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的哺乳期加班合法吗时间算加班吗

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0.5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两次可一起用,也可以分开用。每天1个小时的假视为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发放不应减少,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由于哺乳假的时间比较零碎,很多妈妈不知道该怎么用,如果公司离家比较远的话,可以将每天的哺乳假分开用,例如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晚上下班后再提前办小时回家,夜间多喂几次奶。关注宝宝跟我学(baobaofood),提前学习宝宝喂养知识,轻松做厨神妈妈!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的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规定已经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规定已经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如上条文规定,女职工1小时哺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工资照发,不应减少,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胎多少天?随着二胎生育政策的落实,很多妈妈打算,一般来说,只要是合法生的二胎,妈妈依然享有假,二胎哺乳假时间为三个月。但妈妈怀二胎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本人就可以提出哺乳假的申请,单位批准的话,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假的天数。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是妈妈们的权利,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宝宝出生后的第一年内,妈妈在工作日内也能拥有两次0.5小时的时间的权利,近年来有人申请2小时哺乳假的提议,该提议尚未获得批准,但妈妈们还是能获得相应哺乳假。哺乳假申请书的写法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固定,一般把事实情况写清楚就可以了,开头的称呼是写公司的领导,然后写具体的世家,最后要落款。尊敬的公司领导及主管:我是公司的××部门××职位的××,已于2015年×月×日生育宝宝,并从×月×日至×月×日已休×个月。鉴于本人家居住地离公司较远,且宝宝尚小,中途回家哺乳不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耽误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休哺乳假×个月(×月×日—×月×日)。恳请领导批准!申请人:xxx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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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国家规定的假期,是带薪假期。哺乳假工资的算法:①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②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③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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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2015
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2015
  2015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国家法定产假是多少天】
  1、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 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产假的分类
  必须享受的休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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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2015]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738897" data-title="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2015" data-image="">哺乳时间工作算不算加班?_网易新闻
哺乳时间工作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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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报记者 韩秀林
日,任某被派遣至某外贸公司担任客服代表,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日至日为试用期。日,公司向任某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因绩效未满足公司要求,公司认定其未通过试用期考核,故合同将于8月21日试用期到期日终止。鉴于任某哺乳期于日方到期,故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将延续至哺乳期结束日。日,外贸公司将任某退回,2月12日派遣公司向任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函。
任某对此不服并主张其任职期间处于哺乳期,但因工作繁忙,致六个月无法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故公司应支付每天一小时的延时加班工资。公司则主张加班需提交申请,现任某未提出加班申请,故不存在延时加班情形。
律师点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本案中,任某因工作繁忙,未实际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任某要求依法享受哺乳时间,用人单位未予准许,此时任某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单位的负责人将面临行政处分,用人单位则需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任某因工作繁忙,未积极申请要求享受哺乳时间,而用人单位亦未主动安排任某享受哺乳时间,导致任某实际照常上班,而未能享有该权利,此时并不符合加班的一般性特征,故任某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亦于法无据。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简介: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是以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公益维权为特色及优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妇女维权岗”、“山东民营企业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明湖律师团队常年为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大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专业而优质的法律服务。
明湖法律服务热线:。
本文来源:舜网-都市女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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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生小孩三个月,现在还是国家规定的哺乳期内,但公司经常要求我晚上加班,不知国家对在哺乳期内加班有何规定动作?希望有人能给我一个答案,
……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
我刚生小孩三个月,现在还是国家规定的哺乳期内,但公司经常要求我晚上加班,不知国家对在哺乳期内加班有何规定动作?希望有人能给我一个答案,
……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相关信息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休满以后如果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再有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只发放百分之八十。如果产假休满以后正常上班,每天上午下午各半个小时的喂奶时间,跟哺乳假是两码事。
我想问的是你是知道她怀了别人的孩子然后跟他结婚还是压根不知道的情况跟她结婚的,如果是前者,我只能说你不是个男人,如果爱她,你就应该包容不然就别娶人家,如果是后者...
一共是一年,每天提前一小时下班,工资正常发放
唉,太不地道了。现在还是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在农村法律意识还是没有那么强,不过,你现在知道了真相,建议你还是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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