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招聘香港驻军部队队非在职在编随军家属是什么意思

2015年景德镇市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7人公告
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文件精神和2015年度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安置计划,现将随军家属定向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工作基本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编制员额内进人,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原则;坚持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形式
招聘对象为列入2015年度景德镇市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此次定向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选资格: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未满服务期或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岗位表
详见《2015年景德镇市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岗位表》。其中,年龄计算截止到日。
四、定向招聘相关事项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日9:00-11:00.
3、报名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509室(沿河西路59号)
4、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5、考试时间与内容:
考试时间:日 9:00-11:00
考试内容: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无指定教材),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经济管理、科学技术和公文写作等,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在试卷上作答。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含试用期内)。考核和体检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公示和聘用
经体检考核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将在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景德镇市人事考试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新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不少于5年。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聘考试考核合格人员。
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未报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作自动放弃处理。
六、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景德镇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点击下载&&&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键词阅读
关注事业单位微信
全面的备考资讯,专注于教学方式的研究,免费的备考讲座
充满热情的老师团队,在中公实现梦想!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
Copyright 2013 www. All Rights Reserved主办: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库尔勒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建议使用分辨率)高校人才网―国内访问量、信息量领先的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
福建省三明市关于部分市(区)属事业单位2016年9月定向招聘6名驻军随军家属的通告
发布时间:
截止日期:日
所属省份:
工作地点:三明市
招聘人数:6名
&查看次数:次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高校人才网官方微信(微信号:Gaoxiaojob)。
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军报记者网成都军区分社讯(颜春 孙绍建)4月1日,《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出台。这是近年来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之后,四川省出台的惠及部队官兵的又一新政策。
《实施细则》指出,驻川部队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实施细则》还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应当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协调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川省驻军部队较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压力大,妥善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成为军地共同的责任。去年底,四川省军区党委多次协调省政府专题研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地方有关部门,先后深入驻川部队,省市相关单位、企业进行调研,在广泛调研、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该细则。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梧政发〔2015〕7号
───────────────────────────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军分区
关于印发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梧各部队:
现将《梧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军分区
&&&&&&&&&&&&&&&&&&&&&&&&&&&&&&&&&&&&&&&& 2015年3月20日
梧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
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驻梧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梧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没有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梧州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梧州军分区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梧州军分区政治部,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地税局、编委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梧州军分区政治部、市人社局、民政局、编委办各1名分管工作的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以及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办理就业安置及工作调动手续等工作;梧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计划拟制、审核、报送以及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编委办负责协调落实编制审核及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培训、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等有关经费的核拨。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国资、工商、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现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随军家属实行政策性指令安置:
(一)现任副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的;
(二)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或直接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0年以上的;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第八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已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
(二)配偶已调离本市或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三)作为随军家属已安置而本人不服从安置的,自下达安置报到通知起3年内不再负责安置;
(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
(五)法定劳动年龄之外,无就业意愿或就业能力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安置的。
第九条& 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原职务和职位类别,按照本办法所定原则及有关规定优先对口安置;本人愿意的,也可在事业、企业等单位合理安排。随军家属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本办法所定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按有关规定予以对等安置。对参加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应给予1至2年的适应期。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应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梧各部队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将本部队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地税部门和双拥办备案。报送随军家属名单同时需附《随军审批报告表》、《驻梧部队随军家属情况调查表》和干部任职命令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随军家属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拟制安置方案,再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下达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通知。经审核符合生活补助方式安置的,由人社部门会同军分区审核确认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情况、享受生活补贴期限,核实随军家属享受失业保险情况,做好生活补助资金核算,造册交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随军未就业家属。
(四)随军家属接到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随军家属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 未就业随军家属自愿申请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采取生活补助方式安置。在部队报送随军家属名单时,除需附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同时还需附以下材料:
(一)家属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必须是梧州市辖区的户口);
(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三)梧州市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四)军官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予以发放生活补助。除自治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给个人之外,市、县(市、区)应适当增加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各级财政根据自治区有关拥军优属考核标准,&不能安置工作岗位的家属,予以货币化安置,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最低保障水平&的要求落实。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随军家属双向招聘洽谈会,也可结合其他招聘会同时进行,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率。有用工需求的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3次免费职业介绍。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随军& 家属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和与随军家属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安排待岗的,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其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减免相关费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社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或自主择业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 鼓励随军家属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中心,对随军家属挂靠人事关系的免收挂靠管理费。随军家属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当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政府安排或市场调节,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向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从申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驻梧各部队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在报送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时,同时将有意愿参加就业培训的名单报送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随军家属就业和指导扶持就业。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l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建立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三十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与驻军部队联谊新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