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签了转岗会员工孕期被开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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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孕期,公司出了新绩效考核方案,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绩效有权开除员工,让
现在孕期,公司出了新绩效考核方案,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绩效有权开除员工,让签字若没完成公司能辞退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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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孕期和哺乳期不能辞退,不然罚款和赔款的金额太大,只要人事不傻不会干这种事的,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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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辞退,我又该如何?我在一家医药公司工作了三四年了,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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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工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辞退怀孕女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要求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免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孕期被公司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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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辞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你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即满一年工作支付二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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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讲述孕期被辞退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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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在 怀孕 、生育和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不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而且应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减少妇女的就业障碍,为妇女提供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然而,现实问题是,在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健全的前提下,该如何落实?《法制日报》视点版为此专门推出“透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列报道。
  “我打这个官司就是要让孩子知道,你的妈妈是一个清白的人,并不是他们杜撰出来的财务不清白。”如今,生活已步入正轨的蔺波已经不愿再回忆那段不愉快的经历。
  日,蔺波终于等来了公司给她的一个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获得了8000元补偿。
  “我用我亲身的经历,证明了怀孕被辞退的妇女打官司维权有多困难。我终于理解了有相同经历的姐妹们为什么选择忍耐和放弃。”蔺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4年多的维权经历,让蔺波开始思考:女性劳动者在特殊时段的权益真的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吗?如果真出现问题,现有的法律如何保护劳动者?
  日,一个被看作是全国女性劳动者福音的规定,由国务院正式发布——针对女性在 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开始实施。
   孕期被辞维权难
  2006年,蔺波在一家大型公司的北京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那年,蔺波发现自己怀孕了。
  “跟公司领导谈了之后,结果我被降薪降职,而且劳动强度增加。在4月底的一次加班后我 流产 了,流产时胎儿已经5个多月。”蔺波说,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公司在怀孕期间降职降薪违法,也不知道怀孕是不允许加班的,所以没有保留证据。“当时也不想告公司,因为对公司有感情”。
  蔺波发现自己再次怀孕,是2007年8月底。
  “领导很不高兴。9月初定了一个我不可能正常完成的月销量任务,当月我完成了任务的60%。10月,领导开始对我的跑店(就是从一家门店办事然后再去另一家门店办事)数量不满,定了一个正常人都跑不过来的任务数量。”
  蔺波说,公司是做知名品牌食用油的,平时的销售任务是每月15吨到25吨,怀孕后提高到每月45吨;所跑的门店由每日3到4家升至5到8家。路程从大望路到上地。
  “终于我在地铁里晕倒了。”2007年11月初,蔺波因劳累身体出现流产先兆。
  然而,蔺波在休假两天后上班得知:“有人举报我贪污公款,让我协助调查。”
  在协助调查当天,蔺波接到一个门店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说,店里收到公司的一封公函传真,称蔺波“营私舞弊,涉嫌财务侵占”。
  蔺波说:“我一听就气炸了,因为我领的费用都是不能背书转让的支票,而且都有发票,凭什么说我财务侵占啊?”
  此后,蔺波因为一直都有出血现象,开始休病假。在此过程中,“公司一直有人来给我送公函或他们所谓的证据,并跟单位所有平时跟我有一点关系的人单独谈话,让她们劝我辞职。”
  日,公司北京办有关人员约见蔺波的爱人。“说谈我的事情,我爱人去后他们直接给他一个处理意见书和解除合同通知,就这样我被辞了”。
  此时的蔺波处于孕期第26周。公司以严重违反“员工奖惩条例”为由,发出了《关于“北京直销业务员蔺某工作中营私舞弊行为”的处理意见》,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日,蔺波向北京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
  结果是,“我赢了!我满怀对社会的感激回到老家生孩子”。蔺波说。
  就在蔺波维权的同年,2007年6月,北京律师金晓莲开始与北京妇联权益部合作,就北京市妇女通过维权信箱或维权电话发来的涉及劳动法的问题进行解答。
  金晓莲统计,截至日,参与的90个咨询中有54个问题涉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权益受损。
  而在这54个问题中,涉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占41%,有30%的问题是涉及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减少工资报酬的,有15%的问题是涉及女职工的 生育保险 特别是外埠女职工生育保险,其余14%的问题是涉及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强度、加班等问题。
  金晓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这些咨询的问题可以看到,生育保障是困扰职场女性的一大问题。
  金晓莲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不完善,缺乏推定解雇制度和鼓励用人单位雇佣女工的措施。
  “用人单位基于趋利本性以及对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认识不足,不愿承担社会责任。”金晓莲说。
   “严重违纪”成借口?
  据统计,2012年全国女职工人数已达1.02亿人,占职工总数的42.7%。
  《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根据当前女职工在怀孕、 产假 及哺乳期内被单位强行调岗降薪的调查发现,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女职工在“三期”内被单位强行调岗降薪的占20.9%。
  该调查采用问卷形式,回收有效问卷2707份。从单位性质分析,存在强行调岗降薪最为严重的是合资和外资企业,占32.2%。其次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分别占26.2%、23.4%、18.4%和10.4%。
  亦有媒体调查显示,38.2%的未孕女性担心怀孕后被单位辞退;23.8%的女性担心被调职;担心被减薪的为16.3%。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确存在不少女性在怀孕后,被调岗、降薪、增加工作量、以开除相要挟迫使在《自动辞职书》上签字,甚至违法辞退等行为。其辞退理由多为“严重违纪”。
  日,张敏被公司辞退。此时,距张敏的劳动合同到期尚有3个多月,而张敏已是这家IT公司的部门经理,月收入过万元。
  2009年,还在哺乳期的张敏与供职了7年的老东家对簿公堂。
  张敏坚称,自己突然被解雇,是因为日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她已怀孕的消息所致。
  “IT公司员工偏年轻化,工作量超额,人工成本对于我这样的未育女经理来说,太高了。”张敏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则表示:“张敏强调其被解雇时业已怀孕的事实,却忽视自己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规的行为。”
  公司辞退张敏的官方理由是:“签到时间与实际到岗不符,按严重违章处理。”
  公司称:2008年12月,经员工举报并经公司调查核实,被告在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家里违规远程签到,弄虚作假;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原告调查远程签到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指使属下员工删除被告个人的VPN(虚拟专用网络)远程登录数据,试图掩盖其在家远程签到的事实。
  对此,张敏认为公司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存在。“我没有违纪,最大的一个依据是,我当时在家远程办公是经过公司执行总经理的同意,何来弄虚作假一说?”
  张敏的维权在经历了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以张敏与老东家和解而告终。2011年6月,公司赔偿张敏20万元。
  在我国,关于孕期女职工被辞退问题,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没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要出现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就可以除名,并且不给补偿金。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定孕期女职工能否被辞退的关键在于,当事女职工是否有严重违纪行为。
  蔺波的维权之路与张敏相似——申请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两个案例,凸显了怀孕女性维权之困境。一方面,不少被辞退的女性担心一旦维权,再找工作时,可能会因“曾起诉过原东家”而被新公司拒绝。而一些女性因预见到怀孕后与公司可能产生的纠纷,索性主动辞职,“免动胎气”。
  蔺波也曾担心,因维权公司会做出对其不利的事情。“但事关我名誉的问题,也管不了那么多了。如果有下一次,我也一定会放弃,不为自己,为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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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解聘未签劳动合同的怀孕员工如何索赔?
  本期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某些员工怀孕了,用人单位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怀孕员工应该如何索赔?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劳动法专家——高双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劳动法的专访,以下欢迎高双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解答“公司无故解聘,未签劳动合同的怀孕员工如何索赔”等相关问题。
  案例:陈女士和大多数在京的北漂一族一样,2012年来到北京,租着一间面积不大的房子,拿着为数不多的工资,勉强着也能维持生计。然而日,陈女士怀孕后,却屡屡遭到单位的刁难,日,单位提出和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她连基本的生计都没法维持了。
  陈女士日入职单位,但到2013年9月单位都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规定给她缴纳社会保险,现在陈女士怀孕了,单位却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日,陈女士一气之下,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一、确认双方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恢复工作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支付日至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四、支付日至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访谈嘉宾简介:
  高双律师,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任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双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连续2年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优秀律师的称号,并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高双律师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高双律师秉承着,敬业、高效、诚信的原则办理所接受的所有案件,赢得了客户的称赞。
  咨询热线:133-(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高双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高双律师,本案中陈女士日入职后,单位就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她直到日才仲裁申请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时隔这么久,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有一定差别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2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82条第2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2倍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2倍工资适用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2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2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2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陈女士在单位工作已经超过一年,单位还未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陈女士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陈女士可以获得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要求单位与之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2倍工资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如果陈女士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该经济补偿。
单位在陈女士怀孕后无故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上针对女职工怀孕期间有没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日,劳动部出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都专门针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陈女士怀孕期间,单位不能单方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陈女士单方要求解除的除外。
单位在陈女士怀孕期间单方面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有哪些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陈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则可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高双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单方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的除外。还有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又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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