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一定要把户口不迁出影响卖房吗迁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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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必须要将卖家的户口从房中迁出吗
买卖二手房产生的问题会比一手房困难的多,有些卖家的户口是在房子里面,如他们将房产卖了出去,那么是不是也需要将户口迁移出去呢?那么,买卖二手房必须要将卖家的户口从房中迁出吗?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买卖二手房必须要将卖家的户口从房中迁出吗一般都需要。原房主不迁走户口,当事人可以报告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为新住户在该住址上立户,并告知原住户将户口迁出。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原住户仍未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予以冻结。然后当事人再迁入户口。二手房户口未迁移怎么办关于交易房屋内的户口问题,目前法院均不受理要求迁户口的案件,买方也没办法采取其他手段强制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因此,经常会出现买方人完成过户并已入住多年,房屋内原业主的户口还未迁出,此时买方可谓无处申述。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建议在签署买卖合同前,事先委托中介或律师就房产内的户籍情况进行调查,如有户口需要迁出的,需要明确迁出的时间,并约定明确的逾期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可以参照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超过一定的时间仍不迁出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当然有时采用扣留一部分尾款待户口迁出后再支付,也是一种很好的制约方式。二手房交易产权查询第一步: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证件。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第二步: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地产产权的来源。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文件副本;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他房地产成品;5.其他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第三步: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买卖二手房必须要将卖家的户口从房中迁出吗?买家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要跟卖家商量户口迁移的问题,只有卖家及时将户口迁移出去,买家的户口才能落户进来。买卖二手房迁户口容易有各种各样的疑问和纠纷,发生类似事情时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帮忙。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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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前迁户口是不是一定要把户口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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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必须,但是一般情况下原业主都需要把户口迁走,不然新业主肯定不会同意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产交易后,新户主要迁入,而老户主还没有迁出。若要避免这类状况的发生,应该注意什么?
二手房遇困:过户后原房主户口未迁出咋整?
您可以百度搜索一下
没说必须,但是一般情况下原业主都需要把户口迁走,不然新业主肯定不会同意
这个需要了解一下的
你可以不迁户口,后果是钱没了,房子也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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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必须,但是一般情况下原业主都需要把户口迁走,不然新业主肯定不会同意
肯定要迁走的
有什么可以帮到你
必须要迁走的
第1-10条,共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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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卖房是不是一定要清空户口?_网易财经
卖房是不是一定要清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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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在某企业工作,2005年购买了该企业名下一套带学位的小户型,近期打算出售。有买家看中房子,并通过中介公司达成购房意向。在签合同前,A先生到当地派出所核实自己房屋的情况,却发现这套房子还有B和C两个人的空挂户口。B和C原来都是A先生的旧同事,在A先生购入该房子前,经当时企业领导同意,先把户口挂入在该房子中。现在,B和C都已经回潮汕家乡上班。A先生想请教:1、如果要成功出售房子,A先生是否有义务把B和C空挂的户口?2、A先生已经联系B和C,请他们到广州迁出户口,但两人并没有迁出的意思,在沟通无效的前提下,A先生能否向公安局申请强制把他们清理出户?律师解答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文双律师表示,房屋产权的买卖和户口并没有必然联系,双方可以协商户口的处理问题。但由于户口问题常常会引发很多纠纷,所以现在买家一般都要求卖家在出售房子前或者在一定时间内把户口迁走。假如B和C拒绝迁出户口,公安局方面不会强制要求这两个非业主迁出户口。即使公安局可以协助处理,但需要办事人员到广州、潮汕地区进行各种取证,会耗费人力、物力,也不一定能顺利处理。因此,对这个迁户口的事情,建议A先生还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让B和C主动迁出为宜。(整理/陈玉霞)&&&&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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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微信:chinazhang2014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卖房人应当在某期限前迁出户口,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房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迁出自己及自己家人的户口,则会构成违约,这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如果标的房屋内还有其他人的户口,卖房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迁出其他人的户口,是否构成违约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249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93号判决认为卖房人构成违约,其依据是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便卖房人不知道标的房屋内有他人的户口也无权迁出他人的户口,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没错。但是,卖房人没迁出他人户口违约了吗?合同约定的卖房人应当迁出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是指谁的户口?是卖房人及其家人的户口还是标的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这是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要解释这个条款就必须探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我认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迁出卖房人自己及其家人(如父母子女等)的户口,而不包括迁出他人的户口(如卖房人的上家或者卖房人上家的亲戚的户口)。理由如下:&
1、一般而言,如果标的房屋内有他人的户口,卖房人在其买标的房屋后是不能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标的房屋的。既然卖房人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了标的房屋,则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和注意程度,标的房屋内应当是没有其他人的户口的。也就是说卖房人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房屋内还有其他人的户口的。既然卖房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房屋内还有其他人的户口,那么,卖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所约定的迁出标的房屋内的户口的真实意思就应当是迁出自己及家人的户口,而不包括迁出他人的户口。&
2、户口只有自己有权力迁出,卖房人是没有权力迁出他人的户口的。卖房人不可能在合同里约定一个自己根本不能做到,必定要违约的条款(迁出他人的户口)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卖房人的真实意思也应当是迁出自己及家人的户口,而不包括迁出他人的户口。
&3、买房人的真实意思也应当是只要求卖房人迁出卖房人及其家人的户口,否则应当在合同中特别明确卖房人需迁出自己及其家人,以及他人(具体为名字为某某等人)的户口。
综上,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不构成违约。
附:陶某喜等诉丁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18日,丁某、高某、丁某某(以下简称丁某等三人)为购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31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向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月25日、26日、12月10日,丁某等三人又分别为系争房屋支付5万元、23万元和30万元购房款。 2012年12月22日,丁某等三人与陶某喜、陶某蓉、沈某庆、沈某鑫(以下简称陶某喜等四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丁某等三人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某
区某路某弄31号101室的房屋,房屋转让价款为260万元;陶某喜等四人于2013年4月1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丁某等三人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在 2013年3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丁某等三人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陶某喜等四人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丁某等三人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所约定的丁某等三人应履行义务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超过
10日后丁某等三人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除丁某等三人应向陶某喜等四人支付10日的违约金外,陶某喜等四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陶某喜等四人单方解除合同
的,应当书面通知丁某等三人,丁某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陶某喜等四人可从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
还给丁某等三人,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丁某等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陶某喜等四人支付。第十条第(三)款约定,陶某喜等四人逾期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丁某等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丁某等三人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所约定的丁某等三人应履行义务期限之第二日起
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超过10日后陶某喜等四人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除陶某喜等四人应向丁某等三人支付10日的违约金外,丁某等三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丁某等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陶某喜等四人,陶某喜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陶某喜等四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0日内退还丁某等三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补充条款(一)》约定,双方于2013年3月30日前共同赴该房地产所属区域的房地产交
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地产内存有户口,则陶某喜等四人承诺在2013年5月30日前向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在双方办妥交房及相
关更名手续、结清相关费用且确认该房地产内原有户口已迁出后的当日,丁某等三人将购房余款2万元支付给陶某喜等四人,陶某喜等四人应向丁某等三人出具收款
凭证;如有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上述各项条款的,则属违约。陶某喜等四人违约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丁某等三人违约的,
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日,陶某蓉代表陶某喜等四人,与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本次房地产交易中,该房
地产的总成交价为390万元,其中合同价为260万元,剩余130万元为搬迁及固定设施补贴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丁某等三人又于2012年12月22日支付140万元,于2013年1月28日支付60万元,于2013年3月12日支付128万元。 期间,陶某喜等四人于2013年3月23日将系争房屋交付丁某等三人。双方于同年3月28日办理了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至丁某等三人名下的登记手续。2013年5月13日,沈某庆、甲、乙、沈某鑫、丙的户籍从系争房屋内迁出。 2013年7月8日,丁某等三人委托律师向陶某喜等四人发出《律师函》,认为陶某喜等四人逾期迁出户口,已经构成违约。并再次要求陶某喜等四人于2013年7月15日前及时履行完毕户口迁移手续、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原审另查明,系争房屋内自2005年6月23日起存有案外人丁、戊和戌的户籍至今。 2007年9月11日,陶某喜等四人及乙与案外人庚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陶某喜等四人及乙购买庚所有的本案系争房屋,房屋转让价款为130万元,双方于2007年11月15日前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约定庚在交房前将该物业内的所有户口迁离。 原
审还查明,2013年8月25日,丁某等三人在上海辛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介绍下与案外人寅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丁某等三人欲出售系争房
屋,寅有购买诚意;总房价款为450万元;若丁某等三人在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上签字,则寅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以担保《房地产买卖协议》的履行,定
金为15万元等。同日,丁某等三人与寅还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双方于2013年9月3日之前到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丁某等三人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当日前迁出户口等。同日,寅向丁某等三人中高某的账户汇款15万元。2013年9月3日,丁某等三人与寅签
订《解约协议书》,明确:因丁某等三人原因,未告知清楚寅及居间方该房屋的真实状况(该房屋挂靠有多个户口的事实,丁某等三人又无法迁出上述房屋挂靠的户
口),导致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无法签订及继续履行上述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的事项,经居间方调解,双方同意终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丁某等三人退还收取
的购房定金15万元,并同意支付赔偿寅因购房事务未能够成功的赔偿金15万元等。当日,丁某等三人向寅退还15万元。同年9月12日,丁某等三人又向寅汇 款15万元。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249号】丁某等三人、陶某喜等四人签订的《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一)》、《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现双方在《补充条
款(一)》中明确约定陶某喜等四人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办理完结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但届时仍有丁等三人的户籍未迁出,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合同约定,如陶某喜等四人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丁某等三人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审理中陶某喜等四人对上述违约金的计算
方式并未提出异议,丁某等三人又自愿按照260万元为基数进行主张,该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基数,法院予以准许。且因陶某喜等四人的违约行为,致丁某等三人
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不能而违约,造成15万元的损失。加之,违约金本身具有赔偿损失及一定的惩罚作用的性质,丁某等三人现主张的违约金并无不妥,法院
应予支持。至于陶某喜等四人认为丁等三人的户籍系其2007年购买房屋时上家存有的户籍,与陶某喜等四人无关的主张,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系争房屋内原有
户籍的迁出的义务均在陶某喜等四人,而陶某喜等四人与其房屋出售人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于陶某喜等四人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因陶某喜等四人至今
未履行完毕迁出户籍的义务,故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丁某等三人支付尾款2万元的条件还未成立,陶某喜等四人反诉要求支付房屋尾款2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
持。陶某喜等四人据此认为丁某等三人未付款构成违约的事实亦不成立,故陶某喜等四人反诉要求丁某等三人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93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就系争房屋确立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第6条明确约定了上诉人负有 在2013年5月30日前迁出系争房屋内存有的户口的义务,该补充条款第13条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上诉人未按约将系争房屋内存有的户口全部迁出,应
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审理中,上诉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应以388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并未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提出异
议,现被上诉人仅要求上诉人以26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关于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不
知道系争房屋内存有案外人户口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事实上未按约迁出系争房屋内存有的户口,已构成违约,上诉人主观恶意与否,均不能成为阻却其承
担违约责任的事由,上诉人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了支付尾款的条件,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尾款的上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支付尾款的违约金的上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都不正确。详细分析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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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卖房子是一定要把户口迁出去的,不迁走客户是不汇愿意的。没地方迁是不行的。你可以进尽快买一套,户口的事情跟客户协商一下,先放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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