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的偿还风险行为为什么可以应对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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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原标题: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日前,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当前,中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与国际水平相比,中国政府还有一定的举债空间。为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下一步,财政部将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举的做法,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正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关键议题。早在今年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重庆、四川等几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并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随后,在2月下旬,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现阶段地方债管理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进行纠偏。《通知》旨在通过规范举债机制,引导地方债管理真正实现显性化、规范化。  那么,规范化应如何实现?  贯彻市场化当是题中之义。此前,《通知》强调,要“不断提高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续发行机制”,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  应当承认,尽管“市场化”一直是本轮地方债新政的关键词,但在实际运行中,地方债发行仍然受到非市场化因素的过多影响。隐性担保预期未完全打破之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将以前近乎无风险的“政府信用担保”贷款,骤然转化为违约风险增大但风险溢价相对不足的地方债,似乎并非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项。与此同时,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之下,部分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支出增大的双重压力,这放大了项目长建设期限与短融资期限导致的期限错配,让其偿债压力更甚。  而要克服这样的矛盾,还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一是打破非市场化的惯性思维,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预期。要让地方债发行从“双方皆不情愿”转化为“双方皆有动力”,最迫切的仍是彻底打破软性预算约束期待,堵“暗道”。这不仅需要法律等强制力的约束保障,也需要完善“明渠”的制度约束。在设计地方债置换产品时,关注市场的真实需求和容纳量,关注“借短投长”背后的风险,通过有序、合理安排债务置换的规模、节奏、产品续期安排,在产品价格上实现风险补偿,从而激励债务置换进程顺利推进,避免大规模、突击性的债务置换遭到冷遇,甚至最终演变为无可奈何的摊派。  二是进一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以鼓励市场充分竞争。除了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外,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推进地方债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研究推进通过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地方债。此外,还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债承销。  三是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严肃处理。除了严厉问责外,按照《通知》要求,需要更加系统性地确立地方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包括积极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地方债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列出违规黑名单等。这与金融系统征信、评级体系建设的思路相吻合,也是对违规者的有效约束,对守信者的最佳激励。  总之,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意味着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降低融资成本,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也是地方债新政出台的大背景。但是要想避免这种应急之举沦为“拆东墙补西墙”的拖延之举,避免风险持续积聚,就必须形成长期、可持续、对交易双方都有吸引力的制度。而排除国家强制力和政府信用的“隐性光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渠道、公平交易的机构定位和科学规范的制度设计乃至完善的监督问责机制,正是“开明渠”、“堵暗道”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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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央行12日发布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提出,立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努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和机制,保持总量稳定、促进结构优化。进一步摸清风险底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未雨绸缪,密切监测,准确预判,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防范化解不良资手段,积极稳妥去杠杆,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继续做好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系统良性运转,确保把住重点环节,补齐监管短板。加快完善存款的风险识别和处置功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的作用。积极规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协调配合,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注重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处置化解可能出现的相关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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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显示全部内容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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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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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APP
  证券时报网()05月12日讯  央行12日发布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提出,立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努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和机制,保持总量稳定、促进结构优化。进一步摸清风险底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未雨绸缪,密切监测,准确预判,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防范化解银行业不良资手段,积极稳妥去杠杆,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支持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继续做好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系统良性运转,确保把住重点环节,补齐监管短板。加快完善存款的风险识别和处置功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的作用。积极规范发展多层次,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协调配合,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注重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处置化解可能出现的相关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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