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买房卖房隐瞒邻居是精神病实情委约定金是否返还

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买房人要求解约获法院支持&&& 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买房人在得知真相后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介公司返还买房人定金33万元。&&& 今年2月4日,潘女士与中介公司及房主兰先生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潘女士以330万元购买兰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新新家园的房屋一套。&&& 2月10日,潘女士从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得知,兰先生的房屋因漏水被楼下邻居起诉至法院,至今尚未结案。&&&& 2月26日,潘女士向兰先生发出催告函。随后,潘女士以兰先生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存在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为由,将兰先生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中介公司及兰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返还其定金33万元,兰先生支付定金罚金33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兰先生以潘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及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潘女士承担律师费、交通费。中介公司则以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定金及产权资料监管等义务,而潘女士拒绝支付中介佣金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潘女士支付中介佣金5万元。&&&& 庭审中,兰先生认可未将房屋涉诉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潘女士及中介公司,但主张在潘女士表示知晓该房屋涉诉情况后,其承诺在房屋发生问题时承担一切责任,但潘女士不接受,坚持要求解约。潘女士对兰先生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她说,自己发催告函就是要求兰先生提供这样的承诺,但兰先生一直未予承诺。兰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作出过上述承诺。中介公司则辩称,曾去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了解情况,物业公司未告知。但中介公司就此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 官 说 法&&&&&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兰先生应在出售前将房屋的全部情况向潘女士说明,但其隐瞒了该房屋涉诉的情况。潘女士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积极采取解决方案,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现兰先生主张潘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了解受托出售的房屋的具体情况,故其主张因兰先生隐瞒房屋的涉诉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亦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曾祥素
&&?&&&&?&&当前位置:
双方未对买房合同进行约定 法院判卖方返还5万定金
双方未对买房合同进行约定 法院判卖方返还5万定金
来源:厦门网
编辑: 陈光豪 禾白
  买房都已付了5万元定金,可突生变数,买卖没做成。按不少人理解,最终要么一方可没收5万元,要么一方得双倍返还定金。不过,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只要返还定金就行。
  原来,双方仅确定买卖的房屋,对合同主要条款未进行约定,不应视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案由】
  收条写明是定金
  今年4月底,刘芸将位于南山美苑一套房子委托中介出售。
  5月3日,郑峰看中这套房子。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郑峰当场支付了5万元定金,刘芸则出具一份收条:&兹收到郑峰购买南山美苑某单元定金5万元。&
  当时,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过,就在5月5日,刘芸通过转账将5万元定金退还郑峰。
  【激辩】
  购房合同有否成立
  两周后,郑峰将刘芸告上法庭。
  郑峰诉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房子单价每平方米16500元,总价194万多元。除已付的定金外,待5月5日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公证时,再支付130万元。两个月左右后再付约30万元,剩下的余款则待房产的一手产权证办妥后支付。刘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刘芸辩称,郑峰支付的款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仅是购房诚意金。本案中,郑峰交付相应款项的目的仅是取得一定时间内购房谈判的资格,在此期间,只要被告不将房屋卖与他人,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即使这笔钱属于定金,但在本案中,双方仅对买卖房屋达成初步意向,对房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均未达成合意。也就是说,由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购房合同没有订立。
  【判决】
  此定金非彼定金
  湖里区法院认为,刘芸出具的收条仅对房屋的位置作出约定,应认定为认购书,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的定金应理解为立约定金,即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法院认为,现在双方对房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均未达成合意,也就是双方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刘芸已及时将定金返还,郑峰还主张双倍支付定金以及承担相应律师费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驳回郑峰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明上网 礼貌发帖 0/300
声明:频道所载文章、图片、数据等内容以及相关文章评论纯属个人观点和网友自行上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发现有违法信息或侵权行为,请留言或直接与本站管理员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24小时内作出删除处理。
网站备案: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6816868 (周一至周六 8:00-17:30)
客服QQ1:  客服QQ2:房主隐瞒实情,购买“凶宅”能否构成退房的理由?
案情:房主隐瞒实情 购房者误买“凶宅”2006年4月,卢某通过中介,选了一套面积120多平米、售价70万的房子。卢某在交订金前向房主顾某询问,这套房子以前是否出过事,还特别告诉顾某,这套房子是买给儿子结婚用的,不能“不吉利”。顾某向卢某承诺,房子没有任何问题。卢某听后就决定购买了,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定金。2006年5月,卢某了解到,顾某的妻子在前一年上吊自杀,卢某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顾某退房,但顾某不同意。2006年8月,卢某将顾某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结果:法院支持购房者,“凶宅”被退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隐瞒房屋中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情况对卢某构成了欺诈,违背了公序良俗,最终支持了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讲法:本案中,“凶宅”能否构成退房理由,关键是看出卖人是否在出卖房屋时将该情况告知买受人,未告知,则买受人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而要求退房。“凶宅”这一俗称,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目前房屋买卖中的瑕疵在法律意义上主要指物质层面上的质量问题,而人们对于凶宅的恐惧感只存在于精神层面。但其实从人们对房屋的使用角度讲,凶宅可以视为房屋的一种瑕疵。人们普遍认为房屋发生过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时间是一种不吉利的兆头,故对居住环境产生心里不安,这是现实存在的人生态度和观念的心理影响,这是一种无形的障碍而不是迷信。该类房屋实际使用带来的不良状态,体现了房屋使用缺陷,因此可以视为房屋存在使用瑕疵。从交易角度讲,由于很多人忌讳适用“凶宅”,故买到此类房屋肯定难以脱手,专卖时势必低价出售,在卖方隐瞒交易时,买方实际等于购买了不足市价的房屋,即交易处于不公平状态。由此把“凶宅”引起的纠纷作为公序良俗进行法律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案中,顾某向卢某隐瞒了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对卢某构成了欺诈,卢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款、退房并赔偿损失。如卢某因“凶宅”造成的房屋价值贬损的,有权依据实际损失请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只有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Copyright & 1998 - 2013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更多公众号:minshangfa2015专注于民商法的实务研究,尤其是合同效力的实务研究。最新文章相关作者文章搜狗:感谢您阅读买房人与卖房人的户籍分册立户后,买房人是否还可以向卖房人主张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由网友投递产生,如有侵权请联系 ,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删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卖房 隐瞒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