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两妻子倒车撞死丈夫交强险培两份吗?

一车买两份交强险法院:赔偿按一份算
原标题:一车买两份交强险法院:赔偿按一份算
核心提示一车“两险”到底谁赔?将行人撞伤的意外牵出一车“两险”:同一车子在不同保险公司分别买了交强险,导致事故后相互推诿到底谁赔?法院认为两份交强险均有效,两个公司都要担责,按照50%的比例赔付
一车主买了交强险后将车子转手了,后一车主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又买了一份交强险。这样,一辆车就有了两份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是只赔一份,还是两份都赔?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龙泉驿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个保险公司按照50%的比例赔付。后一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已裁定准许这名当事人撤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撞伤他人 一辆车牵出两份交强险日21时许,15岁的张武放学后,从龙泉花都路口的省卫校门前过人行道。此时,驾驶的张明没避让,车头直接撞到了张武,导致张武头部受伤,张武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张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这辆车的登记车主是吴彪,而实际车主是冯哲。2007年,冯哲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公司)买了一份交强险,还有一份商业险。不久,冯哲将这辆车转手给了吴彪,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吴彪又为该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公司)买了一份交强险。事发后,冯哲将第一份交强险进行了车辆信息变更,并向太平财保公司报案。本来是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却牵出了两份交强险,导致各方相互推诿。张武找到张明赔偿,但是多次协商未果。他只好将张明等人及两个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各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如何赔偿?两保险公司都担责,各赔一半庭审中,太平财保公司认为,这辆车在他们公司买了交强险,还在永诚财保公司买了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交强险限额比例承担责任。而永诚财保公司则认为,这辆车先在太平财保公司买了交强险,而吴彪在投保时没有向他们公司说明这个情况,故不承担责任。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这辆车投保的两份交强险均有效,两个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法规定,交强险不允许重复购买,即使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也只能得到一份保险保障。因为交强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费率低而保险额高且赔付范围广。如果允许车主获得双重交强险保险赔偿,对保险公司不公平,而且还会导致很多人以低成本获得高保障,进而破坏交强险制度。实际上按照保险法规定,两份交强险属于重复保险,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因为两份交强险的限额均是12.2万元,因此应各自在6.1万元的范围内平均赔偿。前不久,龙泉驿法院判决谅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4.6万余元。永诚财保公司不服上诉,后撤诉。承办法官介绍,日前,永诚财保公司已撤诉,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龙泉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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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某路段时与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范某相撞,致摩托车受损、范某受伤。范某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和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范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因调解不成,范某依法起诉刘某和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
但让人意外的是,涉案两轮摩托车竟然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原来,涉案两轮摩托车是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由谭某转让给刘某的,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谭某在转让前已在A保险公司为涉案两轮摩托车投保了一份交强险,转让后刘某考虑到自己性子比较急躁,为保险起见,刘某以谭某名义在B保险公司又为其投保了第二份交强险,这样即便自己撞人了也有两份交强险赔偿,划算。此次事故发生时,两份交强险均在承保期内。
交强险作为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一辆机动车必须且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也就是说,涉案的两轮摩托车虽然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但只能按一份交强险来赔。可问题随之出现,这一份交强险赔偿是应该由A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B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A、B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呢?
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平均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共应赔偿范某39447元,由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各赔偿范某19723.50元。
二审判决:由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A保险公司赔偿范某39447元,B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弘一律师观点——双交强险并非双保险
目前对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时承保的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由承保的各保险公司平均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二、仅由保险期间起期在先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起期在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
弘一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A、B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行业惯例及行业协会操作规程,维持良好的竞争秩序。因此,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的规定,应当由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可以在审判中参照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在民事法律适用中虽然没有明确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但是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中规章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主管机关,其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对于保险行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审判该案件的指引。
3.若判决保险公司平均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可能引起民众效仿重复投保交强险以规避法律责任的不良社会效果。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保险险种,对同一车辆重复投保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这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不符,应当尽量避免。若法院判决支持重复投保交强险有效,可能引起社会大众争相效仿以规避法律责任,也会导致伤者在维权过程中成本增加,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司法资料的严重浪费。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中的伤者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治,而一辆肇事车存在多家交强险承保公司,势必会使得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也会使得伤者在诉讼过程中无法迅速查明交强险承保公司的状况,导致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导致诉讼程序多度拖长,从而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背道而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三者险的合理地位。
4.保险起期在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保费。
如果存在重复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则承保在后的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存在过错。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交强险保费,投保人可以与承保在后的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并要求其退还保费。
在此,弘一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醒车主朋友们:安全行驶最重要,双交强险并非双保险,合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配套保险才为上策,谨慎安全驾驶才是上上策。
地区:湖南 长沙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执业证号:38776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8联系地址: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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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两车撞死一人 交强险赔双份
核心提示: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未买保险的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和王某所驾驶小客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黄某近亲属交强险各11万元,余下的损失3700元按主次责任分别由张某承担30%和王某承担70%的责任。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未买保险的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和王某所驾驶小客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黄某近亲属各11万元,余下的损失3700元按主次责任分别由张某承担30%和王某承担70%的责任。
  2013年2月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从安乡县黄山头镇马坡村出发驶往理兴码头,当车由西往东行驶至S302黄山头镇成福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在路边步行的唐某、黄某撞倒,黄某被撞倒后又被随后驶来由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碾压,造成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摩托车司机张某负次要责任,小客车司机王某负主要责任,死者黄某不负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黄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王某赔偿损失23万多元,并由王某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轮摩托车未买保险,王某的小车购买了。保险公司认为,因另一肇事的摩托车没有投保,应减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张某认为其摩托车未投保,要求其承担责任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依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王某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未买交强险的张某均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死者黄某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在两辆机动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王某、张某按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lu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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