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做代客理财合法吗的吗

叫停近十年 代客理财有望重启
来源:京华时报
   为适应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开展账户管理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下发了《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至此,被叫停了近十年的曾经满载伤痕的证券代客理财业务有望重启。
  规则显示,所谓的账户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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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持牌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就证券、基金、期货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  机构资质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0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期货业务经历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及技术系统;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等。  多数市场分析认为,代客理财放行直接利好券商投顾业务。对此,昨天发布研究报告显示,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券商代客理财业务有望放行,通过收取管理费和业务报酬模式,经纪业务有望获得新生。利好全行业,更看好客户端和研究端有优势的券商。未来谁拥有客户,就拥有市场;谁拥有投研能力,就拥有业绩。有客户资源和投研优势的券商将是最大受益者。此举将利好全行业,券商再配置时点已到。  二级市场方面,昨天券商股整体表现强势,除了公布业绩大幅增长106.17%年报的股价遭遇见光死、收盘微跌0.03%之外,其余全线大涨。其中,、申万宏源涨幅均超过7%,、华泰证券、等涨幅靠前。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田欣鑫)
原标题:叫停近十年代客理财有望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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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的代客理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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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点击上方"金融行业网"免费关注精品微信号推荐P2P网贷圈 微信号:p2pmoney (长按复制) 周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证券业协会表示,为适应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开展帐户管理业务,故根据《证券法》等规定,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券商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账户管理业务(即全权委托业务),券商代客理财有望放行。华泰证券金融行业分析师罗毅认为,经纪业务有望获得新生,消息利好全行业,券商再配置时点已到。  经济学家宋清辉分析表示,此前,市场一直期盼券商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客理财能够变成现实,此次证券业协会下发的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属于一项重大突破,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实施后,对券商业务生态无疑将产生重大利好影响,标志着券商经纪业务迎来新的机遇。  上海证券经纪管理总部任首席投资顾问蔡钧毅向大智慧通讯社分析表示,毋庸置疑,代客理财放行直接利好券商投顾业务,并有望实现业务资管化,未来发展趋势是投顾团队也可以直接发行产品,帮助客户理财。投研能力和风控能力强的综合性大型券商将最为收益。从业内来看,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等券商,有望最受益。此外,兴业证券、东兴证券等资管型券商也受益匪浅。  “代客理财的放行,将增加资管新模式”,东北证券首席投顾郭峰表示。具体对券商的影响来看,客户资源丰富、投研能力较强的券商收益最大,未来营业部之间竞争是客户资源和投顾人才。从这方面来看,投顾的激励机制将在代客理财放行下更加完善,券商也将更重视投顾团队的发展。(大智慧)【延伸】账户管理业务意见稿简评:券商深度进军财富管理领域,借"账户"优势应对牌照价值稀释带来的恶性竞争作者:杜丽娟、毛军华 来源:中金证券研究昨日晚间媒体报道中证协针对券商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下发《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合格的券商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依法从事投资顾问开展账户管理业务。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评论:显著提升证券板块短期估值,有利于证券公司坐实基础账户功能,提高客户粘性,更好应对牌照放开趋势下的恶性竞争环境。建议关注资管实力雄厚的中型券商兴业证券(未评级)和东兴证券(未评级)。1. 准入门槛有多高?主流证券公司基本均符合条件,部分第三方投资咨询机构或将不满足5,000万注册资本的硬性限制条件。按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超过10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满足相关条件的从业人员,以及满足其他法务、内控相关制度的公司均可以开展账户管理业务。这意味着目前市场上主流证券公司全部符合条件,但是部分第三方投资咨询机构或将受困于5,000万准入门槛限制。2. 与券商传统资管计划和其他类似产品有何区别?a)低门槛。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b)一对一定制服务。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类产品。c)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这意味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只有约定明确,客户不需要实行投顾给予投资建议→客户筛选→下达交易指令→投顾下单的繁琐流程,投顾直接就投资结果向客户负责。3. 对券商的利好体现在哪些方面?a)收入来源进一步多元化,增量管理费和业绩提取费可期。b)有资管能力的券商可以借此类业务进一步扩大客户来源、提升客户粘性、提高券商账户资产留存率,并为其他增值服务提供空间。c) 券商行业逐步回归定价、资管等属于券商“主场业务”的项目竞争,资管特色鲜明的中小券商或将借此实现弯道超车。而传统大中型券商,也可通过账户管理等专属增值服务,增加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有力筹码。4. 哪些券商最受益?截止2014年末,券商资管规模市占率前20名如下表。上市券商中,华泰、广发、海通、中信、招商的市占率位居前茅,而兴业、东兴等中小型券商资管实力同样引人注目。我们认为此事项将提振券商板块短期估值,弹性较高的兴业证券(未评级)和东兴证券(未评级)值得重点关注。
券商资管规模(以净值计,亿元)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
申银万国证券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
中国银河证券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1.58%数据来源:Wind, 中金公司研究部附: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依法从事投资顾问开展账户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业务界定本规则所称账户管理业务,是指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持牌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就证券、基金、期货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持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审慎地为 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保证客户利益优先,保障客户账户安全,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第四条 制度建设持牌机构开展账户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监督职责协会依据自律规定对持牌机构账户管理业务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资质第六条 机构资质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二)至少有 10 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或者期货业务经历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及技术系统;(五)最近 3 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六)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人员条件从事账户管理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在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且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第三章 业务规范第八条 客户适当性要求参与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合格客户符合本规则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如果是持牌机构的股东、高管、员工或其他关联人,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二)了解客户和风险评估投资顾问应与客户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 风险偏好等信息, 对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三)风险适配持牌机构应当对其账户管理投资配置方案进行风险评估,资产配置方案应当与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第九条 制定投资策略投资顾问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确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在客户确认并同意后由持牌机构以适当形式存档。第十条 业务推广持牌机构应当规范账户管理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持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向客户充分披露与客户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不得欺诈客户。第十一条 签署法律协议持牌机构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应当向客户全面揭示账户管理业务风险,与客户签署《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就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权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条件或方式等方面进行约定。《风险揭示书》应当向客户充分解释账户服务的委托性质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账户因锁定期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持牌机构及投资顾问的投资判断风险等。第十二条 账户规范客户应指定独立的账户用于账户管理业务,此账户应与客户的其他账户相互独立。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签约持牌机构同意, 客户不得进行转账、 取款、资产转移等操作。第十三条 账户安全持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管理账户的不同性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持牌机构及人员应当在签署服务协议时,提示客户应当将交易密码与转账、 取款密码分开设置和管理, 不得将转账、取款等可能产生财产转移的密码委托持牌机构或者投资顾问管理。以互联网等自助方式签署协议的,应当以独立页面做出上述提示,并经客户确认。以纸面方式签署协议的,上述提示文字应当醒目。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持牌机构及投资顾问开展账户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定,本着专业审慎、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第十五条 岗位隔离持牌机构可通过建立岗位隔离制度,将投资决策岗位与交易岗位隔离,加强对投资顾问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持牌机构应当按协议约定,定期向客户发送账户信息,包括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第十七条 止损及再授权制度持牌机构与客户应当在服务协议中就是否以及如何设置止损线或再授权进行约定并确保止损或再授权能切实执行。经客户同意设置止损线的,持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止损操作得到切实执行。经客户同意设置再授权制度的,客户账户资产累计亏损(含浮亏)占委托资产的比例超过一定数额的,应当最迟于当日收市结算后半小时内通知客户,并再次获得客户授权方可继续进行账户代理操作。上述比例不得超过 20%。第十八条 举牌义务客户委托账户内持有单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5%,持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客户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的,持牌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持牌机构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客户委托账户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 5%以后,持牌机构操作客户委托账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持牌机构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第十九条 服务协议终止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服务协议终止或解除:(一)账户管理服务协议期限届满;(二)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情形出现;(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持牌机构从事账户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及投诉机制,明确客户回访及投诉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第二十一条 收费模式持牌机构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在协议中与客户约定账户管理服务报酬的安排,服务报酬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服务报酬应当以持牌机构的账户收取,持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账户管理服务报酬。第四章 内控管理第二十二条 管理制度持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其开展账户管理业务形式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者保护等各项制度。第二十三条 业务隔离持牌机构应当建立账户管理业务与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业务以及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有效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第二十四条 公平对待账户管理客户持牌机构提供账户管理业务,应当公平对待账户管理业务客户,以及其他业务客户,有效防范和管理利益冲突,禁止进行利益输送。第二十五条 交易相关指引持牌机构开展账户管理业务进行交易要坚持如下原则:(一)争取最佳执行价格原则;(二)坚持对客户有利原则;(三)公平对待不同账户的交易;(四)严格禁止在违反客户投资目标、策略、财政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下,为赚取手续费而进行的过度交易。第二十六条 防范关联交易持牌机构开展账户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公司以及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适当形式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按照协议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持牌机构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持牌机构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服务协议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七条 合规检查要求持牌机构应当对账户管理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协会和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第二十八条 留痕管理持牌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账户管理业务推广、协议签署、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全部流程实行留痕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客户信息保管持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及所管理账户的投资品种、操作计划。客户资料、交易记录、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三十条 禁止行为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持牌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挪用客户账户资产;(二)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账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三)将账户管理业务与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混合操作;(四)以转移客户账户收益或亏损为目的,在客户账户与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客户账户之间进行买卖;(五)违规承诺或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投资收益;(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自律管理第三十一条 协会依据本规则对持牌机构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查。持牌机构违反本规则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持牌机构诚信档案。投资顾问违反本规则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协会发现持牌机构、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金融行业网:jrhycom融哥倾力打造的金融第一公号,涉及财经、银行、保险、证券、股市、基金、信托、理财投资、资管、财富管理、P2P网贷、互联网金融和投融资等各类资讯和服务。了解金融,从金融行业网开始。↑↑↑长按图二维码识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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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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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山西 临汾];&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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