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技术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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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新技术新产品.doc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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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新技术新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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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目录的公告 ?
公告〔201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3〕57号)精神: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规模。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或实行集中供气,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治理。建立建材产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适时调整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建材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根据《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住建部公告第1338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及《河南省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加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四新”技术的应用,经专家认真审核,推荐175项省内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结合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优先选用推广项目,加快新成果应用与转化;推广项目完成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总结工程经验,完善应用技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全面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水平。 ? 附件:河南省201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目录 日?
河南省201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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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建办科函[号)要求,现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为充分发挥我厅科技计划的引导作用,根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7号),决定在组织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的同时,开展2016年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项目必须先行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也可单独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项目可从网上下载申报书填写打印(网址:);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须网上填报(http://kjxm.);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及附件,具体申报要求和程序见建办科函[号文件(http://www./jzjnykj/index.html)。
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须按以下要求:
(一)本次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分为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三类。
(二)申报软科学研究类的项目,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战略与规划、技术政策、行业政策等密切相关,能够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理念创新的战略性、前瞻性和政策性问题。
(三)申报科研开发类的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即: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智慧城市与城市功能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技术与安全运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与抗震防灾,宜居村镇与新农村建设,信息化应用技术,建筑产业化技术。
(四)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类的项目,根据示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分为:绿色建筑示范,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低能耗绿色建筑(园)区示范,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科技示范,绿色施工科技示范,绿色照明科技示范,信息化工程示范,节能改造(居住、公建)工程示范。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按照鲁建节科函〔2015〕28号文件的要求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报送: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分别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等院校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的受理部门)。
(二)项目审核推荐: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部门和省直单位、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2016年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
(三)项目申请受理:申报材料委托省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受理,各推荐部门(单位)将推荐项目清单连同经盖章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山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发至协会秘书处邮箱)报送省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并注明申报类别。受理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日,过期将不予受理。
  (四)推荐上报:省里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通过的确定为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
联 系 人:李晓
联系电话:1
山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
联 系 人:曹宏伟
联系电话:1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六路三里庄17号
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306号
邮政编码:2500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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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房屋面积测算的中误差与限差
二、房屋预测面积的计算
1、房屋预测面积是指商品房期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证销售时,根据国家规定,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按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行为;是开发商销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
2、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电子文档)对图形中标定的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核定,当两者相符时,可采用图纸尺寸计算。
3、当采用建筑施工图采集边长时,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校核不符时,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修正图纸并进行签章。
4、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建筑物内外墙所注记的尺寸应加上设计标注的厚度,设计无标注厚度的,统一加0.015m粉刷层厚度。
5、根据预测房屋的特殊性,避免纠纷,在提交预测成果时,委托方必须对每幢房屋的用途、结构、层次、阳台的封闭情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面积部位及分摊状况进行仔细校核,并签字盖章,以确保可靠正确。
6、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发商在房屋预售时,必须对房屋的计算成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及分层分户图进行告知。
7、开发商在建造与销售过程中,经有关部门同意,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及时通知委托测量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车库内的升降机房等均按房屋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5、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内的复式层、跃层与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t望室、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或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在2.05米以上(含2.05米,下同)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全封闭阳台按规划审核的设计图纸或规划竣工验收时认可的现状为准)、全封闭的或有柱的挑廊、走廊、檐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与房屋相连,其顶盖不超过本层上盖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有柱的走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仓库、地下车间、地下商场、地下储藏室等)及其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有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当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已有设计数据或实际测量数据并与实地结构相联时,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在预售房屋面积计算时还没有设计数据时,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一律按50毫米计算,竣工后计算面积可按实测或原数据计算。
14、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多层,、按多层计算)。
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及大型车间内的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实际层数计算。
18、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等,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19、机械车库、仓库(内部无结构层)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20、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地面修整为平地或地面为斜面可利用时,按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或按净高在2.05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当斜面坡度较大无法使用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21、天棚、有柱的门斗、门廊不论顶盖高度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3、通往复式层,假层(阁楼)、夹层的楼梯间中空,均视为楼梯中空部分,并计算建筑面积。
四、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投影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上盖投影超过围护结构时, 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6、底层阳台按平台上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为准。围护结构大于上盖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7、一栋房屋的上下层阳台水平投影线不重叠时(即左右错开),当重叠部分长度≥1.5米,按重叠部分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当重叠部分长度<1.5米时,应视为无顶盖露台。
8、临街楼房挑楼下的有柱走廊,不作为主要人行道路(廊边有人行道)的,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
2、层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架空层、车库层、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3、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等。
4、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5、高于本层(室内地面≥0.2米以上)的飘窗。
6、无顶建筑,房屋顶层的平台、防雨的挑檐、挑台、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及用作休闲或建造的景观建筑等设施。
7、房屋外的平台、花台、晒台(挑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8、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9、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10、本层无顶盖的无柱走廊、檐廊、门廊、门斗以及未封闭的阳台等。
11、房屋主墙体外的保温层、防潮层等其它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12、进深<1.0米以下未封闭的阳台。
13、建筑物内的花园、通道其上盖高度超过本层楼层高度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14、阁楼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与阁楼不相通连的)视为隔热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15、屋顶防雨的挑檐。
16、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7、独立烟囱以及亭、塔、油(水)罐、池、储仓(圆筒)、地下人防干、支线等构筑物。
18、房屋自然层内的阁楼(自行加建),气屋和房屋内用作通风、隔热、防雨采光的天井、通天等。
19、不与房屋相连,用于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20、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不属结构层内)等单层房间。
21、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和无顶盖或已部分倒塌的房屋。
2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23、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24、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特殊问题与部位的处理原则
一、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时,按层高(高度)2.20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除外)的花园处理原则
1、架空层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架空层内的楼梯间(包括门厅、大堂 等)计入架空层。
2、架空层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本层次为局部架空层的,如楼梯间(核心筒)对架空层不开门,由局部单元使用时,楼梯间(核心筒)应作为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如楼梯间(核心筒)对架空层部分开门时,应在分层分户图上标定架空部分与使用功能的具体位置,其楼梯间(核心筒)部分纳入本层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架空层部分划入架空层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内(屋顶除外)的花园处理原则
1、房屋楼层内花园外立面为全封闭,且上盖高度大于2.2米时,花园按房屋外墙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房屋楼层内花园外立面为不封闭,且上盖高度大于2.2米时,花园按房屋外墙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当立面未封时,花园延伸至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
4、房屋楼层内的空中花园,为独户专用(在门户内)时,其面积计入户套内面积;空中花园与任一楼梯、楼道或共有通道相通时,空中花园面积列为不分摊共有面积。
5、对花园的使用与分摊情况,当买卖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四、专用楼梯、电梯的说明计算
1、专用电梯(楼梯)是指由建筑物内(功能区与功能区)一层或连续几层均不开门使用,专门为楼层上某一功能所使用的电梯(楼梯)。
2、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不使用的多层或高层住宅的电梯(楼梯)不属于专用电梯(楼梯)。
3、对于有裙楼和塔楼的建筑,塔楼内专用楼梯中应为整个(核心筒)部位,包括电梯(楼梯)过道等。
4、当室外楼梯从一功能区进入另一功能区时,其一功能区不开门时,视为另一功能的专用楼梯;当各功能区均开门时,应作为非专用梯。
五、室内外楼梯的区别与处理
1、利用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楼梯,有扶手栏杆,无墙体封闭的,不论建筑物外墙是否开门;与楼梯相通否,均视为室外楼梯。
2、在建筑物外墙以外设置专用楼梯,有局部层次不使用楼梯用墙体分隔,则不论楼梯有否墙体封闭,均视为室外楼梯。
3、在建筑物外墙以内的各种楼梯、电梯定性为室内楼梯;在建筑物外墙以外,用墙体封闭的非专用楼梯定性为室内楼梯。
4、直通顶层的观光电梯,视为室外专用电梯,如各层使用并兼向外观光的电梯,视为室内电梯。
5、室内楼梯和顶部有盖的室外楼梯,不论是旋转或折叠形楼梯,均将其中空部分计入梯间面积并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6、单独在大堂或门厅中设置旋转或折叠形楼梯所形成的整个中空部分,应属大堂或门厅中的一部分,则将这部分面积计入大堂或门厅的面积内。大堂或门厅中超过一层楼梯的,按所经层次计算。
7、在多层房屋中,对一~二为复式(叠加式)房屋或特殊性房屋中,在底层单独为某套或某层建造的室外楼梯,应计入本套或本层套内建筑面积中。其幢内楼梯不论是否开门,应作为幢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8、地下室入口不论在该栋建筑物外墙之外或该栋一层中分隔出部分作为出入口的,其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均列入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
9、利用房屋作为汽车坡道,进入房屋自然层内的车库,按自然层内超过2.2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依据自然地形作为汽车坡道,具有上盖、围护且高度超过2.2米的按一层计入车库建筑面积。
六、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处理原则
1、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是指穿过建筑物内的人行或汽车公共通道,当通道上空高度不大于一层楼面且超过2.2米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通道上空高度超过一楼层面时,其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2、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作为公共道路、或本宗地内其它房屋用户的主要通道,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3、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仅为本栋服务的,则列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七、建筑物间的架空通廊处理原则
1、两幢房屋之间属永久性的有柱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当上层顶盖不超过一层时,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上盖高度超过一楼层面时,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作为公共道路、本宗地其它房屋的主要通道或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建造在房屋天面上建筑的处理原则
1、屋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作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屋顶的不明用途的房屋、更衣房、景观房(共有)、工具间等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用于美化、装饰性的亭、阁及休闲用的有盖走廊;裙楼屋顶上供塔楼幢与幢、区与区之间住户通行的有盖走廊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4、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梯间等顶盖(等或整个屋顶)上部,为其造型或美化,设计成尖顶、拱顶或其它形状顶盖的,其扩大部分(超出房屋外墙)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地下(地面)大型车库的处理原则
1、地面上为多幢房屋,地下为整体车库,当地下车库无法确定与各幢的独立位置时,地面上各幢,可分别设置独立的幢号。地下室整体另设单独幢号,房产图上房屋间相连部分用虚线标定,并注明幢号。
2、当地面上各单幢,与地下相同部分设计为同一整体,并且楼梯、电梯等共有部位相通的,可以把地下与地上相同部分,作为该幢的一部分,进行统一计算面积。该地下室设计中有明确部位,且为该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可作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3、整个地下车库除去各幢的相同部分,其剩余部分可单独建幢并计算面积。或划入任一幢房屋内与本幢房屋一起计算。
  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楼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一层内专门为地下室设置的楼梯间、地下车库的升降机房、地下室的出入口等通道应计入地下车库的共有建筑面积。进入屋面车库的地面车库升降机房,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并计入屋面车库的共有建筑面积。
6、底层车库层高<2.2米,利用该层局部与上层作为共享空间部位的,不论其高度均计入下层面积,其共享部分的层高按车库的设计层高计算。
十、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处理原则
1、对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测时,必须提供规划核准图,并图上有标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与实际面积。设计单位也应在设计平面图上注明设计位置与实际面积。
2、房屋中所设置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与地下室、车库、车棚、人防工程及室内层高<2.2米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3、地下部分不得设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4、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进行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内。
十一、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1、在多层或高层建筑中,各层共有的通风井、管道井或烟道井,按其通过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当层内各套均有时,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当层内局部套内拥有时,作为本层或功能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当一层商铺、车库设置卷闸门或玻璃门和外阳台既有矮墙又有栏杆围护的,以外墙主体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3、在大型综合楼中外墙为落地玻璃窗时,内设安全防护栏杆或矮墙隔断的,当玻璃与围护实体≤主墙体厚度的,计算建筑面积;当玻璃与围护实体>主墙体厚度的,以栏杆或矮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4、在各类建筑物中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凸出部分,顶部为第二层建筑所盖,其二层以上部位设计定性为阳台,其底层设计为门厅、门廊的,底层与二层相同部位,应定性为阳台。按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的 分 摊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与分类
1、房屋内共有建筑面积的确定,由开发商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申报,经房产测绘机构对申报材料与房屋的共有部位进行认定和计算。并最终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2、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3、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专为某一功能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进行分摊。
4、层内共有建筑面积: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各层内的共有建筑面积有时也有不同,此类情况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
5、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楼或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比较复杂。一般要进行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级分摊。因此在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之前,应根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图纸和设计方案与申报材料,对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决定其分摊层次及归属,为房屋销售合同提供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
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电梯、提物井;
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3、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泵房、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设备间、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4、幢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等;
5、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机电设备用房等;
6、幢共有在结构内的室外楼梯;
7、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8、层高超过2.20米的设备层和其它符合核减建筑面积中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作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
2、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等;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用房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
4、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马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无实用功能的房屋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5、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等;
6、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以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7、第一层架空,用于停放车辆或用作公共开放空间部分的建筑面积;
8、地下室内的公共车库、停车场、以及车位等;
9、大楼内不明用途的房间;
四、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至其它幢内。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约定的,在不损害其它产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文件或协议规定进行分摊计算;无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本《规则》执行。
3、一般成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幢内的各套内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4、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5、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与服务对象情况进行分摊。
6、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如阁楼)、夹层、插层层高2.2米以上部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与分摊系数,并参与幢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7、跃层、复式层住宅中的套内建筑面积与户内或户外的专用楼梯,计入本套套内建筑面积。
8、当一幢房屋为单一产权人时,则该幢建筑可按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幢的总建筑面积。
五、特殊问题的分摊处理原则
1、在商住楼、大型综合楼或底部为裙楼、上部为多幢塔楼所组成的楼房,当实际各塔楼公安已明确编为幢号且各楼之间无相关共有建筑面积连带关系的,可将各幢单独计算并分别设置幢号,其底部按公安门牌标定。当各幢房屋具有共有的设备房、配电房、值班室、水箱间等面积时,则应将该房屋确定为一幢房屋。上部可分割成多个区进行计算。地下商场与地面多幢组成的房屋参照该条款执行。
2、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内的楼梯、电梯、过道、走廊及为地下车库、地下商场服务的共有设施,以地面为界,地下部分计入地下应分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其功能与地面相同时,列入地面应分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其功能与地面不同时,列入地下应分摊建筑面积。当地面与地下功能相同时,可归纳为同一功能进行计算。但为整幢服务的泵房、水池、配电房等设施应作为整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3、当楼梯或电梯通过的楼层分成多个不同用途结构的建筑(商场、办公、住宅等),如各功能结构平面差异较大时,其楼梯、电梯或核心筒的部分可按功能区域或层分段切割,分别归入各功能区或层进行分摊。但屋顶电梯机房、楼梯间等应为屋顶以下功能的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4、当电梯或核心筒的部分左右两个(或两排)单独运行,其左右两边功能各不相同时,如电梯两边其服务的建筑范围有明确的分隔线(图上有明确界线)时,可将两边的共有建筑面积分别纳入其服务功能进行分摊计算。
5、在多功能综合楼中,裙楼通往塔楼时,当某一功能电梯、楼梯、核心筒等不开门时,该功能电梯、楼梯、核心筒等部分,有某功能合法专用依据的,计入该功能共有建筑面积;无提供功能合法专用依据的,作为幢共有建筑面积。
6、在商场、酒店、办公、住宅等多种用途的建筑中,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时,应对一层大厅的设计与实际使用现状进行划分共有建筑面积的服务范围。并在图上标明功能使用情况,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在房屋预售时必须进行公示。
7、在酒店接待处大厅中,某一部分形成独立使用空间的,该部分可计入酒店部分的建筑面积;若大堂为酒店、办公、住宅等的公共过道、休息场所,则将酒店的接待柜台以内部分与工作室、行李房等建筑面积作为酒店的建筑面积,其余大堂部分列入整幢共有建筑面积。 
8、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为商业用途的,其中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通风井、烟道、管道井等均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进行分摊。
9、商住楼、综合楼底层建筑的外走廊、檐廊的处理原则:
(1)、走廊、檐廊是位临城市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当第一层全部为商铺且商铺均向走廊、檐廊开门时,走廊(或檐廊)列为一层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当一层为办公或公寓时,参照执行。除此之外的,第一层外走廊、檐廊列入整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有裙楼的列为裙楼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3)、当局部有走廊、檐廊,局部套走廊、檐廊为无顶盖的,如两端封闭且各套均开门时,各套走廊、檐廊,可按自然界线分割,纳入各套内建筑面积。若走廊、檐廊的两端不封闭的,走廊、檐廊参照2执行。
10、在商住楼、综合楼中,当上下功能各异,但局部单元或某套,穿插于二功能或二功能以上时,可视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但必须在分层分户平面图上标定分摊原则;经委托方签字审定后,在房屋预、销售时进行公示。对一些特殊房屋出现类似情况或难以判断与缺少依据时,可参照执行。
11、在联体独户住宅中,为分户设置的独立雨蓬,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在多层与高层楼梯口或大厅门口设置的雨蓬,其雨蓬列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当雨蓬设置在车库层与车库上层之间的其车库高度<2.2米时,列入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当车库高度>2.2米时,列入车库应分摊建筑面积。
12、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经营性用房,以及居委会(如用作公共活动的架空层)、派出所使用的房屋等,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以套建筑面积确定,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方案。
&&& 13、人防工程、本幢内为多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等不列入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不参与其他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1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走廊、厢房、壁橱、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分割文件或按协议执行;无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其共同使用部位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15、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套分摊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功能。
五、计算方法
(一)、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
(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5)阳台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无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按照套型的中线尺寸,加上阳台的建筑面积,直接计算套内建筑面积。
(二)、一般住宅楼
1、幢共有建筑面积(幢内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
幢共有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
2、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K=幢内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除以应参加分摊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3、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4、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三)、商住楼
1、分别计算商业(扣除为整幢服务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住宅(扣除为整幢服务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各自功能的总建筑面积;
1、幢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为整幢服务的应分摊面积总和)
幢共有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商业与住宅部分,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
3、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K=幢共有建筑面积/(商业+住宅);
注:(上式商业、住宅是指扣除为整幢服务共有面积后的部分)
4、计算商业、住宅部分总面积
(1)、商业(总)=商业(扣除后)总面积+ 商业(扣除后)总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2)、住宅(总)=住宅(扣除后)总面积+ 住宅(扣除后)总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5、计算商业各套套建筑面积
(1)、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1)
(K1)=(商业(总)-商业部分各套套内面积总和)/商业部分各套套内面积总和。
(2)、套(商业)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商业)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1)。
(3)、套建筑面积
套(商业)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1)。
6、计算住宅各套套建筑面积
(1)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2)
(K2)=(住宅(总)-住宅部分各套套内面积总和)/住宅部分各套套内面积总和。
(2)、套(住宅)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住宅)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2)。
(3)、套建筑面积
套(住宅)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2)。
&(四)、多功能综合楼
多功能综合楼是指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物,即幢内有住宅、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等。楼内各共有建筑面积的功能与服务对象同一般住宅差异很大,因此需要根据各功能区对幢共有建筑面积的实际使用确定分摊原则。采用由上至下的分摊模式,即先把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各功能区;功能区再把分到的分摊面积和功能区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在一起,再分摊至功能区内各层;然后层再把功能区分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层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在一起,最后分摊至各套或各户。
分摊计算方法可参照商住楼操作。
注:商住楼或多功能房屋中的商业与办公部分分摊,原则上以层计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但若功能区内各层的结构、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或有特殊原因与分割协议的,则可免去层一级分摊,由功能区直接分摊到套或户。
& 房屋产权面积核定
一、&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持房产测绘资质单位(经当地房产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施测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登记确权认定。
二、& 房屋产权面积测算至户,以户为单位,按房屋坐落、幢号、室号;结构、层次、用途;房地号等分户进行丈量、调查、作图并计算。
三、 施测单位应将面积计算报告、面积计算成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幢分层分户平面图、分丘平面图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提交委托方。
四、 施测单位应将各幢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幢建筑面积及有关图纸资料一起提交委托方。
五、 委托方自接到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即日起,对本工程的权属界线、单位性质、用地性质以及各幢房屋的用途、结构、层次、边长尺寸、阳台封闭情况、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合理性等仔细核对并确认签字、盖章进行备案。如有异议须在十五天内通知施测单位,以便商议解决办法。
六、 房屋竣工面积两次测算结果较差与房屋竣工面积一次测算结果与预测比较之差的限差,按本规则第16、17条执行。预测后设计图纸变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不从其规定。
一、& 本规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 本规则自二八年 月  日起施行。
附:部分术语解释。
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有顶盖(屋面)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架空房屋──一般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为承重支撑物的房屋。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的。
4、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5、假层──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
6、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当房屋层高较高的情况下,在房屋结构层面内的局部加层,但不足该层面积的,不计层次。
7、技术层──是指建筑物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加层,不计层次。
8、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
9、跃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0、阁楼──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可供利用的空间,不计层次。
11、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12、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
13、地上层数──指室内地坪±0以上的房屋层数。
14、地下层数──室内地坪±0以下的房屋层数(地下室),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2.2米)以上的半地下室,也属于地下层数。
15、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局部性技术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16、柱廊──有顶盖、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17、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18、挑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如栏杆),有顶盖,无支撑柱的外走廊。
19、门廊──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廊台的通道。
20、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1、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2、通廊、架空通廊──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有廊台,具备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称底层通廊或长廊、回廊;高出地面的,二层以上的则称架空通廊。
2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平台(露台)──指供居住者室外活动,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或上人屋面的部分。
25、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的空间。
26、楼梯──是指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交通通道。
27、电梯──是指房屋各层间垂直上下的电动交通通道。
28、室外楼梯──是位于房屋外部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上下各层的步行通道。应具有围护结构的永久性建筑,属房屋的附属设施。
29、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顶,有围护结构的蓄水装置的建筑物。
30、屋顶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供人们出入屋顶进行维修或安全出口的步行通道的建筑物。
31、屋顶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的专门用房。
32、设备间──一幢大楼内放置消防设施等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设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
33、功能区──根据房屋的用途而划分的服务范围称为功能区。
34、柱──指结构柱,是指独立支撑结构的竖向构件。
35、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栏杆等。一般高度不低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米。
36、飘窗──为房间采光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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