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工伤民政民政上有什么优待

相关解答一:武当山伤残军人证享受免费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1、 门票:210元/人,含景区内交通环保车费70元/人2、 小门票:金顶20元/人;紫霄宫15元/人3、 索道:150元/人(上行80元,下行70元)景区半票:60-69岁老人(老年证或身份证,)大,中,小学生(学生证),1.2米以上1.5米以下儿童,教师(教师资格证)。4、
景区免票:1.2米以下儿童、残疾人、离休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凭有效证件、70岁以上老人、记者等凭相关证件给予优惠(只需购买35元的景区交通费用,环保车费的一半)相关解答二:我有工伤残废证9级是否可以提前退休,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国家早就取消了工伤提前退休的规定,不论是什么级别的伤残等级,都不能提前退休,工伤一到四级的,或者五到六级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以离开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工伤等级在七到八级的,一次性给予伤残补助,伤愈之后继续工作到退休年龄,如果辞职,可以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相关解答三:持八级伤残军人证乘坐高铁享受半费吗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依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残疾军人只要是境内的客运列车(高铁、动车、快客、普通、软卧、硬卧、软座、硬座以及空调,除去到香港的列车)全部是对持有《残疾军人证》的本人,半价优惠。这是法定的优惠待遇。同样我们残疾军人乘坐飞机也是名正言顺的半价(因为燃油税也是半价,所以相当于4.6折特价票),不过经常的会遇到执航公司的为难。所以你最好就是直接打执航航空公司的客服订票,并讲清楚就是购买残疾军人半价票。然后要自己准备最少一张《残疾军人证》的复印件,机场里没有复印的地方,没有复印件你就没有办法买到优惠票。你要提早到达机场出发厅,到执航柜台付款就可以了。相关解答四:请问九级伤残可以办残疾证吗?能享受什么补助。 你好,这个得去具体医院查看检查,然后问医生就行,加油相关解答五:伤残人民警察证坐飞机享受50%优待吗 你好朋友。我经常坐飞机,很熟悉民航规定,很遗憾没有优惠奥。但可以申请机场陪同服务,另外可以告诉出发厅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安排优先安检和登机。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好人一生平安,满意请采纳,谢谢相关解答六:残疾证有哪几种类?工伤残疾证有什么用途?能享受哪些优惠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1.工伤残疾证和残疾证是两个概念,工伤残疾证不能换取残疾证,如要办理残疾证必须按残疾证申报程序申报,享受的待遇肯定不一样;2.工伤残疾证是按照<>鉴定后发放的工伤证件,享受响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说的很清楚了,请查阅 /...53.htm!!3.残疾证是当地的社会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伤残证明,待遇由残疾人联合会落实,和职工因工伤残证不一样!!相关解答七:我已经鉴定为工伤3级伤残,请问办理工伤证有什么用,有这个证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在网上都查不到工伤证。 据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证是工伤职工的证明,应该给职工,只有解除合同的职工,单位给与工伤补助金,单位才能收回工伤证。相关解答八:军人十级伤残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十级伤残主要可享受以下待遇: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3、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4、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常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5、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6、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相关解答九:我是工伤一级伤残,我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北京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不含基本治疗费用)为: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340281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68056元。北京市一级工伤赔偿标准备注: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所得。2、工伤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即月平均工资4201.25元为基数计算。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4、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相关解答十: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享受的福利待遇等有哪些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八个月,九级为六个月,十级为四个月。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十五个月,九级为十个月,十级为五个月。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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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财务局、交通运输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交通运输部
  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章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第九条
人民警察死亡后,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人民警察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人民警察病故,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确认。
  第十三条
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应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人:(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由证明书发放机关存档。
  确定持证遗属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证明书。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发放。
  第十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警察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由原发放单位另外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或者病故人民警察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伤残抚恤和优待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伤残,按致残性质分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第二十五条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第二十六条
伤残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
  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机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
  第二十八条
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评残的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应把评残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政法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人民警察符合评残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发给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转交本人。
  第三十条
人民警察被评定伤残等级后,伤残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伤残情况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三十一条
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伤残人民警察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伤残人民警察需要配制假肢、轮椅等辅助器械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一级、二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三级、四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
伤残抚恤优待关系转移时,当年的伤残抚恤金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发给。
  第三十五条 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六条 伤残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待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制定对伤亡人民警察及其遗属抚恤优待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公安部、民政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日国家安全部、民政部颁布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颁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日司法部、民政部颁布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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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国家再次提高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抚恤补助标准
信息来源:
局劳动保障处&
发布时间:日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得到了大幅度增长。&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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