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留地和农村宅基地确权性质性质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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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wner of this website () has banned your access based on your browser's signature (3b5f-ua98).我在外地工作.父母在老家居住.我家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十年前规划的现在父母居住.另一处是我家祖上留下一处宅基地(有镇政府发的宅基地证).因前年下大雨房物倒塌现在只有树在地上长着.昨天父亲打电话来告诉我说.村主任通知我家说.村里要征用我家祖上留下的那处宅基地建村委会(我家这处宅基地与原村委会一墙之隔).条件是明年给我母亲办一份农村底保.我二老不同意.村主任说不同意也要强行征用.并且明天就要伐我家的树.请专业老师帮帮我.我该怎么办.村委会的做法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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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理由,应该不合理,村委会它有什么权力征用,当然最好查一查当地的一些规定
  当然是违法的了,村委会现在权利大着呢,下面基层有多乱就多乱.  不管什么事,只要有钱,有权,就能办到.
  村委会的做法不违法,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一般村都规定了每个村民可以占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村集体可以收回。唯一的办法是在宅基地上盖好房,房和地一起转让给别人。
村委会有权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因此,村委会的上述做法并不违法。法律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另外,在多余的宅基地上再建房屋是否可以“房和地一起转让给别人”的问题,我认为不可以。因为,即使在原有宅基地上再建房屋,也要经过审批程序,如果经过批准建房的,当然可以出租和转让(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转让);如果没有批准就建房,就是违法建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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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签字同意的宅基地,可建房吗?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李东燕
(原标题:村干部签字同意的宅基地,可建房吗?)“两年前,家里这块老宅基地,就已经生产队长和村长签字同意建房了的,可是,附近的村民就是不让建,说是要把这块地继续留做球场地使用。到底能不能在这块老宅基地上建房?”近日,老家在兴业县北市镇某村的老卢致电《法律帮问》栏目,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老卢说,1952年,建国初期,他的爷爷在土改活动中分得这块农村宅基地用于建房。当时,老卢的爷爷并没有在这块地建房,而是把地借给了村集体建球场用。几十年过去了,这个旧的水泥球场已成闲置,于是,2012年年初,老卢便向国土局提出申请,并经由相关人员对土地进行实地核查,如今,这块地已得到村里的生产队长及村长签字同意建房,却受到其他村民的阻挠,理由竟是要把这块地继续留做球场用。无奈之下,老卢向北市镇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的处理结果是,老卢要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取得大部分村民同意。这下,老卢不知如何是好了。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胡志鑫律师解答: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村民如需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需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和全体村民讨论通过。根据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程序为:(一)村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二)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15 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 &而根据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记者 李东燕)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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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定位是什么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很多家庭都喜欢使用土地建设自己的住房。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的性质定位又是什么呢?以下为我们应该了解的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定位是什么(一)农民宅基地的性质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农业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我国《》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有学者认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几乎成为不可能。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当然不能参与市场流转。&&其本意就是为了防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冲击房地产市场。其所谓的&#39;冲击房地产市场&#39;,实质上就是打破政府对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垄断,直接危及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既得利益,而这种利益习惯性地被称之为&#39;国家利益&#39;。
&①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容讨论,就连其使用权的商品性定位也是值得探究的。(二)农民住宅房的性质定位《》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农民住宅房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这可能没有相左的意见,这也是对农民住宅房的性质定位。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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