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做了八年还是签的保险代理合同范本合理吗

(共1个回答)
一般人都会认为闭口合同好,因为闭口合同企业要支付的金额可以明确,企业心理也比较有底些。
其实不是的。首先,开口合同对企业来讲,企业为节省费用会积极主动配
你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
你可以和讨债公司协商解决。
你这本来就是个险代理人岗位,无非给你找了个好听的名称。银保,团险,内勤人员签得全都是正式劳动合同。只有个险签得是代理合同,你现在应该知道你的岗位是什么了
起诉到没那么严重,不过可能会劳动仲裁,如果你和单位有专项培训项目的话是要赔偿违约金的。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有法律效力。如果违约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一方可到合同签署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不满仲裁结果可向当地法
这样是不大好,但出与人到主义,如果画了施工图,最好付点费用给人家,毕竟人家也付出了不少,如果你真不装,装潢公司也不会对你怎么样的
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是要确定交房的日期。否则比较麻烦,再者你也可以问问其他从那个地方买房子的人,是否跟你一样的合同。如果不是一样的可以要求开发商
业务员主要考验的是人的能力,有能力待遇自然就好,我本科,客户编制,现在比厂家编制的待遇好。好好努力,前途靠自己
你协商。还没起诉的话,可以解除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只好协商了。
可以 是可以,但是建议你和前一家公司打个招呼,好让他们再招人。
不然,人家很可能会为你留着职位,等人家等不到了再去招聘,耽误时间。
这是素质问题。而且也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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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所签为代理合同,是否工伤起争议
记者李晓波邵可强
核心提示10月28日,怀有6个月身孕的保险代理员肖勤,在参加所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组织的培训时,意外死亡。遭受如此打击的肖勤家人去找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被告知:肖勤虽然在公司卖保险多年,但因为双方签的是保险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肖勤的死亡不能按照工伤赔偿。而这一说法却让肖勤的家人无法接受。
事发:女子怀孕6月,参加公司培训期间意外死亡
昨日,已是事发的第8天,肖勤的家人与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就肖勤的赔偿问题仍未达成一致。
肖勤的姐姐告诉记者,肖勤在该分公司牡丹路营销部工作,从事保险行业17年,工作上很认真。10月26日,她接到公司通知,要到外地参加晋级培训。“当时妹妹已怀孕6个月了,行动不方便,曾向公司请假,但没有被批准。”
据一同参加培训的房先生介绍,26日下午2时许,他和肖勤等16人从洛阳出发,前往鲁山县下汤镇一家温泉酒店参加培训,全省各地有超过160人参加。“28日下午5点多,上课结束后,肖勤从1楼大厅出来,就倒在了地上,怎么倒的?没看到。”据他回忆,当时肖勤躺在地上,脸朝地面,一条腿还搭在台阶上,处于昏迷状态,其他学员立即报警,并拨打120。随后,肖勤被送往鲁山县人民医院,但不幸的是,抢救无效死亡。
房先生说:“平时没有发现她有不正常或不舒服的地方,看起来一切都挺好的,但事情还是发生了。”
家属:在公司工作多年,为啥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发当晚9时许,肖勤的爱人和姐姐陆续赶到鲁山县人民医院,而此时的肖勤已离开人世,遗体被放置在太平间。
肖勤的爱人田先生说,妻子没有家族疾病史,且怀孕6个月,经常到医院进行孕检,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怎么就突然死亡了呢?次日,他们也去查看了温泉酒店的监控视频,但事发地方是监控盲区,没有拍到。
“我们还有一个8岁的女儿,这个宝宝也快出生了,可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田先生说,事发后,他们回到洛阳,与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协商此事,但对方称,肖勤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各项费用5万元。
对此,肖勤的家属们很不理解。“为公司干了这么多年,此次还是根据公司的要求才去培训的,为啥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不能认定为工伤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一李姓副总,他说:“出现这样的意外也很遗憾,双方仍在协商赔偿问题。”
对于工伤认定问题,该李姓副总表示:“我们双方签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她代理业务,我们支付佣金,她受公司管理,但她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赔偿问题,该李姓副总说,公司决定赔偿肖勤家属丧葬费、抚恤金在内共计5万元,离家属期望的数额差距较大,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
律师:可向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随后,记者咨询业内人士获知,保险代理模式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投保人销售保险,签署保险合同,这种法律关系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据了解,在保险行业里,多家保险公司与业务员签订合同,都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保险代理合同,此种情况非常普遍。
针对此事,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于娟说,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但该事件中,双方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这时合同的性质就需要进行界定。如果用人单位是为了规避劳动关系,签订的代理合同,而实际上提供了劳务。那么,这种以保险代理合同来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比较牵强的。
此外,于娟说,面对这种情况,可以携带胸卡、工号、职务等级、评定相关的职称等相应材料,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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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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