入日本市场,并鼓励更多家庭把储蓄转为投资。日本目前是全球第二大资本市场,日本的家庭财产总值约为1500万亿日元(约合14万亿美元)。
  大崎对记者表示,如果将《商品交易所法》统一到《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就有可能设立综合交易所,这与基金的多元化运作也紧密相关。&在持续老龄化的社会中,确保金融市场的多元化是紧要的课题。&大崎说。
  而重塑东京的金融中心地位,无疑也是&竞争力计划&的核心目标之一。据2007年公布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在全球各大金融中心排名中,东京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仅在全球排名第十,不仅落后于亚洲同一区域的香港和新加坡,也不及法兰克福和悉尼。
  东京证券交易所社长齐藤惇对记者表示,在激烈竞争中,为使东京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还需开发新一代的证券交易系统,通过自我监管改善市场的信赖和增强透明性;为了使外国公司来日本上市,应对国内外的新兴企业创设新的市场,要与欧美、亚洲的证券交易所在技术、网络、商品开发、推广等方面加强合作。
  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3月底,就市值而言,外国投资者拥有28%的日本股票,远高于2000年的18.6%,是历史上最高的比例。
  但是,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企业已从昔日的高点急剧下降,1991年高点时期有127家外国上市公司,而目前仅为25家。日本大和证券SMBC社长吉留真对记者表示,&我们也在为东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各种建议,希望有更多的外国企业到日本上市。虽然日本政府解除了&三角并购&的禁令,进一步开放了资本市场,但是,目前还没有大量外国资本收购日本企业的案例发生。&
  所谓&三角并购&,是指某外国企业首先在日本设立一家子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子公司以母公司股票置换的方式,并购日本企业。其特点是子公司用母公司的股票来换取被并购企业股东的股票,而不必使用现金。虽然日本不允许外国企业通过与并购对象企业直接交换股权进行跨国合并,但随着&三角并购&禁令的解除,外国企业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将日本企业纳入麾下,与一般的并购和合并经营具有同样的效果。
「对外吸引力」
  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推进部部长齐藤博一在接受《财经金融实务》记者采访时表示,东京证券交易所已成为亚洲最大的证交所,日本投资者对中国股票的投资意愿日益升高。中国企业在日本股票市场上市不仅可以筹措到巨额的资金,而且凭借在日本上市所获得的知名度和信誉,能够进一步与日本企业开展资金方面的合作,并以此拓展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商机。
  不过,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要在日本成功上市,需要满足日本的会计准则,突破语言限制。在日本上市的中国企业需要按照日本的会计准则,并需要将所有资料用日语来准备。对此,齐藤博一表示,&日本的会计准则有望在几年后,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而且,从2009年度开始,对于外国企业的披露资料可以用英文,只是其中的摘要还需用日文。&
  按照新公布的计划,将允许发行债券、股票和基金的外国公司向日本金融厅提交英文版的信息披露文件,还提议日本财务省免去境外基金在日本的常设机构税。据现行规定,境外基金在日本设立业务代理机构就具有潜在的纳税责任。
  外国投资者对日本企业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自从日本市场向外国证券经纪行开放以来,这些投资者对日本股票的买卖更趋活跃了。2007年,日本股票约有60%是由外国经纪行交易的,而1995年这一比例仅为27%。
  日起,日本政府解除了旨在防止外国企业通过&三角并购&的形式对日本企业实施并购的禁令。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促进日本国内企业的合并重组,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市场价值和竞争力,从而为日本经济注入新活力。
  大崎对记者表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企业显著减少,也是出于避免重复上市等不得已的原因。外国企业也可以通过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在日本筹措资金。
  吉留认为,日本资本市场放开了从内到外、从外到内的管制,希望日本资本市场也能成为吸引更多投资者的有魅力的市场。&日本企业的技术能力强、创新能力强,这都非常吸引投资者&,&目前正值美国次贷危机,股价下跌,所以也是一个投资时机。日本对外国投资者没有特别规定,希望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日本资本市场。&吉留说。■
日本金融市场开放大事记
1980年全面修订《外汇法》
1984年撤销有关进出口的期货外汇交易的实际需要原则;日本大藏省与美国财政部签署了&日元-美元协议&
1985年东京证券交易所起步,开始债券期货交易;解除日元外债、双重货币外债等新型商品的发行禁令;东京证券交易所对外国券商实行会员制开放
1986年部分修订《外汇法》,创设离岸市场
1987年解除外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海外金融期货交易的禁令;大阪证券交易所起步,开始股指期货&股期50&的交易;解除非居民欧元-日元CP禁令
1988年东京、大阪两证券交易所分别开始股票指数期货交易(TOPIX、日经225)
1989年开设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开始股指(日经225)期权交易;东京证券交易所开始股指(TOPIX)期权交易
1990年东京证券交易所开始债券期货期权交易
1991年开始执行证券保管转换制度;开始店头市场系统(JASDAQ)
1993年《金融制度改革法》施行;《特债法》施行&
1995年离岸市场放宽管制;股票店头市场对新兴企业创设第二号基准
1996年日本版金融大爆炸&Big Bang&;废除欧元-日元CP的发行规则,取消公募增资制度
1998年施行修订后的《外汇法》(外汇业务自由化);金融监督厅起步、施行《债权转让特例法》;施行《金融系统改革法》,证券衍生品、证券公司从批准制改为原则登记制、取消交易所的集中义务
1999年废除有价证券交易税;股票买卖委托手续费全部自由化;东京证券交易所开设&Mothers&创业板
2000年大阪证券交易所开设&NASDAQ Japan&;新《SPC法》、《投信法》施行
2002年取消大阪证券交易所&NASDAQ Japan&;大阪证券交易所开设&Hercules&(大力士)创业板
2003年《证券决算系统改革法》施行;《外国外汇令》施行,扩充离岸市场的功能
2007年解除有关&三角并购&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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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外交部就日本国会表决通过新安保法案答记者问
  中国网9月19日讯 据外交部网站9月19日消息,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就日本国会表决通过新安保法案答记者问。
  问:据报道,日本国会参议院19日表决通过了新安保法案。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在军事安全领域的政策动向一直受到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日本国会表决通过新安保法案,是战后日本在军事安全领域采取的前所未有的举动。日方近来加紧强化军事力量,大幅调整军事安全政策,与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格格不入,已经引发国际社会对日本是否要放弃专守防卫政策和战后所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质疑。
  我们郑重敦促日方切实汲取历史教训,认真倾听日本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正义呼声,重视亚洲邻国安全关切,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在军事安全领域慎重行事,多做有助于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的事,而不是相反。
责任编辑:NE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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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电 据日媒报道,夏普公司高层本月19日透露,正在考虑向东芝新成立的半导体公司“东芝存储器”出资。
  报道称,夏普打算加入其母公司、计划收购新公司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公司的阵营。因日本政府对具有竞争力的半导体技术流失海外保持警惕,鸿海与夏普可能欲通过组团以求获得批准。
资料图:东芝
  据悉,鸿海承接了美国苹果公司的iPhone智能手机生产业务,使用了夏普的液晶面板。因东芝存储器从事iPhone存储媒体“闪存”的生产,若能收购则有望使零部件采购变得更加容易。
  夏普高层就东芝存储器公司对媒体表示“虽然有波折,但未来将是物联网时代,因此非常重要。这仍是很好的投资。把资金放在银行也不会产生收益”。
  鸿海参加了东芝3月实施的招标,报价被认为接近3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900亿元)。目前已获悉,鸿海为参加5月的第二次招标也向软银集团发出了合作请求,还正在呼吁美国苹果公司合作。
  不过,日本政府内部正在讨论一旦外企收购东芝存储器,将依据该国《外汇法》发出叫停建议。即使鸿海旗下的夏普参与其中,能否获批仍无法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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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门资讯排行日本国会表决通过新《外汇法》 以防安全技术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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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参院全体会议17日表决通过了旨在加强防止安保相关技术外泄的新《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该法案正式成立。其中新增对擅自出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货物与技术的企业给予最高1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130万元)罚金的制度,将加强进出口限制。
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参院全体会议17日表决通过了旨在加强防止安保相关技术外泄的新《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该法案正式成立。其中新增对擅自出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货物与技术的企业给予最高1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130万元)罚金的制度,将加强进出口限制。
报道称,当前外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等有所增加,可转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和制造的高精尖技术外泄忧虑加剧,因此出于安全保障的立场加强管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日本政府高度重视东芝的半导体技术,监管的加强可能会对其业务出售造成影响。
对于投资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家和企业,新《外汇法》中新增“一旦判断有损国家安全,将勒令中止出售股份”的机制。
报道指出,除加大对擅自出口可转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技术的罚款外,调查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入内调查对象也将在出口企业的基础上新增中间商。
责编:海闻日本的投资政策 - 中国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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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投资政策
发布时间: 编辑:日本&杨晓征 来源:
日本特区政策
&日本&特区& 全称&结构改革特别区域&(以下简称&特区&),指&国家承认其采取不同于全国统一制度的区域&。它是伴随着日本首相小泉对日本社会经济、财政、行政、社会通盘的&结构改革&而产生的,是小泉政府对日本结构改革整体战略的一步棋。
&&&&&& 一、 日本特区基本情况
&&&&&& (一)产生背景。小泉上台以后,其力争通过制度改革推动全国统一的结构改革计划实施遇阻,于是选择设立特区这一迂回战术,从地方入手,逐个突破,一方面可以鼓励地方发挥各自优势,最大限度激发各地经济活力,另一方面可以在个别区域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结构改革成果推至全国。2002年7月,日本内阁成立&结构改革特区推进本部&(后改名为&结构改革特别区域推进本部&),2002年12月,通过《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日本各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提交特区计划,申请建立特区。
&&&&&& (二)设立目的。
&&&&&& 政府规定特区在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不拘泥于原有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采取更多灵活有效的方式应对,一可以充分突出地方的特性,创造出更多适应该地区特色的新兴产业,扩大消费者利益,使该地区经济迸发更大活力;二可以通过特区结构改革的成功,进一步带动全国结构改革风潮,达到盘活全国经济的最终目的。
&&&&&& (三)主管机构。2002年7月,日本内阁下设&结构改革特区推进本部&,由首相本人担任本部长,内阁官房长官、金融经济财政大臣和规制改革大臣以及新任命的&结构改革特区担当大臣&为副本部长,其他大臣均为成员。本部还设立干事,干事由首相任命相应行政机构的官员出任。本部的事务性工作由内阁官房负责,内阁府予以协调。除了建立上述班子以外,该本部还制定了有关的&基本方针&,并设立了网页。本部长将根据需要听取有识之士的意见,并适当公布这些意见。
&&&&&& 二、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 (一)法律制定。2002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法律第189号《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法律详细规定了特区的基本方针、政府对特区计划的认定标准、特区可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和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推进本部。&
&&&&&& (二)地方提交特区计划的有关规定。日本特区内采用何种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不由中央统一制定,中央政府既不预先示范推广某种成功发展模式,也不给予财政支持,它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特区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普通模式,而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特点,自主提出改革方案(特区计划),交由政府审批通过即可实施。
&&&&&& 1、申请主体。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市町村和一部分事务联合和广域联合)可单独或联合制定计划于日前申请内阁总理大臣认定,特区推进本部分批受理。
&&&&&& 2、特区范围。根据地方公共团体所提出的事业内容,特区可以是市町村的一部或全部、一个或几个都道府县、跨地区的特定区域或全部,即需要实施相关政策的合理范围内设定的任意区域。
&&&&&& 3、必要步骤。地方公共团地必须通过事前确认计划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方可制定计划,在计划成型后,需听取实施主体意见,后提交申请认定,如有必要可申请更改。
&&&&&& 4、特区计划。必须包含以下10个部分内容:申请者、特区名称、特区范围、特区的特性、计划意义、计划目标、计划实施将为特区带来的经济社会效果、特定事业的名称、实施计划必要的认定以及计划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特殊规定。
&&&&&& (三)政府认定有关规定
&&&&&& 1、内阁总理大臣在从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对认定作出处理。计划所涉及的中央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在内阁总理大臣处理计划期间,必须尽快告知是否同意该计划;内阁总理大臣和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要求接受认定的公共团体就有关问题提出报告,并可以据此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内阁总理大臣认定该计划不符合要求(法律第四条第八项)时,可取消认定,并通知相关行政部门。
&&&&&& 2、《特区法》附则第二条规定,政府在该法实施5年以内,可以对法律实施状况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根据特区基本方针,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门对地方提交的特区计划进行研究,如同意该计划实施,则同时对相应法律规制定特殊条例(即所放宽的限制),并进行公布,其他地方可参照其内容制定特区计划。
&&&&&& 日本的特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可在特区内实行的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种类繁多,包括教育、物流、研究开发、农业、社会福利等几乎国计民生所有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管中央省厅范围也几乎覆盖了日本所有中央级政府机关。截至日,日本13个中央政府部门已制定了包括道路交通、教育、农林水产、产业振兴及医疗等各领域共100余条主要特殊规定。根据其中经济产业省作为日本经济主管部门,制定了16项特殊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需在实行一段时间后进行评定,成为特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作为范例切实在全国进行推广。
&&&&&& 三、特区发展情况
&&&&&& 截至日,日本内阁官房已认定了11批特区计划,共计批准878个构造改革特区。日本全国47个行政区域都设有特区。
&&&&&& 其中较具代表性的特区是向普通企业法人放开农耕牧业生产经营的农业特区。在该特区政策实施前,日本不允许非农业生产法人以外的普通企业进入农业领域。随着近年日本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突出,适龄农业劳动力短缺,加之人口流动低迷,许多地方已出现无人耕种的荒废土地。地方政府为搞活农业经济,打开困难局面,制定并提交了引入普通法人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特区计划。农林水产省根据日本《农地法》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第6条第1项以及第20条第1项和第8项做出特别规定,认定农业特区可以向普通企业放开土地经营使用,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和具有农耕土地经营资格的农业生产法人把农用土地租借给普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该项措施打破了日本农业领域一直以来高度封闭和垄断,引入了新的竞争,带来了活力,向农业自由化方向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目前日本共有11个地方的特区经批准采用了该项放宽措施,今后国家将就具体成效进行评定,向全国进行推广。此外,幼儿园和保育所的一体化措施、停车场收费改革、手续简化措施等50多种放宽限制在各特区实施后取得了广泛好评,现已向全国推广。
日本的投资制度
&一、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日本对外资的定义。日本将外国投资称为&对内直接投资&,包括下列投资行为:
a 收购日本国内上市企业股票,持股比率10%以上;b 参股国内非上市企业;c 投资者为&居民&身份时取得国内非上市企业股份,或投资者转为&非居民&后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d 持有国内企业股份或保有企业注册资本三分之一以上时,同意企业对营业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e &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设立分公司、工厂等营业机构,或对其营业内容或业务种类进行实质性的变更; f 对国内法人企业贷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金额超过1亿日元(贷款期间超过5年以上的)或贷款金额超过2亿日元(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中长期贷款;g 取得国内法人发行的私募债券,金额超过1亿日元,偿还期限超过5年;h 取得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股份。&
&&&&&&&(二)外汇法对&外国投资者&的规定:
a &非居民&个人;b 外国法人;c &非居民&个人或外资比率超过50%的国内的企业;d 在国内法人或国内团体内部,&非居民&个人董事或执行董事超过半数的企业。
&&&&&&&(三)日本的投资制度原则上对大部分行业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
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简称&外汇法&)。1992年以前,外汇法对外国的投资实行事前审批制度;1992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度,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给与自由化。1997年,外汇法又作修改,对外资仍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以及属于日本要保持自由化特征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
&&&&&&&尽管日本在制度上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但在具体实践中个别行业的市场准入仍很困难。例如建筑业,由于日本尚未开放劳务市场,加之本国固有的承包、分包体系,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日本建筑市场。再如海运业,在日本的现行港运体制中,外国船公司只能租用码头,而无法进入码头装卸等服务市场。
&&&&&&&(四)事后报告及事前申报制度:
在现行投资制度中,日本没有明确对那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的条文规定,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行业分类基于日日本总务省第139号告示《日本标准产业分类》。
&&&&&&&外国投资者在对日进行直接投资时,须根据所选行业通过日本银行向日本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交事后报告或事前申请报告,报表格式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从财务省或日本银行的网页上下载、提交。
&&&&&&&关于符合事后报告的行业,投资者须在投资行为发生后15天内提交报告,如外国投资者属于&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时,须由具有&居民&身份的代理人提交。事后报告书通常有以下种类:1. 取得股票或股权报告书;2. 转让股票或股权报告书;3. 同意变更公司营业目的报告书;4. 设置分公司报告书;5. 变更分公司等种类或营业目的报告书;6. 贷款报告书;7. 取得公司债券报告书。
&&&&&&&投资属于事前申报的行业时,投资者须在业务开始前3个月内提交申报,并且在日本银行受理后未经过30日不得从事业务活动,通常日本银行受理2周后就会告知结果。同样,报告的提交须通过具有&居民&身份的代理人办理。申报被受理后,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将召开由相关人士参加的审议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有可能发生要求变更投资内容或否决项目的情况。因项目本身原因,对项目的评审有可能最长延长5个月。 已提交报告的外国投资者如所持股份、股票及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或分公司、营业所的设置突然中止,须在30日内仍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出报告书,说明理由。
(注:项目评审会并非由财务大臣亲自主持召开而只是以大臣名义,具体程序由各自的评审业务部门操作。)
&&&&&&&(五)无需报告和申请的对内直接投资:1. 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公司的股票、股权或债券;2. 因合并非上市公司而取得股票、股权;3. 因股票的分割、合并、转换而取得的新股票;4. 取得非上市公司从上市申请到上市期间募集或出售的股票未满10%时;5. 取得非上市企业股票符合事后报告的标准,但因关联企业合并,持股比率低于10%时;6. 在国外取得上市公司在国外发行或募集的股票;7. 因公司的组织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股票、股权代替变更前的股票、股权;8. 公司的营业目的等发生变化,但变更前后的业务属于事后报告,或不属于事前申报。
&&&&&&&(六)内部留存报告:外国投资者的对内直接投资的注册资本在10亿日元以上的国内法人,在每个营业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须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提交&关于对内直接投资等国内法人内部留存的报告&。
&&&&&&&二、日本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日本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日直接投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外资提供便利: a.& 日本《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对投资于被日本政府认定为特定对内投资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流通业、服务业等151个行业,出资比例超过1/3的外国投资者,日本政府提供优惠税率和债务担保。外资企业成立5年内所欠税款可延长到7年缴纳;b.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外国投资者或属于外资企业在设厂、设备投资、研究开发、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融资; c. 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予外资减免事业税、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并给予资金补贴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对购置厂房建筑物、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便利;d. 日本中小企业与特定外资企业有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经当地政府确认,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获得2.35亿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三、设立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日本法人公司根据《会社法》和《有限会社法》的规定,企业形态分为以下四种形态:合名会社、合资会社、有限会社、株式会社,企业的设立程序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相同。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多为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的设立方式通常包括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外国投资者在日设立株式会社通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的形态大致可分为设置代表事务所、分公司以及法人公司三种。
&&&&&&&(一)设置代表事务所:代表事务所的设立原则上自由,并且不须提交任何申请,也不发生任何法人税征缴问题。代表事务所不具备营业活动职能,只局限于向本国母公司提供市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调查研究,为母公司代购资产并代保管等。
&&&&&&&(二)设置分公司:对外国企业在日本境内设置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等,日本外汇法上按&对内直接投资&进行处理。原则上,除应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进行事后报告外,(属于限制行业的应进行事先申请),还应按商法规定进行外国法人登记。
&&&&&&&(三)设立法人公司: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也属于日本外汇法&对内直接投资&的管辖范围。除了应提交事后报告外,根据营业目的有时还应提交事前申请。至于其他的各种商业登记手续、税务手续、劳动手续等等与日本国内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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