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委、法院,纪检委和反贪局局部门出现过贪污腐败吗?如果有,他们是不是只敢内部解决不敢新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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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的监察委员会将将设立,反贪局何去何从?
发表于 16-11-8 11:27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实现内涵发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发表于 16-11-8 11:28
反贪局是如何成立的?
作者:肖扬;来源:反贪报告
非常时期的动议
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率中国检察代表团出访新加坡、泰国,我(作者肖扬,下同)以代表团副团长身份随同。
飞行途中,刘老叫他的秘书小雷与我换了座位,我坐到检察长身边。
刘复之检察长,是中国政法界德高望重的前辈,抗战时期就曾从事锄奸工作。他平缓沉稳、豁达开朗、机智敏锐、思想开放、容易接受新事物。职业革命家的言传身教使我受益匪浅。
“北京地区的局势很紧张。”我刚坐下,系好安全带,坐在左边的刘老就目光直视前方,忧心忡忡对我说。
我知道他指的是4月中旬从悼念胡耀邦相继延续出现的大学生上街游行的事。我静静地听。
刘老认为,“惩治贪污贿赂”,“惩治腐败”,“惩治官倒”,只是一些人的借口、陪衬——不过他又认为,经过这一事件后,他相信我们党将会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惩治贪腐。
他谈起了1988年年底,当时一位中央主要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的几句话:
——现在要有一个专门机构搞反贪污、受贿,不然很难搞。要有专门手段、专门技术。我们没有一个有力的手段和有力的技术、措施,是不可能搞好反贪肃贿的。
——我们光有制度不行,还必须有有效的机构。不然举报中心受理了很多案子,搞不出结果来,就不起作用。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机构。
——现在又不要搞群众运动,又没有一个有力的机构,这就很难办,很多问题就查不出来,突不破。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很大的权力、有力的措施,就不好办。
——香港廉政公署认为这个人有问题时,必须查清他经济的来龙去脉,我们能不能这么办?
“我当时立即感觉到,这是一种‘大廉政’思想。”刘老回忆说:“原来这一思想不仅在基层有市场,在上面决策层也是有一定基础的。”
“1988年前后,确实有这么一股风,要成立一个大廉政委员会,取消检察院反贪污、贿赂这个职能,交由大廉政委员会或别的什么机构来行使。而这些观点,与我国的政治和法律都是不相符的。”
“针对这种情况,我批送了一个《关于检察机关把反贪污受贿列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点的报告》,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依法把反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列为第一位的工作。《报告》还就如何从整体上评价我们的党和政府,如何看待‘官倒’现象等提出了我自己的看法。”
“这位负责同志作了批示:高检院党组对于检察机关过去抓惩治贪污受贿斗争的情况和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的看法、考虑是正确的,他表示同意。”
“不过,”刘老继续说道,“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位负责同志在思想上仍未明确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时过不久,在一些场合他又说:‘现在是反贪污受贿没有力量,而贪污受贿的人办法很多’,‘腐败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灭绝,但我们要有强有力的机构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听完刘老讲话后,我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惩贪系统机制,突出检察机关的惩治贪腐职能,意义愈发显得重要。
刘老沉思了一下,把头转向我说:“能否在广东先试验一下,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加强侦查工作”。
我高兴而又坚决地说:“好!出访回广东后,我将全力以赴投入这一工作。”
严酷的现实
1989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刚过十个年头。在过去的1988年,狂风巨浪般的抢购风潮,在给人们心头重重一锤之后,留给蛇年的是市场全面疲软,通货膨胀。
通胀是种复杂的“经济病”,但不可否认,法制秩序失控,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丛生,使市场的规则遭到破坏,是诸多因素中,最易为上至决策者下至平头百姓思考和议论的。
1989年4月,某舆论研究所进行了一项面向各阶层人员的舆论调查,结果显示:物价问题、廉政建设问题是当时国人最为关心的两个热门话题。
尽管“文革”后重建的检察机关,在十年中惩治经济犯罪工作亦有很大成绩,但彼时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与繁重的惩治经济犯罪任务相比,愈来愈不适应。
《山东青年》(1989年第八期)的一篇文章,以“检察官的呼告”为题,用一小部分篇幅,写了检察官们面临的办案装备、经费等方面的困难,这里抄录如下:
“这个含泪的笑话绝非杜撰。”
“在深圳的一家普通饭店,一对油头粉面、珠光宝气的男女要了满桌菜肴,没吃几口却离席而去。邻桌几位正在啃烧饼,喝开水的大汉窃窃私语了片刻,就迅速转移到这张餐桌上来,把这丰盛的菜肴吞咽到最需要的部位。”
“这几位大汉是来自北方追捕逃犯的检察官。”
“由于经费不足,他们晚上住廉价的大通铺,白天就啃烧饼,喝开水。一位检察官追捕到逃犯后,把自己和逃犯铐在一起,火车上没有座位,他和逃犯站了几天几夜,火车到达目的地,他竟昏了过去??”
青岛沧口区检察院检察长也曾抱怨,“每月500元办案经费,还不够办案的差旅补助。1989年3月,沧口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6起贪污受贿案,其中万元以上大案十起,外出调查取证两万公里,500元连车票钱都不够,更不用说吃住了”。
除了经费紧张,检察机关还困惑于体制。
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我们党内有些人轻视法律的思想还未能完全克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些来自领导阶层的阻力和干扰,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理直气壮地独立行使检察权。
缉捕罪犯、收集罪证、起获赃物,是反贪的三大难题。
为解决这三大难题,有力的机构、精干的人员、充足的经费和物质装备保障,必不可少——然而彼时,检察机关却无一项可达成。
严酷的现实,如泥潭,拖住了检察官的步伐,时不我待。
邓小平提“临时大政策”
出访回国不久,我就召开了省检察院党组会议,详谈了刘复之要求我们先建立一个惩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指示。党组成员一致认为,目前先集中精力办好这件事。
日至24日,中共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后不久我们传阅了《邓小平同志日同杨尚昆、万里、江泽民、李鹏、乔石、姚依林、宋平、李瑞环同志谈话要点》,邓小平说:
“惩治腐败,要认真做几件大事。处理这个问题在减少障碍,可以搞个政策,就是在一个期限内自报、退回赃款的,可以不予起诉,从宽处理。限一个期限,给他一个机会,同时也劝说一下,也可以举报。搞一个临时大政策。
“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因此,这次事件中反对腐败的口号尽管对他们是陪衬,我们也要搞个政策,使这件事能进行得比较顺利,能有结果。这是一个党内问题,也是整党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搞一个临时大政策”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我立即要求当时的研究室主任余万宁结合广东实际,抓紧时间,组织力量,研究设立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具体方案。
7月6日至9日,我到北京参加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座谈会,在会上,我提出关于设立惩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具体设想:
“把现在的举报、侦查部门和新增设的预防、情报资料部门一体化,实现举报、侦查、预防和情报资料‘一条龙’作业,并在装备、手段措施方面予以加强。”
我的设想得到与会人的赞同。会议结束时,刘复之又作了指示:“小平同志提出的‘搞一个临时的大政策’,这个问题,中央已要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方案。各地也可以研究方案,如果有需要又有条件,可以试办,不必老等中央。待中央大政策出台时,以中央的为准就是了。……广东省提出关于加强反贪污、受贿机构的设想,不涉及修改组织法,我们同意进行试验,要报告党委,取得支持。”
回到广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了。……8月10日,广东省省委正式批复同意建立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8月17日,广东省政府正式作出批复,全力支持广东省检察院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8月17日下午,我们将省委、省政府的批复,以及定于第二天挂牌办公、并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具体方案,电传给刘复之检察长。
刘老看了电传后即给我打来电话,他说,“方案”的其他内容都可以,问题只有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名称是否叫“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二级局)。
他加重语气,坚决地说:“这个机构如果不是设立在检察院内,那么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不相符。与其这样,还不如不设。”
他的意见在“广东省”后面要加上“人民检察院”几个字。广东省委同意了这个意见。
8月17日晚,已写好的“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牌子重新制作,改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其他有关文件、讲话一并重新改写。
日上午。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郑重宣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成立了。
党和国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利剑”出鞘。
发表于 16-11-8 20:04
机构重叠,能咋办,都纳入到监察委来,中纪委要不要合并?并的话那就是东西两厂一统,不并的话,东厂也就半死不活了。
发表于 16-11-8 20:48
本帖最后由
于 16-11-8 20:50 编辑
第一,这项改革被称之“重大政治改革”。
第二,中共中央选取了三省市试点,包括:政治中心北京,经济大省浙江,还有发生塌方式腐败、经历了官场重建的能源大省山西。在中国语境里,改革先搞试点,既是慎重,但又透露着完成改革的决心。
第三,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新华社通稿第二段中要达成的目标,都是现有体制不具备的,或者欠缺的。即便这几年风头无两的中央纪委,距离“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仍有距离。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监察委员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目前,政府序列的监察部(厅)只是国务院(省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而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委员会,在宪制意义上,和“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平行的。
由谁产生,就要对谁负责。未来的人代会上,监察委员会的一把手(委员长?主任?)是要向人大代表们报告工作,并接受表决的。
现在三省试点,要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目测至少是省市县三级。
将来改革上推到中央一级,那就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产生一个“国家监察委员会”了(可能是一个副国级机构)。这将是重大的顶层政治框架变动,彻底达成,需要修宪。
这比香港的廉政公署,更有进步性——廉政公署虽然独立于政府各机构,但其工作需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
你要问我想到了什么?杜老师脑洞比较大,想到了《琅琊榜》中的祁王曾向皇帝建议:
纵观古今,真正的明君,身边根本不需要有悬镜司这样的机构存在,朝廷法度应归于统一。父皇,儿臣认为,可将悬镜司并入大理寺,一应行事当受法规约束。
这几年,虽然纪委打虎拍蝇,风头无两。但对纪委“正本清源”、回归党章定位的工作从未中断。
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过去人们把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称作“案件室”,评价干部也动不动就说“办案能力强”,纪委是执纪的,你又不是公检法,办什么案呢?
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拉拉杂杂的规定,总结为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纪委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
不知道有多少朋友注意到,中央纪委“纪律审查”栏目里,标题都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而少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了。
因为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而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被认为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其实质是:
把党的交给党,国家的交给国家。
设立监察委员会,就是迈开了实质的一步。
发表于 16-11-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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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要竟争?
发表于 16-11-8 22:26
牛B单位 中统
发表于 16-11-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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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10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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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军政集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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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是行政监察的全面升级
《监察委:反腐全覆盖》系列报道之一
发布: 09:46:24&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本社记者 侯兆晓&
核心提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2016年12月中旬,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监察体制改革大幕由此拉开。
又一项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
  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一条重磅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三个试点地区将设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机构,将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在2016年年初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何家弘认为,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权力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提,暗示了国家监察权与国家行政权的分离。监察权本来就应该是对行政权的一种制约,但是在监察权依附于行政权的体制下,这种制约就很难发挥实效。这些年来,我国行政监察法的实施状况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而监督失效也正是权力运行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之一。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表示,十八大后中国反腐败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但时不时会出现一些疑虑的声音,主要指向现在的反腐以纪委为主导,而纪委只是党的一个机关,很多涉及腐败的行为并不见得是党员所为,这就需要一个国家层面的机构来全面统筹反腐。
  相关研究显示,2015年全国查办的征地拆迁、医药卫生、生态环保、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腐败犯罪案件涉案达32132人,其中非党人员占45%,同比上升3.3%,暴露出非党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存在空白地带。
过勇认为,改革后的监察委将变成像法院和检察院一样的机构,从行政机构变成国家机构,由国家机构来统筹反腐败工作,逻辑就通畅了,体制也理顺了。
反腐资源整合的争议
  有专家认为,最可能被整合的反腐败资源是检察院的一些监察机构,比如检察院的反贪局,而纪委不存在被整合之说,审计也基本不会被整合。原因是,纪委是党的机构,监察委是国家机构,两者不可能整合,应该是继续合署办公;而审计则因为体量大,专业性相对强,暂时不在被整合范围之内。
  何家弘的建议则是,审计机关应该并入监察委员会,因为审计是监察的重要手段,而且审计署整体并入监察委员会的改革成本也不太高;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该并入监察委员会,统一于国家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不宜并入监察委员会。
  何家弘建议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犯罪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环节,犯罪侦查机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分。虽然由监察委员会承担一部分犯罪侦查职能并非不可,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由检察机关承担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是更为顺理成章的。有人主张把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留给检察机关。我认为这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密切关联,甚至交织重叠,本应由一个机关负责侦查,而且检察机关新近才推行了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的整合,不宜反复。
  其次,把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并入监察委员会的改革成本很高。一方面,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都要进行修改;另一方面,把反贪局的人财物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中分离出来需要很大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这样的改革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并发挥实效。
  最后,腐败犯罪侦查是技术性很强的专业调查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很大差异。一方面,中国正在大力推行法治,腐败犯罪的侦查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以&双规&等手段代替法定侦查手段。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反贪侦查工作的发展必须朝向科学化、信息化、大数据化,而这些发展都要求侦查组织和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因此,反贪侦查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纪检监察机关是比较合理的。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坦言反贪局在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最高检反贪总局自1995年成立以来,一些影响办案成效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统筹乏力、装备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
  同年年底,最高检对反贪局进行改革,成立了新的反贪总局。当时改革反贪总局的主要特点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旨在&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尽管反贪局自身的改革在进行,但呼吁对反贪局进行整合的声音一直存在。在官员中,中央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赵中权就表示,应&考虑对现有分散在检察机关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在学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多个场合呼吁将检察机关的反贪局并入监察委。
  草案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平息了这种争议,为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模式
  权力是人类群体性生活的产物。在群体生活中,共同利益需要一些人行使指挥权或决策权,其他人则要服从。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人际关系就是权力关系。国家权力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和侵蚀性,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加以限制和约束。
  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限约权力的基本路径就是对权力进行分割,通过相互制约来达至平衡,譬如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倡导的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制度和中国民主革命先驱者孙中山提出的五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分立制度。分权制衡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任何权力都要有一定形式的制约;而且相互制约的权力之间应该保持平衡。如果对一项权力没有任何制约机制,那么这项权力就很容易变成专制权力;如果一项权力超出了与之相互制约的其他权力,破坏了权力之间的平衡,那么这项权力就很容易被人滥用。诚然,权力集中可以提高决策和执行的效率,但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乃至腐败。
  何家弘认为,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的&一把手&腐败现象即为佐证。虽然我国不宜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分立模式和路径恰是政治改革之要点。
  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监察权的传统。何家弘以为,正因为中国素有重视监察权的传统,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分立主张才独设监察院。目前,保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防治腐败的做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亦规定各缔约国的反腐败机构应该拥有必要的独立性。因此,推进国家监察权与国家行政权的分离是分权制衡的路径之一。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在当今世界,执政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应该是法治。总结历史教训,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法治有两个基本环节:其一是立法,其二是施法。执政党的政策当然可以成为法律,但是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而且,党的政策一旦变成法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症结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施法。监察的对象也不是立法,而是施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监察权对于推进中国的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监察委员会将与同级纪检委合署办公。其实,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从1993年就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不过,此前的合署办公是以纪检为主体,这次试点的合署办公是以监察为主体。诚然,在此框架下的纪检职权及其行使还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监察委员会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包括查办案件的程序和手段。
此次改革修宪不能缺位
  如此重大的政治改革,若缺失宪法的参与,改革可能面临更多的变数。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缘何有赖于宪法的修改,其最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关乎国家重大宪制结构的变动。因为改革的内容关涉国家的宪制结构,改革的进行也应做到于法有据,改革的成果同样需要借由法律予以固化。具体而言有三:
  首先,改革内容关涉国家宪制结构。通常来说,宪法规定的乃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事项,当此类事项发生变动之时,宪法也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即为这类最根本、最重要的事项之一,我国宪法也在第三章对&国家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如前所述,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与新机构设立相伴随的乃是现有机构及其职能的整合。由此观之,监察体制改革无疑是关乎国家宪制结构的重大政治改革。有鉴于此,在改革的进程中,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亦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其次,&凡属重大改革皆须于法有据&,现今已成为改革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一。这一准则要求实现立法与改革的有效衔接。作为重大政治改革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同样需要做到于法有据、依法进行。而在改革所依据的诸多法律当中,最为根本的便是宪法,于此层面而言,宪法的适时修改也是改革于法有据的必然要求。
  第三,改革成果需经法律予以固化。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走的乃是探索型道路,诚如《试点方案》所指出的那样:&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在探索型改革当中,改革者在经过多次试错后开始总结成败得失,然后将有益经验推及全国,若此经验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预期效果,则由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依此逻辑,此次改革试点若能取得相当的有益经验,便可通过修宪的方式对其予以确认、固化和推广。
  然宪法修改兹事体大,须慎之又慎,切不可率尔操觚。故而,结合我国实际,此次若修宪当遵循以下三原则:一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主要表现为监察委员会与人大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二为机构与职能整合原则。即改革的思路在于将原属于政府、检察院的审计、监察、反腐等权能,从行政权和检察权中分离出来,整合为统一集中的国家监察权。三为监察权的独立性原则。即监察权&升格&为独立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第三权,其行使亦具有独立性。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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