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驻马店市的个人自建房过户费用怎么过户

法院能否查封第三人买受的未过户房屋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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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查封第三人买受的未过户房屋作者:驿城区法院
夏雨&&&&&&房屋买卖以后,房屋已交付买受人,买受人也已实际控制房屋,后因出卖人有债务,申请执行人对该房查封执行,买受人提出异议,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审查买受人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值得认真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规定的争议焦点是:人民法院能不能查封、扣押在于作为买受人的第三人有没有过错,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的过错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即只要没有办理过户的事实存在,第三人即存在过错,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即应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持相关证件办理过户手续,《物权法》第九条,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引发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表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当在90日内到房管部门登记,登记后产生物权的变动效力,否则无效。因此可以认为,不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即存在过错。&&&&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过户不能认定为过错,理由是:1、房产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合同成立,产生法律效力,不过户不能证明过错存在,因为民间房屋买卖不过户的情况大量存在,认为钱款已经交清,房屋也实际占有,房子自然是自己的,过不过户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存在,又可以节省一笔钱,因此大家均默认这种交易,当一种事务形成一种常态,或一致公认时,这种行为即不能言之为过错,因此,不能认为不过户即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否则与客观相悖。&&&&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均有道理,但有失偏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对之。判断过错的标准应从买卖房屋双方的合同入手,首先看双方合同中是否约定的有过户时间,如有约定而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则可以认定买受人有过错。如双方只约定出卖人有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的义务,而未约定过户时间的。应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应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持相关证件办理过户手续”确定买受人是否存在逾期过错。第三种情况是,买卖双方未有过户条款,或就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就要看买受人是否存在积极主张或有不可抗力或能够证明出卖人下落不明,或出卖人因违法犯罪被监禁的情形,从而导致买受人主张过户不能,若存在则不能认定买受人在过户问题上有过错,反之亦然。&&&&还有一种不能认定过错的情形,即离婚引起的房屋分割,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房产证登记名字一方)协助过户,第二种是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应补偿另一方房屋对价款,因对价款未支付,另一方拒绝过户,以上情况虽然种种原因房屋未过户,均不能认定房屋的实际占有者有过错,原因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离婚前系共同共有关系,不是按份共有,具有不可分性,离婚时房屋分割虽约定一方所有,另一方协助过户,不能改变实际占有者原本即享有的财产性质,其财产权利的取得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取得有本质区别,因此,协助过户的一方因个人债务被执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不能因不过户而被认定过错被强制执行。责任编辑:刘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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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现将《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个;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个人;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驻马店市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现将《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
部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县区管理部贷款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驻马店市县区管理部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偿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规定与程序。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县区管理部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贷款初审员初审,贷款复审员审核、贷款审批员(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人)审批。
第二章 贷前咨询
第五条 各县区管理部应通过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介绍;
二、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条件;
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四、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五、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参照表;
六、 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抵押登记等事项;
七、 合作楼盘及开发商、受托银行等机构有关情况;
八、 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渠道;
第三章 贷款受理
第七条 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设立贷款受理岗位。
第八条 贷款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材料登记备案后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规范性。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不正常、个人信用报告有不良违约记录等任一情况的,则不予受理。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人将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章 贷前调查
第九条 各县区管理部设立贷前调查岗位。
第十条 贷前调查人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还款意愿、购房行为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
第十一条 贷前调查采取与借款申请人面谈、电话访谈、个人征信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人必须至少直接与借款申请人面谈一次,面谈可以在受理贷款申请的同时进行。贷前调查人应通过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购(建)房屋情况以及调查人员认为应调查的其他内容。贷前调查人与申请人面谈须作书面记录,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材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作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人对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所有资料均需由贷前调查人负责验证原件后在申请表上签&原件已审&字样并签署本人姓名。
一、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贷前调查人须验证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与申请人是否一致,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经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审核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证明。
(一)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工资收入证明,如至少最近三个月的工资单、工资卡或存折等。
2、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二)贷前调查人应结合借款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所任职务等信息对其收入水平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必要时到借款申请人单位等地作进一步调查。
三、审核首付款证明。
(一) 商品房。
贷前调查人应审查开发商开出的发票或收据是否为税务机关核发的商品房专用发票或收据;首付款证明是否由售房单位开具并加盖售房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首付款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贷款条件要求、交款单据上列明的所购房产是否与购房合同或协议一致。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贷前调查人审验方式同商品房,同时需审验借款人提供的经济适用房限购证是否真实、有效。
(三)个人自建房。
贷前调查人应验证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自筹资金证明是否真实、足额,自筹资金是否已经到位。
四、审核购房合同或协议。
(一)商品房。贷前调查人应查验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协议上的房屋座落地与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否一致,房屋位置与交款单据上所列的所购房产是否一致,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是否是该房产的所有人,签字人是否为有权签字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盖公章是否真实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如是团购商品房还需审验团购单位提供的购房人员名单、房屋位置是否与销售合同的买受人、房屋位置一致。
(二)二手房。对已经办妥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查验转让住房的权属证书是否为有权签发部门签发,权属是否有缺陷;查验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契税完税证的纳税人姓名是否一致,房屋位置、面积是否一致,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贷前调查人应查验借款人提供的经济适用房限购证姓名是否与购房合同所列买受人一致,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
(四)个人自建房。贷前调查人应查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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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本信息由&&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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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6〕321号)、《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存量房的房价款(含定金),不包含办理房屋交易登记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用等。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监管机构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监管机构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委托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与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指定一家房地产服务公司作为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偿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 第六条 对受委托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作所必需的金融管理能力,并与市、县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方可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收取、支付业务。
&&&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 第八条& 经纪机构应从市住房管理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单中选取一家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在市、县只能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开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各项开户资料。
监管银行应严格审查经纪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符合开户条件的,应为其开设监管账户,并按房产买方设立子账户。
& 第九条 经纪机构应当在监管账户开设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或县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并在其所有经营场所进行公示。报备单位应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备案证书编号、监管银行等信息在官方网站或主要报刊媒体上公布。
&&& 第十条 监管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不属于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经纪机构的负债。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划扣时,监管银行、经纪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
&&& 1、买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实行全额监管。
&&& 2、买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仅对首付款(含定金)进行监管。
&&& 3、卖方需用售房款偿还原银行贷款的,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 第十二条 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 1、经纪机构、房屋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签订、打印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签字盖章。
& & &2、按照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买方将需要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银行出具《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
 & 3、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凭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其他材料,到房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利用售房款偿还原银行贷款的,卖方还应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原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未提供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或交易资金监管额度不符合规定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 & &4、房产交易完成转移登记(记载登记簿)后,出具《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连同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经纪机构和买卖双方。经纪机构、买卖双方当事人持《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经纪机构开具的转账支票,到监管银行划转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应即时办理。
&& 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运行后,应通过网上传递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 1、买卖双方名称、身份证号码,卖方开户行及账号。  
&&& 2、经纪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
 & 3、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权属登记号、交易金额、监管额度及收支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4、其他约定。
&&& 第十四条 房产买方需要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将《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作为首付款依据。
  第十五条 存量房转移登记完成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 1、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提出解除申请。&&&&&&&
 & 2、因司法部门判决、查封或仲裁机构裁定不能继续交易的,可由买方通过经纪机构提出解除申请。&&&&
 & 3、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由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提出解除申请。&&&&
 & 4、其他需要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撤销资金监管书面申请;
 & 2、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
 &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 4、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人账号;&&&&&&&&&
&&&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买方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且自愿不纳入资金监管的,应出具无需监管声明,与房屋买卖合同一并提交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且需要进行资金监管的,可委托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指定的资金托管机构办理。
 & 第十八条 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未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转。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改正的,可暂停其受理新的监管业务。
&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 第二十二条 房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可计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商丘纠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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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网站合作咨询:& & & &这是我之前发的帖子来求助大家的,谢谢大家帮忙出谋划策,事情现在还没有结束,想再次请大家帮忙出主意,不甚感谢!
& & & &为了我爸擅自主张的买了农村无法过户的自建房我已经回去过几次,也明确的和那个女人沟通过我们现在不要房子了,同时把借我们家的十几万和卖房子的钱一共八十万一起还给我们,这事就过去了。那个女人当时嘴上口口声声答应房子她来卖,卖了之后把我们家钱还给我们,但是她居然趁我们不在意把借条撕了,还好我们早有准备,给她看的是复印件,同时我们也录音了谈话内容,现在距离卖房沟通几个月过去了,那个女人一直住在里面,并对外声称房子没有卖,自己上上班小日子过的舒服的很,根本不提卖房的事。等于那个女人就是现在拿着我家的钱给她儿子在苏州买了房付了首付,她自己还住在卖掉的房子里面逍遥自在。
& & & &现在我爸是彻底悔悟了,积极的在她村子里贴广告卖房子,我在网上也发布了售房广告,但是根本没有接盘侠,因为谁也不是傻子,花一百多万买一个农村自建房,何况还过不了户,而且那个房子根本不值那个钱,这个事就一直拖到现在。现在我爸妈心里不平衡了,目前有几个打算,不知道可行不可行。
& & & 一、找人给房子估价,该多少钱就多少钱,然后由村委会书记等人出面重新签合同,盖上村委会的印章,把女人赶走换锁,并对外出租。但是法律上能认可吗?
& & & 二、走法律程序打官司要钱,但是钱被她已用,就算官司赢了,钱也很难要。
& & & 三、现在有人要花八十万买那个房子居住。如果卖了,我们家是可以把钱拿回来了,但是当时我们家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附加了一条,以后拆迁或买卖,不管我们卖多少钱,我们家还要再付五十万给那个女人,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 & & &以上几点不知道能否行得通?哪个操作起来更有可行性?同时还有什么其他更好的办法,请万能的版友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发表于:16-10-09 14:44
1 买卖非法 合同无效
2 要求对方退款
3 报警诈骗
发表于:16-10-09 14:46
你们家真可以了,这合同真diao。别上网问了,找个懂行的律师吧
发表于:16-10-09 14:50
你爸真是鬼迷心窍了,为了这么个女人这样的合同也能签,为什么卖了房子还要给她50万?你去咨询律师看看合同有效不,农村的房子不是当地的村民肯定是无法买卖的。
发表于:16-10-09 14:51
发表于:16-10-09 14:52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门西潘西 的话:
1 买卖非法 合同无效 2 要求对方退款 3 报警诈骗...
我已经告诉那个女人合同无效,要求女人还钱,对方说她卖了房子就还钱,现在几个月过去了,人家现在根本就不提卖房的事
发表于:16-10-09 14:54
回复 第1楼 的 @简爱简单爱:买农民的自住房是违法的,违法的卖房协议是无效的,按违法处理
发表于:16-10-09 14:58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颐云公主 的话:
你们家真可以了,这合同真diao。别上网问了,找个懂行的律师吧...
为了这事,我咨询过律师,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钱已经被用掉了,就算官司赢了,钱也很难要的回来,那个女人现在也没钱还
发表于:16-10-09 15:03
给你爸爸下迷魂药了吧
发表于:16-10-09 15:07
以下是引用 第4楼 @千年一梦1314 的话:
你爸真是鬼迷心窍了,为了这么个女人这样的合同也能签,为什么卖了房子还要给她50万?你去咨询律师看看合同有效不,农村的房子不是当地的村民肯定是无法买卖的。...
因为我爸签的合同里面有一条就是如果拆迁或再次买卖不管多少与她无关,我们需再付50万给她,如果不拆迁或买卖只要80万,等于我们现在花了80万买的只是居住权,而且无法过户。
现在有人要出80万买这个房子,我们能卖吗?卖了还需要给她50万吗?所以这个我就不懂了
发表于:16-10-09 15:17
以下是引用 第9楼 @杨琳子 的话:
给你爸爸下迷魂药了吧...
那女人死了老公本来就是动机不纯,先想方设法从我爸这里把钱骗走,然后还想把我爸人勾走帮她一起挣钱给她儿子结婚,最后等我爸老了挣不了钱的时候再一脚踢了,钱也不用还了。幸好被我们击穿了,我爸没有过去,现在就是想把钱要回来
发表于:16-10-09 15:21
小产权房根据法律政策不能上市交易,所以以此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发表于:16-10-09 15:23
还有拆迁的话只认原来那个房主,不认你的
发表于:16-10-09 15:23
以下是引用 第12楼 @妹妹花 的话:
小产权房根据法律政策不能上市交易,所以以此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现在有人想出80万买,我们也不能卖了是吗?
发表于:16-10-09 15:25
回复14楼的@简爱简单爱 :是啊,因为你们的合同都是违法法律法规的,都是无效合同
发表于:16-10-09 15:25
当时很多人都劝不要买的。LZ老爹给人灌了迷魂汤一定要买,现在钱没了,房也没拿到。最可行的是第一条,在村干部那里下功夫,先把人赶走,把房拿过来。以后走一步看一步,该租租,该卖卖。
发表于:16-10-09 15:27
以下是引用 第13楼 @妹妹花 的话:
还有拆迁的话只认原来那个房主,不认你的...
现在那个女人高枕无忧了,钱拿了,房子住着,对外称房子没卖。
当初也是考虑到拆迁不认我们,那个女人别有用心,我才回家千方百计的说服我爸的
发表于:16-10-09 15:30
你上网问网友钱就能要回来啦?现在无非两条路,走白道还是走黑道。白道打官司,最后强制执行,估计也只能要回来一部分,要是对方不怕坐牢,那就要不回来。黑道就找人,要来的钱对半分。反正你家损失一半钱是肯定了。指望不赔本不可能。指望对方心平气和坐下来谈也不可能。钱在谁手上谁狠,你除非比她更狠。
发表于:16-10-09 15:33
什么叫钱追不回来了,她不是有房在苏州吗,让她卖苏州的房不就可以了,她们让你们不好过了,就去苏州蹲点好了
发表于:16-10-09 15:40
以下是引用 第18楼 @颐云公主 的话:
你上网问网友钱就能要回来啦?现在无非两条路,走白道还是走黑道。白道打官司,最后强制执行,估计也只能要回来一部分,要是对方不怕坐牢,那就要不回来。黑道就找人,要来的钱对半分。反正你家损失一半钱是肯定了。指望不赔本不可能。指望对方心平气和坐下来谈也不可能。钱在谁手上谁狠,你除非比她更狠。...
我现在想走第一步,如果对方不配合,那么我们就只能打官司或者走黑道了
发表于:16-10-09 15:45
以下是引用 第19楼 @享乐的鱼qiu 的话:
什么叫钱追不回来了,她不是有房在苏州吗,让她卖苏州的房不就可以了,她们让你们不好过了,就去苏州蹲点好了...
一、打死她都不会卖苏州的房子的,就是因为她准儿媳妇非要他们在苏州买了房后才肯结婚。
二、只要她儿子每个月给银行按时还贷,银行不封她房子,我们更无权利封她房子
所以这个事很头疼
发表于:16-10-09 16:19
打官司也就是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对方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你说怎么搞
发表于:16-10-09 16:23
直接找她儿子。
&&&&&&&&&&&&&&&熙往熙来&&&&&擦身而过
&&&&&&&&&&&&&&&浮生一梦&&&&&不过如此
发表于:16-10-09 18:27
到苏州搅他儿子,不还钱搅工作搅生活,会不会人嫌烦还钱给你。
发表于:16-10-09 20:01
去法院起诉,然后法院判买卖无效,我有个亲戚就是这样的
发表于:16-10-09 20:41
楼主我能讲句真话吗,什么样的农村自建房能值80万,你爸爸犯的原则性错误难道还指望另一个脑袋被门夹过的来接盘。
所以别指望80万再转出去了,网友说的对,还是简单粗暴的让这家觉得不还钱活不下去了,这个管用。
苏州不是有房吗,卖了就能还上钱,你还是想办法逼。
当然得有手段有策略,我估计你很难有魄力做
发表于:16-10-09 20:45
回复12楼的@妹妹花 :这不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由村委会乡委会搞的那种,本地是认的。这种连他们那的村委会都不会认
发表于:16-10-09 20:51
我做生意,也碰到好几个农村的小崽子,欠我钱,除了农村的房子什么都没有。这种情况很难处理,因为那种房子根本不值钱,根本没办法执行。你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走黑道,他不是有儿子吗?搞他儿子才是正途。
发表于:16-10-09 21:28
卖那个房子就是非法的,非法的,非法的。。。楼主看懂了没?那女人卖房就是诈骗,诈骗,诈骗。。。
最搞笑的是你们还想用同样的手段再去骗别人,自己蠢想再找个跟你一样蠢的。这就像那种明知道自己投资的金融公司是骗子,还想再去骗别人自己逃。
&&&&&&&&&&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
&&&&&&&&&&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发表于:16-10-09 22:53
打官司必赢,但是钱难找回,60%打水漂,40%拿回一大部分,30%拿回全额本金,15%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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