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租赁合同执行的什么含义

简单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简单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6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土地已经成为了稀缺资源,但是我国是国有土地,所以很多时候都需要对土地进行租赁,下面小编就为您提供了一篇简单的国有范文,希望能够帮到您,但同时还是要建议您,如果您真的要进行土地的编写还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国有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森和国》第二条关于“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祖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只享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租范围。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为: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住宅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商业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公益事业用地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标准随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而调整。调整后乙方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第五条 在现行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前,土地使用权租金缴纳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一)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工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元人民币。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二)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工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_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和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分两次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每次缴纳的款额为当年应缴租金的50%。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___的滞纳金。乙方连续拖欠租金达_______个月内,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
土地使用权,乙方付清所欠租金。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应支付的费用汇人甲方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_____。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书面签收。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用途使用土地。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现使甩条件的,应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依照规定申请九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出租许可证手续。第十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年限内经甲方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乙方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给第三人的,承租王地使用权仍由乙方持有、乙方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乙方转让土地时租赁合同可同时转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向甲方登记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实现时土地
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出租年限内,的,乙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十一条
甲方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届满,乙方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依法
无偿收回。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甲方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甲方可以,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继续使用土地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续期办理。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方可使用土地。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一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已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对该土
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在两个月内没有处置完毕的,甲方有权拍卖。拍卖所得除支付拍卖、评估等中介费用外,发还给乙方。不能拍卖或者拍卖不利于土地的继续出租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拆除。在甲方要求拆除时间届满乙方不拆
除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土地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申请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第十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儿(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希望这篇国有合同范文能够让您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流程,还有承担的责任有所了解。同时也希望您在编写合同的时候能够参照有关法律条文,并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租赁以及使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来咨询。
无锡土地承包律师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土地承包法律百科
土地出让金是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土地的财政问题,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土地出让金是什么,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地区找律师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热门法律百科
326298人看过 1 91941人看过 2 72043人看过 3 39567人看过 4 30348人看过 5 28478人看过 6 17951人看过 7 13375人看过 8
其他人正在看
24848次阅读 22295次阅读 19044次阅读 13612次阅读 8484次阅读 8325次阅读
承包地纠纷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租赁合同起草中的问题,如何起草商铺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安全问题,合同起草,如何起草合同,合同起草注意事项,simtrade起草合同,律师起草合同费用,律师起草合同收费,律师起草合同收费标准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租赁合同起草中的问题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次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合同履行与转让人有关系吗?(共6篇)
您现在的位置:&&
次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合同履行与转让人有关系吗?(共6篇)
相关热词搜索:
篇一: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如何规避风险 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如何规避风险
案情回放:日,黄某与航洋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年,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双方未对转租条款作出约定。日,黄某将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徐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日止。2011年1月,航洋公司以黄某擅自转租合同为由欲解除与其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徐某搬出租赁场地,故产生纠纷。 法律剖析: 一、 出租人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理据: 承租人要转租合同必须经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承租人转租协议必须经出租人的同意,否则,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协议处于效力待定中,只有事先经过出租人同意或事后得到出租人追认该转租协议才有效。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 二、关于次承租人提出抗辩的理据。1、转租合同不具有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条款,也不违反合同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属于有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租合同由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系双方意思真是意思表示,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情形明确的限制在上述的几项条款之中,可以是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构成的,故转租合同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是合法有效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把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也不能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租人转租租赁物时需经出租人同意,但如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出租人只能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不能当然的把租赁合同归于无效。此时形成的是两个法律关系,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情况下,次承租人如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而承租人若构成对出租人的违约,当然也有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而不能向次承租人主张。故出租人不能主张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无效,当然也没有合同归于无效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果了。 3、出租人未提出异议也是转租合同有效的法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出租人若在法定除斥期间6个月内对转租合同未提出异议的,不能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要求法院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即使退一万步来讲,出租人在6个月内对转租合同提出异议了,也只能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以此对抗第三方。 三、 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如何规避掉合同风险? 即使上述当事人的理据如何合法合理,转租合同的效力在现实中还是存有争议的,若出租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不能转租或未约定转租条款,该如何规避掉这其中的风险呢?笔者认为签订《企业经营承包协议》或《铺面经营权转让协议》较为稳妥。 承包经营与租赁关系有着明显区别。承包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发包人将企业有期限和有条件的交给承包人经营,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成果并依照合同规定实行自主经营的模式。经营权转让行为由于与技术任务与利润相挂钩,是债券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同时,由于承保经营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因其权能的不完整,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而不具有处分经营财产的权利,因此,受《物权法》中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调整,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是对承包客体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保经营权由于是在他人之物上建立起来的权利,由于不涉及处分他人的不动产,因此无需经所有权人的同意。同时,承包经营权是以一定生产经营任务为目标,对象是经营成果,承租人将经营权交给次承租人,双方的目标都在经营的成果上,与出租人的目标并不违背。 综上考虑,在出租人禁止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较为稳妥。
律师:滕彩云 日篇二:房屋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房屋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案情】: 刘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街道自有门面房三间,2007年12月,刘某将房屋租赁给赵某开私人诊所,双方口头约定房租为每月100元,每年元月份将全年房租支付完毕。赵某在租赁期间,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2010年元月,赵某如期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同年6月份,刘某和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房屋卖给李某。李某随即通知赵某腾房。赵某以刘某房屋转让行为侵犯自己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分歧】: 本案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赵某和刘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已经接受赵某提前支付的一年租金,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赵某在租赁期间,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卖房未通知赵某,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故刘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2009年出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赵某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李某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 关系产生,具有物权效力,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则属于后者,它虽然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并且专属于承租人的一种法定权利。但本质上仍是租赁关系双方基于租赁合同的属性而产生的权利,这种优先购买权仅仅在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发生效力,优先购买权人仅仅对于出卖人可以要求其优先向自己出卖租赁物,而不得以此权利对抗第三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将房屋卖给他人,违反法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仍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对法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具体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已经废止,不能再成为今后裁判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某主张刘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赵某要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在租赁期内,赵某仍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篇三:转租与转让区别
23:13:00 上述案例中,乙与丙之间的合同行为属于房屋租赁合同转让行为而非转租,根据民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合同生效后,乙与甲之间的房屋租赁权利义务关系转由丙承担,乙也就退出了该房屋租赁关系,不用承担与原租赁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所以,本案的修缮费应当由甲支付,乙与本案无关。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丙混淆了房屋“转租”与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的概念和区别而承担了不利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两者厘清。这对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各方权益,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承租他人之物后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再出租给次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但承租人仍然依据其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又称房屋租赁权转让,也有称承租权转让的,它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其次,两者的性质不同。转租为设定取得租赁权,即承租人对租赁物再设定新的租赁权,这时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直接发生关系,与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契约。而转让为转移取得租赁权,即承租人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其地位,以继续原租赁关系,在租赁物上并没有设立一个新的租赁权。 第三,两者的标的不同。转租只是承租人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即标的是房屋等租赁物。而转让是承租人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即标的为租赁权。 第四,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脱离原租赁关系,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直接发生关系,次承租人对承租人有请求交付合乎使用收益目的的租赁物及对租赁物修缮的权利。而在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脱离了原租赁关系,由受让人继受其地位,以继续原租赁关系,受让人是与产权人直接发生关系。 第五,两者实现的手段不一样。一般情况下,转租为分期给付租金,而转让则为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转租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转让,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对租赁权合同关系作了专章规定,但对租赁权的转让未作明文规定,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租赁权转让的行为却大量存在。转租和租赁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两者都是基于租赁权而发生,同时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人,而且都存在权利义务的让与,在审判实践中极易混淆,因此明晰两者概念,并将两者严格加以区别,对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从法律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合同。转租后转租人仍享有租赁权。由此形成两个既彼此独立、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即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转租人)的本租合同,以及承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承租人因此扮演了双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与房屋产权人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 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的本租合同解除,承租人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房屋产权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其次,从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承租人无论是转租房屋,还是转让房屋的承租权,均需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在书面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承租人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出租人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承租人)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出租人出具的同意书。 第三,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即承租人没有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来看,转租中,出租人可以直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本租合同;而承租权转让中,出租人只有权宣告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他与承租人之间的本租合同。 第四,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具体表现在:1、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2、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而承租权转让后,由于承租人退出本租合同,第三人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大多数国家是将转租和租赁权转让一并同加以规定的,而我国合同法只在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租赁权转让的法定情形,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的租赁权转让应以何为成立要件,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那么在设立租赁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时应以什么为成立要件呢?各个国家法律对此规定不一。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主义模式,即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租赁权。德国民法对租赁权的转让亦未作明文规定,但在解释上认为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为之。《日本民法典》第612条第1项规定:“承租人非有出租人承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或将租赁物转租。”另一类系自由主义模式,《法国民法典》第1717条规定:“承租人有转租或以租赁权让于他人的权利,但租赁契约有禁止的约定者,不在此限。”法国的司法实践还认为,即使当事人间有禁止的约定者,但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行使拒绝权,构成权利滥用。 笔者认为,租赁权虽然是一种合同债权,但租赁权的转让并非仅仅是合同债权的让与,而是包括支付租金义务等多项合同义务在内的一种法律地位的转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依此,租赁权的转让也须经合同另一方即出租人的同意,并以此为成立要件,这样才符合立法精神,同时能够稳定合同关系,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有转让租赁权特别约定或者其后经出租人同意时,承租人才能转让租赁权,此为合法转让,否则为不合法转让。 因此,在审理租赁权转让引发的诉讼案件中,如果租赁权的转让是经出租人同意的,那么出租人与受让第三人为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应按合同法中租赁合同一节的规定来确定。如果租赁权的转让未经出租人同意,受让第三人作为原告要求维护其租赁合同权利的,由于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应以原承租人作为被告,根据缔约过失确定双双方各自的责任;当出租人作为原告要求维护其合同权利时,应以原承租人作为被告,因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出租人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原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此属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如出租人就此提起侵权之诉,可把原承租人和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租赁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损失。篇四:全国自考合同法07年-10年试卷及答案 全国2010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立法将合同定义为() A.契约 B.允诺C.协议 D.条约 2.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C.互易合同 D.租赁合同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类型的是()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理论上将其归类于()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 D.意定解除 5.下列选项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正确表述是() A.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B.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C.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D.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 6.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7.根据合同法原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属于() A.立约定金 B.证约定金C.违约定金 D.解约定金 8.在大陆法国家,被称为债法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法的合法原则内容的是() A.遵守法律 B.遵守行政法规C.遵守行政规章 D.遵守社会公德 10.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该权利被称为()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11.先给付义务人按不安抗辩权规定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A.中止履行 B.变更合同C.解除合同 D.拒绝履行 1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指的是() A.混同 B.免除C.抵销 D.提存 1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我们称之为() A.清偿 B.清偿抵充C.代为清偿 D.抵销 14.下列选项中,能够构成合同部分履行的条款是履行的() A.数量 B.质量C.方式 D.期限 15.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但不可以并用的是() A.损害赔偿与定金 B.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C.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D.定金与违约金1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构成债务人默示毁约的行为是() A.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B.明确向对方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C.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 D.不适当履行 17.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A.主要工作 B.辅助工作C.所有工作 D.大部分工作 18.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我们将公共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务称为() A.承诺义务 B.强制义务C.强制性承诺义务 D.诚实信用义务 19.合同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A.无效 B.可撤销C.效力待定 D.有效,但对债务人无拘束力 20.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该转让() A.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C.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D.仅对债务承担人不发生效力 21.当事人一方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被称为() A.债权人转让 B.债务人转让C.法定概括转移 D.概括继承 22.买卖合同订立以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即被视为已交付,此交付方式称为()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买受人义务的是() A.支付价款 B.受领标的C.及时检验 D.瑕疵担保 24.合同权利的本质是()
A.支配权 B.绝对权C.请求权 D.人身权 25.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法律后果是() A.合同不成立 B.合同无效C.按交易习惯补充 D.合同效力待定 26.顾客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这种买卖合同的形式是() A.口头形式 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 D.数据电文形式 27.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招标 B.投标C.开标 D.决标 28.承租人张三未经出租人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王二,租赁期内,李四欲将房屋卖给赵五。依据法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A.赵五 B.张三C.王二 D.王二与赵五 29.技术开发合同对技术开发风险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按《合同法》第61条确定的,应由() A.委托方承担B.研究方承担C.委托方和研究方平均承担 D.委托方和研究方合理承担 30.甲印刷公司为了提升管理水平,采用电子化管理,于是委托乙软件公司为其设计一套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了一致。甲乙公司间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C.技术咨询合同 D.技术服务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合同解除的特征有()A.必须是有效合同B.只能单方解除 C.须有一方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D.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E.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2.下列事例中,发生清偿抵充的有() A.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偿还50斤米B.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册,此后债务人只陆续送交50册 C.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三次交易,先后欠下债务50万、40万、30万,现在债务人偿还债务60万 D.债务人承诺在3月、4月、5月分别交付100吨钢材给债权人,但没有按时交付。6月份,债务人一次交付了钢材300吨 E.债务人先后欠债权人人民币70万元,之后陆续归还了50万元 33.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 A.照顾义务 B.通知义务C.保密义务 D.修理义务E.更换义务 3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技术合同为() A.非法垄断技术B.妨碍技术进步C.职务发明中约定专利权归发明者个人所有 D.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E.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收取入门费 35.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能实施的行为有(
)A.转租 B.更改租赁物 C.对租赁物作改变本身用途的使用 D.维修租赁物 E.在租赁物上设置他物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 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者在括号内打“√”,误者在括号内打“×”,均需说明理由。 36.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 ) 37.债权人既可以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 38.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
)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9.简述国家干预无效合同的具体体现
40.简述先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和内容。
41.简述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42.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幅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双方定于8月20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遂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问: (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2)如果李四在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请谈谈你对李四能否解除合同的看法。 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l.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C.无内容合同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 A.适当履行原则B.协作履行原则C.经济合理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 A.由于主体不合格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C.由于违法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 A.无效合同B.有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 ) A.继续有效B.效力待定C.消灭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 A.诚实信用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 A.清偿B.清偿抵充C.代为清偿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 A.请求权
C.形成权D.变更权 11.下列有关提存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D.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公法关系 12.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的正确适用方式是( )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B.适用违约金条款C.适用定金条款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13.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使追认的时间为( ) A.一年B.六个月
C.三个月D.一个月 14.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则转变为( ) A.无效合同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l5.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应当在( ) A.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进行 B.合同被解除后进行 C.合同被撤销后进行 D.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进行 l6.下列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 ) A.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 B.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C.基于而产生的货款请求权 D.基于人寿保险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l7.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 )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18.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清偿义务 ( ) A.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B.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C.由人民法院确定
D.既可以向债务人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履行 19.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日,经协商可展期2个月。日,甲银行与丙银行签订协议,甲决定将该笔贷款与其他贷款打包卖给丙银行,该协议日生效。对此,甲银行通知乙公司的时间应当最晚不得迟于( ) .... A.日
D.日 20.下列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
B.第三人成为次债务人 C.第三人可以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D.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 2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B.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C.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D.按照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2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生效时间采取( ) A.投邮主义B.到达主义C.了解主义D.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2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商业广告
B.招标公告C.自动售货机
D.招租广告 2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 同的成立时间为(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25.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A.六个月内
C.二年内 D.四年内 2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供电合同特征的是( ) ... A.供电合同是持续性合同
B.供电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C.供电合同是单务合同 D.供电合同是有偿合同 27.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下列不属于双务合同牵连 ... 性的是( ) A.发生上的牵连性
B.主体上的牵连性
C.持续上的牵连性
D.功能上的牵连性篇五:浅议房屋租赁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由于房价的居高不下以及流动人口的日益增加,租赁早已成为了人们的最佳选择。而随着租赁市场的迅速发展,转租现象的发生也日益普遍。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我国《合同法》第224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转租有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之分。然而我国法律规定在肯定了合法转租的效力的同时,却未能相应地赋予次承租人所应享有的,与承租人一致的权利,这其中便包括优先购买权。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对于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一直存有极大的争议。也使得处于转租关系薄弱环节的次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一、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房屋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质上还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而研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本质上还是研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我国《合同法》第230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期待权说”、“形成权和附条件形成权说”、“债权说”或“物权说”等,在此不一一赘述。笔者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即承租人得以其单方面表示而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并且,由于形成权行使后,相对人处于极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要对形成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可以是相对人同意的,也可以是法律经过利益衡量直接规定的。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当出租人与第三人确定了承租房屋出卖条件后,承租人只要依靠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关系,即将双方原有的租赁关系变更为买卖关系,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作用方面显然与形成权相符。 二、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涉及到的当事人是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和第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也是关于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存在争议的原因。对此,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认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即使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亦无优先购买权”而这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但相应的,也有学者从保护次承租人利益以及自由、效率角度支持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笔者认为次承租人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现有的支持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保护次承租人利益与自由、效率原则的考虑。笔者赞同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观点,在此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 首先,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本身便是希望通过限制出租人的所有权来实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主体的立法保护。而相较于承租人而言,次承租人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承租人愿意将房屋转租表明其暂时不需要使用该房屋,因而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依赖性显然更大。此外,之所以选择转租而不采取转让租赁的方式,是因为承租人一般可以通过转租来从中获利,也就是说转租金一般较原租金要高。而且若出租人出卖房屋,次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所受到的冲击显然更大。因此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显然符合该制度设计的初衷。 其次,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不会违背出租人的意愿,不会损害出租人的利益。正如上文所述,合法的转租必须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在出租人与次承租人间虽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转租合同可以看作是出租人出租房屋意愿的延伸,由次承租人来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会违背出租人的意愿,也不会对出租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最后,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减少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符合法律效率原则。次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显然可以极大的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实际生活中,次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的过程中,经常会依据个人喜好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果得到承认,既可以避免其投入的成本遭受无谓的损失,也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充分发挥房屋的经济效用。也可以减少房屋卖给第三人时,因处理装修装饰物所产生的纠纷。篇六: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 黄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承租人可以转租。那么此时存在两个租赁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而此时两个租赁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并无异议。但是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中,法律赋予了出租人租赁合同解除权,以保护其利益。而对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是否依附于原租赁合同而存在?其合同效力是认定为有效?无效?亦或效力待定?却在理论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独立性认定 就转租合同需以租赁合同为前提而言,二者非常类似于主从合同关系、在主从合同关系中,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以主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两个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应从如下六个方面加以分析:(1)发生上的依附性,即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3)转让的从属性,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的权利转让,从合同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发生转让;(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亦应当随之终止;(5)法律利益的从属性,即从合同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有的从合同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如独立的定金合同,有的从合同的当事人则为主合同当事人之一与第三人,如保证合同。无论何种情形,从合同均服务于主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利益;(6)如果从合同在主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则从合同之标的须有别于主合同之标的物。以第三人向之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例,主合同之标的物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抵押合同之标的物则为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 从主从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转租合同不是原的从合同。虽然转租在发生上、效力上、转让上、消灭上均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生效要件之一是租赁合同的有效存在,但就转租合同内容而言,转租人与次转租人均存在独立于租赁合同的法律利益,转租人为了获取租金,次承租人则为了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之权,不符合主从合同的要求。另就标的物而言,转租合同的标的物系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一部,具有同一性,亦不符合主从合同的要求。 二、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分析 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上,理论和实务界有三种不同意见:意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意见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在起诉前经出租人追认,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该种意见涉及对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理解。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将租赁物转租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出租人事后不追认转租合同的效力,该转租合同就是无效的,反之即为有效。意见三、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经同意签订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而意见一和意见二反应了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对于意见一,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而认定无效。首先,从《合同法》第224条的文意,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能得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转租合同当然无效的结论。《合同法》在存在转租行为的情况下对原出租人的保护方式,仅仅是为出租人设定了一个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是一概禁止转租。其次,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法》52条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予以适用,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话就排除了该条的适用,显然该条为任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意见二,该种意见代表着一种对于转租涉及到的无权处分行为的理解问题。该种观点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出租人事后不追认转租合同的效力,该转租合同就是无效的,即认定该转租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2/4页我国合同法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对于权利人的侵害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第185条奠基于物权行为理论之上,依其理论,债权人为履行合同债务而实施的旨在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是与其基本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相对独立的特殊行为,处分行为的效力之发生与债权合同之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判断。因此德国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行为系指无权处分人实施的与债权合同相分离而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在其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处分行为一旦生效即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为权利人利益考虑,确有以处分能力作为处分行为生效要件的必要,其无权处分制度确实肩负着权利人保护的使命。《德国民法典》第185条以权利人事后追认、处分取得标的物等作为处分行为效力瑕疵的完补事由,系权利人保护与相对人利益维护之衡平政策的表现。而我国合同法在立法语言上即刻意显示其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的立场。物权变动的模式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在这种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是针对债权行为而言的,如果承租人确属无权处分的话,那么所订立的转租合同也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种观点似乎有着合理性,但是通过仔细分析,该观点的不合理之处也是存在的:“处分”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原物体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如摔碎一个玻璃杯;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体的权利形态发生变化,如出卖一个玻璃杯。法律上的处分是使物体的权利形态发生变化,通常是限制或扩大权利的效力范围,仔细分析转租行为却并非如此,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使得承租人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具体的权能体现承租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相对而言,租赁合同使得出租人的所有权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他不能行使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只是占有、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对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也没有起到任何的限制或扩大的作用。所以承租人转租并不是对租赁物的无权处分,相反却是对承租人在其通过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所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处分,是一种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一种有权处分,所以对于转租合 第3/4页 同应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只要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可能、适法及正当,租赁合同即可生效。出租人是否同意所影响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转租合同的效力无关。 对于意见三,笔者赞同。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行为并非无权处分行为,而是承租人依法使用、收益租赁物的行为,因此,出租人是否同意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其次,从对意见二的分析可以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不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不能将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合同认定为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和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的平衡上来看,也不应当将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本&&篇:《》来源于:
优秀范文,论文网站
本篇网址:/2016/hetongdaquan_.html
好文大家读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