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2017鞍山反贪局局长长

反贪局局长柯建国简历
更新时间: 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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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国图片)
  个人简历
  柯建国(.02.17),男,四川省崇州市反贪局原局长,他曾在国有企业担任会计,1995年以总分第一名考入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工作。2001年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05年被评为崇州市十佳青年,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于日上午11时坠楼身亡。目前,警方和检察院正在调查此事。
  姓名:柯建国
  国籍:中国
  出生日期:1968
  逝世日期:
  职业:四川省崇州市反贪局原局长
  主要成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
  坠楼身亡
  日上午11时左右,崇州市反贪局局长柯建国在位于崇州市检察院的单位楼坠楼身亡,据了解,柯建国生前患抑郁症,初步排除他杀可能。警方和检察院正在调查此事。
  相关人士透露称,柯建国曾在国有企业担任会计,1995年以总分第一名考入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工作。2001年他被四川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05年被评为崇州市十佳青年,被成都市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
  据悉,在崇州检察院任职期间,柯建国参与查办了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蒋惠珍贪污案、崇州市二轻局党委副书记徐贵忠贪污案等。
  崇州市官方微博昨日表示,崇州市反贪局局长柯建国坠楼身亡,据柯建国家人和亲友反映,本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坠楼前行为时有异常,有关方面就柯建国死因正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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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技术邮箱:admin@8lw.org 合作洽谈邮箱:bd@8lw.org辽宁省鞍山市反贪局长被市纪委主任张强殴打致死,证据确凿至今不予立案。
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反贪局长侯伟被鞍山市纪委主任张强殴打致死一案,至今已三个月有余,尚无实质性进展。作为受害人的亲属,我们怀着悲痛、愤怒、期盼的心情向各位有关领导与媒体、网友求助,期盼广大正义人士关注此案,直至让真相浮出水面,把犯罪者绳之以法,还逝者一个公道。侯伟,生前任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反贪局长,卒年42岁,正值年富力强。侯伟在任反贪局长一年多的时间以来,敢于、善于查办贪污贿赂腐败案件,公正执法,刚正不阿,成绩突出(查办的大案要案占辽宁省的40%)。如此优秀的干部,本应继续战斗在反腐第一线,却被纪检干部报复致死,令我们无比心痛。迟迟得不到公正处理,更令我们无比心寒。我们被害人亲属有坚定的信念,坚强的勇气,坚硬的决心,坚忍不拔的斗志,坚信一定要还我们弟弟一个公道。案件经过:(铁证监控录像为证)日20时45分,在鞍山九中巨无霸酒店门外,鞍山市铁东区反贪局长侯伟被市纪委监察一室主任张强等人围攻。侯伟眼眶、鼻梁、嘴部均被打伤,眼镜打碎,不知去向。张强将侯伟狠狠拽起,双手拽住侯伟用力向前推,将其摔倒在马路牙石上,致使侯伟后脑着地,不省人事。延误抢救侯伟的最佳时间,不予以任何救治,造成侯伟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我们家属向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报案,至今三个月有余,案件当事人市纪委干部张强草菅人命,不但未被绳之以法,反而利用职权四处活动,捏造事实。在其紧锣密鼓活动下,目前案件已陷入停滞状态。一、家属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酒店监控录像中,我们可以知道,张强曾用拳击打过被害人侯伟的头部及腹部,这时张强主观上已有了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后张强又将被害人侯伟摔倒在马路牙石上,张强这一行为更能说明其有伤害被害人之故意。在将被害人侯伟摔倒在地后,张强几次探身查看侯伟情况,并用力摇晃被害人身体。其对被害人侯伟的伤情应该是了解的。在了解侯伟伤情的情况下,其未自己拨打120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事发地距离医院仅5分钟车程),也未通知被害人亲属到场。而是在事发后让纪委干部鲁壮通知了被害人的单位通知,谎称被害人醉酒,让反贪局干警将被害人送回家或到宾馆。已使张强逃脱法律的惩罚。从以上的事实中,我们家属认为张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如下:1、在出酒店时,张强对被害人实施过殴打行为,这时张强主观上已经存在着伤害的故意。2、在张强用拳击打过被害人后,张强又将被害人摔倒在马路牙石上,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事实。3、在被害人受伤后,张强就对被害人产生了救治的作为义务。但张强却在长达一小时的时间里未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也未通知家属。也就是说,张强等人采取了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救治义务。张强在知道被害人得不到救治的后果时,不采取积极的救治行为而延误最佳抢救时机,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强主观上存在着间接故意。4、张强等人的精心安排下,才通知被害人的同志到场。被害人同志到达现场后才拨打120,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使被害人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到达医院后,被害人23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也正是由于张强的延误救治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应当认定张强的延误救治行为与被害者的死亡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我们家属认为张强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且被害人死亡的客观事实与张强的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张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张强的刑事责任。现在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辽宁省鞍山市公安机关却不予以立案。而且鞍山市有关方面无视酒店视频铁证,不闻受害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声,一口咬定侯伟是醉酒后不慎失足跌倒致死。我们家属在北方猎猎寒风中,奔走呼号,得到的却是冷眼和官腔。除了给自己的心更增多分寒以外,何能感动掌权者冷漠的心,换来明镜高悬啊?面对官官相互筑起的特权高墙,我们家属孤立无援,含怨难诉。二、关于尸检与视频鉴定要求1、由公安机关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等三家机构的五名专家进行尸检,五名专家须由我们家属认可同意,并且在尸检过程中由两名家属和一名律师全程参与。或者邀请“哈尔滨警察打死林松林案”(林松林尸检7名专家)里选5名家属认可的专家。这样对涉案双方都公开、透明,以维护法律公平、公正,请领导予以支持。2、在尸检前要对视频录像做司法鉴定。三、疑点重重,有关部门却躲避不予以解释。我们十分的“悲痛、愤怒、期盼”。其“悲痛”是,哀亲人英年早逝,屈死成冤魂。八十多岁父母双亲,至今不知儿子已赴黄泉,天人永隔。亲属一再善意隐瞒噩耗,说侯伟出远门办大案去了。怕双亲受不住打击撒手人寰,再添悲剧。父母亲最近常问:去这么久了,快回来了吧?可惜,侯伟永远不会回来了。而殴打他致死的纪检干部张强却仍逍遥法外。其“愤怒”是,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没有以积极的态度调查此案。却让张强四处疏通关系,利用职权大肆活动,也让身边朋友来找家属劝说和解,遭到家属强烈拒决。这是否正是公安机关态度消极的原因?在新闻媒体的关注后,市公安机关敷衍了事地出具了《关于侯伟死亡有关情况的说明》。此材料回避本案的关键点,即视频录像反映的侯伟被张强摔倒,被拳打,头部撞马路牙石上,长达一小时不救治,导致侯伟死亡。其“期盼”是,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法制国家。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期盼正义人士向各级领导呼吁,使此案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一个反贪局长没有牺牲在邪恶黑社会的枪口下,却不明不白倒在纪委干部的拳头下。这是一件多么符合中国国情的悲剧。重庆打黑战役已经告诉我们,黑社会分子不一定都戴着黑色脸谱,白的,红的脸谱后面,也说不定包藏着一颗诡计多端、穷凶极恶的黑心。希望公平正义终将战胜邪恶,难道连一个有作为的“反贪先锋”都保不住吗?今后在全国范围内,谁还敢于秉公执法,认真地追查那些贪官的案件呢?作为受害者的家属,我们恳请各位领导与广大媒体人士、网友能够在百忙中关注此事,还事实以真相,反贪局长之死不该成为千古之谜!联系方式:、(0412)-5210101侯伟家属日
因为何事呢?
真的有此种事?
太不可思议了。
http://liaoning./jubao/site/know.jsphttp://www./xf/index.html
于国福有话说真诚的告诉大家,依法维权存在的问题和维权成功的方法:1、目前很多地方政府腐败官员,做了腐败勾当,怕投诉人维权,就以打击报复方式,制造冤案;2、经过实践证明一些无良记者及其他人士借投诉人有价值的证据,以采访、调查等为名收受对方“封口费”后,就装聋作哑;3、由于这些人的介入腐败分子就会掌握投诉人的证据,给投诉人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出于上述问题。笔者为投诉人策划成功维权方案:笔者在维权过程中,只要确认投诉人事实证据,就可以配合投诉人以曝光、举报、追踪。笔者在北京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为此,对特大案件、要案有直接受理走法律程序、舆论监督互动的条件,真正的让投诉人明明白白维权。笔者拒绝一切官方非法律保障性邀请,全心全意配合投诉人维权。联系笔者可以网上搜索“于国福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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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公示
原标题: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公示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全省检察机关第四届“杰出检察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经所属(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察院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确定以下19名同志参加全省检察机关第四届杰出检察官评选表彰活动,现公示如下。
孙立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检察员(42岁)
  个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1次,省检察院机关优秀个人6次。
  该同志从事反贪工作18年,从一名普通的办案人员到办案骨干,十几年如一日,恪尽职守,不徇私情,主办、参与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10余起,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所固定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使10余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得以成立,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经他手清理扣押冻结账款数千万元、赃物数百件。
刘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鞍山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市检察院先进个人,个人三等功4次。该同志主办的王某某等人破坏选举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全国巡展”案件、石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被省检察院列为十佳精品案件。该同志带领的反渎职侵权局先后被评为“全国十佳反渎局”、“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辽宁省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鞍山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十大人民满意政法单位”。
马晓艺: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44岁)
  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市劳动模范、十大杰出青年卫士、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检察官、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该同志青海挂职锻炼期间,克服严重高原反应,与当地同志一道,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任营口市鲅鱼圈区院副检察长期间,妥善解决申诉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处理了多起积压多年的缠访事件。任营口市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后,参与办理了“6?07”、“10?05”等多项专案,建立完善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多项工作制度,指导和引领全市侦查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尹晓东: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46岁)
  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朝阳市十大杰出检察官,个人二等功1次。
  该同志凭借自身娴熟的业务技能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主办、参办了40余起贪污贿赂大要案,在当地、全市乃至全省都产生了强烈反响――有破坏辽西红山文化遗址、震惊全省的“1?03”专案,有省、市纪委交办的“1?21”建平县政府张某特大受贿案,有市纪委交办的“6?26”专案……被判刑的要案3件,大案21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魏冬: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33岁)
  全国优秀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先进个人,辽宁省十佳公诉人,沈阳市十佳公诉人,个人三等功2次。
  该同志在7年的公诉工作中,共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百余起,无一错案。其办理的辽宁省首例以醉酒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参与办理的中国足球反赌扫黑系列案件等,在省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潘非琼: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41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优秀青年卫士、十佳公诉人,抚顺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打黑除恶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6次。该同志长期工作在公诉一线,办理及参与指导了千余件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在承办原中国足协裁委会主任张某受贿案、辽阳“405”、“918”黑社会团伙案、原省人大代表侯某故意杀人案及抚顺特殊钢原董事长张某特大贪污受贿案等一批在国内影响较大的案件过程中,严格司法程序,有效地防止了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发生。
赵海勇: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40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阜新市雷锋式政法干警、优秀公务员、十佳检察官。该同志工作热情、为人诚恳、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在公诉一线办理的各类一审重大刑事案件130余件,无一错案。他办理的17件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其中备受群众关注的7件上访案件,经过他耐心细致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信任而成功息访,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管福伟: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渎局局长(43岁)
  葫芦岛市十佳杰出青年卫士,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该同志担任副检察长兼反渎局局长期间,带领反渎干警奋力拼搏,不断进取,该局连续3年在全省检察系统同类院两大考评中位列前5名,连续2年被评为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几年来龙港区院反渎局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0件41人,其中特大案件12件20人,要案4件4人,重大案件6件6人,4人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杨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3岁)
  沈阳市首届人民满意模范检察官、百名规范执法优秀人物,市检察院优秀共产党员和办案能手,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2次。
  该同志在工作中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团结同志,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对其主管范围内的案件坚持亲自阅卷、亲力亲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他办理和指挥的数千件案件无一错漏,确保了“无错案”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王大勇: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计财处处长(50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本溪市劳动模范、优秀公务员,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该同志在市院“两房”建设中,对核算成本和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累计退回价值400余万元不达标产品,节约工程建设资金近千万元。挂职明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分管的工作5个月通过档案特级复检、2个月完成260平方米锅炉房改造、300余件批捕案件起诉率100%。在身患癌症的情况下坚持工作,仅用1个半月就完成近300平方米案件质量管理大厅的装修工作,在2个月的时间里,成功侦办了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窝案串案,立案5件7人。
杜春生: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40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全省追逃先进个人,辽阳市劳动模范、十大杰出青年、十大杰出青年卫士,个人一等功1次、三等功4次。该同志从事反贪工作以来,与同志们一起侦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百余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突出查办了辽阳市某单位原办公室主任袁某行、受贿串案,某证券辽阳营业部原经理张某挪用公款案,辽阳县某局原局长李某贪污公款案,辽宁某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科长崔某、科员张某等3人受贿窝案等重特大案件。
王永锋: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40岁)
  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优秀侦查员,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3次。
  该同志任副局长工作3年来,亲自参与查办贪污贿赂案件41件,其中大案30件、要案7件,82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县处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周一凡: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女,34岁)
  全国、省、市优秀公诉人,省三八红旗手、十佳女检察官、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大连市五一特等奖章、五一巾帼奖、杰出青年卫士、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该同志作为全市公诉系统的业务骨干,承办了大连市首例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5名被告人偷逃税款9500余万元的国内迄今为止人员最多涉税金额最大的走私镁砂案、涉案金额9200余万元的王某、罗某合同诈骗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90余件。
宇晓冬: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52岁)
  高检院、省院“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省、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省优秀侦查能手,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3次。该同志从事反渎工作以来,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5件107人,其中重、特大案件53件75人,要案8件8人,有6个案件被省院反渎局评为精品案件,3个案件被评为优质案件,4份侦查终结报告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任处长期间,该处连续5年被评为先进处室。
何涛:开原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公诉科副科长(38岁)
  铁岭市严打先进个人,开原市政法工作先进个人、检察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该同志近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批捕、起诉案件800余件千余人,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办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准确率100%。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2件39人,共追漏事实88起、追人47人,全部做出有罪判决,提出和提请抗诉8件,全部做出改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郝传峰: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43岁)
  该同志担任渎检科科长期间,连续3年办理的3件渎检案件都被省院评为“精品案件”,其办案组曾连续两年被分院评为先进办案组,并荣立集体三等功。担任专职委员后,始终工作在反贪第一线,参与办理了数起大案要案,为本院的自侦工作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张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41岁)
  省、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大连市优秀反贪侦查员,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在反贪局工作期间主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共25件6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0余万元。参与“7?17”专案组,成功立案侦查长海县副县级领导王某受贿一案,此案涉案金额200多万元,最终立案4人。参与华铜矿动迁专案组,共立案贿赂犯罪1件2人,移送反渎部门立案4件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6件6人,平息了群众的上访情绪。
王志丽: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女,49岁)
  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锦州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检察系统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该同志从检30年来,从最初的一名书记员,历练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女检察官。她虽然身患癌症,但遇难弥坚,用病痛之躯在平凡的岗位上尽责履职,以实际行动履行着一个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她的事迹被凤凰通讯社、《辽宁法制报》、《锦州日报》、《凌海市报》等多家刊物报道。
赵谦: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57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盘锦市检察系统办案标兵,个人三等功1次。该同志患严重肾衰竭,肾脏移植术后未完全康复情况下毅然返回工作岗位,在反贪岗位上带病坚持工作,取得了令市、县委和市院党组充分肯定的工作业绩。2011年,由他率领的团队与市院共同办理的盘锦市某农场原党委书记魏某特大贪污受贿案,全案查处并判决犯罪嫌疑人12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主犯魏某被判无期徒刑,挽回经济损失1.1亿多元。
  公示期限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即10月20日至10月24日。
  受理意见方式
  公示期间,凡对公示对象有意见者,请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
  联系电话
  辽宁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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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公示
日 11:48 来源:辽宁日报
原标题: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公示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全省检察机关第四届“杰出检察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经所属(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察院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确定以下19名同志参加全省检察机关第四届杰出检察官评选表彰活动,现公示如下。
孙立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检察员(42岁)
  个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1次,省检察院机关优秀个人6次。
  该同志从事反贪工作18年,从一名普通的办案人员到办案骨干,十几年如一日,恪尽职守,不徇私情,主办、参与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10余起,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所固定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使10余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得以成立,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经他手清理扣押冻结账款数千万元、赃物数百件。
刘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鞍山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市检察院先进个人,个人三等功4次。该同志主办的王某某等人破坏选举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全国巡展”案件、石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被省检察院列为十佳精品案件。该同志带领的反渎职侵权局先后被评为“全国十佳反渎局”、“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辽宁省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鞍山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十大人民满意政法单位”。
马晓艺: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44岁)
  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市劳动模范、十大杰出青年卫士、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检察官、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该同志青海挂职锻炼期间,克服严重高原反应,与当地同志一道,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任营口市鲅鱼圈区院副检察长期间,妥善解决申诉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处理了多起积压多年的缠访事件。任营口市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后,参与办理了“6?07”、“10?05”等多项专案,建立完善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多项工作制度,指导和引领全市侦查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尹晓东: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46岁)
  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朝阳市十大杰出检察官,个人二等功1次。
  该同志凭借自身娴熟的业务技能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主办、参办了40余起贪污贿赂大要案,在当地、全市乃至全省都产生了强烈反响――有破坏辽西红山文化遗址、震惊全省的“1?03”专案,有省、市纪委交办的“1?21”建平县政府张某特大受贿案,有市纪委交办的“6?26”专案……被判刑的要案3件,大案21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魏冬: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33岁)
  全国优秀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先进个人,辽宁省十佳公诉人,沈阳市十佳公诉人,个人三等功2次。
  该同志在7年的公诉工作中,共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百余起,无一错案。其办理的辽宁省首例以醉酒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参与办理的中国足球反赌扫黑系列案件等,在省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潘非琼: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41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优秀青年卫士、十佳公诉人,抚顺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打黑除恶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6次。该同志长期工作在公诉一线,办理及参与指导了千余件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在承办原中国足协裁委会主任张某受贿案、辽阳“405”、“918”黑社会团伙案、原省人大代表侯某故意杀人案及抚顺特殊钢原董事长张某特大贪污受贿案等一批在国内影响较大的案件过程中,严格司法程序,有效地防止了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发生。
赵海勇: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40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阜新市雷锋式政法干警、优秀公务员、十佳检察官。该同志工作热情、为人诚恳、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在公诉一线办理的各类一审重大刑事案件130余件,无一错案。他办理的17件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其中备受群众关注的7件上访案件,经过他耐心细致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信任而成功息访,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管福伟: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渎局局长(43岁)
  葫芦岛市十佳杰出青年卫士,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该同志担任副检察长兼反渎局局长期间,带领反渎干警奋力拼搏,不断进取,该局连续3年在全省检察系统同类院两大考评中位列前5名,连续2年被评为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几年来龙港区院反渎局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0件41人,其中特大案件12件20人,要案4件4人,重大案件6件6人,4人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杨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3岁)
  沈阳市首届人民满意模范检察官、百名规范执法优秀人物,市检察院优秀共产党员和办案能手,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2次。
  该同志在工作中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团结同志,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对其主管范围内的案件坚持亲自阅卷、亲力亲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他办理和指挥的数千件案件无一错漏,确保了“无错案”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王大勇: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计财处处长(50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本溪市劳动模范、优秀公务员,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该同志在市院“两房”建设中,对核算成本和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累计退回价值400余万元不达标产品,节约工程建设资金近千万元。挂职明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分管的工作5个月通过档案特级复检、2个月完成260平方米锅炉房改造、300余件批捕案件起诉率100%。在身患癌症的情况下坚持工作,仅用1个半月就完成近300平方米案件质量管理大厅的装修工作,在2个月的时间里,成功侦办了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窝案串案,立案5件7人。
杜春生: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40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全省追逃先进个人,辽阳市劳动模范、十大杰出青年、十大杰出青年卫士,个人一等功1次、三等功4次。该同志从事反贪工作以来,与同志们一起侦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百余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突出查办了辽阳市某单位原办公室主任袁某行、受贿串案,某证券辽阳营业部原经理张某挪用公款案,辽阳县某局原局长李某贪污公款案,辽宁某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科长崔某、科员张某等3人受贿窝案等重特大案件。
王永锋: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40岁)
  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优秀侦查员,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3次。
  该同志任副局长工作3年来,亲自参与查办贪污贿赂案件41件,其中大案30件、要案7件,82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县处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周一凡: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女,34岁)
  全国、省、市优秀公诉人,省三八红旗手、十佳女检察官、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大连市五一特等奖章、五一巾帼奖、杰出青年卫士、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该同志作为全市公诉系统的业务骨干,承办了大连市首例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5名被告人偷逃税款9500余万元的国内迄今为止人员最多涉税金额最大的走私镁砂案、涉案金额9200余万元的王某、罗某合同诈骗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90余件。
宇晓冬: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52岁)
  高检院、省院“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省、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省优秀侦查能手,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3次。该同志从事反渎工作以来,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5件107人,其中重、特大案件53件75人,要案8件8人,有6个案件被省院反渎局评为精品案件,3个案件被评为优质案件,4份侦查终结报告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任处长期间,该处连续5年被评为先进处室。
何涛:开原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公诉科副科长(38岁)
  铁岭市严打先进个人,开原市政法工作先进个人、检察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该同志近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批捕、起诉案件800余件千余人,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办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准确率100%。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2件39人,共追漏事实88起、追人47人,全部做出有罪判决,提出和提请抗诉8件,全部做出改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郝传峰: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43岁)
  该同志担任渎检科科长期间,连续3年办理的3件渎检案件都被省院评为“精品案件”,其办案组曾连续两年被分院评为先进办案组,并荣立集体三等功。担任专职委员后,始终工作在反贪第一线,参与办理了数起大案要案,为本院的自侦工作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张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41岁)
  省、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大连市优秀反贪侦查员,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在反贪局工作期间主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共25件6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0余万元。参与“7?17”专案组,成功立案侦查长海县副县级领导王某受贿一案,此案涉案金额200多万元,最终立案4人。参与华铜矿动迁专案组,共立案贿赂犯罪1件2人,移送反渎部门立案4件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6件6人,平息了群众的上访情绪。
王志丽: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女,49岁)
  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锦州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检察系统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该同志从检30年来,从最初的一名书记员,历练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女检察官。她虽然身患癌症,但遇难弥坚,用病痛之躯在平凡的岗位上尽责履职,以实际行动履行着一个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她的事迹被凤凰通讯社、《辽宁法制报》、《锦州日报》、《凌海市报》等多家刊物报道。
赵谦: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57岁)
  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盘锦市检察系统办案标兵,个人三等功1次。该同志患严重肾衰竭,肾脏移植术后未完全康复情况下毅然返回工作岗位,在反贪岗位上带病坚持工作,取得了令市、县委和市院党组充分肯定的工作业绩。2011年,由他率领的团队与市院共同办理的盘锦市某农场原党委书记魏某特大贪污受贿案,全案查处并判决犯罪嫌疑人12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主犯魏某被判无期徒刑,挽回经济损失1.1亿多元。
  公示期限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即10月20日至10月24日。
  受理意见方式
  公示期间,凡对公示对象有意见者,请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
  联系电话
  辽宁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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