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拿到盖过我私章的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后,能不能根据我的印鉴伪造我的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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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南方的著名的合伙 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律所所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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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南方的著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律所所围绕"崇尚法治,勤勉尽责,恪守诚信"的服务宗旨,先后为超过600宗的刑事案件提供辩护,"诚信、务实、合法、高校"是国道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宗旨,"专业化分工,团队 化运作、整体化服务"是君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方 式。君言律师在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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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票据诈骗罪辩护为改判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来源: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陈某演、陈某远与陈某聪(另案处理)合谋以银行有高息或奖励为诱饵,通过中介人联系企业将资金吸存至指定银行,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凭证、对账单、储户印章、印鉴卡,支票等手段,通过银行转帐或提取现款形式进行诈骗。为便于将企业存入银行的存款转帐或提取现款,被告人陈某演、陈某运还于日共同注资注册成立广州某某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发展公司),由被告人陈某演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陈某运任副总经理。经共谋分工,由被告人陈某演负责通过中介人联系将企业资至指定银行,亲自在伪造并盖有虚假银行业务公用章印金吸存鉴的存款证实书上填写内容,再通过他人转交存款企业作凭证或提供伪造的&对账单&通过他人转交存款企业对账。被告人陈某远负责找人伪刻印章或伪造企业印鉴卡、购买支票,然后使用盖有虚假印鉴的支票,通过转帐形式将企业存款转走或提取现款。为能顺利骗取企业存款,被告人陈某远找到在本市中山四路摆地摊刻制印章的被告人谭某平伪刻了银行业务公用章、存款企业财务专用章、三角转讫章及财务人员私章等印章。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演、陈某远以上述手段共同诈骗得区庄办、华乐办、大沙办14家储户存款数额合计人民币万元。
  公诉机关控诉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三被告冒用他人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律师意见:
  律师明确提出了公诉机关在本案定性上适用法律不当,应定性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才对。提出了被告人谭某平仅是在路边刻制私章谋生,非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远一直没有将刻制的6枚私章用途告知被告人谭某平,因而对被告人陈某远等人的诈骗事实不知情、不应构成票据诈骗犯罪共犯。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演、陈某远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惟指控被告人谭某平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某演、陈某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共同诈骗银行储户存款,其行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至今尚有人民币11,500多万元损失未能追缴,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谭某平应他人要求伪刻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被告人谭某平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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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广东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称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2座31楼
电话:020-
网址: 粤ICP号
2009-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咨询【咨询】  刘先生来电:  张某找到甲公司经理,谎称可办理高息存款。甲公司经理指派副经理和财务人员按照张某的要求在我银行开立账户,将500万元存在银行,其间,张某分别给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好处费50万元和30万元。在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张某又持一空白卡片,谎称甲公司预留印鉴不清晰,要求重新在卡片上盖具印鉴,甲公司副经理和财务人员遂在该卡片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张某利用该私章,购买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并将500万元存款提走。甲公司发现存款被转走后,及时报案,并起诉我银行,要求我银行兑付存单上的存款。请问,银行应否对该案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中,甲公司经理委派副经理和财务人员会同张某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应该说,该副经理和财务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代理行为,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自然也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该副经理和财务人员非法收受张某巨额好处费,并提供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印鉴,应当说根据业务审慎原则,应该预见到张某可能进行非正常的业务,却依然提供方便,致使张某有条件制作高质量的印鉴,使得诈骗成功。因此可以说,甲公司在银行错误代付过程中,为银行错误接受指令,起到了提供条件的作用,从主观上存在着间接故意的过错,从  而致使银行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当然,银行作为专业一方,对印鉴缺乏足够的辨认能力,审查不够到位,也是造成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因此,就银行的损失而言,甲公司和银行均应承担责任。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看,甲公司依据存款纠纷起诉银行,应无条件地返还存款。银行资金被骗,应向张某主张,在追索不能的情况下,对该损失可以依据侵权事由主张甲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由于甲公司向银行主张存款和银行向甲公司主张损失款,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银行不能在本案中仅凭反诉或者反驳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应该另行提起诉讼才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罗翔律师)  作者:罗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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