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贴出房屋封条,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裁定书公告今天就撕了。局长知道后,说贴封只是形式而已。我要追责局长说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正确适用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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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扣押是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中最常用的执行措施,是做好下步执行工作的基础。从事保全和执行的同志要正确适用,做到规范操作,依法执行。
&&& 一、查封、扣押的区别
&&& 查封、扣押措施都有禁止或限制被执行人对标的物有害处分的效力,都要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都要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 1.采取的措施对象不同。查封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扣押只能是动产或证据资料。不动产不好扣押,否则就闹笑话了。
&&& 2.操作的方法步骤不同。对动产的查封可以就地查封,也可以异地查封,但均需在被查封的标的物上贴上封条,对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还应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不动产的查封,可以贴封条,也可以不贴封条;如不贴封条,应张贴查封公告。如有权属登记机关的,应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登记;无法办理查封登记的,亦应采取张贴查封公告的方式公示。而扣押,只能异地进行,将所扣押的物品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处扣走,使其不再占有扣押的物品。扣押不能就地进行,否则就叫查封了。对特殊的动产,亦应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证据材料,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交出,清点后封存扣走。
&&& 二、如何做好查封、扣押工作
&&& 1.做好财产调查工作。财产调查工作十分重要,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关键工作,执行人员必须全面、认真进行,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清。
&&& 一是全面调查。在调查方式上,既要找申请执行人调查,让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要找被执行人调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必要时,还要找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在调查的范围上,既要调查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也要调查设定的担保物权、租赁权等情况,更要调查法院及其他机关的查封、扣押情况。
&&& 二是认真调查。调查前,要做好准备,拟好调查提纲,以免遗漏重要事项。调查时,法律手续要规范、齐全,使用的文书尽可能有回执或送达回证入卷。查无财产登记的,最好有证明材料入卷;如协助执行人不愿提供,执行人员应将调查结果补记入卷。找自然人调查时,要有调查笔录;找有关单位调查时,如积极协助,可灵活处理,不做调查笔录,而以其他证明材料入卷;如拒不协助的,则务必制作笔录以固定证据,为下步处罚做好准备。查询房地产时,除打印房地产登记簿外,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务必复印入卷。
&&& 2.正确判断财产的权属。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判断财产是不是被执行人所有,一般只作形式性审查。对动产,以占有状况来确定权属。只要被执行人占有,就推定为被执行人所有。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属被执行人的,如仓库里替别人保管的财产,寄存的财产。对特定的动产,以行政机关的登记确定权属。对不动产,根据财产的登记来确定权属。只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即认为是被执行人所有,除非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有相反的证据,如该财产已被法院拍卖或变卖等。对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动产,应以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 实际工作中,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应查清情况,分别处理。如被执行人已经购买,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中优先支付的,可认定为被执行人所有。如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一般情况下,推定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所有。如有证据证明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转移的财产,可按民诉法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尽量让登记名义人向法院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该财产系被执行人所有;必要时,可动员申请执行人另案诉讼解决。
&&& 3.明确不能执行财产的范围。这是制作查封、扣押裁定前必做的一件事,否则,很容易构成违法执行。原则上,凡是不能执行的财产,法律或司法解释必须明示。这个问题以前很不规范,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从日起,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才有权规定不能执行财产的范围。
&&& 笔者认为,不能执行的财产,目前有两种类型:一是绝对不能执行,既不能查封、扣押,也不能拍卖、变卖;二是相对不能执行,可以查封、扣押,但不能拍卖、变卖。
第一种情况有:(1)《查封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2)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的情形;(3)最高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二种情况有:《查封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前,最高院曾以规范性文件明确一些财产不能执行或不宜执行,由于这些文件非司法解释,依法不再适用。如最高院曾规定被执行人为人民银行时,不得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和营业场所。尽管上述文件不再适用,但金融机构的办公楼和运钞车实践中仍不宜执行,如查封或扣押运钞车,极易引起冲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 笔者认为,为稳妥起见,法院在查封或扣押此类财产时,一定要文明执行,和谐执行,做好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切忌简单粗暴。非执行不可的,可告知被执行人法院执行的依据和理由;如被执行人提出不能执行,则让被执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如可能发生暴力抗法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解释工作。
&&& 4.写好查封、扣押裁定书。查封、扣押裁定,内容要准确,适用的法条要正确,查扣标的物要明确,查扣的期限要具体。对立即执行的,要写明立即执行的理由;对案外人名下的财产,应写明执行的理由;对正在养殖的水产品,制作裁定时要推敲,可笼统地表述,如查封多少亩水面下的水产品或某某鱼塘中的水产品。除保全裁定外,一份执行裁定原则上只写一种执行措施,“查封或扣押”或“查封和扣押”的表述均不规范。
&&& 5.做好查封、扣押的实施工作。(1)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只要裁定向被执行人送达,即对其产生约束力。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主要起告知作用,即使送达上有瑕疵,裁定也生效,也可以执行。(2)按民诉法第221条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还应邀请基层组织派员参加。这点以往常被忽视,既不合法,也不符合执行公开的精神,更容易出事。(3)造具查封或扣押物品清单,造具清单前该清点的要清点。因清单上有执行人员、被执行人、见证人的签字,即使以后财产出现问题,法院也能说得清楚。(4)做好查封、扣押笔录,并指定保管人。对不动产,原则上应“活封”,可不贴封条,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动产原则上应“死封”,并贴上封条,工作中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鲜活产品、药品及容易变质、过期的物品,一般交被执行人保管,并及时处置,以避免损失。(5)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手续。查封、扣押财产时,对有产权证照的,必须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书。如尚未办理产权证照的,要分别情况处理:如属于最高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房地产,则必须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如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最好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送达执行通知书;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坚决不收,也要张贴查封公告。
&&&& 需要强调的是,如查封房地产,必须及时向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送达协助通知书,分别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以免给以后的变现工作带来被动。
&&& 三、查封、扣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 1.关于查封、预查封及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目前的查封规定比较复杂,执行人员一定要多理解,找出三者之间的区别,以便正确适用。查封和预查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从裁定送达时生效,但两者亦有区别。对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有完全的处置权,而对预查封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轮候查封的财产,则无处置权,必须转成查封时才有处置权。根据最高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精神,轮候查封自在先的查封措施解除时自动生效,如在先查封的法院将查封的标的物全部依法处分后,则轮候查封自始不产生查封的效力。
&&& 2.关于查封、扣押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问题。对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在计算查封、扣押限额时,应将未受偿的部分扣除。为取得财产的处置权,对本案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也应先行查封。对查封、扣押已设置最高额抵押的财产时,执行法院应否通知抵押权人的问题。因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自查封、扣押后数额不得增加,所以,《查封规定》要求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后通知抵押权人的内容已不再适用。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在大力提倡能动司法的今天,执行人员在调查核实抵押权时,最好将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通知银行。
&&& 3.关于续封的手续问题。最高院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通知规定,续封只能一次,以后再续封的要层报省院批准。但《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并没有续封次数和报省院批准的内容。该规定适用的执行措施扩大到冻结,财产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财产,根据前文服从后文原则,且《查封规定》的效力比联合通知高的情况,目前继续查封、扣押的,没有次数的限制,也不需要省院批准。严格地讲,如有关部门拒不协助,可依民诉法规定进行处罚。
考虑江苏省高级法院执行局于日专门就此问题发出通知,该文规定本省内续封房地产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遇到阻力的,可寻求当地法院配合办理,必要时报所属中院直至省高院办理。赴外省市的续封的,应报省高院审查批准。为减少执行的阻力,笔者建议按省高院的上述通知精神办理。
&&& 4.关于查封、扣押财产处分后应否解除查封、扣押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精神,法院对已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执行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执行工作中,遇到房地产部门要求先解封再办过户手续时,执行人员要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并要求其协助执行。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或结案时未处理的财产,法院应依法、及时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以免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 5.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或行政机关收回已被法院查封财产问题。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妨害。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查封后,行政机关不得收回。对此问题,国土资源部于日给海南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的批复明确:“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则可以依法收回。”
&&&&&& (作者单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越秀星汇蓝湾售已被查封房产 业主购房后被贴封条_凤凰财经
青岛越秀星汇蓝湾售已被查封房产 业主购房后被贴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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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买房前 法院已判决查封记者看到,这张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道: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审结,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瑞兴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星汇蓝湾的房产三处,其中的6号楼2单元1703户正是衣先生所购的新房,让衣先生不能接受的是,法院的审判结案的时间竟然是在自己购房前6个月,这是怎么回事呢?越秀星汇蓝湾售楼处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衣先生:“我现在这么给你说,你买的这套房子是我们工程抵账房,已经抵出去的房子。我们只负责协助
的衣先生前不久在位于李沧区晋中路越秀·星汇蓝湾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视频截图)”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表示,衣先生购买的房屋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开发商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记者与衣先生再次找到了青岛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青岛的衣先生前不久在位于李沧区晋中路越秀·星汇蓝湾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视频截图)衣先生的所购买房子的门上被贴上了封条(视频截图)齐鲁网8月25日讯买房子,对于很多人来说算得上是头等大事了,攒了一辈子的积蓄,就为了买一套心满意足的房子,欢欢喜喜的住进新家,听着就高兴。青岛的衣先生最近买了一套房子之后,本是高兴的一件事,可是他遇到的一件事怎么也让他高兴不起来:自家门锁上莫名其妙的竟然被贴了封条。据《生活帮》报道,青岛的衣先生前不久在位于李沧区晋中路越秀·星汇蓝湾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本想着装修完一家人高高兴兴的乔迁新居,可就在几天前,衣先生被自家门口的景象惊出了一身冷汗。青岛市民衣先生说:“就近几天贴上封条了,贴上封条我就不敢进去了。我现在是拿着钥匙有家进不了,有家回不去。”记者在衣先生新房门口看到,大门上贴上了两张封条,锁眼的位置上也被封条牢牢粘住,衣先生别提有多着急了。新买的房子怎么会被贴上封条呢?衣先生说,他是在2015年12月与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以88万元的价格一次性交付了房款。可就在前不久,衣先生准备给房子办理房产证时,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让他的心一下子提了起来。青岛市民衣先生说:“我到了李村交易中心,人看看我材料全部齐了,人打开电脑要办了,说你这个房子查封了,你赶快回去找开发商给你解封。”刚买的新房被查封了?这样的说法听得衣先生有些发蒙,事情真的像衣先生说的这样吗?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与衣先生一起来到了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88万全款买新房 为何被查封?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工作人员说:“这套房子已经被查封,16年5月18号到19年5月17号查封日期,被执行人就是青岛瑞丰兴贸有限公司,而且他们是买卖合同纠纷,你问问到底什么原因吧,是不是跟开发公司有关系。”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工作人员表示,衣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因为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被法院查封,这让衣先生有些不解,自己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怎么会跟两家公司扯上关系呢?带着质疑,衣先生找到了越秀星汇蓝湾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售楼处工作人员说,衣先生的这套房子查封的原因与名为“瑞辉”和“瑞兴丰”的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有关。说着,工作人员拿出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越秀星汇蓝湾售楼处工作人员张先生说:“当时给我们发的通知,要求我们这边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通知了越秀你协助这两家公司有纠纷了,他在你这有财产,你协助把这两个财产给我占封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视频截图)惊!买房前 法院已判决查封记者看到,这张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道: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审结,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瑞兴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星汇蓝湾的房产三处,其中的6号楼2单元1703户正是衣先生所购的新房,让衣先生不能接受的是,法院的审判结案的时间竟然是在自己购房前6个月,这是怎么回事呢?越秀星汇蓝湾售楼处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衣先生:“我现在这么给你说,你买的这套房子是我们工程抵账房,已经抵出去的房子。我们只负责协助、帮忙办理。”花了近90万买的新房,竟然在签订合同之前6个月就被判决查封了,而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自己也不知情,只负责协助帮忙办理。无奈之下,记者与衣先生一起来到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说:“2015年4月份诉讼期间,封了中铁七局五公司郑州的账户,他就让瑞丰兴把这套受让债权抵账的房子拿出来,在法院里面进行担保。越秀他把房子卖给你,这个房子有瑕疵,他应该知道,他自己心里烂明白,我向他发申请执意你也看着了。”青岛市李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表示,中铁七局五公司是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的建筑公司,而本案涉及的另外两个公司可能是中铁七局五公司转包公司,出现的纠纷开发商应该知情,对此,开发商会作何解释呢?越秀星汇蓝湾售楼处工作人员张先生说:“我是一个开发商,你是一个大包,中铁七,你大包包给了中铁七后,他是小包你又包给他,他再包给他,我第一和瑞辉瑞兴没有协议,有可能是中铁七那边,但现在中铁七跑路了。”衣先生买的这套房子是一套抵账房,里面竟然暗藏了除开发商以外的三家公司,调查一番衣先生吃惊的,实际上这套房子竟然在衣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半年之前就已经被判决查封了,查封了半年之后,还在出售,衣先生这才买了下来。这事儿怎么听怎么蹊跷,房子出售前已经被判决查封,开发商究竟是真不知道?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呢?衣先生买的这套早就被判查封的房子该如何解决呢?怪!房屋被判查封 为何还销售?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表示:“越秀对这套房子他原来有瑕疵他自己是明知的,他没告诉你。作为消费者买房子了,对这个产权瑕疵,他也负有担保责任,作为你来说买这个房子你过不了户,这就是事实,我法院查封了,他也不否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表示,衣先生购买的房屋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开发商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记者与衣先生再次找到了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经理表示:“我们的房子最开始我跟中铁七是有合同的,他现在是自愿转给你们,你们也同意知晓这个事情,那就完事了,知晓这个房子不是我们越秀的。”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这套房子已经抵给了中铁七局五公司,不属于开发商,所以如今的问题也跟开发商无关。但是衣先生认为,虽然自己购买的是一套抵账房,但是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88万元的房款也一次性支付给了开发商。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衣先生拿出了付款时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房发票。青岛市民衣先生:“一开始他也说他没收到钱,我说你没收到钱你给我出发票,你给我出收据,你给我出购房合同,到最后他也承认钱我们是收到了,我们没收到钱不能给你出这个发票和购房合同。”律师: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房款的发票也是开发商开具的,然而现如今衣先生却被告知自己购买的房子与开发商没有关系,事情真的是这样吗?带着疑问,记者咨询了律师。山东青岛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峰楠表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为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开发商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比如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已经不能出售,而以欺诈的方式出售该房产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向开发商主张更严厉的违约责任。”编后:记者和衣先生来来回回折腾了几次,事情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辛辛苦苦攒下来的积蓄,买了一套新房,眼看着就能装修入住,万万没想到却早已被判决查封了,我们希望有关责任方能够及时出面与房主协商,尽快将问题解决。想爆料?请登录《连线》(/)、拨打新闻热线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2,诚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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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开发商违规:购房者等入住 等来法院封条
原标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开发商违规:购房者等入住 等来法院封条
12月5日13时,购房者聚集在紫荆公馆售楼部,楼盘已被法院贴上封条。图 亚心网记者李瑞
亚心网讯(记者 齐琳洁)眼瞅着位于乌市米东区的紫荆公馆小区建成可以办理入住手续了,然而,一条消息在购房者中炸了窝----该区近400套房屋商铺及8000多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已被法院查封了。
记者调查了解到,开发紫荆公馆小区的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楼盘抵押贷款后未及时偿付,被放贷单位告上法庭,法院查封了小区大部分房产,众多购房者面临房屋钱财两空的局面。
购房者怕房财两空
12月5日,记者来到位于乌市米东区碱沟西路的紫荆公馆小区,该小区楼房已基本完工。据了解,该小区占地41332.92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为全框架(框剪)高层板楼,6栋住宅,1栋写字楼。
售房部的大门口处张贴着一张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公告,大致内容为:根据相关执行裁定书,于今年9月16日、10月21日和1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紫荆公馆小区以下房产及二期地下车库,并公布查封具体房号,落款时间为11月25日。
购房者张文琴对记者说,今年5月,她东拼西凑交了25万元首付,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签订了房屋认购书。
“起初房产公司承诺一周后可办理房屋购买的正式合同,今年10月底交房。然而,我左等右等没有消息,打电话给售房部工作人员,对方总说‘再等一等’。上周五,我看到每个楼的单元门都贴着封条,我吓得腿都软了。”张文琴说。采访中,购房者说普遍担心房子拿不到,钱也没了。“当初他们买房时,开发商包括预售许可证在内的所有手续齐全,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一位购房者说。
开发商:出现资金缺口
导致该房产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该公司上任领导班子在小区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缺口,将房屋进行了抵押,最后抵押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查封了小区部分房屋,如今公司本着解决此问题,更新了公司领导班子。 “请购房者们放心,我们现在正在全力解决此事,争取尽快给购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该负责人说,他们会召开购房者大会,及时将解决的情况进展公布。
当记者询问该负责人小区共有多少套房屋被查封、涉及多少购房者、总金额多少及抵押时间等问题时,该负责人并未做正面回答,只是说正在调查统计中。
相关部门:不规范操作预售房屋抵押
米东区政府对此事高度关注,成立了领导工作小组。在现场,记者询问其中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对方说:“目前正在调查解决中,其余细节不便透露。”
该小区所在的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的相关负责人说,据他们初步了解,涉及到近400户购房户。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房产公司不规范操作将预售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以用来资金周转,但因其资金周转不灵,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将其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将被抵押的小区预售房屋进行查封。
据了解,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禁止被执行人该房产公司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出售、抵押等,不得办理房屋入住,不得协助财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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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60;&#160;&#160;昨日,法警对涉案房屋重新粘贴封条
&#160;&#160;&#160;&#160;借款400万元无力归还,法院将房产查封。查封期间,蹊跷事多次发生,先是案外人拿来了一份租赁合同,其月租金低得惊人,只要700元!而后,有人先后两次将法院封条撕毁,擅自装修。昨日,青秀区法院执行局表示,涉案人员违法行为若性质恶劣,涉嫌作伪证,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160;&#160;&#160;&#160;拖欠400万元债务房产被查封
&#160;&#160;&#160;&#160;薛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因资金紧张,他向老刘借款400万元。日,在担保公司的见证下,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这4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个月。
&#160;&#160;&#160;&#160;转眼到了还款时间,薛某未能如约偿还。老刘多次追债无果,竟又得知,薛某的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已是负债累累,其不仅欠了他一人的债务,还有其他外债。今年2月,老刘将薛某告上了青秀区法院。
&#160;&#160;&#160;&#160;为保证自己的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老刘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至此,法院对薛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法院的查封无疑给薛某敲了警钟,他主动来到了法院,表示愿意与对方调解。
&#160;&#160;&#160;&#160;今年3月8日,在青秀区法院的调解下,薛某承诺归还400万元债务。老刘原以为事情就这样完结,孰料,这不过是薛某的缓兵之计,之后,他并没有支付该笔欠款。而在法院已经查封的薛某房产内,上演了一系列蹊跷事。
&#160;&#160;&#160;&#160;查封房产上演一系列蹊跷事
&#160;&#160;&#160;&#160;薛某被查封的房产位于东盟商务区文莱园内,这是一套190平方米的大平层。房子位于一楼,正对园区景观,视野良好。经评估,这套房屋的价值为200多万元。正当法院拟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用以冲抵其债务时,案外人陆某出现了。
&#160;&#160;&#160;&#160;陆某向法院提出,房子不能拍卖!他称,自己早在这一案件立案前,已经与陆某签订了一份长达19年的租赁合同。依照合同,其每月租金700元,目前19年租金已经全部交付。法院在查看该份房屋租赁合同时,发现了疑点。
&#160;&#160;&#160;&#160;法院调查得知,在东盟商务区一带,即便是一套普通的三房一厅房子,其租金价格约为3000元/月。而本案的这套房屋面积达190平方米,却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租,这样的租赁合同明显不合常理。
&#160;&#160;&#160;&#160;为慎重起见,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一租赁合同的形成时间予以鉴定。
&#160;&#160;&#160;&#160;就在法院进行查实阶段,5月20日,法院的封条就被他人强行撕毁,陆某对这套毛坯房着手进行装修。法院得知该情况,第二次对该房屋予以查封。然而,就在9月16日晚,这一封条再次被人撕毁。
&#160;&#160;&#160;&#160;法院封条两次被撕后果严重
&#160;&#160;&#160;&#160;昨日,青秀区法院执行局法警来到该小区,调取了监控视频。经查,法院封条第二次被撕毁的时间发生在9月16日晚上10时20分,一头戴鸭舌帽的男子鬼鬼祟祟来到房屋前,将封条撕下。
&#160;&#160;&#160;&#160;对此,青秀区法院执行局指出,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撕毁法院的查封封条,擅自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本案中,陆某两次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性质恶劣。
&#160;&#160;&#160;&#160;据透露,目前,相关鉴定机构已对那份可疑的租赁合同予以鉴定,若一旦查出租赁合同的时间是作假,那么相关当事人将涉嫌伪造证据,阻挠执法,若情节严重,法院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60;&#160;&#160;&#160;《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习生 唐静 通讯员 李游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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