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失但沒伤人怎样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伤人 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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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伤人 责任如何划分?
饲养动物伤人 责任如何划分?
  本报记者&孙&燕&&王&俊
  核心提示
  近年来,因动物伤人的事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特别是狗咬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一年就会发生几千起狗咬人事件。而目前,狂犬病仍无法治愈。在我国,因狂犬病死亡的病例数长期位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的前3位。那么,饲养动物伤人,责任如何承担?什么情况下狗的主人还应该承担精神赔偿呢?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专家。
  案例一
  日,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罗庄村年近八旬的杜改花老人被一条黄狗咬伤。据在场群众说,这条黄狗是同村弓甲家的,且狗咬人后,杜老太太的家人尾随在狗后边,发现它进到了弓甲家的院里。杜老太太的家人把弓甲叫来,商量注射狂犬疫苗的事。弓甲也没有反驳就回家拿钱。但弓甲转念一想:“村里这么多狗,基本都是散养,那咋说就一定是我家的狗咬的,再说进到自己家院里的狗也并不是自家的,只是盖房期间借用同村弓乙的狗,距事发前一个月已归还给弓乙家,太冤枉,不能赔!”弓甲遂以狗不是自家养的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杜老太太的家人找到弓乙,弓乙推得更干净:“你说我家的狗咬住人了,我没见。弓甲还了狗不错,但因借用期间该狗在弓甲家生产了一窝小狗。还狗的第二天,狗妈妈就又回到弓甲家里喂养狗宝宝,这一段时间都是在弓甲家里。即便是我家的狗咬住了人,也是在弓甲门上咬的,狗是我白借给弓甲,又白白给了弓甲家下了一窝狗宝宝,于情于理也不该我赔!”
  杜老太太没有办法,只好自己先打了狂犬疫苗,花去医疗费千余元。事后,杜老太太家人多次找两家协商,弓甲、弓乙都说不该自己赔钱,拒不赔偿。杜老太太没有讨到一分钱,遂一纸诉状递交到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石林法庭,要求弓甲、弓乙共同赔偿自己被咬伤后所花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弓乙作为本案狗妈妈的所有人,对动物所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案发前后一段时间狗妈妈因在弓
  甲家探视狗宝宝,滞留弓甲家中,该段时间内,弓甲对狗的行为也有管束的义务,对狗的行为怠于管理,也应负赔偿责任。最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石林法庭经调解,被告人弓甲、弓乙各出600元共同赔偿杜老太太的各项损失。(李杰)
  案例二
&&&&恶犬频频伤人
  追加精神赔偿
  日下午,李平(化名)和几个小朋友在深圳市某小区花园公共活动空间玩耍,经过李娟(化名)别墅围栏外侧的公共人行道路时,被别墅内一狗从栅栏缝隙伸出头来咬住左手,经李娟喝止,李平才从狗嘴中拔出手,当即血流不止。李平由管理处保安员送至龙华医院治疗,后转至北大深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李平手部有两处3厘米至3.5厘米皮肤裂伤,住院8天。
  在该起事故发生前,李娟养的这只犬于日刚刚发生过咬人事件,受害人为一老人昌某,也是被该狗从围栏空隙处伸出头咬伤。本案事故发生后,李娟没有陪同保安员送受害人去医院治疗,也未对受害人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道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娟没有管理好圈养的狗,李娟作为养犬人,在犬只伤人后,应当立即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同时承担医疗费用。李娟未履行上述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李娟赔偿李平医疗费3540.95元、交通费174.8元、护理费750元。关于李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李平受到狗攻击受伤,受病毒潜伏期等不确定因素长期困扰,心
  理压力不言而喻,对其日后生活留下沉重阴影,原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李平、李娟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除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3540.95元、交通费174.8元、护理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外,还增加支持受害人营养费2000元。&&&&&(据《深圳特区报》)
  记者:动物伤人,是否构成特殊侵权?
  李叙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如果狗咬伤了人,狗主人的行为就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动物伤人的责任承担应当分三种情形:一是在动物独立伤人的情况下,民事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二是在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伤人免责;三是在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行为有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上,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也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除非狗主人有证据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动物伤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李建涛(郑州开发区法院法官):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各国或地区立法并不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动物的饲养人一般为动物的所有人,但也有例外,如动物园中的饲养员。动物的管理人,既可以是管理人也可以是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动物享有占有权能的人,如动物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故我国关于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内涵不太清晰,我个人认为将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界定为占有人比较合适,因为不论是动物的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以外的管理人都对其享有占有的权能。
  对于脱离占有的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为宜。如丧失占有的动物已回复到天然状态,则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占有人不应承担责任;如脱离占有后没有回复到天然状态,又没有处在他人的管理之下,占有人仍应担责;如被第三人不当得利占有,占有人和不当得利人都应担责;如被第三人无因管理而占有,占有人仍应担责,但无因管理人管束动物有过失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记者:动物伤人,是否承担精神赔偿?
  滑明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通常考虑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与他人侵权行为的关系;二是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其他制度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协调。一般来说,加害人只对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限于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况下可以扩张及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关于民事侵权的赔偿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案例二中,李娟饲养的狗咬人,侵害了公民李平的健康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且李平被咬之后,出于对狂犬病的担忧,承担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身心确实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因此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动物伤人,如何破解管理难题?
  赵云(郑州开发区法院法官):动物伤人事件频发,说明对动物的管理还有待加强。我个人认为,破解动物管理难题应当多措并举。首先,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避免饲养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将招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其次,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比如一些城市实行了养犬登记制度。该制度在平时应当得到很好的宣传,并得到认真的贯彻。最后,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据悉,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动物致人损害作出了严格规定。草案规定,如果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他人的过错导致动物伤人,饲养人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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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物伤人 车主房主谁担责
   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童林)一男子受雇为他人建房时,被“从天而降”的一捆草帘砸致骨折,事发后得知“肇事”草帘是在吊车吊运过程中意外坠落的,受伤男子为此起诉吊车车主赔偿损失,车主却将责任推给房主。日前,蓟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车主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5万余元。
   2011年年底,本市蓟县农民薛某受雇在本县某村村民李某房屋建设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其间,李某租赁方某的吊车在施工现场从事吊运工作。一日施工时,薛某在二楼房顶上捆扎钢筋,方某的吊车正在吊运草帘,不想草帘意外坠落,将正在工作的薛某砸倒,后经同在房顶工作的其他劳务人员施救,薛某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薛某伤情为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N静脉血栓,薛某为此施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先后花去医疗费6.8万余元。事发后,方某给付薛某现金3万元。薛某认为这笔款项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为此起诉要求方某除已经支付的3万元外,再给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计13万余元,并请求法院保留其评残及继续治疗费用的诉权。
   被告方某对薛某的诉求并不认可,其辩称,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应由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方某不是草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故不应承担责任。而且捆扎草帘系房主李某所为,因捆扎不牢脱落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同意薛某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方某雇用的司机驾驶吊车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该草帘在事发时是由吊车司机管理,并在其管理期间发生事故,其后果应由方某承担。方某主张草帘系房主捆扎不牢而脱落,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方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关于误工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出院后尚有误工,且原告尚需二次手术及评定伤残,此次赔偿中误工期限暂定为住院期间即27天,如仍有实际误工损失,可待再次诉讼时一并解决。被告方某在事故发生后给付原告3万元现金,方某虽然否认是为原告治疗所用,但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认定该款是为此次事故支付的现金,应从原告的实际损失中扣除。原告请求法院保留评残及继续治疗费用的诉权,予以准许,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5万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万元,再给付原告4.5万余元。  (原标题:坠物伤人 车主房主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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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关于饲养动物伤人责任的认定,我国法律早就有了相关的规定,如动物类型、伤害原因等。动物伤人怎么赔偿的问题也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不同的伤害情况有不同的赔偿标准。那究竟因动物伤人而产生的纠纷责任该如何认定?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动物伤人纠纷责任如何认定(一)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二)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所谓动物“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可分为:1、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2、动物致人损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动物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如马受惊后撞翻路旁的车辆,因车辆翻到而致人损害。3、动物致人损害除包含积极的人身、财产损害外,还包括动物造成妨害状态,如恶狗当道,阻吓未成人致无法通行。受到妨害者自可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损失的(如因绕道多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赔偿。二、宠物伤人要怎么赔偿宠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用、失去的误工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的问题。因为采用无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三)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随着我国对动物管理制度的完善,动物伤人责任的赔偿问题也越来越规范,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纠纷,建议您还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如果有必要,您可以咨询我们律师365网站相关的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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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损害赔偿律师
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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