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翻建 法规后有房产证吗?

赣榆县县长书记信箱对农村老房翻建如何办理房产证问题的回复_赣榆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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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县长书记信箱对农村老房翻建如何办理房产证问题的回复收藏
受理单位: 县建设局
办件状态: 办结
回复时间: 日 11:04
关于书记信箱[2012]第9830号**件的回复小朱你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城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提出的书记信箱[2012]第9830号**件“农村老房翻建如何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回复如下:村民办理房产证须携带本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土地使用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本镇建管所申请即可,农民的住房登记只收取工本费10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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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早在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农民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自住房只能收取5元钱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和10元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既然有规定,为什么有些乡镇仍然不按照上级的规定办理,不交钱就不给办证,为什么非要通过关系,非要交钱才给办证,希望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敢发此贴敢担此责,为了政府的公信度,为了人民的幸福,请住建部门调查此事,给赣榆人民一个交代.
请吧主把此贴通过相关部门承交赣榆县分管领导
据了解,江苏省物价局早在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农民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自住房只能收取5元钱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和10元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既然有这样一条规定为什么赣榆县宋庄镇建房所还要乱收费?说什么要交办房产证的钱,宋庄镇建管所向村里人收取的费用标准不一,即便是相邻很近且结构和面积相差无几的两户人家,收取的费用也相差悬殊。一般6000元到8000元不等,送两条烟或者塞点钱就让你家少交个千把块钱,若是不交钱就不让盖房子,盖了就推倒,并且村民们在交钱时建管所没有给他们任何手续,村民们到现在都没有拿到与房屋相关的任何证件,村民们对建管所的行为深恶痛绝。农民盖回房子容易吗?那可都是他们辛辛苦苦积攒了大半辈子的血汗钱啊?你们这不是在喝农民的血吗?你们心下何忍..........赣榆现在乱收费现象太多太多,有关部门就不能管管吗?
标题: 农村老房翻建如何办理房产证
来信时间:日 23:59
尊敬的领导,我是赣榆一乡镇的农民,为了响应政府新农村建设,将本来老宅基地上的瓦房翻建成三层楼房,请问我要办理房产证需要到哪几个部门?具体的流程请告知?需要缴纳多少费用?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受理单位: 书记信箱
办件状态: 转办
回复时间: 日 08:41
小朱,您提交的意见已受理并转交【住建局】处理,非常感谢您对县委、县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会尽快反馈处理意见。
受理单位: 县建设局
办件状态: 办结
回复时间: 日 11:04
关于书记信箱[2012]第9830号**件的回复小朱你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城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提出的书记信箱[2012]第9830号**件“农村老房翻建如何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回复如下:村民办理房产证须携带本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土地使用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本镇建管所申请即可,农民的住房登记只收取工本费10元。 日
关注价格变化政风热线省物价局专题
  第263期   嘉宾:江苏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  主持人:蔚青  导播:王瑾、姜小彬、庞纪朝  时间:日星期五
听众一:我是连云港市赣榆县的宋庄镇的,我们农村80年代初建的房子现在时间长了,今年正好物资价格下降,不少村民盖楼房,镇里面建管所收我们村去年每户建房是6000块钱,今年加到8000。  主持人:就在宅基上建房。  听众一:对对,建楼房。  主持人:你觉得这个收费有问题。  听众一:别的乡镇有收700多的,有收1000的,我们的乡镇收的多。  周卫国:你是在建制镇上建房,是吧?还是在村里面原来的宅基上建房?  听众一:对对,原来的老房子去掉了,20几年的房子去掉了建楼房。  周卫国:我也给大家宣传一个政策,对农民的建房,我们04年开始进行了清理整顿,取消了大多数的收费项目,也把标准降低了,如果说农民建造自住房,你在原来的村原来的地上建房,按照我们现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只有两项,就15块钱,一个是土地证工本费,每一本5块钱,第二个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费,工本费,每本10块钱。其他就不收了,但是有一些经营单位向农民提供一些服务,这个是农民自愿原则。但是有一条,你是在建制镇建房,它有些收费,基础设施投入呀、配套,他要收一些钱,你这个情况我们还没完全了解是不是这样子,我们把它记下来,请连云港市的价格部门到你那去了解一下情况,如果说有乱收费的,我们要制止,进行处理,一定会给你一个回复,好不好?  听众一:好好。  主持人:先了解一下是什么费用。  听众一:他也不跟你讲明是什么,你建房得交我钱,不交钱不给你建。谢谢,就这样。  主持人:下面一位朋友,你好。  听众二:周局长你好,我是淮安盱眙的,也是农村建房户,我们在原来的宅基地上,村里建房的,也收了2500块钱的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费,他就写三个字,什么费用,收我2000块钱,我没那么多钱,打500块钱欠条给他。城建这边还要收我们,叫什么国税,建设营业税,就收我们农户的,我们盖60多个平方,收了3000多块钱。  周卫国:税务情况我们转交给税务部门来处理,你反映的你宅基上建设的问题我们就请淮安市价格部门来检查处理,你看好不好?给你一个回复,好吧?  听众二:好的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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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农民盖房遭遇收费“潜规则”(人民网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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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仍在乱收,找人少交或不用交,不找人分文不能少
然而时隔两年多,连云港市赣榆县一些农民却一再向本报反映,这个政策并没有贯彻到位。
感谢&江南时报&对赣榆县的关注,感谢&人民网&对此事的转载,同时恳请央视&焦点访谈&能够尽快介入调查,用事实说话,为人民做主,为百姓解忧,净化赣榆风气
1月9日,江南时报记者在城西镇望仙河采访时,一位村民对前来调查的记者说:“城西镇建管所把乱收费变成了生存之道,他们对于农民建房的收费相当随意,少的收几百元,多的一张口就要几千元。”   望仙河一霍姓村民也有相似的遭遇,他将记者带到自己正在建设的楼房前。记者看到,楼房北侧一堵墙已经被推倒,现场已经看不见工人施工。霍姓村民告诉记者,刚刚盖房子时,村书记让他交4000块钱,说帮他到镇建管所办事。没想到的是,上个月底,有人将他家已经砌好的墙体推倒。他告诉记者,自己子女多,这个地皮早就买下来了,有合法的手续,村里与他相同情况的人都把房子盖起来了,而他则收到土地部门停工通知书,墙体被推倒之后,一直到今天都不敢再开工。村民们对建管所的行为深恶痛绝。
乡镇建管所目前拥有的一些职能,完全在建设局的职能范围之内,而乡镇建管所人财物却归当地镇政府管理,这样的体制下,乱收费似乎成了难除的恶瘤。
赣榆县住建局竟然视而不管,是当地政府行为,与他们无关,这种推脱责任的做法是不妥的
而一乡镇官员承认,因为地方财政困难,像建管所这样的自收自支单位“偶尔有些不正规的做法”,当地政府领导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他没问你要钱就已经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至于他自己想办法搞点补贴也是很正常的事,只要不太过火。”
吧主吧主,为民做主,反应现象,功德无量,视而不管,有所失职
TMD建设局说话真好听。。怎么不办人事呀。。青口镇大新庄去年老屋翻盖新屋交1万2千块就行了。。。今年怎么就不让翻盖了。。
谢谢你的关注,共同抵制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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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
来源:规定编辑:秀芳阅读: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包括已经建在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农村&一户多宅&的产权怎么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宅基地面积超占怎么办?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
  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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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旧房翻建新房后,办房产证的费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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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着身份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证)、验线书、确权审批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到测绘公司申请测绘,缴纳测计费1.36元/平方,出具测绘图;  2、带着(1)项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登记费80元和印花税5元,领取房权证。
如果你要**,就要交租赁税。没有其他税的。
周边,能在,对有的小区
没事,不用管他,如果在意,可以激光治疗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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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老宅基地上建新房产权归谁
&&&&基本案情&&&&付某与舒某系夫妻,二人生育7个子女。1987年,付某与舒某购买了位于桐柏县固县镇固淮路79号的宅基地并盖了3间瓦房,1988年(当时家庭成员包括付某、舒某及7个子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登记在老两口名下。1991年,他们又在后院建了3间平房。2009年4月,舒某去世。2011年,付某的小儿子舒某某与杨某结婚,2012年,小两口将老宅院里的前面3间瓦房拆掉并出资盖了两层楼房,而且还占用了后院的部分院落,付某在其后院的3间平房居住。&&&&舒某某的母亲付某及其他6个兄姐认为,该老宅院系母亲和已故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舒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侵犯了6兄姐的财产继承权。2013年11月,付某及6个子女将舒某某、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并继承付某与舒某共有的桐柏县固县镇固淮路79号房产,并要求二被告退还多占的房产。&&&&争议焦点&&&&庭审中,对于舒某某、杨某在父母宅基地上翻建新房的产权归谁所有,原被告双方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是付某、舒某二人的名字,应认定为付某、舒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舒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各原告有权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舒某的遗产。&&&&被告认为,自己和付某、舒某对老宅基地系家庭共有关系,在老宅基地上翻盖前院,完全是自己出资建设的,且翻盖前院是经过付某同意的。所以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判决结果&&&&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付某与舒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舒某死亡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即已开始。7名原告及被告舒某某均系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舒某的遗产。将新建的二层小楼和后院3间平房分割后,其一半份额即为舒某的遗产,由7原告及被告舒某某共8人平均分割继承。前院新建的二层小楼虽系被告舒某某、杨某出资翻建,但翻建后的老宅在其父去世的情况下,仍是在其母付某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该翻建房屋仍系付某、舒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日,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位于桐柏县固县镇固淮路79号宅基地中的一半份额属于舒某的遗产。7名原告及被告舒某某8人各自继承该遗产的八分之一。被告舒某某、杨某所建房屋使用的宅基地除合法继承的份额外,其余侵占的部分应在判决生效20日内退还,若不能退还所侵占宅基地部分,应折价赔偿7原告(折价以评估部门的估价为准)。&&&&综合分析&&&&对于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桐柏县法院法官张坤作出了如下解析:&&&&家庭共有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本案要在区分个人财产、家庭共有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才能分家析产。&&&&家庭共有关系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积累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亡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性收益;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本案中,付某、舒某二人购买的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付某家的宅基地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翻建新房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据此,虽然舒某某、杨某出全资翻建老宅前院,但翻建后的新房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在付某、舒某的名下,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我国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因此,该宅基地仍属于付某、舒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本案中,老宅属于付某、舒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在舒某去世后,属于舒某的房屋部分可作为遗产,发生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舒某某、杨某出全资翻建前院,在遗产分割时应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或者是评估部门估价后由被告舒某某折价补偿7名原告。&&&&(张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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