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外国人签合同要法人签字吗,签字后的传真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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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传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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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 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 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 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一、传真合同的隐患
  1、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一部分人认为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与在同一张合同纸张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区别。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a、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b、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c、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商谈的;d、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一个案件中若只有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支招
  1、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
  3、传真件上一定要有对方的号码显示。
  4、双方最好能够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
  总之,不要随意用传真订立合同,即便使用也要谨慎,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编辑点评: 虽然利用传真订立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允许的,但是由于传真订立合同隐患较多,在此,提醒各位朋友谨慎使用传真订立合同。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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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当然有效,传真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它与合同复印件的有效性是同等的
  一般有效.只有与原件不相符的情况下无效.  不过,合同最好当面签,不见面的谈合同、签合同,容易给骗子公司钻空子.
   有效。排除其有效性需提供相反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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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有效,除非相关条款约定无效。
  冒点话外的,复印件可以做鉴定,并且和原件一样具同等法律效力。呵呵,最近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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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王明  时间:   来源:?  浏览量:0  
导读:通过传真订立合同,不能简单以传真件是复制件为由否定其证明力。在持有原件的一方拒绝提供原件时,倘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并且有证据证明传真件内容与合同条款一致,法院应认可传真件的证明力,并根据“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确定案件事实。在合同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当事人既不协商也不经催告就擅自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也属于预期违约。
&&&&&&&&&&&&&&&&&&&&&&&&&& 谢某诉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7年9月18日,原告谢某(买受人)、被告章某(出让人)和第三人某中介公司以传真方式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愿意委托第三人居间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购买。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支付10万定金;被告接受本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如果被告未能履行的,则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另载明以下内容:“本合同规定的定金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在该内容下方由被告再次签名,并由第三人作为居间方盖章。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意向金10万元。后被告在该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杨某,并已办妥过户登记手续。尔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及第三人以传真方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章某辩称,双方对有关条款未达成一致,被告没有实际收取定金,并且没有签字。
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倾向认为协议传真件上章某的签名是被告的笔迹。鉴定人员表示,倾向认定是由于出具的并非是原件,但是传真件与被告的笔记样本比对相似度交高。
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还传唤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当时第三人的工作人员陆某出庭作证。证人表示该协议是在自己主持下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后其曾安排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单方面提出加价10万元遭原告拒绝而未能签订。
一审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2.第三人向原告返还被告委托其保管的定金本金10万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罚金10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传真方式签署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虽然两被告坚称其未曾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签过字,认为该协议未成立,然而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以及鉴定人员出庭质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倾向认定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并无不妥,应予以采信;被告确认曾经将相关协议回传,但被告未能出示其收到的没有其签字的传真件,且又不能证明原告或第三人如何取得被告签字以用于剪贴复制,同时结合证人陆某的证言,足以认定两被告是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后回传的;故本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成立。虽然有被告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传真件上条款可能由于传真机打印输出原因造成字迹模糊不清,但通过对有原告及第三人签字盖章的原件的版式等方面的比对,可以确认两者的条款内容是一致的。
2.本案被告在未经协商或催告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了他人,致使本案原告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成为不可能,被告构成预期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10万元被告委托第三人实际保管,故由第三人直接返还原告。
3.实务中传真合同本身存在易被修改以及不易辨认的缺陷。那是因为传真件在复制过程中有修改的可能性,并且通过传真方式记载的合同通常存在字迹不清晰等问题,如此就导致了合同难以辨认。
结合本案,虽然被告主张原告出具的传真件上的签章非其本人笔记,在被告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证实其观点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传真合同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被告将房屋出让给了案外人,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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