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懂法网友,这个可以申请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补偿么

我朋友的妈妈想和她姐姐断绝姐妹关系,从法律上来讲能不能操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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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我国没有对血缘关系的断绝作出规定,也就是说这一关系从法律上讲是不能人为切断的。
  首先在下可以认为,楼主朋友之母所谓的“断绝姐妹关系”在法律上就是免除她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我们先来看看在法律上,同胞姐妹之间究竟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在下的归纳,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相作为监护人的资格。但是这一资格的前提是父母不在或丧失行为能力,一方已成年并具有行为能力,而另一方未成年或不具有行为能力。  二,互相抚养、赡养的义务。这一义务的前提同第一方面基本相同。  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  四,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无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    针对楼主所说的情形,当事人第一、第二方面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第三、第四方面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不存在“断绝姐妹关系”的问题。    
  潭忧公子说的很对,以后可以不来往,那是个人自由呀。  不到万不得以不要采用呀。  
  这种情况,大都是姐妹俩儿吵架反目,为了出口什么怨气,而想出的极端行为。法律没有为这种无聊的人专门设立规定;法院也不应该为这种无聊诉讼浪费时间。
  潭忧公子:你从法律上总结的不错。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至少还有另外一个因素涉及“断绝姐妹关系”,即当事人的姓名。如果这对姐妹是按照中国一些地方的风俗,按照辈分来排名字的话,或者父母按照常规给姐妹俩儿起了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名字,就可能需要改名字。例如,假定按照辈分或其他原因,姐姐的名字是陈春丽,妹妹的名字是陈春秀,那么她们两人即便“断绝关系”,也依然可能会被别人视为姐妹俩儿。如果她们决定断绝关系,她们中至少有一人要改名字。
  名字也属姐妹关系内容?  同意潭忧公子观点,姐妹关系是一种复合的关系,从法律的层面上讲是权利义务关系,潭公子已陈述;从其它层面上讲如道德或习俗上讲则不是不属法律论坛讨论的问题吧
  要知道。这种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可以断绝的立法,即使你们现在自己写个什么东西证明断绝了。以后一方如果需要另一方的抚养或者协助。另一方都要履行义务的。何必呢?不要尝试用法律解决一切问题。它是人制订的。它有人性化。
  所谓断绝xx关系一说,恐怕带有些许49年以前社会观念色彩。个人愚见,依现行法体系,血亲的关系恐怕是无法断绝的,应该是所有的血亲身份所产生的义务都具有法定性,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只是对一些因血亲身份产生的权利,权利人基于自由意思可以放弃,但也谈不上断绝。因为放弃的前提在于拥有。  只是拟制的血亲,如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可能因为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或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变化,造成原有身份的灭失即相应权利义务的丧失。
  一般依立法本意而言,对于血亲这种亲属关系,其相互权利关系的稳固性,对社会伦理的稳定,人的精神生活的诸多利益是有重大影响的,故不会轻允发生变更。这也是对血亲义务相对人的利益的一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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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克扣我们的补助款找谁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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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国家补助我们几个农民的补助款两万多,村长领来后给扣了,我们怕没地方说理,找了不管用,村长再找我们麻烦,我们是老实的农民,怕事。因前几年也是这个村长,偷了国有财产,***只是把他拘留了几天了事,现在照样当村长,他说过,只要是他相当这个村长,谁也别想当,所以我今天请教高人,我们找谁说理去
补充,我们是龙王李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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