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 户口迁出出承包的土地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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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现在老家有我的土地,户口已迁出老家,确权后还能分得承包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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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村户口改为了城镇户口,无法分到土地。。如果在迁入地仍是农村户口,且在迁入地未分到土地,则还能分得土地;如果在迁入地分到了土地,则不能再在老家分地
确权是对已有承包地的确权颁证,不是确权后再分地的。
户口已经不在老家的,那么老家的土地也就不属于你的了,不过现在这社会你也知道,花点钱打点一下村委会,也许就能够分得承包的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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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承包土地应收回
  ■市民姚先生:以前我们是郊县农村的户口,耕种着村里分配的几亩责任田,最近我们全家的户口迁到了市区,想把地转给亲戚耕种,可村里表示要把土地收回去。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不知道合不合理?
  ■“包打听”咨询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另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姚先生承包土地取得的使用权,随着家庭人员退出该集体而终止。
  ■文/本报记者高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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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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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收回的规定。
  本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以宪法为依据,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其中,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其原因在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二、三次产业不够发达,大多数农民难以实现非农就业,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本条和第27条就是对能否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具体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会不断增加,对于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本条第2款和第3款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做了规定,以避免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
  本法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当前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出发的。在此之前,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曾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更快增长。根据这一精神,国家制定和完善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自1997年开始试点,到2001年正式在全国推行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允许一定条件的城镇暂住人口正式取得城镇户口,演变到基本解除对小城镇的迁移限制。这一改革在全国2万多个小城镇推行,小城镇居民基本实现了迁徙自由。从目前我国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出发,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使其产生后顾之忧,不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目标。
  同时,对这一问题,还应当考虑到农民迁入小城镇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小城镇,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许多小城镇还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那么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针对我国目前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本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款这样规定也是对实践做法的承认和肯定,例如在贵州省湄潭县,该县在2000年年初开始户籍改革,放开县城户籍,农民在县城有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办理县城户口。至2001年11月份,县城共增加人口17000人,他们多从事打工、卖菜、蹬三轮车等工作。这些人承包的耕地和林地都没有收回,可以自己回去管理,也可以转包给其他人或者委托其亲友代管。
  根据本款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当然,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允许的。
  随着工业化进程,有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设区的城市转移,目前全家进城落户的人数较少,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户口的逐步放开会有所增加。如2001年8月,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宣布,凡在石家庄工作半年以上的外地人都可以落户石家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相对于小城镇而言,在设区的市,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承包方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者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如果允许承包方保留其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障,有悖社会公平。此外,在设区的市,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方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非农就业,获得生活保障,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大大弱化。而在我国农村,由于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存在人地矛盾。为缓解农村人地矛盾,发展农村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当将其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种。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主动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的耕地和草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是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入大,收益慢,风险大。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林地也不应当收回,而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为使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对承包方已向承包地的资产投入得到补偿,本条第4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承包方对盐碱度较高的土地或者荒漠化的土地进行治理,使其成为较为肥沃的土地,在交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因治理土地而付出的投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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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迁出后,土地归谁所有?4916_中国法网论坛
&&>>&->&&->&农村户口迁出后,土地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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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迁到城市,我的土地和山还是我的吗?<font color=.98.2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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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柏志海主任律师。地址盐城市华邦国际东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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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家迁到涉区市的,集体组织才可收回土地。如果你家中有其他成员集体在承包期内不可以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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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后,原有田地承包经营权还属于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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