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到期后怎么办1-3个工作日如遇假期要顺延吗

《产假节假日顺延》
婚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否顺延[案例] 日前,我公司有一员工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申请。由于该员工与其爱人都属于晚婚,依照我们地方的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7天。该员工申请从4月24日开始休婚假,本应该休到5月3日就期满了。但是,该员工提出,由于其婚假期间正赶上“五一”3天法定假,因此,希望就能婚假顺延至5月6日。请问:婚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予以顺延呢?[分析] 关于员工的休假,我们可以分为:法定休假日11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统筹安排的带薪年休假5至15天;法定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这些休假都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我们可以称作为法定休假。除此以外,员工休假还包括公休日、病假、事假。在这么多的假期中,哪些可以互相冲抵,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至于年休假,其实国家有明确规定,员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的,不能充抵年休假另外年休假也不包括公休日。但是,员工在同一年度内休病假、事假达到一定天数的,可以冲抵年休假。而法定休假日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企业和员工不能自主安排。婚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婚假第一天或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联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不应予以顺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婚假是基于员工的申请来休的,该员工完全可以通过提前申请或延后申请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实现婚假与法定休假一起休的目的。除年休假外的其他假应当包含法定休假,不应再予以延长。——转载《中国劳动保障报》
政策解读之纳税申报期逢法定节假日顺延纳税申报期限内遇有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限依法须向后顺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规定,今年共有11天法定休假日,其中有7天在今年1月、4月、5月、10月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元旦1月1日~3日放假3天,其中1月1日新年为法定假日;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假日;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假日;国庆节10月1日~8日放假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假日,10月3日亦为法定休假日中秋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上述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依法须分别向后顺延3天~8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因此,上述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过去期满次月的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那么,根据以上规定,今年1月、4月、5月、10月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天数怎么数?数法不同,结果就不一样。从网上查询得知,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确定今年上述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并不一样。如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国税征[2008]27号)规定,上述4个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1月、4月、5月均为当月的20日,10月为该月的27日;而重庆市地税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号)规定,上述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是1月19日、4月20日、5月18日、10月23日。顺延天数的数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加法,法定休假日后置,即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后加上休假日天数,后加的天数是工作日的天数,不包含其中的公休日天数。以元旦为例,在1月15日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后,加上1月16日、19日、20日3个工作日,1月20日即为今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采用本方法计算其他3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4月20日、5月20日、10月27日。有人认为,1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应该是1月21日,而不是1月20日。理由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先要按法定休假日天数向后顺延3日后,第4日(1月21日)才是当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其实不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是“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期满的最后一日须是法定休假日,由于1月20日不是法定休假日,所以纳税申报期限不需以“次日”为最后一日,按照数学逻辑推理反证法的原理不难说明,期满的“当日”就是最后一日,1月纳税申报期限应该是1月20日。二、减法,法定休假日前置,即先减去该月法定休假日天数,然后向后数15天为该月的纳税申报期限,休假期满最后一日是公休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1月先减去1日~3日国家规定的休假日3天,然后从1月4日起向后数15天至1月18日,由于该日是星期天(公休日),因此再向后顺延1天,1月19日即为该月的纳税申报期限。采用本法计算其他3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4月20日、5月18日、10月23日。三、顺序法,法定休假日后置,即按照当月的时间顺序,从法定纳税申报期后向后数休假日的天数,后移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法定休假日天数确定,休假期满最后一日是公休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从1月16日起向后数3天至1月18日,由于该日是星期天,所以再向后顺延一天,1月19日即为当月纳税申报期限。采用本法计算其他3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4月20日、5月18日、10月23日。三种数法的结果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顺延天数中适逢公休日的扣除。加法在顺延中扣除了2个公休日,所以计算结果与只扣除1个公休日的减法、顺序法的计算结果不同,而减法与顺序法由于扣除公休日的天数同为1天,所以结果相同。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数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但加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该条规定的第二项规定,而减法与顺序法适用的是该条规定中的第一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这就是说,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限。上述顺延天数的三种数法由于都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傅某与林某系朋友关系,日,因家庭生活所需,林某向傅某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时间为1个月,即自日起至日止。林某同时找来好友夏某作为借款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林某所借傅某2000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前,由夏某为林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借款到期后,林某未偿还傅某借款,夏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后傅某多次向林某索要欠款未果,但从未向夏某主张过权利。后因借款人林某下落不明,傅某于日将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自己借款20000元。按常规,日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但当天是星期日。傅某认为日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时效的计算日应顺延至5月27日,故其认为日是保证期间的最后一天,自己在期间内主张权利,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夏某则辩称,保证期间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且傅某在日至日未向夏某主张过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自己的保证义务应当免除。【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款规定,当期间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时,应当视节假日结束后第一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故应当支持傅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根据此条之规定,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因此,本案不能因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周日而将其延长至周一。故应当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应就夏某的保证方式予以明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中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一般保证;(二)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傅某与夏某未对保证方式作任何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夏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傅某直接起诉夏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应确定本案中保证期间的长短。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六个月和两年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的内容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确定为两年。第三,应分析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保证期间可否顺延的问题。本案中,借款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还款,保证人亦没有履行保证义务,且傅某在起诉前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故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当自日起至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存续期,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傅某认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日,应当顺延,其混淆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如节假日就是诉讼时效的法定延长情形之一。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停止计算、重新计算或延长计算。据此,本案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应当确定为日,而非5月27日,故应当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最终,经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原告傅某主动撤回起诉,并表示待找到债务人林某后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昨天是春节假期后上班的第一天。除了感叹假期总是短暂的,还有部分网友心中有疑问:当假期遇上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对此,市人社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给出解释,婚假、产假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但晚婚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撞车”则将顺延。“上海12333”表示,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家出台政策法规,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以及婚假、产假等假期。但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都可以顺延。首先是婚假与晚婚假,在与法定节假日“撞车”时,顺延与否就有不同。其中,婚假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而晚婚假则不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腾讯大申网!欢迎关注腾讯大申网微信(微信号:dashenw)1.关注“腾讯大申网微信”活动多多,精彩不断。2.微信公众号10强名单公布,快来恭喜TA们。3.参与那些年,我们追过的春晚,回答问题就有好礼送!
在线专家:黄乐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劳动法网首席顾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Q:我想了解一下产假是一定从生孩子的那天算起还是可以推后休呢? 因为我在学校的图书馆工作,生孩子时刚好学校放寒假,我休完寒假再申请开始休产假可不可以?我工作的地点是广西桂林,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吗?A: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一般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那如何理解这里所指的15天?是不是这15天必须是在产前?劳动部《关于问题解答》对此作出了解释,所谓的产前15天,就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一般情况下产前15天的休假不能放在产后使用。但若遇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可做特殊处理:其一,如果孕妇提前生产的,可以将产前未休足的天数与产后假期合并使用;其二,如果推迟生产的,超过产前15天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对于学校教师,产期正好遇上寒暑假的,那产假应如何休?劳动部《关于问题解答》规定,产假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但若教师的产假正值寒暑假的,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应当由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的,各地区应当执行国家教委的规定,所以,你的寒暑假期可以往后顺延。
婚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否顺延[案例] 日前,我公司有一员工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申请。由于该员工与其爱人都属于晚婚,依照我们地方的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7天。该员工申请从4月24日开始休婚假,本应该休到5月3日就期满了。但是,该员工提出,由于其婚假期间正赶上“五一”3天法定假,因此,希望就能婚假顺延至5月6日。请问:婚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予以顺延呢?[分析] 关于员工的休假,我们可以分为:法定休假日11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统筹安排的带薪年休假5至15天;法定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这些休假都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我们可以称作为法定休假。除此以外,员工休假还包括公休日、病假、事假。在这么多的假期中,哪些可以互相冲抵,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至于年休假,其实国家有明确规定,员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的,不能充抵年休假另外年休假也不包括公休日。但是,员工在同一年度内休病假、事假达到一定天数的,可以冲抵年休假。而法定休假日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企业和员工不能自主安排。婚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婚假第一天或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联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不应予以顺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婚假是基于员工的申请来休的,该员工完全可以通过提前申请或延后申请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实现婚假与法定休假一起休的目的。除年休假外的其他假应当包含法定休假,不应再予以延长。
——转载《中国劳动保障报》
婚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否顺延?案 例:日前,我公司有一员工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申请。由于该员工与其爱人都属于晚婚,依照我们地方的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7天。该员工申请从4月24日开始休婚假,本应该休到5月3日就期满了。但是,该员工提出,由于其婚假期间正赶上“五一”3天法定假,因此,希望就能婚假顺延至5月6日。请问:婚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予以顺延呢?分 析:关于员工的休假,我们可以分为:法定休假日11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统筹安排的带薪年休假5至15天;法定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这些休假都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我们可以称作为法定休假。除此以外,员工休假还包括公休日、病假、事假。在这么多的假期中,哪些可以互相冲抵,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至于年休假,其实国家有明确规定,员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的,不能充抵年休假另外年休假也不包括公休日。但是,员工在同一年度内休病假、事假达到一定天数的,可以冲抵年休假。而法定休假日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企业和员工不能自主安排。婚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婚假第一天或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联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不应予以顺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婚假是基于员工的申请来休的,该员工完全可以通过提前申请或延后申请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实现婚假与法定休假一起休的目的。除年休假外的其他假应当包含法定休假,不应再予以延长。——转载《中国劳动保障报》我的更多文章:“与法同行”7: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变动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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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产假遇寒暑假是否可以顺延?一名在职教师,预产期今年6月,请问可以请多少天?当产假与寒假时间重合时,产假时间应该怎么计算? 是否可以顺延?答:按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顺延的您好!具体请假手续请向您所在的学校咨询,经相关部门了解,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不少于98天;(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关于产假与寒假时间重合时,产假时间怎样计算,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执行。“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教师产假遇寒暑假是否可以顺延?http://m./shengyu/200282.html
人力葵花kuihuahr国内最大的人力资源学习型标杆组织,帮助HR成长,助力企业发展。如果你的产假、产假正好与法定假日重合,是否可以顺延呢?除了产假和生育假,当配偶陪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呢?法定节假日计入年休假吗?法定节假日包括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遇到双休日顺延吗?一起来看一看!顺延是什么意思?顺延其实就是向后延期,并且是按次序的延期产假、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答:产假不顺延,生育假顺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比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尽管产假和生育假是连在一起休的,相关待遇也是一样的,但是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属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享受条件是合法生育,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执行中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举个例子,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采取“给假(产假)不给待遇”的办法。而在产假之外的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既不给假也不给待遇”的做法。法律上并无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为设立产假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职工身体就停止恢复。但是生育假是计划生育的奖励,既然是奖励就应当是实打实的,不能说好奖励30天,上个月遇到春节,就赖掉3天。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也明确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同样的道理,产前假、哺乳假等遇到法定节假日也不顺延。另需注意的是,尽管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是生育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还是按照30天发放的,并没有包括顺延的期限。那么顺延的3天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答:顺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曾明确表示:“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婚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答:顺延婚假是职工的法定待遇。《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一至三天婚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北京:婚假3天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婚假3天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婚假3天 根据《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曾明确表示:“增加婚假七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答:不顺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例如上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也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由于国家关于丧假的规定并没有明确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所以在执行中,当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以不顺延。但是需注意各地不同的执行口径。探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答:不顺延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病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答:不顺延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病假的日期由医生根据病情确定,病越重则休假时间越长。用人单位在审核职工病假时,如发现病假日期与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重合时,病假日期不顺延,即不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天数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数。因为病假是用于身体康复的,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身体停止恢复。法定节假日计入年休假吗?答:不计入答:不计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法定节假日遇到双休日顺延吗?答:全民公休顺延,部分公民放假不顺延说到法定节假日放假,人们往往会想到春节、国庆节等,其实放假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可分为三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国庆节。全民公休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等。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如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可放假一天,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少数民族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来源:劳动法宝网、劳动报(作者 周斌)
关于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日是顺延法定节日还是公休日之浅析关于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日是顺延法定节日还是公休日的问题,JOHNZ版主在《中秋有薪假工资应该在哪个月发放? 》曾有过提及,当时就这个问题,我认为是法规的措辞不够严谨的后。 法定假日是不能调休的,适逢休息日,往后延的只能是休息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据安可说当时群里也有讨论的,只是我当时没赶上,就是赶上,可能一下子也拿出法律依据。现在粗浅讨论一下,希望能理清思路。一, 关于节假日顺延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这里说的是补假而不是补休,在一般的思解中,假日和休息日是有区别的,所以补假和补休也是有区别的。如果都休息,也还不需有这个纠结,无论是延的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只要给足其中的法定假日的工资就行了。问题是,如果延的那日上班了,到底是支付两倍工资还是三倍加班工资,这是令人纠结的问题。JOHNZ版主的意见是延的是假,并有实例说明。 我的意见仍是延的是休息日,如果上班了,则需支付两倍工资。至于为何法规用补假而不用补休,这么严谨的法规应该不会用错词,我也是百思不得其解,颇为纠结的说。我们继续往下看。二, 关于法定假日和休息日的有关规定: 1,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2,其他省市的工资支付条例基本从其规定。以广东-深圳为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是在《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之前发布的,至今仍有效,至于21.75还是20.92还是20.83,我们暂且不理,此帖仅讨论顺延。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三,关于补假补休之浅析: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均明确指出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法定休假节日条款处均无可调休的词句。如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与加班时间相等。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不允许安排补休,只能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由此,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法定假日适逢休息日,后延的那天可视为休息日,如果上班支付两倍工资即可。因为法定假日适逢休息日如果上班,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三倍加班工资,如果延后的那天再按法定假日支付,则不是法律本意也是不合理的。再说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的,法定假日可以补假,但无可以补休的规定。到此,方有一丝眉目,即休息日上班了是可安排补休的,也即补休了后则不需支付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如果上班了是不能安排补休的,即使后来补了,法定节假日当天也必须支付三倍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为什么只能补假不能补休呢?因为补休后则不需支付工资;而补假,仍是需要支付工资的。亦即,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需要在工作日补假,但仍需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以上粗浅看法,权作复JOHNZ吧。(深圳市博奕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总监: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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