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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受美联储决定不加息靴子落地因素的影响,沪深两市双双高开,上证综指高开盘后震荡走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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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郴州市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郴州,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一万多年前,郴州一带就有原始人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郴”字独属郴州,最早见于秦朝,郴州有文字可考的历史,已有两千余年。自秦代以来,一直为郡、州、府、县的治所。郴州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郴州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地处南岭山脉与罗霄山脉交错、长江水系与珠江水系分流的地带。“北瞻衡岳之秀,南直五岭之冲”,自古以来为中原通往华南沿海的咽喉。既是“兵家必争之地”,又是“文人毓秀之所”。东界江西赣州,南邻广东...
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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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宝【科长】
市政府在11月14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城区河道渔政管理的通告》,对市城区部分河道实行“禁渔禁钓”。这个通告到底规定了哪些内容,为什么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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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便捷投诉  我叫尹敏莲,红网注册用名“一朵寻莲花”。本人于日在红网《问政湖南》中发布了“苏仙区住建局,请莫让打通群众最后一公里成为空号”投诉贴,该贴发布后得到了市政府和苏仙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和回复。然而,日以苏仙区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名在红网《问政湖南》的回复不是去查找问题真相,去解决投诉人的实际困难,而是与被投诉单位苏仙区住建局、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一起颠倒是非,倒打一耙,在无理无据的情况下,无故指责投诉人,去袒护损害群众利益的本区下属单位。在党的群众路线活动进行整改阶段中,作为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下面用事实说话。  一、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违约问题。  1、日在北湖区武装部的协调下,开发公司与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附件1)。协议第五条规定,安置房交付期限于日前交付。开发公司自称交房时间为2010年5月,但在日期间未与我们签订任何延迟交房补充协议,造成违约。  2、2010年5月开发公司向阳光新苑业主交房时,未通知被拆迁户,当部分业主装修新房时被拆迁户才知情,向开发公司要求交安置新房时,开发公司安排给被拆迁户的安置新房是二室二厅一厨一卫,违反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户型为三室二厅一厨一卫的规定,造成第二次违约。以上二次违约请查看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2)郴苏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附件2)。  二、《回复》严重不实,弄虚作假,倒打一耙。  苏仙区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回复称:1、“阳光新苑项目于2007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由于建设期间经历了2008年郴州冰灾及国际金融风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该项目建设进度较慢”。2、“2010年5月,开发公司正式交房,并通知各购房户前来收房,其他业主陆续办理了收房手续,期间开发公司也多次通知黄元忠来项目部收房,黄元忠要求支付过渡周转房安置费而拒绝收房。需要说明的是北湖区武装部拆迁安置户只有2户,而另一拆迁安置户按时收了房”。3、“黄元忠的安置房在阳光新苑1栋402房,建筑面积为109.84㎡,按照黄元忠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黄元忠尚需向开发公司支付超过面积部分的购房款9072元,黄元忠不但不交,反而要求项目承包经理郭瑞芳支付过渡周转房安置费”。4、“郭瑞芳认为北湖区武装部是免费提供房屋给黄元忠住的,因而不应付给黄元忠过渡周转房安置费”。真是睁眼说瞎话!  1、冰灾及国际金融风暴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于2008年之后,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交付安置新房时间是日前,冰灾及金融风暴是开发公司违约后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阳光新苑项目一不是来料加工和出口的企业,二不受货款拖欠的影响,工期的延长是项目的有关手续不全,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且由于诚信度差得不到银行的支持,以及违约行为造成施工队停工而延长工期,是其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  2、请看北湖区武装部组织被拆迁户与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瑞芳三次的安置新房协调笔录就明白一切(日附件3、日附件4、日附件5)。、附件3和附件4的两次协调焦点是督促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瑞芳履行协议及要求支付三室二厅一厨一卫的安置新房,根本未涉及支付过渡周转房安置补助费一事,不存在《回复》中“黄元忠要求支付过渡周转房安置费而拒绝收房”的事实,这里也请开发公司拿出和多次通知黄元忠来项目部收房的事实和依据。、武装部拆迁安置户只有2户属实。《回复》中明确2010年5月正式交房,武装部日组织的安置新房调解时,两家拆迁安置户都参加了调解,怎么说另一拆迁安置户按时收了房。据另一拆迁户证实,他是在开发商无理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户型,无奈之下于2011年7月拿了阳光新苑302房(二室二厅一厨一卫)的钥匙,什么手续及费用都未办理,请开发公司拿出另一拆迁安置户按时收房的依据!  3、请仔细看日开发公司与黄元忠签订的郴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6),以及交房须知单(附件7)中的内容,就不难看出是谁在欺骗,又是谁在说假话。该认购协议第六条“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网上签约房屋面积存在误差需推迟网签时间,买受人应在日之前与出卖人就本协议所指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又在第六条中补写“出卖人在市房产局测绘大队修改房屋面积后必须在七日内告之买受人,并通知买受人签订网签合同,买受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公司签订合同”。请问开发公司你们在网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网签的房屋户型及面积都未搞清就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这不是欺骗行为又是什么?我们根本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合同,也无法备案。按照我国《特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交付是以登记备案为要素,该公司提供一套根本无法归到我们名下的房屋,难道这能算是开发公司提供的阳光新苑安置房吗?再请看交房须知单中的内容,一是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2)郴苏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条“由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按600元/月的租金标准,从日起计算至交付给原告黄元忠、尹敏莲拆迁补偿安置房之日止,补偿两原告拆迁安置期间安置补偿费”。9月17日网签后当面在李雄经理办公室进行的结算交房之日至日为40.5个月,补助费用为24300元,被告付原告受理费1073元共计25373元,原告付被告超面积房款9072元,付管道燃气开户等5项计2150元,共计11223元,当面讲清超面积房款从被告付原告的25373元款项中抵扣,两者相抵扣后被告还应付原告14150元。当面讲清的事,为何事过几个月就不认帐了呢?反而反咬一口说是我们不肯交9072元超面积房款呢?在铁的事实面前都是这样诡辩,真是岂有此理!  4、开发公司有意不履行协议造成违约,根据湖南省政府令第157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附件8)、郴州市政府令第5号《郴州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附件9)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除另有约定的外,延期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照租用与被拆迁房屋相近似的房屋所需租金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支付”。开发公司不履行协议规定,且时间达八年之久,被拆迁户提出的补偿要求有理有据。开发公司不但不履行安置新房的规定,在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只承诺8000元,多一分钱都不出,请看开发公司代理人郭瑞芳违约之后的霸气,日的调解笔录为证。  5、关于《回复》中五处提到“过渡周转房安置费”的用词。请问苏仙区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请你们拿出证明“过渡周转房安置费”用词正确的依据!北湖区武装部日组织的协调安置新房中,尹部长、被拆迁户黄元忠、尹敏莲、开发公司代理人郭瑞芳都是用的“补偿费”或“补助费”一词,苏仙区法院判决书也是用的“补助费”。《回复》中有意省掉“补偿”或“补助”关键词,这不是断章取义吗?或者是有意抵制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用意何在!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通过开发公司与北湖区武装部的两份合同我们可以看到,该项目最初是以解决干部住房问题而建的经济适用房,但是为何却建成了用于商业开发的高层商品房,且该项目为何存在两份合同?日北湖区武装部营区项目工程合作开发协议书(附件10)、日北湖区武装部营区项目工程合作开发协议书(附件11)。为什么阳光新苑商住楼交付使用多年,目前是否通过市房产局验收?该项目土地是否通过正常途径予以招标?这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恳请有关部门关注。  综上所述,此事基本事实就是开发公司与我们签订拆迁协议后,变更该项目工程但未与我们重新签订新的拆迁协议,本人长期以来所主张的事实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该公司无诚信、不讲理、不讲法,目无法纪,在我们向红网投诉后,该单位非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视红网问政如空气,在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倒打一耙,公然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虚构谎言蒙骗政府、蒙骗百姓,此种行为让人气愤至极,把我们市委、市政府的紧密联系群众口号当做耳边风,也不知苏仙区政府究竟是否对本人的投诉予以足够重视,否则怎能让如此颠倒是非的《回复》(附件12)公然出现的红网问政中,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在此,本人恳请市委、市政府对该单位的行为按照《郴州“五个一律问责”》规定予以问责。并敬请市委、市政府、苏仙区区委、区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苏仙区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苏仙区住建局和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加强监督。  投诉人:尹敏莲  联系电话:  日  一朵雪莲花:苏仙区住建局,请莫让“打通群众最后一公里”成为空号 284 楼  本人是一名退休职工,原住在郴州市北湖区武装部院内家属。2006年7月,我们与郴州市苏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苏仙区城镇综合建设开发公司签定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的要求,我们全家搬至?北湖区武装部提供的过渡房内。按照《协议》的约定,该公司应当于2007年9月底交付本人回迁新房。  由于该公司的原因,该项目一直拖至2010年5月正式交房,正式交房时也未通知我们被拆迁户。在大部分业主都装修时,我们找该公司要新房,该公司爱理不理,安排的新房也未履行《协议》规定的要求。在北湖区武装部领导多次调解下,该公司就是不履行《协议》与赔偿。万般无奈下,2012年9月,本人将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起诉至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苏仙区人民法院(2012)郴苏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令该公司交付本人回迁新房一套,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后本人及该公司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本人找该公司要求履行判决时,该公司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本人无奈于2013年11月向苏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找该公司协商,该公司依然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且明确表示因为本人向法院起了诉,影响了该公司的声誉,坚决不交付新房给本人。  请问苏仙区住建局,你能允许你的部门剥夺他人私有财产而拒不返还?能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是谁给他们权力凌驾于法律和群众利益之上?你们口口声声的说在走群众路线,群众的房屋被拆除八年了。八年的辛酸与屈辱,你们是否看见?由于该公司这种无视法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我们是看在眼里,伤在心里,恶梦在夜里!我们都是60岁的人了,盼回迁新房已盼了八年。我们的年龄,我们的身体再也等不起、伤不起!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就这样经受不法侵害!难道这就是你们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打通群众最后一公里”的践行?  日?...[隐藏]  单位回复( 10:54:09):  日,一名退休职工在网上发布了我区住建局下属企业苏仙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不向其交房的投诉帖子。我区在阅知相关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开发公司进行了对接,了解了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该投诉帖的发布人名叫黄元忠,原系北湖区武装部工作人员,后转业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工作,现已退休。该同志于1995年购买了武装部内的房改房,面积为102.28㎡。日,在武装部的协调下,黄元忠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住房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拆一补一,新增面积按1200元/㎡向开发公司购买,安置房交房时间为日前。日,武装部又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将部分武装部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公司一起用作商业开发用,开发项目为阳光新苑。 阳光新苑项目于2007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由于建设期间经历了2008年郴州冰灾及国际金融风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该项目建设进度较慢,对此,开发公司克服困难并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建设,并就房屋延迟交付通知了各购房户,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理解。  2010年5月,开发公司正式交房,并通知各购房户前来收房,其他业主陆续办理了收房手续,期间开发公司也多次通知黄元忠来项目部收房,黄元忠要求支付过渡周转房安置费而拒绝收房。需要说明的是,北湖区武装部拆迁安置户只有2户(黄元忠及另一拆迁安置户),而另一拆迁安置户却按时收了房。目前,黄元忠的安置房在阳光新苑1栋402房,建筑面积为109.84㎡。按照黄元忠与开发公司签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黄元忠尚需向开发公司支付超过面积部分的购房款9072元,黄元忠不但不肯交,反而要求项目承包经理郭瑞芳支付过渡周转房安置费。郭瑞芳认为北湖区武装部是免费提供房屋给黄元忠住的,因而不应付给黄元忠过渡周转房安置费。为此,双方互不妥协,发生诉讼。苏仙区人民法院(2012)郴苏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令公司交付房屋,并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周转房安置费2万余元,黄元忠向开发公司支付超过面积部分的购房款9072元。公司接到判决书后,要求项目承包经理郭瑞芳履行判决,以彻底了结此事。郭瑞芳以黄元忠根本没有发生租房费用凭什么要支付给他过渡周转房安置费为由,认为(2012)郴苏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合理,不愿履行判决,却没有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上诉,而是在判决书生效后提出了申诉,要求申请再审。目前,市中院尚未决定是否立案。  综上,此件反映的情况并不完全属实,不存在开发公司不交房给黄元忠的问题,只是黄元忠与项目承包经理郭瑞芳双方就补偿款问题发生争议,他不愿去收房。  对此事,我区责成开发公司予以妥处。开发公司召集黄元忠与项目承包经理郭瑞芳进行了协调,郭瑞芳不太配合公司,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只好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判决后,再按法院判决执行。  苏仙区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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