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监狱减刑假释名单假释办完手续是不是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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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迟没有收到函是什么原因,家里有什么办法能联系得到监狱管这方面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
司法部门已到家里来调查情况,为犯人假释作材料,我想问一下这个材料做了送到监狱后,多久可以释放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由此可见,监狱要是早点报的话,上了法院也就是一个月左右吧。主要是监狱没有规定时间,多打听打听了。司法部门已到家里来调查情况,为犯人假释作材料,我想问一下这个材料做了送到监狱后,多久可以释放去年一季度释放是5月20号,今年不好说,要看法院的办事效率,但估计也是在五月中下旬。
迟迟没有收到函是什么原因,家里有什么办法能联系得到监狱管这方面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办齐全已经寄回了监狱,请问像这种情况人大概要多久可以出来?急,谢谢应该是判决书上标注的原住址所在地的公安局。家属可以和监狱的刑罚执行科联系,这个科是专门办理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的。受到假释办理的表后,要上当地派出所办手续,表示当地的公安机关和家属可以在犯人假释期间起到监管的作用。再返还到监狱,...?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后,监狱制作文书材料(含接受当地司法局意见)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后(一般要1-2个月),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向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法院接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我儿子在监狱服刑申请假释,监狱把他假释材料寄到他所在地,当地法律部...应该是快了。假释是监狱提出申请,法院做出决定,检察院监督的,牵扯的部门较多。走内部流程,一般需要两三个月犯人先是把申请递交到法院开庭审理,一般递交上去后一个月会有消息。 监狱里的犯人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办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一般来说当天假释提前一星期就会发出,但往往被假释人都回到户籍所在地了,当地司法局或司法所都没有收到假释函,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监狱的教育科或者法制科所用信件为平邮,而不是快递,还有就是工作人员的失误,这里的工作人员并不一定是...假释之前建议一般会委托司法局做一份社会调查的,一般不需要家属做什么?可以等司法局通知,如果让你们写你们就写一个!机会有,好像也得看监狱对他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来考量,监狱如果通过了,很快就出来了假释以后,当地公安部分负责监管,他们就有责任。纳入意思就是,同意把假释人员,纳入当地公安的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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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法部令第130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index/content//content_5804596.htm?node=7337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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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手续交上去监狱什么情况会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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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监狱筛选,然后要和当地司法所联系,确认接收和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报法院批准。批准权在法院,流程和减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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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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