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可贴保险如果赔付之后未赔到20万,之后还钱宝投20万返还144万生存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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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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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过去了,价值12万黄金饰品还未找到 保险公司赔付寄件方8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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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榆林市一家珠宝钟表公司将一批重380.52克,价值12万元的黄金饰品,通过邮政速递EMS从榆林邮递到深圳。6天后,客户称货物没有收到。经过几番查询,这批货的下落不明,快递公司只愿赔偿63元。
原标题:10个月过去了,价值12万黄金饰品还未找到 保险公司赔付寄件方80%损失日,榆林市一家珠宝钟表公司将一批重380.52克,价值12万元的黄金饰品,通过邮政速递EMS从榆林邮递到深圳。6天后,客户称货物没有收到。经过几番查询,这批货的下落不明,快递公司只愿赔偿63元。日,华商报记者再次询问,经过10个月的时间,黄金饰品仍未找到,而商家则得到了80%的保险赔偿。投递方:一直追踪快递信息,没想到还是丢了日,郭女士所在的榆林市一家珠宝钟表公司有一批重380.52克,价值12万元的黄金饰品,他们将这些货物打包,通过常联系的中国邮政EMS快递公司运往深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填写了快递单之后,将打包好的货物交给上门的收件员,整个过程都有录像。由于是贵重物品,在交给快递公司后,这家珠宝公司一直跟踪货物的动向,除了向收货方打电话询问,他们还不时留意EMS官方网站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系统。日,深圳的收货方打来电话,称货物还没有收到,而按照之前的经验,快递货物一般四五天就会收到。这个时候,榆林这家珠宝公司有些着急了,该公司的经理樊先生和EMS的客户服务取得联系。樊经理对华商报记者说:“对方起初称因邮件外包装破损,滞留在深圳分理处,并说16个小时内给答复。但是,第一个16小时过去了,对方一直没给回复。又过了一个16小时,还是没有结果。”到了第二天,EMS的客户服务终于回复,说货物正在查找。“要是包装破损,起码还知道货在哪儿,也可以调查是怎么破的,但现在东西不见,到哪里去查?”樊经理说。快递方:确定是在深圳不见的,现在仍未找到又等了一个星期之后,EMS榆林公司的客户服务的工作人员给榆林这家珠宝公司打来电话。“6月3日下午,EMS榆林公司的客服终于给我们来电,但只说当时有没有向邮寄人员提醒保价,并不提货物丢失问题。当我质问货物什么时候可以找到时,对方说正在协调。”郭小姐说。华商报记者通过EMS客户服务查询邮件动向,但也只能查到“5月20日12时29分,邮件处理中心,封发,发往深圳”。为了调查清楚,樊经理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榆林分公司,调取了他们内部邮件跟踪查询信息,看到邮件在5月20日17时的处理状态是“实际发运”,一直到5月21日晚,显示到了深圳。但到了5月22日上午,该查询系统显示,邮件处于“少件邮路”(记者注:邮件没有按照上级发运站提示的运送方式正常到达,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发运了,收件部门就标注少件。)状态。经过向榆林当地的EMS公司询问,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说,“少见邮路”很可能就是不见了。日,华商报记者向EMS客户服务询问,对方承认寄往深圳的这批货物没有找到,正在进行核查,到底货物是在哪里不见的,也说不清楚,只是说需要根据包装明细来进行查询,并委托当地中心进行处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榆林分公司网控中心总监高军说:“目前从西安到咸阳机场得到的消息,他们正在核查,可能是从西安往深圳转运中,在交接时发生了问题。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有时候是由于货物转运时混乱所致,有的最后也找到了。”日,中国邮政物流速递公司榆林分公司网控中心朱经理告诉华商报记者:“总公司通知我,5月19日递出的货物在深圳出了问题,确定是在深圳不见的。”日,华商报记者询问中国邮政物流速递公司榆林分公司,一位姓王的负责人说:“这个批货物目前还没有找到,我们已经把情况上报给了省公司 ,具体怎么解决由省公司通知。”律师说法:应该由快递公司报案日,中国邮政物流速递公司榆林分公司网控中心朱经理说,“我们把情况告诉了珠宝公司。我们要求珠宝公司带上相关资料去深圳报案。但是,对方不同意,很生气地拒绝了。”快递物品的珠宝公司的樊经理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可以向中国邮政物流速递公司榆林分公司提供必要的视频和清单等资料,但不会去深圳报案,“我们不是航空公司,并不知道是哪个航班承运的;我们也不是物流公司,根本不清楚是谁接送,又是谁接收,怎么去报案?”他接着说,“我认为不应该由我们去报案,因为我们不是报案主体人,应该由航空公司或物流公司去报案。”珠宝公司的郭女士表示,公司曾在日向榆阳区公安局报过案,但警方并没有受理。郭女士说警方当时给了两个理由:“第一,警方认为我们完好无损地把货物交给了快递公司,后面出了问题应该由快递公司报案,因为我们说不清楚情况。第二,货物不见是丢失了还是被盗了,定性很重要,这么大数额,如果是盗窃,就属于刑事案件。这些情况我们都没办法提供,最后警方只好把报案材料退回给我们。”日,华商报记者向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张警官咨询,张警官说:“这起事件中珠宝公司不应是报案人,即便报案警方也不会受理,因为他和快递公司达成了运送货物的协议,如果要索赔可以走司法程序。”日,榆林富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琳说:“客户和快递公司一旦签订协议,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约束和赔偿。如果发生丢失,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报案。”最新进展:获得保险赔偿损失几万元日,中国邮政物流速递公司榆林分公司网控中心朱经理说:“货物是在深圳丢失的,所以才要求对方去深圳报案。我们没有证据证明邮递的货物是价值12万的黄金饰品,对方也没有按规定保价,只能以普通邮件对待,赔偿的话也是邮资的三倍。如果珠宝公司报案,警方介入后能确定货物价值,邮件就不会按照普通的对待了。”发生此类事情,快递公司如何进行赔付?榆林富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琳说:“国内对快递服务行业有标准的规定,每张快递单背后都有详细的说明。”华商报记者从榆林市这家珠宝钟表公司保留的快递单看到,背后有一个《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其中第七条写到:寄件人单件交寄物的价值限定为5万元。贵重交寄物务必保价,承运人无审核交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承运人按交寄物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保价费。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第八条: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而在这件事情中,这家珠宝公司没有进行保价,邮费则是21元,也就是说,如果快递公司没有找到价值12万元的货物,则需要赔偿63元。“但是,一旦货物交到快递员手中,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就有义务将所寄物件送达。你不能说我保价了就安全了,不保价就要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会引发道德风险。”韩琳说,“如果货品的确丢失了,投递方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追讨损失。”日,珠宝公司的郭女士说:“我们之前投了商业保险,经过几次与中国邮政物流速递公司榆林分公司交涉,他们在去年11月出了一份证明,我们才从保险那里获得了赔偿,数额是货品价值的80%。虽然买了保险,但还有几万元的损失。通过与中国邮政物流速递公司打交道,他们起初态度还都可以,再往后就很不耐烦。不管我的货物价值多少,我把货交到你的手里,你就有责任把东西完好无损地送到。”
华商报记者 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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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我,问个问题?有病不告投保,两年后出事保险公司会不会赔?_保险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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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个问题?有病不告投保,两年后出事保险公司会不会赔?收藏
虽然有个禁止反言这么一项!但是不要求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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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2年是赔的,因为有不可抗辩条款,所以,只要满两年期的话,保险公司是没有理由拒赔的
那的投保之前没有在医院查过才可以赔吧;。如果医院有记录就诈保了。不赔的
那要看签保险合同时是否有询问到相关的病史,比如:最近5年是否因病住院,是何种疾病。如果当时投保人填写的是不实的信息,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如果客户如实写了病史,保险公司也核保通过了,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没有理由拒绝赔偿。如果当时合同里没有关于过去病史的询问,那么就算客户是带病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必须赔。
一直也挺纠结这个问题的,不过按说是即便带病投保也赔的以后会朝这方面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嘛要真是大病拖上两年什么概念
投保前有如实告知的话,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附加免责条款的话可以赔
个人觉得,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原则上来说,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明确的定义了,人寿保险合同,两年以后变为死合同,保险人没有任何权利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从一条来看,即使带病投保,也必须赔。-----但,我国的保险机制严格的说,不太成熟,岁月很短,还没经历重大的考验,这个不可抗辩条款,也是2009年才开始实施的,在目前,还没有这类案件的纠纷。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比如,英美,他们的保险法中也有不可抗辩条款,但是他们的不可抗辩,是要结合该国的法律来一并执行。比如,有证据证明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诈骗保险金的事实。将不得适用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辨条款。我只能说,法律伸张的是正义,不可抗辩条款,绝对不是道德沦陷,敲诈勒索的保护伞。
楼主啊,你这个问题问的,能让上面一大堆自吹自擂的业务员显出草包原形!你说的,是隐瞒病情投保。“坚持”了两年之后,病情“表现”出来了,去申请理赔,对吧?赔,与不赔,完全就看保险公司是否发现了你的把戏!如果保险公司一直被你迷惑着,根本就没发现你曾经玩弄的把戏,那么,所有的疑问就都不存在了,赔不赔,就看条款呗。如果保险公司到这时候发现了你当初的把戏,别说这才过去两年,就是过去20年,保险公司一样可以告你个恶意投保!严重的(保额巨大、多次投保),则构成欺诈!近几年,这种案例时有发生。有些人会拿出不可抗辩条款来说事,意思是只要过了2年,公司就没权以客户没告知为由终止合同,出险了就应该赔。很多业务员就是这样---脑子就一根筋!保险公司不可以终止合同是一回事,出险了赔不赔,是另外一回事!那个16条,最后一句话说的清清楚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有的条款就规定,“未告知的既往症导致的事故,为除外责任。在这种条件下,就算合同有效,出险了,因为是合同除外责任,照样不赔!
各位!投保两年后自杀也是要赔的!这和带病投保一样都构成欺诈,但却能赔。而带病投保就不一定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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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这两张图片,第一张是第二张得后一条,他说了,两年后赔偿的。这是我从合同截取的照片
新保险法实施都快4年了,这方面的纠纷早已经不稀奇了。海安县某镇女工古某,03年买了一款重疾险。此前,她的右乳房已经有“癌症”,治疗了半天。但她在投保时,没如实告知。2012年,她的左乳房得了癌症,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了她当年的把戏,拒赔。古某当然不甘心,就告上法院。法院的审理结果是这个样子滴:右乳房当时得的癌,是原发性的!跟左乳房长不长癌,没有因果关系!最后,判原告古某胜诉!看起来,一个好法官最管用。
详细地忘记了,只能说自杀赔是国外有权威心理研究机构证明,有自杀意向的人2年内没有实施,那千足金概率的不会再去自杀了,而且大多数自杀的人比如跳楼跳河的,当他们真的迈出这一跳时很多都会喊救命的,我同学就是。以上请了解,而隐瞒病情简单点就好比故意欺诈,行凶,明显的利益动机。一个朋友当初让他买保险,他没买还鄙视我买保险,后来自己查出病了,偷偷地去买了一份,最终虽有不可抗辩,没用的医院有记录。
保险是好的,但保险公司是个坑!现在不用体检,但是出事故了,却要查你过往的病例!投保之前为什么不先查?就是怕有人不合格,不合格的人投保后出事故不用赔,但保险公司已将保费投资获得收益了,这相当于空手套白狼。还有赔付条款很模糊,玩文字游戏。比如我买的附加险,住院医疗保险,写的有什么门诊费啊,药费,手术费等,本以为住院可以赔,看病也可以保。但是后来才知道前提得住院,不住院免谈!它妈的住院被作定语,而平常的理解就是住院费医疗费是并列的词。还有手术,必须也有限制。但之前不会给你说清,反正买之前只说要陪,但没详细说清
哎,碰到据赔肯定火大的。不过静下来反思一下,不光是保险,很多类似的情况都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学车时考交规都90分高分通过了吧,那若干年后你直接再去考呢?若干年前的旅行计划,地点不会搞错但当时想去住的酒店或者想订的航空公司难免也会搞混吧?以上是可能发生在我们个人身上的问题,因为你的文中也有“本以为”“而平常 ”等模糊不肯定的词出现。
保险公司在你投保额不大的时候不会要求体检,但代理人会询问你是否有相关重要病史。我相信大多数人会如实告知,但少不了也有些人会隐瞒但不等于欺诈。接受这样的保单存在,一方面是成本考虑,你一个几百一年的保单人家调查一下你状况的人力物力成本可能都不止了,另一方面也是鼓励人们获得保障,隐瞒的比如是肝功能而病发的是脑肿瘤,那肯定不影响大部分理赔的,顶多会扣除不多的隐瞒产生的风险加费。而如果病发的的是肝癌,人家不赔也合情合理吧。至于条款模糊,您的代理人有至少每年跟您做过一次保单解释么?您看病前有无先和您的代理人联系呢?您有无自己再认真看过合同呢,合同白纸黑字不会骗人的,肯定有着相应的赔付条款。所以选对代理人以及服务最重要,针对您的情况就是要赔付的话小感冒能住院的也去住院,当然具体看看还有没有其他约束条件。
属于无如实告知,还有就是买保险的时候业务人员有无询问,
在14楼提到的额那个案例,希望不要理解偏了。案例清楚地表明,虽然投保后过了2年(),但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利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是真正回答了楼主的问题!只不过在具体这个案例中,法院最后判决客户胜诉,不能不说,这个结果有很多不可复制的偶然因素。代理人,别说大话。这不仅仅是诚信的问题,而是一种自我保护。
我特意去翻合同看免责条款,发现是可以赔的。但如果合同上写了除外,那不赔也有可能。如果是业务员工作疏忽,呵呵,你们有没有想过这笔钱会由这名业务员负担呢!.......某人买了住院医疗补贴的保险,她生育住院问业务员能不能赔,业务员想都不想就说可以赔,最后这笔钱是业务员自己淘腰包的。当然啦,这只是听来的故事....
两年自杀都赔
在可保范围之内一般都是重大疾病,2年得病你不去治啊?要是真不治也行,两年后自杀都给赔付的,
理赔需要提供确诊病例,医生肯定会诊断你这个病是什么时候开始,保险公司知道后有权解除和你的合同,
别听他们的了,如果你是故意隐瞒那么不保,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责任!
什么病啊,都坚持两年了,说明不是什么大病啊。完全可以说是最近体检发现的嘛。
不知道每家公司具体怎么操作的。但我在平安公司所了解的情况是,只要保单过了两年,平安就会赔付
不是有个观察期么
好像是90天怎么的。
建议观看每周质量报告。具体内容是有一个带病投保的客户,代理人想用不可抗辩条款过了两年理赔。结果还没过两年就出事了,结果还是赔了。另外这也充分说明了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肯定可以赔。听疯狗的没意义,多看条款多查资料。至于谁是疯狗会有狗对号入座的,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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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程度在中无法查找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残疾保险金,应按照怎样的标准赔付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1845
天支保险无锡公司对倪某良主张的团体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元、住院补贴4020元无异议,对倪某良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倪某良主张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虽其伤残情况与《比例表》中的伤残情形不能完全对应一致,但其伤残程度明显高于《比例表》中的第九级伤残。
【基本案情】原告倪某良系港务公司员工。日,港务公司为倪某良等78名员工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无锡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人100000元,并附加了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每人5000元和团体意外住院补贴每人5400元。保险期间自日。O时起季日24时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有如下内容:第三条保险责任规定了意外身敌保险金、恋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其中意外残疾保险金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比例表》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共有44项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损伤情况基本为四肢、五官的缺损。日下午,倪某良在位于无锡某电华新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公司)内的工地干活时左前臂被砸伤。后倪某良就其所受伤害以某电公司为被告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所对倪某良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倪某良左腕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左上肢功能丧失59.&75%,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另查明,就原告倪某良所受伤残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答复,倪某良左腕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左上肢功能丧失59.&75%,其严重程度要明显高于《比例表》中第九级伤残所列举的情形,与《比例表》中最为接近的是第五级第一项“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法院裁判要旨】无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支保险无锡公司对倪某良主张的团体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元、住院补贴4020元无异议,对倪某良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倪某良主张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虽其伤残情况与《比例表》中的伤残情形不能完全对应一致,但其伤残程度明显高于《比例表》中的第九级伤残;现在之所以不能找到对应关系,是因《比例表》所列的伤残情形范围过窄所致。现倪某良主张按第九级伤残要求赔偿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4000元(100000元×4%),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天安保险无锡公司的权益,应予以确认。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参照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天安保险无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倪某良团体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元、住院补贴4020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4000元,以上三项合计为人民币18020元。天安保险无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虽约定了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害需符合《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但因《比例表》所列举的残疾情况有限,而的情况存在多样性,医务机构及医疗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伤情所作的表述也无固定标准可循,故《比例表》并不可能涵盖受害人可能受到的各种伤残。港务公司与天安保险无锡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保障其员工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一定的赔偿,且港务公司并非具有医疗专业知识的主体,故其无法预见其员工可能因所受伤害不在《比例表》列举的伤残情形之列而无法获得赔偿,因此将被保险人所受伤残情形限制在《比例表》列举情形之内并非港务公司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可予维持。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语】本案系因被保险人受伤并定残,保险人以伤残情形在《比例表》查找不到对应等级为由拒赔而引起。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因为《比例表》列举的伤残情形过窄,同类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比例表》所列举的伤残情形仅为44种,远少于通用的有数百种伤残情形的《入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且受伤部位仅限于四肢、五官,其所列举的情形显然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人体所受伤害的多样性。又因人体伤残评定具有医学上的专业性,如果保险人未对《比例表》所列情形的概念、范围及与通行的人身伤害鉴定进行解释,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的投保人通常是无从知晓和认同该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的。而且,如果按照《比例表》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按照通行标准构成伤残,其在大多数情况下仍不能获得残疾保险金的赔付,这显然是不符合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期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客观合理的期待应受尊重,即使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措辞并不支持这种期待。综合以上理由,如果被保险人接通行的标准定残,保险人无权以伤残情形在《比例表&查找不到为由予以拒赔。关于赔偿的标准,为体现公平合理和具体可操作性,可以按照通常评定标准所确定的,对应《比例表》相应的等级来确定赔付金额。【案件基本信息】裁判书字号&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终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16606积分 | 帮助90081人 | 275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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