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大研究生分数线材料专业,毕业生,工资多少,好找工.作吗

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网&& 阅读:370 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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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旻昊陈兴莲
副组长:吕其兵,戈满寿
成员:周祚万,王勇,黄楠,翁杰,戴光泽,冷永祥,陈辉,朱德贵,李雪
二、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小组
组长:戈满寿
副组长:吕其兵
成员:何利萍,刘晓
三、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专家组
成立若干复试专家小组,各专家小组由5位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外语水平较高并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各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同时配备1名现场记录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录音和相关记录。
四、复试办法
1.复试人选基本要求
(1)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参加复试的分数要求为:总分大于等于280分,并且单科成绩满足国家控制分数线。
(2)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材料工程的硕士研究生参加复试的分数要求为:总分大于等于280分,并且单科成绩满足国家控制分数线。
(3)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生物医学工程学术型的硕士研究生参加复试的分数要求为:总分大于等于280分,并且单科成绩满足国家控制分数线。
(4)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参加复试的分数要求为:总分大于等于280分,并且单科成绩满足国家控制分数线。
注;符合专项计划要求的考生不需满足上述要求;推免考生已通过了复试,此次不再参加复试。
2、复试方式及内容
复试由笔试和综合面试两部分组成。
(1)笔试:
考试时提供4套考题,对应4个方向:高分子材料、生物医学工程、材料加工工程和金属材料,考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选做一套考题。
笔试为专业综合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学科基础知识、学科综合知识和专业外语水平,每套题满分100分(专业外语40分,学科综合60分),考试时间:90分钟;采取密封阅卷方式。
(2)同等学力加试:本学院无此情况
(3)综合面试(口试):针对各学科方向特点,重点开展以下方面的面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低于20分钟,并做好详细记录。
综合能力考核(满分100分)
基础知识、专业能力、科学素养、创新能力、特殊才华等
实践能力考核(满分100分)
基本实验锻炼、科研实践、学科实践技能与成果等
外语听说能力(满分100分)
以讨论为主,主要考核听力、口语和语言组织等英语综合能力。
3、复试程序、时间、地点
(1)办理复试手续
时间:日上午9:00~11:00
地点:九里校区机械馆2319(研究生教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李雪老师)
【注:1凭交费后打印的凭据办理复试手续,并提交资格审查材料,通过审查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环节,填写复试表格等。
2关于复试费的收取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号文件)的规定,每名参加我校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的考生须交纳复试费120元。
按照四川省物价部门的规定,研究生招生复试体检费为30元/人。
交费方式:为便于费用的交收,所有参加我校复试考生(含调剂复试考生)的复试费和选择在我校医院体检考生的体检费均在网上交纳,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网上缴费平台。
网址:http://202.115.65.201/payment/login.jsp
账号:身份证号
密码:初始密码为111111
第二步:选择支付费用。在“费用支付”——&“费用项列表”中选择费用项(复试费为必选项、体检费为可选项)。
第三步:网银支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的银行进行网上银行支付。
第四步:打印凭据。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出支付信息打印界面(该凭据可重复打印,方法为:登录后进入“缴费历史查询”,在“打印订单”处打印),只交纳复试费的考生只需打印一份交费凭据(交费总额为120元)、同时交纳了复试费和体检费的考生需打印两份交费凭据(交费总额为150元)。
第五步:选择在我校医院体检的考生须持《四川省研究生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到我校医院体检,并将其中一份交费凭据交至校医院;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先交费后持打印的凭据到所在学院参加复试。
交费时间:日8:00-4月6日24:00,逾期不再办理。
票据开具:已交费考生若需要票据则持打印的交费凭据到我校计划财务处(九里校区原二食堂二楼33号窗口、犀浦校区1号教学楼1208室)领取。
(2)专业笔试:日14:00~15:30。
(3)综合面试时间:日8:00开始
(4)综合面试地点:办理复试手续时到研究生教务查询.
4、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评分办法
复试成绩由笔试和综合面试两部分组成,综合面试又包括三个部分:外语听说、综合能力、实践能力。
①笔试:由考试卷面成绩确定;
②综合面试:由面试专家组现场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专家评分取平均值。
(2)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
①复试总成绩由笔试、英语听说、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四部分构成;
②复试总成绩满分400分,计算公式如下:
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100%+外语听说成绩×60%+综合能力成绩×140%+实践能力成绩×100%
(3)各复试专家小组给出的复试成绩由学院统一进行组间标准化后计入录取总成绩。
(4)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
考生总成绩(100分制)=(初试总成绩/5)×50%+(复试总成绩/4)×50%。
五、考生调剂复试基本要求
①本学院可接受本科毕业于985和211高校的优秀考生(包括第一志愿报考或未报考我校的考生);
②适当优先考虑第一志愿为本学院的学术型考生向专业学位型调剂;
③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本学院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在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学术学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位等四个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时,需在日之前办好调剂手续;凡是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调剂生,也须在日之前办好调剂手续。
④对于具有我院调剂复试资格的考生,学院复试后采取切块单独排序的方式进行录取。
注:申请调剂的考生,应符合“西南交通大学关于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学院择优确定具有我院调剂复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并且在网上公布。
六、拟录取
1、拟录取原则
①录取原则:
※对于第一志愿为我院的考生,学院分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并结合考生志愿和个人特长,择优录取。
※对于第一志愿为非我院的调剂考生,采取切块单独排序的方式择优录取。
②总成绩按第六条“拟录取”中的第2款计算;
③复试期间,本细则中第四条第2款中涉及的专业笔试、英语听说、综合能力、实践能力考核中有任何一项不及格(低于60分)者,可不予录取;
④鉴于本学院今年学术型考生上线较多,未被录取为学术型研究生的考生,可以在填报专业方向/导师志愿时申请转为专业学位型,并以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综合成绩排序和志愿等作为录取的依据。
⑤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复试总成绩大于等于60分;第五条中计算的考生总成绩大于等于60分,不满足者不予录取。
2、拟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录取总成绩计算办法: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
七、考生信息采集及身份验证
按照教育部和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要求,对于未在我校考点(代码:5102)参加考试的考生要在复试前进行指纹采集(时间:日——4月1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地点:九里校区逸夫馆4205,研招办将向每位完成指纹采集的考生发放一张带有工作人员签字章的资格审查表,考生须持此表参加相应学院的复试),对于在我校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不必再进行指纹采集;所有未进行指纹采集考生的复试及拟录取一律无效。各笔试考场和面试小组要逐一核查本组考生的相貌、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复试表中招聘三者的一致性,对于有任何疑问的考生,复试时要进行指纹验证和身份验证。
1、复试的每项成绩在“复试成绩”中已经明确,复试成绩是按百分制进行。
2、本复试通知及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3、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不再参加复试。
4、复试名单采用网上通知形式,请在复试名单中的考生速与我们联系确认;放弃复试的考生请尽快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工作时间):028-,李老师。
举报邮箱:yzb@jwbgs@
举报电话:028--
举报平台:学校主页http://www./中“监督举报平台”
受理部门:西南交通大学研招办、纪委(监察处)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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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为了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做好我校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现将《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广泛征求意见。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的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教务处官方微博反馈给我们。
电子邮箱:
官方微博:
咨询电话:教务科&
征求意见重点提示:
1、对免研成绩排名和课程进行了明确要求。(文件中规定从2010级起,免研排名课程成绩均以第一次成绩为准,参加补考、重修成绩均不再作为免研成绩认定,但在出国成绩办理、存档时仍按按最高分计,如本学期2010级、2011级的同学选修了刷分重修课程(第一次正考通过课程),可提交退课申请交至教务处排课中心X1209,经教务处核实后可以退课);
2、对参加竞赛获奖申请直免和加分进行了明确要求;
3、对加分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推免生范围与类型
第一条 学校在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条 为推动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和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推免生名额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部分,学术型名额用于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名额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中将作标注,以示区别)。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推免名额不得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二章 推免生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五条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六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必须通过前三个学年(建筑类专业为前四个学年)开设的主干课程(专业所要求必修、限选课);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外语四级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与传播学院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四级成绩不低于410分;外语学院相关专业学生要求通过相应专业外语四级或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只认可由我校组织报名参加的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八条 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对学生所学专业领域有特殊学术专长,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获得国家级重大学科竞赛最高奖项的学生,在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下,可直接推荐为本校免试研究生,申请竞赛直免的详细方案参照“第六章”。
&&& 第三章 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原则
第九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各学院院长、书记、主管本科教学负责人、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指标分配原则: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届毕业生学生人数、应届毕业生中茅以升班人数和学校文件规定的直免生并兼顾我校各学科的学科水平、专业水平等因素作为免试研究生候选人名额分配的依据。为鼓励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学校在双学位开展具有一定规模(应届双学位专业人数不少于20人)的学院给予一定的指标数专用于推荐双学位专业学生为第二学位专业的免试研究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平等竞争、保证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按学生免研主干课平均成绩与综合评议加分之和构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推免生候选人名单。各单位要将申请人的免研主干课平均成绩、综合评议加分等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四章 成绩排名计算办法
第十三条 各专业免研排名课程由学院自行确定,原则上各专业免研排名课程门数应不少于该专业实际开设主干课程门数的80%。每年6月份学院确定免研排名课程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通过教务网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从2010级起,重修补考成绩均不能作为免研课程成绩计算,成绩排名计算规则如下:
1、2010级及以后所有年级,在免研课程成绩排名计算时,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重修、补考成绩不能参与计算。
2、2009级(包括建筑学院2008级)仍按2008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即第一次正考课程考试通过,参加重修的课程(允许一次,取第一次重修成绩),按第一次重修成绩及正考成绩取平均成绩,如平均成绩低于正考成绩,则按正考成绩计算;如平均成绩高于正考成绩,则按平均成绩计算。第一次考试不通过,参加重修或补考通过,均按60分计算。(2009级土木学院、经管学院仍按原学院规定执行)。
3、通过学院、教务处同意并受理备案的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第十五条 成绩计算排名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完成,学院通过教务网进行学生成绩的认定、审核、下载。成绩排名结果由学院审核后通过学院网络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章 综合评议加分细则
第十六条 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要对拟推荐为免试研究生的学生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规定的加分标准确定加分。综合评议加分标准如下:
获奖情况及加分条件
国家级学科竞赛奖
一等:5;二等:3; 三等:2
省级学科竞赛奖
一等:3; 二等:2; 三等:1
个人发明专利
最多不超过3
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
最多不超过1
其他学科竞赛
最多不超过1
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
最多不超过1
国家外语六级(成绩不低于510分)
1、超过3人的团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申请加分请参照“第六章”执行;
2、其他学科竞赛是指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等举办的学科类竞赛,文艺、体育及其他社会类竞赛不能作为其他学科竞赛加分;
3、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特长加分由学院制定加分细则并向学生公布,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体育部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学科竞赛获奖申请加分仅限于以下竞赛: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嵌入式专题邀请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智能车竞赛
国家级、省级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大赛
国家级、省级
中国大学生软件服务外包大赛
全国电子商务三创赛
注:同类学科竞赛获奖加分不重复计算,取最高获奖等级。对于参加其他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学科竞赛或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且超过50所“985”、“211”院校参与的学科竞赛可参照国家级学科竞赛标准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报免研领导工作小组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发明专利要求学生为第一发明人、西南交通大学为申请人,需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发明专利应与本专业领域相关,有校内本专业至少两名教授的推荐意见,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确定加分数并公示。
建议加分规则:国家发明专利不超过3分,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1分。
第十九条 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加分时,参照以下列表:
发表论文级别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
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注:论文加分由学院负责审核。一般而言,核心期刊的认定参考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总和不得超过1分,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加分不得超过2篇。
第二十条 参加其他由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由学院可根据各赛事的规模、影响力及与本专业、学科的关系,酌情给予考虑,其他学科竞赛加分总和不超过1分。加分细则如下。
全国性竞赛一等奖
全国性竞赛二等奖
全国性竞赛三等奖
全省、片区性竞赛一等奖
全省、片区性竞赛二等奖
全省、片区性竞赛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由各学院制定相关加分标准,加分总和不得超过1分,学院制定的加分标准应向学生公示,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本科生参与国际交流学习,对参加我校交流项目,并在交流期间表现优秀、成绩优良的学生(交流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学期),在推荐为免试研究生时考虑适当加分,加分细则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学院共同商定。
第二十三条 加分情况须经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团委、体育部及相关单位最终认可,并在教务网、学院网上公布加分情况。每个学生综合评议加分累计最多不得超过5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议加分由学生本人通过教务网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核后并统一报教务处,相关单位认可后由学院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章 学科竞赛直免及加分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参与学科竞赛,更体现公平参与、公平竞争,从2012年起对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直免及加分方案进行如下调整:
参加指定学科竞赛(竞赛参照第五章中列出目录)获得全国赛最高奖项,参加人数在3人(含3人)以内可申请直免或加5分;参加人数多于3人者,由指导教师及团队成员共同认定,按第一参与人、第二参与人、第三参与人、第四参与人……进行排序,前3名参与成员可申请直接推免或加5分,其他成员申请加分数乘0.5的系数,即其他成员最多申请加2.5分。获得最高奖项之外的其他奖项,参照以上方式对队员进行排序,前3名参与成员按照相关加分标准申请如实加分,其他成员加分申请则在相关加分标准基础上乘0.5的系数。
第七章 推荐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由学院与教务处共同根据各专业已开设课程确定免研成绩排名课程,由信息系统完成课程成绩的初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网完成成绩核对、网上报名、加分申请、网上志愿申请等,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当年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名额,按规定的综合评议加分标准确定学生综合评议加分。学生免研主干课平均成绩与综合评议加分之和构成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顺序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别确定向校内推免生和向外校推免生候选人名单。推免生人数及推荐类别必须控制在学校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指标计划内,推免生“后备”人数应限定在指标数的20%以内。推免生名单及推免候选人名单应在学院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举例:某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为100人,学校下达给该专业的指标数为10人,则公示及上报学校的指标内人数应为10人,后备人选最多2人,上报的12人或少于12人综合排名必须在专业前30名)。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将《拟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评分表》及确定的推免生候选人名单上报教务处。
&&& 第三十条 鉴于校外接受推免生时间较早,故凡拟推荐为校外免试研究生的候选人,学校均一律先行同意推荐,待各学院和学校统一审定后根据名额最终确定是否具备推荐校外免试研究生指标。
&&& 第三十一条 所有推荐为免试研究生候选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完毕后,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校内推免生的接收,具体要求及办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获得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的优秀推免生可选拔为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详见《西南交通大学关于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西交校研(2011)23号】 。
&&&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推免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推免生名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省招办审核批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凡不能按期毕业、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受过处分的学生,则自动取消其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三十六条 按照规定,所有我校应届毕业生获得推免生资格者(含推荐校内和推荐校外),必须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cn,或)上报名,并在我校参加现场确认,否则,取消录取资格。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含照相)具体安排请见研究生院及其他招生单位通知。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加强推免生工作管理”规定:“各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推免生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应认真执行国家推免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推免生工作规定,严格掌握推荐条件、标准、方法和程序,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是推免生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减少推免生名额、直至取消推免生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推荐为校外免试研究生的同学,应主动联系“985工程”或“211工程”建设高校,推外指标将优先满足获得“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接收函的同学(科研院所、军校、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音乐、戏剧、美术学院除外)。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做好推荐免试研究生诚信教育,学生在领取免研指标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学生放弃免研指标,将减少来年相关学院若干指标数,并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
第四十一条 为吸引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我校研究生,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学校针对优秀推荐免试研究生制定了相应的吸引政策,详见《西南交通大学关于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西交校研(2011)23号】 。
第四十二条 本细节中与每年国家关于免试研究生推荐相关规定不相符者,以当年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节自发布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对本细节进行解释。
附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以下统称为招生单位)进行推荐、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八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制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的标准和条件;遴选专家组成推免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是否可以开展推荐工作进行评议;公布可开展推荐工作的学校名单和年度推荐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推免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校内院(系)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九条 教育部对年度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推荐
  第十条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质量优秀。
  (二)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且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体育、艺术院校连续6年)以上。
  (三)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四)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认为本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推免生工作的申请。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并遴选后转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推免生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教育部通知并公布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
  第十二条 教育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高等学校推免生名额:
  (一)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5%左右确定。
  (二)未设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建设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左右确定。
  (三)其他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2%确定,其中初次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前3年每年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确定。
  (四)经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单独增加推免生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
  (五)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
  教育部可根据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不得将推免生名额跨学校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七)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高等学校可按上述要求制订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第十五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各院(系)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本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省级招办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省级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十六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七条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其中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特殊类型的高等学校,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招生单位通知该考生。
  招生单位应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九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二十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单位进行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教育部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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