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多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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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代办&&&&深圳市中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颜总 安全生产许可证代办办理,正规部门许可代办资质证, 国家批准认证,专业办理代办资质证,与相关行业,审核专家协作,专办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具有国家批准认证咨询资质一周出证_专业为中小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领先之选的权威代理机构,快速高效,一周出证,专业为中小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供一条龙全方位服务:让您省心省力更放心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用A4型纸打印,一式三份;第二至第十三项统一制作为电子文档,刻录为光盘。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三类人员配备数量要求、电子文档制作格式要求等相关文件,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需交验所有证件、凭证的原件。 办理程序&(一)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一级及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和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安全许可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二)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均由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建委提交申报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颁发的单位说明理由。
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代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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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来源:&&&&
日期: 22:26
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第二条、第四条
&&&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
&&&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二条、第三条。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四条、第六条;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2008年5月13日)第八条;
&&&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二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 。
条件具体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2008年5月13日)。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四条、第六条;
&&&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二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 。
材料具体内容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8、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不用提供原件);
9、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0、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培训考试卷(样卷)等;
11、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3、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 &注: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核定的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第3至第15项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只需提供以上3、4、8、11项所列材料,并装订成册。
厅政务服务中心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12个工作日
厅主管厅长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厅政务服务中心
审查需向申请人送达的材料是否齐全
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听证、公示
4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置审批情况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主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政编码:05005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承办: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许可证号:冀ICP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五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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