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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模板及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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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且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3)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确认函》(见附件)。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乙方有权向潜在的投资者披露融资信息;
3)乙方为甲方寻找、选择、确定合格的投资者,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4)乙方协助甲方与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
& 费用的支付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每次向乙方提出融资财务顾问需求时,应向乙方支付该笔融资总额的2%,作为乙方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前期费用。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引见介绍的金融机构、投资人等所达成的任何融资协议和取得的相关融资均视为乙方的融资成功。
、融资成功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笔融资金额的8%,作为乙方的融资顾问费。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当日内支付融资顾问费。
&4、融资成功后,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融资顾问费的,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十支付罚金。若逾期十五天,仍未支付融资顾问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 特别约定
、因甲方融资造成甲方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融资主体等发生变化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洽谈交易而不支付融资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融资顾问费。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未来五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的所有合作。&
3金融机构、投资人等签订任何融资协议和取得的相关融资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融资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 其他条款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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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就甲方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为乙方推荐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洽谈交易而不付融资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及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服务委托合同书
乙方: 银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甲方有委托乙方作为融资服务顾问的意向。乙方是专业从事资本运营的投资管理专业机构。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作为甲方融资服务顾问,为甲方的融资或并购提供信息、意见、建议,制作技术性方案及引入资金。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范围及权限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融资服务顾问,授权乙方为甲方的融资提供信息、意见、建议,制作技术性方案及引入资金。为此,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
1.2本合同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为甲方融资提供信息、意见、建议,制作技术性方案及引入资金,协助甲方获得最大限度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各个项目的完成。甲方其他业务领域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且,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标准为其下之一:
1、为甲方融入增资扩股资金;
2、为甲方及其股东实现被收购或并购或转让股份。
第二条 甲方的职责
2.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数据,便于甲乙双方共同洽商有关事宜。
2.2甲方对于本企业内部的任何可能影响融资履行的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2.3甲方应与乙方经常沟通,接受乙方合理的方案和建议,不得指示乙方完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融资任务。
2.4 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项目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2.5 甲方应将直接与甲方联系的投资方的资料及情况转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2.6 在接受乙方安排的与投资方面谈之后,甲方有义务签署见面确认函,以确认见面安排,见面确认函证明已安排投资商,已开始了服务,经乙方提供服务,融资成功后甲方应履行条款,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所约定佣金费用,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后,确认函有效。
第三条 乙方的职责
3.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为甲方融资商业计划书提出可行性建议,并为甲方融资安排时间计划表,并尽快了解甲方实际情况,以便尽早开始融资工作的开展。
3.2在甲方经乙方认可,与其他投资主体洽谈融资事宜时,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技术性协助。
3.3乙方下属的系列投资沙龙是旨在为投资商与甲方之间进行一对一高效的投资、咨询与交流的平台,活动在全国各地不定期举行。合同期间,甲方作为乙方服务对象可享受以下权利:
(1)活动参与权:合同期间,免费参加所有由乙方或乙方关联方-在全国各地主办及承办的投资与融资类活动,包括投融资大会以及乙方旨在一对一对接项目的“私密对接会”会议;
(2)融资顾问权:甲方作为服务对象,享受乙方在商业计划书编写咨询、指导、顾问方面的服务。乙方有义务帮助指导甲方计划书的编写以及与计划书相关的公司架构、战略、团队、融资财务模型等方面策划。
(3)项目推荐权:乙方有必要在甲方完成商业计划书后,为甲方制定投资人的投资计划,此计划包括并不限于各种活动、按地区或行业分的投资商推荐名单,推荐方式包括并不限于电话推荐、见面约谈、私密对接会一对一等方式。在综合分析投资人反馈的信息后,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商量下一步的推荐计划与补充部分。
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授权的有关事项外,擅自为甲方代理其他任何事项;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资料使用限制在项目参与成员范围以内。因融资需要,向第3方介绍、提供有关机密资料时,均应由甲方为主把握尺度和分寸或形成书面授权许可。
第四条& 服务佣金及违约责任
4.1 乙方作为甲方融资财务顾问的基本费用为&&& 元人民币,此费用按年收取,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在为甲方融资期间,因融资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交通、异地差旅、餐饮、住宿等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此外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银行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帐号:&&& &4856189
4.2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佣金按融资总额的3%收取,其中每次资金到账后的佣金按当次实际到账金额的3%收取,每到账一笔收取一笔。
4.3乙方完成融通资金的任务,甲方应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支付费用,甲方在融资资金到位或分批到位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顾问佣金费用转入乙方预先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支付,否则每延迟1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4.4 如甲方企业融入美金,并与投资人在海外注册海外控股公司,则本协议内容海外架构公司需遵守,及承担全部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在甲方融入资金汇入海外账户时,指定甲方向乙方海外关联公司账户支付美金或其它非人民币资金。
4.5 如因投融资双方协商,而将融资主体变为与甲方相关联的其它公司或法人主体或实行“中中外”架构,由投资方投入到甲方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海外架构公司时,应当同等视为甲方融资成功。
第五条& 终止合同
按照本合同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聘用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合同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修改与变更&&&&&&&&&&&&&&&&&&&&&&&&&&&&&&&&&&&&&&&&&&&&&&&&&&&&&&&&&&&&&&&&&&&&&&&&&&&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七条& 时间与期限
本合同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4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12 月,其中前六个月为乙方独家财务顾问时间,超过六个月融资工作还没有进入到尽职调查阶段,则甲方有权选择其它融资财务顾问方开展工作,但事先必须通知乙方合作的单位及对方介绍投资人的清单,对于其它融资顾问在介绍已由乙方推荐的投资商与甲方对接成功的,视为乙方服务成果。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融资事宜,则双方需按事实划分、确认所应承担的义务,并按第四条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责任。如果乙方在超过本期限外由于之前的服务成果而帮助甲方融入资金的,按融资额度的1%收取甲方服务佣金。
第八条& 使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一切条款都是根据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的。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由于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出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保证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9.3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乙方和甲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不包括聘请律师费用)由败诉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条 通知
凡有关合同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银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 &合同签订地 :上海市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
声明与保证
双方的责任、义务
财务顾问费附加条款
)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
)按其股票内部实际发行价格折算成股票,在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妥股票转让手续给乙方。
甲、乙双方应高度保守对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人员,以确保本合同所述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为甲方制作的融资文件仅供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甲方不得与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若甲方违反此规定,和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合作成功,乙方依然按上述佣金比例收取财务顾问费。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履约方相应的损失。
3、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
不可跨越条款
争议的解决
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应受中国大陆法律及香港法律的约束和解释,依据本合同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双方都同意并接受中国大陆及香港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庭的最终裁决。
通知或通讯
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自签字之日算起)。若融资成功,考虑到甲方上市需要延长合作时间,双方届时则无条件签署延长合作协议并将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方: 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方联系确认函
甲方:深圳XXX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甲方和乙方介绍的&&&&&&&&&&&&&&&&&&&&&&&&&&&& 公司就甲方私募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为乙方推荐的投资方(
本投资方联系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深圳XXX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授权人):(签字)
乙方: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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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协议范本
篇一:财务顾问协议范本鉴于:1. 甲方是一家于日正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75。2. 甲方是一家于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股份公司,推荐人系乙方。3. 甲方将按照本次定向增资方案和本协议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800万股普通股股票。4. 乙方是一家于日正式成立的有限公司,并已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037。5. 乙方是经上海股交中心批准的具有推荐机构会员资格的经营机构。6. 甲方聘请乙方为本次定向增资的财务顾问,乙方将提供本次定向增资的方案,并协助甲方办理本次定向增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就本次定向增资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释义本协议中除特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增资: 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公司或发行人: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的甲方。财务顾问: 指上海鼎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协议的乙方。上海股交中心: 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增资数量: 指发行人本次计划发行的不超过1800万股股票数量。募集资金金额:指本次增资每股发行价乘以本次发行数量之积。增资截止日: 指公司公告中规定的投资者申购股份的截止之日。二、声明、保证和承诺1、发行人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乙方是在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下签署本协议:(1)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挂牌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发行人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发行人的本次定向增资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行人已具备增资的法定资格,增资完毕后,该等股票将合法地构成公司股本中的一部分。(3)发行人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发行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4)以编制增资方案为目的,发行人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保证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5)自本协议签订后至增资截止日,不存在增资方案中未披露的针对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提出这种诉讼的可能或威胁,且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发行人的索赔或任何构成索赔的事实。(6)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增资方案对外公开之日止,发行人未经乙方的许可,不以任何方式披露增资方案的内容。从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增资截止日止,发行人在事先未与乙方就内容、形式和时机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将不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增资方案之外可能影响本次增资成功的信息。(7)发行人将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措施,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2、乙方向发行人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发行人是在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下签署本协议:(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会员资格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乙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乙方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3)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本次增资的财务顾问工作,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依法履行承销义务。(4)除非向监管部门申报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增资方案公告之日止,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增资方案的内容。从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增资截止日止,乙方在事先未获得发行人书面认可(发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或拖延该等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不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增资方案之外可能影响本次增资成功的信息。3、在增资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出现可能使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条第1、2款项下做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成为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关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按照对方的合理要求,公布该事实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4、因任何一方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不真实或不准确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不因本次增资完毕而免除。三、先决条件1、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的义务,以下列各项条款于增资方案公布日或该日期之前已经得到满足为条件:(1) 公司董事会批准、签署了本次增资的方案;(2) 自本协议签订后至增资截止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股本结构、前景、财产及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并且没有发生发行人合理地认为在可预见将来可能导致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而未披露并通知乙方的事件;(3) 乙方已取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增资所有必要的批准、许可,所有的步骤、手续均已完备,所有应适用的规章制度均已遵守,从而使本次增资能以甲方期待的方式顺利完成。2、如上述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实现,乙方在书面通知发行人后,可酌情行使下列权力:(1) 以乙方认可的恰当天数和方式,延长实现本条第1款所述之一项或数项先决条件的期限;(2) 自愿放弃或修改本条第1款所述之一项或数项先决条件。(3) 如有本条第1款所述任何一项或数项之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规定之日期得以实现,也未获乙方放弃,本协议立即终止,并按照本协议有关终止协议的条款规定执行。四、增资本次增资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拟增资数量为不超过1800万股,全部非公开定向增资。拟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元,拟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7200万元。五、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对于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财务顾问费用为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 %,该财务顾问费用由甲方分叁次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首付款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定向增资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完成定向增资后五日内,甲方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六、甲方的责任1.聘请增资过程中的其他中介机构。2、提供为编制增资方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和数据。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3、 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支付财务顾问费。七、乙方的责任1、受发行人委托,乙方配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增资申请文件,编制增资方案,对申请文件及增资方案的内容进行核查;负责报送增资申请文件,并与上海股交中心进行沟通;在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后,如果发行人对上海股交中心的审核反馈意见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则乙方有权撤回增资申请文件。2、以增资成功为目的,协调各中介机构的关系。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编制或协调编制增资的总体方案、认购办法等必要文件。八、保密 1、 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3) 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2、 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1)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2) 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3) 因增资的需要,向己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4) 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5) 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3、 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一年。九、继受、转让与放弃1、 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协议双方及其继受人在本协议中的利益;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3、 本协议任何一方无论任何时候,如未能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均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其该等权利,且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在此之后行使其权利。十、免责条款1、 在增资截止日前的任何时侯,如果在本协议任何一方的注册地、营业地或本协议履行地发生对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下列客观情况:(1)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之情况;(2)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有权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的变动;(3)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状况的重大变化。2、 如发生前款所列的情况,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履约能力丧失致使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或导致公司前景和本次增资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双方均有权在本次增资完成之前,向另一方发出暂缓执行或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3、 主张发生本条第1款所列情况的一方需向对方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4、 依本条第2款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在提供证明文件或公证书后,均免除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十一、协议的终止1、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下列情形,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1) 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会导致另一方发生可预见的重大损失;(2) 一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因严重失实、重大遗漏或具有误导成份而未能得到补救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3) 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2、如因依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或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而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此等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业已形成的权利主张,也不影响协议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十一条所应承担的责任。3、如因发行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依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提前终止,发行人应根据乙方出示的有关证据,向乙方支付因代理增资所产生的实际费用。4、如本次增资事项未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自动终止,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十二、违约责任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次增资财务顾问费用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二条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导致他人向对方提出或者威胁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他人的费用;为对抗上述请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十三、通知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邮寄或委派专人送达,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本协议各方的有关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传真号和邮编如下: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篇二:财务顾问协议范本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在企业改制、收购兼并、管理局收购(MBO)、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财务顾问服务的分类 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分为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两大类。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服务,专项顾问服务为选择性服务,是在日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特定项目提供的深入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 日常咨询服务的内容 2.1 政策法规咨询: 甲方利用自身财务顾问网络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应乙方要求,为其资本运营提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帮助乙方正确理解与运用。 2.2 企业项目发布: 甲方利用自身全国性资产运作经验以及资源优势,及时发布各类政府和企业有关产权交易与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的项目需求信息,同时乙方可以利用甲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项目的发布和推介,但须经甲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2.3 财务咨询: 甲方为乙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为乙方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2.4 投融资咨询: 当乙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乙方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甲方为乙方提供与投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 2.5 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 甲方利用自身财务顾问网络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乙方提供财务顾问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2.6 其他: 第三条 日常咨询服务的期限及方式 3.1 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咨询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3.2 日常咨询服务的方式为如下第 种: 3.2.1 为提高日常咨询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以甲方的财务顾问网络平台(网址: )作为日常咨询服务的主要渠道。乙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提交项目发布需求和顾问咨询需求,甲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发布日常咨询服务之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等。 3.2.2 甲、乙双方分别指定联络人员负责日常业务联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或要求,通过电话、电邮、传真、会晤等方式提供服务。 3.2.3 。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3.3 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定期/每月(季度)一次的培训。 3.4 甲方应乙方要求,可及时提供关于投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分析报告,以及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甲方享有与其提供的咨询意见、信息、分析报告等作为财务顾问成果的文件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 第四条 专项顾问服务的内容 4.1 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垂直比较分析和行业比较分析;年度财务指标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4.2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为乙方关联交易、资产或债务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3 直接融资顾问: 包括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以及对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提出建议和协助实施。 4.3.1 企业融资: 依据乙方需求、市场状况,为公司量身定做融资方案,包括私募、IPO、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券等,并负责编制有关文件,协调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协助报批和实施。 4.3.2 项目融资: 协助乙方编制项目融资的商业计划书,组织项目融资推介,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交易。 4.4 企业重组顾问: 为乙方股份制改造、资产/债务重组设计方案,编写改制和重组文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 4.5 兼并收购顾问: 为乙方兼并收购境内外机构物色筛选目标公司;实施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合理评估,协助分析和规避财务风险;协助制定和实施并购方案;设计和安排过桥融资;协助与地方政府、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4.6 管理层收购(MBO)及员工持股计划(ESOP): 包括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方案的设计、收购主体的设计和组建、收购融资方案设计和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4.7投资理财: 为乙方投资提供方案策划、项目评价和相关中介服务;帮助乙方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理财,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收益。 4.8管理咨询: 针对乙方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现状,为乙方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乙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4.9 其他: 。 第五条 专项顾问服务的方式 专项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具体确定。 第六条 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日常咨询服务费用 6.1.1 甲方作为乙方聘请的常年财务顾问,按年度向乙方收取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6.1.2 日常咨询服务费用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 6.1.2.1 上述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6.1.2.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剩余费用 万元整在本协议终止前 日内/ 年 月 日支付。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6.1.3 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日常咨询服务费用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6.1.4 前款所列日常咨询服务费用不包括下列费用,下列费用由乙方预付或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报销: 6.1.4.1 差旅费; 6.1.4.2 开展实地调研、定期培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6.1.4.3 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 6.1.4.4 专项顾问服务费用及本协议以外的其它事项的费用。 6.2 专项顾问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顾问服务时,在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专项顾问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承诺在收取专项顾问服务费用时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 7.1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2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定期或/每月(季度)采用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并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关于投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分析报告,以及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 7.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 年内,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甲方使用的材料、文件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 8.1 配合甲方工作,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条件。 8.2 如实向甲方提供与其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8.3 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日常咨询顾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8.4 按照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网络平台,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8.5 保护甲方提供的咨询意见、信息及相关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咨询意见、信息及相关报告等文件资料。 8.6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给乙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及相关信息,以及转载从甲方财务顾问网络平台上获得的任何信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9.2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时,乙方应按其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每日的费率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达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书自发出 日后生效,协议解除后乙方还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滞纳金计至实际付款日。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0.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0.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0.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1.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1.2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1 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或 11.2.2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 11.2.3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11.2.4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1.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11.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2.1.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1.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12.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通讯 13.1 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3.2 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3.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3.3.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13.3.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3.3.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3.3.4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 。 13.4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4.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3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4.4 本协议采用中文(及英文)订立,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签订中、英文本的,两种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本为准)。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第十五条 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范本二 财务顾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同鑫万方(北京) 法定代表人: 有效地址: 邮 政 编 码:100020 传真: 联系电话: 乙方:圆融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冀民 有效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大厦8层801 邮政编码 : 100022; 传真 : 010- 联系电话 : 010- 鉴于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其发行募集的基金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 服务方式 一、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给乙方自有客户,客户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并支付合约全部款项,则甲方应视乙方完成顾问服务,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二、乙方为甲方介绍有购买意向客户,甲方为客户提供相关详细咨询解答服务,如客户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全部合约款项,则甲方应视乙方完成顾问服务,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三、如乙方推荐或介绍的客户仅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但最终未支付相关款项的,则视为乙方未完成顾问服务,甲方无需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第三条 财务顾问费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全部完成上述第二条第一、二款约定服务的, 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二、乙方每完成一次顾问服务的财务顾问费金额为该次客户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总金额的 % 三、无论因何原因,如发生甲方向客户退费的情况,则乙方应返还对应财务顾问费,返还金额为甲方退费金额的 %。甲方有权从乙方之后的顾问费中扣除。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在客户支付协议约定款项到账,并收到客户签署相关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财务顾问费。 甲方应将支付给乙方的财务顾问费,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服务费为税后费用(现阶段税票由(甲方)一代缴,如有改动双方另行约定) 一、乙方居间活动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双方约定代理费用均为税后费用。 三、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要求乙方提供优质财务顾问服务的权利。 二、甲方应为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给予协作和配合,提供相应的支持,向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具体项目的信息及资料。 四、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详细了解与甲方有关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二、乙方有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知晓各种与本次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乙方应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按工作进度,及时地提出顾问意见、咨询服务。 四、甲方依据本协议支付财务顾问费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七条 违约及免责约定 (一)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二)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交各项方案、建议、报告、意见等书面顾问服务文件,在甲方同意或认可并实施以后,只要乙方在工作中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故意行为,则乙方对该方案、建议、报告、意见等实施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约定 乙方提出的上述服务报告、建议、方案、意见等顾问服务文件,甲方可以自由决定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并没有其他违约情况的,该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顾问服务文件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资料的保密及所有权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乙方及员工应共同承担保密责任,乙方不得以公开的方式推介甲方基金(包括乙方公司网站及群发短信等),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公开甲方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外的相关信息,一经甲方发现核实,首次将扣除乙方月度未支付代理费用的30%,经甲方告知后乙方不接受整改的,将扣除乙方月度未支付代理费用的50%,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二、提供方应限定其知晓有关资料及信息的范围及人员,并保证非经协议双方允许,不向该范围及人员以外的人员和第三方披露有关资料和信息,但一方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本协议有关条款之约定应当披露或为了履行本协议而向会计师、律师或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所做披露除外。 三、本条所指保密责任在本协议期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一年内继续有效;如该等资料或信息已被公开披露,则保密责任同时解除。 四、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一方应当按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甲方提示后未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本协议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从对方取得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的所有权归对方所有,在本次顾问服务工作完成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后,如对方提出要求,应当及时归还对方。 第十条 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但是,若一方因不可抗力无力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在本协议终止和解除后,双方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持有并保管的属于甲方的带公章的法律文件资料。 (二)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两年内,甲方若采纳和实施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提供的完整的书面方案、意见、建议的实质性内容等,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约定本财务顾问协议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满期前未续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未尽事宜协商的结果以书面记录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二、对于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署地:北京市东城区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 2013年 月 日签订篇三:财务顾问协议范本财务顾问协议甲方(委托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乙方(受托方):住所地:电话:协议签订地点: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一、甲方拟聘请有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经验的境内机构,为其【财务顾问服务所期望实现的目的或作用,如有意进入某某市场、开发新的产品、某项目建设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二、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丰富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经验。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接受甲方的诚意邀请,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就财务顾问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务顾问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财务顾问服务:以增值为目的,长期负责甲方的一切资金需求服务,类如为甲方开发项目寻找适合的财务投资者以满足乙方的资金需求等。第二条&财务顾问服务期限乙方为甲方长期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以年为单位。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双方的声明与保证3.1&双方已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和批准。3.2&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合法享有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权利,或已被正式授权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人员组建财务顾问团队,独立开展财务顾问服务的各项工作。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方案服务仅供乙方参考。4.2&乙方应诚实信用地履行财务顾问职责,组织专业财务顾问团队开展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4.3&如果有第三方承担乙方义务,更有利于甲方利益或更有利于完成本协议或更有利于促成资金落实的,乙方将其权利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也视为乙方履行本协议。4.4&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4.5&乙方为甲方长期财务顾问,每季度考察甲方一次(费用自理),了解其资金运营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供甲方参考与分析。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5.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时,甲方应出示合法的相关证件,以及委托授权等合法资格证明。(并随附本协议,简称:附件1)5.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与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详尽资料(甲方当事人所提供给出的材料,如有虚假、伪造或违法行为引发法律纠纷、责任及一切直接与间接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有更改应及时告知乙方,以利于乙方做出准确的分析、研究。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保证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不得推诿及拒绝。5.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有选择使用权、修改权,甲方将依据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建议、说明、推荐或意见自主做出分析和决定,并自行承担因其分析和决定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责任。5.5&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5.6&甲方对于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建议、说明、推荐或意见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建议、说明、推荐或意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甲方的子公司)。5.7&甲方不如实向乙方或出资方说明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而导致签约不成功的,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第六条&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6.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财务顾问费用支付至本条第6.4款约定的乙方指定的账户。6.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而未付的财务顾问费×[&]%/年÷360×逾期天数。违约金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本条第6.4款约定的乙方指定的账户。6.3&财务顾问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首笔财务顾问到帐后,&剩余部分本协议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内内一次性支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本条第6.4款约定的乙方指定的账户。6.4&乙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第七条&权利保留7.1&协议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7.2&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八条&变更、修改与终止8.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8.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第九条 &诚信原则1、如果甲方与出资方在本协议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该出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融资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支付财务费用。2、如果甲方以相关企业或成立的分/子公司及参与投资单位的名义,及合作或转让等任何方式与出资方签订融资协议,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协议支付财务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绕过乙方跟出资方接触和签订协议。否则,即为甲方违约,除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外,还应当按应当支付协议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负责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保函等相关资料和签约条件,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4、乙方应提供其掌握的真实有效的信息给甲方,不得编造虚假信息。第十条&保密义务10.1&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10.2&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书面通知后____天之内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①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的;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④甲乙双方当事人如有其它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11.4&在委托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或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并且经催告后在协议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其它12.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12.2&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2.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12.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或住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12.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12.6&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用)由甲方承担。12.7&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8&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2.9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环宇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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