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劳动法怎么能参加劳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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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怎样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一名残疾人,5.23号上的班去的时候跟我签订试岗合同1500月,里边说明1--3个月转正1800月,6.20左右跟我签订1500月当时我问公司为什么不是1800他们给的答复是1--3个月属于只能1500月,6.28日单位叫我去医院体检给我办理保险,当时说明必须6.30日前把体检表送回公司,我去医院体检后医院给的答复是7.1日领取体检表(29.30是周6周日)体检完事回到公司我提出辞职单位说等我把体检表拿回在说,7.1日我把体检表交给公司,公司已给我办保险的名义把残疾证和银行卡加上银行卡的密码要去,当时我提出异议,可是单位说去办理减税手续要用。当时因为银行卡里没钱我就交给公司了,回家后我觉得不对劲于是7.3日像单位要我银行卡(因为7.8日是发工资的日子)我找到人资经理写下书面离职申请领导签字当时单位拒绝给我任何离职证据领导签完字就直接放在公司,(当时说不喜欢干可以请假,于是我写了请假条7.1--7.31日)当我向单位要银行卡时单位以我体检表送晚的理由说拒绝给我开6月份的工资,保险手续残疾证等说一个月以后交给我,现在我想直接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1.在车间班长工资2700月我们班同事2000月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是1500月。2.公司已欺骗手段把我残疾证银行卡和密码要去说是办保险手续和公司减税手续要用.3公司人资口头说拒绝给我开6月份工资。4.离职时公司拒绝给本人书面的离职申请只是领导签完字就放在公司到时我没证据说哪天申请离职,我自己写了个书面离职申请领导拒绝签字.5去医院体检体检费129元加上来回交通费都是我自己拿的钱单位拒绝支付.6.我对公司彻底失去信心在那干不下去了.请问我怎么以最快的时间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回我的银行卡和残疾证。保险手续能不能不用公司交了要不他们会以给我办保险的名义无限期推迟还我证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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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让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益  本报讯(记者黄典通讯员况倩)5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政协组织部分委员视察区残疾人联合会,面对面听取残疾人代表反映困难,针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面临的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职业技能差等问题提出建议。   在视察中,委员们了解到,重庆市渝中区建成了“渝中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引导和鼓励残疾人参与技能培训,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供扶持,对开展居家、寄宿性托养和日间照料的残疾人给予帮扶。   交流中委员们发现,个别用人单位出现了让残疾人在单位挂名,单位免缴残保金的“虚拟就业”,或者直接拒绝安置残疾人等现象,残疾人择业机会十分有限。残疾人职业技能偏低、经济困难,同工不同酬现象较为普遍,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委员们建议,营造全社会重视残疾人就业的浓厚氛围。残联部门应有针对性地根据残疾人不同身体情况、不同需求、不同文化程度,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心理疏导,提高残疾人自身职业技能和就业意愿。委员们提出,应根据实际不断探索残疾人就业创业新领域,打造残疾人就业新平台,将残疾人就业工作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面。同时,政府应认真研究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与普通就业者同工同酬,享有同样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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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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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残疾人的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残疾人的劳动关系
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 李乐国
一、案情简介
青岛某服装公司在建厂时占用了某社区的土地,该社区就安排了部分居民到服装公司工作,其中就包括本案的当事人徐某等六人。徐某等六人是残疾人,2008年7月服装公司和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就业手续。徐某等六人从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也从未发放过工资,公司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现因国家建设铁路的需要,服装公司处于拆迁范围,服装公司在未通知徐某等六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份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后徐某等六人因病治疗无法报销医疗费,发现了被停保的事实,随后徐某等六人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带薪年休假、防暑降温费等待遇。
针对本案,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徐某等六人没有实际到公司工作,服装公司也没有给徐某等六人发放过工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无需支付徐某等六人所要求的待遇。
第二种观点认为:服装公司招用徐某等六人入职,虽名义上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手续,但实际上服装公司并未安排徐某等六人就业,而是利用徐某等六人的残疾人证,去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劳动关系应当是无效的,应当驳回徐某等六人的仲裁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服装公司是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强制性规定招收残疾人就业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部分支持徐某等六人的仲裁请求。
二、法律分析
服装公司和徐某等六人的劳动争议纠纷如何认定,审判实务中有争议,裁判标准不一,笔者以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认为服装公司和徐某等六人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残疾人就业是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来保障的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可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能谈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因此,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残疾人保障法》这部专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就应当视为已经实际用工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否则,特殊情况下的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好理解。
2、企业不愿残疾人到公司上班是自愿的选择
徐某等六人实际上没有去用人单位工作,这是事实,但不能以残疾职工不提供劳动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大部分企业在招用残疾人时要算经济成本,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不但需要花费大笔费用,而且占用了公司有限的空间和设施,更为重要的是可能影响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如果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不用支付工资,成本明显下降,也是一般企业愿意选择的,尤其是对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而言。具体到本案,如果用人单位以残疾职工不提供劳动为由因此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应负有举证责任,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首先要证明的是已经为残疾人岗位提供了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其次要证明已经向徐某等六人发出要求来公司工作的通知,否则服装公司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3、服装公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如果企业招聘残疾人就业,达到了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那么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应该的。
本案中的服装公司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却不符合条件,因为没有让残疾人实际上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之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既然服装公司享受了本不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那么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4、残疾职工没有与服装公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对残疾职工而言,其要求是基本的,能有一个公司给缴纳社会保险,并能有适当收入用于生活。不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还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服装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既不能参与,更不能控制,再说和残疾职工的要求也没有关系。因此,恶意串通一说,没有事实依据。
5、《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目的是保障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的重要目的是保障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更有尊严地生活。残疾职工没有到公司实际上岗,这和《残疾人保障法》的目的有所不符,既有企业的原因也有残疾职工的原因,但在企业利益和残疾职工利益面前,需要选择的时候,需要倾向于保护残疾职工利益。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招聘残疾人就业,出台了相应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没有实际上岗,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但通过虚假上报残疾人已经上岗的方式,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后予以惩罚。但这是企业非法了,不是残疾职工违法了,如果我们进而否认了劳动关系的有效性,这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目的。在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查处的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加大查处力度,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如果残疾职工没有实际上岗,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残疾职工发放生活费,而不是通过确认无效的方式变相损害残疾职工的利益。
5、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既然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就要看两个要件:1、是否存在恶意串通?2、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从笔者以上分析得知,徐某等六人与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任一要件,因而以此为理由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总之,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时常会遇到看似维护国家利益,实则损害职工的利益的案例,这是我们应当切实注意并加以改正的。
李乐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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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等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后 才知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
做伤残鉴定看看可以评几级,或者去找律伴里的律师问下看看。并且请问下他们根据这种情形大概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半月板损伤后的常见临床表现包括局限性疼痛、关节肿胀、弹响和交锁、股四头肌萎缩、打软腿以及在膝关节间隙或半月板部位有明确的压痛。由于外侧半月板不与外侧副韧带相连,
外伤引起的双侧耳聋还是单侧耳聋?残疾鉴定的标准是:以好耳的耳聋程度为准,超过40dB为四级,依次往上。因此建议你先做纯音测听及声导抗及ABR、40HZ听觉诱发电
股骨头坏死因其主要病理系股骨头血运受阻,遭受破坏而引起的头部骨质缺血,故多称为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或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导致的原因很多,一般可以由外伤,药物,受寒,酒
正常来讲是可以的,但是找的一定要是权威机构。一般来讲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则由司法部门指定。
评残是法医套定。神经伤必须抓紧时间治疗才有恢复之望。因对病情了解不够,如咨询详细说明发病年龄,发病时间,发病准确部位,检查结果(骨骼照片,肌电图),现病情详细症
如果该受伤已通过工伤认定为因工受伤,根据你所说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的规定,伤残等级大约在9级左右吧
得看恢复得怎么样,如果绝大多数的功能是好的,那就。。。。
伤情和伤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3-6年月后,看是否有后遗症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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