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情况及建议?怎样优化改进评估事项

提出了优化和改进简政放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国家行政学院评估组专家到我市调研简政放权工作
8月4日,国家行政学院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教授王满传一行,到我市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第三方评估调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魏勇,市行政学院副院长
国家行政学院评估组专家到我市调研简政放权工作 
&&& 8月4日,国家行政学院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教授王满传一行,到我市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第三方评估调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服务管理局局长魏勇,市行政学院副院长朱云陪同调研。
&&& 专家组一行围绕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点情况进行调研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十看四查“:即评简政放权、评放管结合、评优化服务;“看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展情况、看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情况、看收费清理改革情况、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看优化和改进政府服务情况、看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情况、看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情况、看推进“三证合一”情况、看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况、看解决群众办事难情况;查进展、查落实、查问题、查效果。
&&& 市级部门,全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代表,游仙区级部门,基层群众代表分别参加了座谈,就相关情况向专家组做了汇报,提出了优化和改进简政放权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实地查看和调研座谈评估调研组一行对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人力资源师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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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今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今年要再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地方实施综合审批的经验。(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再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出台整合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推进投资审批提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全面清理名目繁多的各种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或整合。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严肃查处职业资格“挂证”、“助考”等行为,严格落实考培分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继续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今年再取消三分之一,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同步取消后置审批事项50项以上。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扩大“三证合一”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名称登记、放宽住所条件、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抓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切实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证,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尽快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工商总局、国务院审改办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收费清理改革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清理政策,防止反弹或变相收费。全面清理和整合规范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有效解决评审评估事项多、耗时长、费用高等问题。重点整治各种涉企乱收费,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组织对涉企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民政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凡是束缚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的不合理规定,都要取消或修改;凡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相关权限都要下放,特别是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职称评审、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设备采购、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落实完善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股权期权激励等相关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创业积极创造宽松条件。(教育部、科技部牵头,国务院审改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工程院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和企业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做到权力公开透明、群众明白办事。全面公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抓紧制定国务院试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部分地区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压缩负面清单;加快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向社会开放。及时公开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管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八)实施公正监管。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抓紧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今年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要拿出“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并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大“信用中国”网站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综合监管。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继续推进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相关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强化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要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新经济快速成长,又要进行审慎有效监管,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对看得准的基于“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新业态,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可先监测分析、包容发展,不能一下子管得过严过死;对潜在风险大的,要严格加强监管;对以创新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加强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要在同规则、同待遇、降门槛上下功夫,做到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律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研究制定促进民间投资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在试点基础上,抓紧建立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养老、医药、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方保护。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十二)提高“双创”服务效率。因势利导,主动服务、跟踪服务,打造“双创”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办和成长“点对点”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砍掉束缚“双创”的繁文缛节,为扩大就业、培育新动能、壮大新经济拓展更大发展空间。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密切跟踪新生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促进新生市场主体增势不减、活跃度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方向,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大幅放开服务业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医疗、养老、健身等服务业和文化体育等产业健康发展,多渠道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办事实行“一口受理”、全程服务。抓紧制定政府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明确共享平台、标准、目录、管理、责任等要求,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充分共享,建设高效运行的服务型政府。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审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推动形成更有吸引力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围绕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等,提出明确的量化指标,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以硬性指标约束倒逼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激发改革动力,增强改革实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一项一项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要加强对已出台措施和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问题,责任部门要主动与法制部门加强衔接、同步推进。要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改革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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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对于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目标,按照“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公开执业收费标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育发展中介机构,逐步形成公平竞争、执业规范、服务高效、体系完善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
  本意见所指中介服务,是指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审查、检验检测、论证咨询、评估评价、鉴证认定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所指中介机构,既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也包括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承担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清理中介服务项目。开展全市涉审中介服务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法律法规明确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的做法,进一步梳理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由市编办牵头,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编制,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及对应的审批事项、投诉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治理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由市物价局牵头,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对相关中介机构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制度;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编制,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市政管办要实时公布与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相对应的中介机构名录,鼓励名录内中介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黄牌警示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实现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要立足于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执业公示、限时办结、收费公开、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
  三、加快培育中介服务业
  (一)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性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的执业限制,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
  (二)创优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将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培育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中介服务行业,参与我市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优势中介机构实行兼并重组,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机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扩大中介服务市场需求。鼓励中介机构以风险准备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等形式建立执业风险准备制度,增强其风险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三)积极稳妥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对隶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企业性质中介机构,通过剥离、改制等途径,在职能、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脱钩。对承担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职能全部为中介职能的,逐步实行整体转企改制;其部分职能为中介职能,逐步将中介职能及相关资产、人员剥离出来,实行剥离转企改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四、健全完善监管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加强信用监管。
  1.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常州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平台公布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流程、信用记录等信息,及时曝光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
  2.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并将采集的本行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准确、完整地汇入信用基础数据库;条件具备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3.强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项目招投标等挂钩。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在招标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好的中介机构;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依法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对情节特别严重需吊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的,有关部门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行业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针对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办法,履行对有关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职能。
  1.完善备案管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需要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备;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到本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保证报送材料的内容真实,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按要求及时备案、以及经营过程中变更未及时告知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将不予公示,并且不能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单位诚信等级评定。
  2.实行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适时分类制定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中介机构统一规范执业公示、服务承诺、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监管、审核,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3.严格执法处罚。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三)加强行业自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鼓励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中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加入。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各行业协会要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和服务质量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中介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工作,细化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制定培育发展政策;会同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等部门推进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市编办会同市政管办、发改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市政管办负责涉审中介服务日常管理的牵头、协调和考核工作,理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召开中介服务联席会议;负责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公布中介机构名录及信用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市物价局负责监督执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采集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指导信用评级,协助市政管办建设维护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并相关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所属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并统一应用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完善内部治理,增强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承接政府部分职能和公共服务。
  (二)抓好责任落实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加大考核力度,将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列入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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