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关注孩子的心灵成长出生证有那几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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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签,关于孩子需要提供哪种出生证明公证书的疑惑
在官网上看到,孩子随父母双方一同去旅游,要求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公证书并由外交部认证。但公证处的人说有两种公证,一种是在公证书上将出生医学证明复印,然后对这张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公证。另一种是需要贴孩子照片的,由公证处直接出具的出生证明公证书。我彻底疑惑了,到底应该是办哪一种啊?请大侠指点一下,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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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证处直接出具贴孩子照片的出生证明公证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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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857315.html出生证明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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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来电求助:现想给孩子办理户口登记,因使用名与出生证上的名字不符,像其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请相关单位给予帮助。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日&&点击数:
市民来电求助:其前期反映过关于孩子户籍登记问题。现其已经到相关单位开具加盖管理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但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为宗某(宗为父亲姓氏),现其想将孩子名字登记为张某(张为母亲姓氏),已经请相关医院在出生证上添加张某并开具证明(张某与宗某为同一人)。但其到贾汪区工业园区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时,工作人员表示只能以宗某进行户籍登记。现市民咨询:其孩子是否可以登记为张某,像其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请相关单位给予帮助。
工单状态:&&&&&&已办结
处理单位:&&&&&&区公安分局
处理意见:&&&&& 不能办理,出生证必须以计算机打印名字为准。若想变更姓名在未入户前,您可以更换新的出生证,再进行办理。
市民满意度:&& 基本满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国家从没制定过限制新生儿(包括计划外生育的小孩)入户的政策,恰恰相反,国家和省多次表态强调以下精神:
一、要依法行政入户。各地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各地不得自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坚决反对出生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绑定。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申报户口登记,严禁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公安部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文  号:[88]公治字106号)
二、明确办理程序。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当场予以办理。(《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出生小孩入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23号。)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基层单位仍不按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随意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的,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民警违规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一律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故意刁难群众、经查证属实的,一律依法停止执行职务;安排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被新闻媒体曝光、公安部通报、违规收取费用经查证属实的,责任派出所降为五级公安派出所,所在县级公安机关予以全省通报,所在设区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讨。(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解决办户口难办证难等突出问题的通知公治明发[号)
《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并不是新政,而是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已有文件的精神。是依法行政的表现。计划生育是国策,推行国策也要依法行政,绝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下面是国家和省三令五申的文件依据,足以说明入户与计生是不挂钩的!这些文件早已下发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依据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发〔1982〕,48号)
第四条、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和非婚生婴儿,以及被弃婴儿的公民权,应予保护,对他们的户口应及时注册登记。
依据四:&公安部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文  号:[88]公治字106号发文单位:公安部 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开头就指出&有些地方违反国家户口管理规定,搞&土政策&,不给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 并在通知的第二条明确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实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第五条&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经教育仍不登记新生儿户口的户主及阻止登记户口的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增强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
依据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 【法规文号】公通字〔1998〕65号
第二条提到&各地在制定具体户口政策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自1998年7月22日《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的政策。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依据六:《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出生小孩入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3]23号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出生小孩必须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的规定。计生及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动员群众主动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即可予以办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擅自订立限制新生婴儿落户的规定。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计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有关处理。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应在十日内将名单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依据七:《关于对解决出生小孩入户工作中碰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广公〈户〉字[号
&对计划外生育,尚未缴交社会抚养费的,公安机关在给予户口登记后,要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由计策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依据八:《关于非婚生育子女入户问题的批复》(广公(户)字[号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号)要求,对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也应当按照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自愿的原则,任意在父亲或母亲一方登记入户。
依据九:《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第二条、明确工作职权,确保户口登记工作的严肃性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规范具体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二点、出生登记。出生婴儿应随父或母(自愿选择一方)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不需提供在另一方示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出生婴儿入户不得空挂在他人或单位的户口上,不得以漏登补录的方式办理出生登记。各地在办理出生登记时,要认真辨别《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杜绝以假《出生医学证明》骗取入户。
依据十: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解决办户口难办证难等突出问题的通知
公治明发[号&&&&&&&&&&签发人:刘绍武
第一条、高度重视,迅速传达部署。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下大力气开展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专项清理纠错工作,多措并举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各地相继出台多项便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为群众提供了方便,增进了群众感情。但在实际工作中,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然存在,办户口难、办证难的问题尤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第三条、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改进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及个人要倒查问责。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深入组织大讨论,结合实际深化长效机制建设。要对本地制定的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等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公安部要求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依据十一:广东省公安厅门户网站 新生儿入户须知
材料要求: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2、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依据十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规定
  小孩出生后,由其父母、亲属、抚养人或监护人持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到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
依据十三:&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广东省公安厅称,计划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公安部门作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有责任协助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
依据十四:《关于严格执行小孩出生登记入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清公字〔2014〕274号
&&&&一、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小孩出生登记入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由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
(二)根据省公安厅和省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出生小孩入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23号)和省公安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政策外出生人口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209&号)的要求,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应在办理出生登记后十日内将名单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三、严肃户口登记工作纪律
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出生登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户籍窗口服务问题专项整治、全市公安机关纪律作风检查整顿工作,认真梳理当前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实、履职不力、办事拖拉、效率不高等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切实落实和执行好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请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加强督导检查,对基层单位仍不按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随意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的,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切实改变官僚作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人民真的有法可依!
&&&&最后,借此平台,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习近平主席的论法治的精选十句话来结束这次的网络问政。
&&& 1&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 2&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28日)
&&& 3&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 4&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
&&&&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开,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 5&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 6&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 7&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 8&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 9&培养部队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
&&&&我们要深入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治军带兵特点规律,切实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保持部队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要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落实,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把纪律建设作为核心内容,强化官兵号令意识,培养部队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
&&&&&&在听取广州军区工作汇报后的讲话(2012年12月10日)
&&& 10&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发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之实。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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