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的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合同可以不写供方的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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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供方违约未按期交货
签订一购销合同,供方未按期交货,也没有提前协商延长合同期。合同上标明供货方每延期交货一天扣合同总金额的5%。供货方负责人辩解是因为我们尾款未付才不给发货,但合同标明是我们验货合格后给付尾款,但合同期过了他们还没有生产包装完,没有让我们验货。供货方违约对我们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请问我们起诉的话有把握胜诉吗?
 问题来自:山东 -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31 咨询人:04a924qw13a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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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按照所述的程序的话,属于供货方违约在先,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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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果按照所述的程序的话,属于供货方违约在先,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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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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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转自: 千 叶帆 文摘: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篇三:购销合同条款解释 购销合同条款五解释 第一
合同名称【为了规范,建议使用《购销合同》、《供需合同》】 第二
违约责任【谈到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就是防范钱财两空,最要紧的就是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此外再考虑交易流程中出现的问题。既然是违约责任,那我们就看约,约就是合同的条款,说白了就是达不到合同条款的规定时,该怎么罚另一方的问题。在梳理违约情况时,顺带的也就把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提出来了。鉴于一般人对违约责任的忌惮心理,尽量使违约责任的一些条款暗含在其他合同条款中,比如:“每月25日结清上月货款,否则以未付清部分的吨位和实际违约天数为依据加价 50 元/吨/天作为违约金由需方支付给供方”,实际上属于违约条款,但一般将它规定在货款的结算条款上。这种尽量使违约条款的内容精简的做法,我们是提倡的】 第三 对仲裁和诉讼的约定【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或条款,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与法院审判相比,具有快捷方便、经济保密等优点,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利于申请仲裁的一方。以往中对仲裁的认识不清,主要问题是当事人约定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仲裁无效】【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级别管辖是不能选择的,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往合同中出现有&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市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择在何地诉讼,以有利于我方和诉讼目的的实现为原则,根据我方合同特别建议可选择合同签订地等。】 第四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和暴动等、政府征收征用等行为。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为最佳】 第五 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条款是合同中非常主要的组成部分。担保是法律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保证是其中的一种常见方式。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人为保证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上不能做保证人; ②企业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③企业内的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供需双方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后,并在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还清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尽量对内容要写的简单点或者保证人只在合同上签字,以使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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